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反洗钱操作规程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0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和范围.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6)5.1大额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6)5.2可疑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10)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4)6.1 外部法律法规 (14)6.2 内部规章制度 (14)7附录 (15)8记录 (15)0目的和范围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上报业务的操作。
1定义、缩写和分类(1)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2)长期,是指1年以上(含1年)。
(3)大量,是指交易金额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4)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含3次),或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含3天)。
3基本规定(1)大额交易报告范围: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金融犯罪日益猖獗,其中洗钱活动成为全球金融体系中的一大隐患。
为了加强对洗钱活动的监管,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以确保金融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旨在:1. 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建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通过风险评估、监测和报告等手段,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2. 保护银行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加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客户信任度。
3.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商业银行合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和检查。
三、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的框架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明确反洗钱工作的组织结构,确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反洗钱体系的有效运行。
2. 风险评估和客户尽职调查: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合规经营的同时,识别高风险客户和可疑交易行为。
3. 内部控制和监测体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合规培训、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等,确保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执行。
4. 反洗钱报告机制: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报告机制,包括可疑交易报告、资金流动异常报告等,及时发现和上报可疑活动。
5. 个人义务和奖惩机制:明确每个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个人义务和责任,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员工主动参与反洗钱工作。
四、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并配备专业的反洗钱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反洗钱制度的有效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也应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数据。
五、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随着洗钱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XXXX商业银行制定了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这一规程的内容,以确保银行员工对反洗钱业务有充分了解和正确操作。
一、前言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是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的核心文件,旨在规范银行的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合规和防范洗钱风险。
该规程包括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原则、组织结构、流程和控制措施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二、原则1. 合规原则:银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为任何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便利或者合谋。
2. 风险导向原则:银行员工应当根据客户、业务和地域等风险因素,采取适当的反洗钱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3. 推动原则:银行员工应当充分了解反洗钱业务,积极主动地推动和参与反洗钱工作。
三、组织结构为有效执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XXXX商业银行设立了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
该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反洗钱专员和风险控制专员等。
1. 客户识别和尽职调查:该流程要求银行员工在与客户开展业务之前,对其进行全面且可靠的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背景、业务目的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2. 交易监测和报告:银行员工应当对客户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活动。
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3.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员工需熟悉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银行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监管合作:银行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提供反洗钱工作所需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并配合相关调查。
五、控制措施1. 内部审慎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慎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和内部审核等。
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风险培训和自查,并报告风险控制情况。
2. 信息技术系统保障:银行应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确保反洗钱业务操作的数据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商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手册
商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手册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人员配备 (3)第三章岗位职责 (3)第一节组织架构 (3)一、支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 (4)二、反洗钱联络员(会计主管)职责 (5)三、柜员职责 (6)四、客户经理职责 (6)第四章操作规范 (8)一、年度工作报告与人员管理 (8)二、客户身份识别 (8)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13)四、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 (18)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21)六、培训、宣传 (21)七、自主管理 (22)八、配合行政调查 (23)九、接受及配合检查 (23)第一章概述随着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推进,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我行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手册,从营业部及支行反洗钱人员配备、岗位职责、操作规范三方面对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进行规范,提升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人员配备支行(营业部)需配备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确定至少1名人员为反洗钱联络员。
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人员岗位准入条件:一、熟悉本条线专业知识和反洗钱专业知识,具有反洗钱案例分析能力,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二、取得中国金融培训中心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主发起行或行内组织的反洗钱知识考试;三、定期接受行内反洗钱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一节组织架构本行支行(营业部)需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管理。
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小组由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行长助理)、业务主管、会计主管等组成,其中支行行长为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反洗钱系统管理,进一步明确系统操作要求及岗位职责,确保本行反洗钱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本行反洗钱工作水平,防范因发生洗钱案件而带来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系统是由主发起行杭州联合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风险分类评级等监管要求开发,可直接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进行反洗钱信息报送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模块第三条反洗钱系统由交易处理、客户风险、客户信息、报文管理、报表查询、系统管理六部分模块组成。
(一)交易处理包括交易新增、交易补录、交易确认、交易复核、特殊报文等功能,可以实现大额、可疑交易的新增、信息补录、重发补录、补正补录、补发补录、交易的确认、复核。
以各业务系统中提取的交易流水作为基础数据,经过特定指标的筛选和初次验证后,得出一批需人工补录的交易;待补录完成后,在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标准、可疑规则和自主监测模型分别提取大额案例和可疑案例,还可提供人工新增交易和案例功能。
(二)客户风险包括风险等级确认、风险等级复核、风险等级调整功能,用于对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系统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
系统对新开户客户和存量客户分别进行等级评定。
1、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风险等级。
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非低风险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2、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设置风险动态追踪。
以整自然月为期限,系统按照规则识别,将与上个月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客户纳入预警,需人工确认、复核后确定客户风险等级。
(三)客户信息包括黑白名单管理、黑白名单审批、客户信息维护、客户身份识别等功能。
黑白名单的录入提供批量导入和手工维护两种方式,批量导入需先下载模板;手工维护可实现对客户信息新增、修改、查询、删除操作。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我公司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二、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时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2. 反洗钱业务操作指的是对涉及可疑资金、可疑交易以及客户身份不正常核实等情况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的活动。
3. 所有从事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三、风险评估和客户监测1. 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前,每个员工都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同客户的反洗钱风险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2. 员工应定期监测客户的交易情况,特别关注涉及大额交易、频繁现金交易、跨境交易等高风险行为。
3. 如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或资金异常情况,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客户身份核实和记录1. 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前,员工必须对客户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留存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客户,员工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身份核实,并留存额外的相关证明文件。
3. 所有客户身份核实的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五、异常交易报告和资料留存1. 员工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2. 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员工应填写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给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3. 所有反洗钱报告和相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留存,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六、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1. 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员工应自觉学习和更新反洗钱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意识。
七、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员工,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2. 公司设立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xx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条反洗钱管理系统是依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要求,采集xx反洗钱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功能模块,分别是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一)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
(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对与营业网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和动态调整。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二章各级机构操作员(管理员)岗位配置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共分为5 级工作岗位。
分别为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A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B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C 角;(以下简称:支行操作员A、支行操作员B、支行操作员C);二级分行管理员;省级分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
第六条各级工作岗位基本职责:负责更改用户口令。
(农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模版农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及各项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根据监测和分析客户交易活动的方式,及时发现和防范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行为,并积极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合规地组织业务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其工作安全、高效。
第四条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业务监测管理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取得客户信息第五条取得客户信息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背景调查,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核查,确保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同时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的活动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客户的交易背景、风险偏好、交易模式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查核。
第八条从事特定行业或经营特定业务的客户,针对其特殊性质,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收集,了解其业务流程和特有风险,必要时还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了解情况。
第三章交易监测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客户的交易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将客户交易信息与风险评估模型相结合,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对存在风险的交易进行核查,及时发现、拦截、防范和打击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交易提示机制并加强对风险交易的识别,对高风险交易、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置。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业务基本操作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四条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
ⅩⅩ市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ⅩⅩ市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对各支行进行的反洗钱检查,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检查对象为本行辖内各支行。
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和检查处理等。
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
第五条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询问经办人员,被检查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报告情况,不得刁难和隐瞒、掩盖事实。
第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ⅩⅩ市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检查准备第七条制定《会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检查应填写《检查通知书》(附1),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计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 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对需要立即进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会计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检查单位在检查实施前应成立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成员包括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检查。
第十条检查小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十一条检查方式:通过询问、谈话、调阅凭证等方式。
第三章检查实施第十二条检查小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会计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2 )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检查小组留存。
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会计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会计检查工作底稿》(附3),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会计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措施
总结词
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是对商业银行反洗 钱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有助于及时 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
VS
详细描述
商业银行应建立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定 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审计结 果应及时报告给管理层,以便及时采取改 进措施。同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 反洗钱检查和审计工作。 03商业银行的反洗钱措施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目录
• 商业银行反洗钱概述 • 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 • 商业银行反洗钱技术手段 • 商业银行反洗钱国际合作 • 商业银行反洗钱案例分析 • 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未来展望
01
商业银行反洗钱概述
洗钱的定义与危害
洗钱的定义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所得 转化为表面合法的收入的过程。
区块链技术在反洗钱中的应用(未来展望)
总结词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透明化和不可篡改的 特点,有望为反洗钱工作带来革命性的变革。
总结词
区块链技术还可以通过去中心化的特点,打破传 统信息孤岛现象,提高信息共享和协作效率。
详细描述
区块链技术可以追溯交易的来源和去向,提高交 易透明度,减少隐藏和掩饰的可能性。同时,区 块链的智能合约功能可以自动执行合规检查,防 止非法交易的发生。
05
商业银行反洗钱案例分析
利用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洗钱案例
案例概述
某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转账频繁, 交易金额巨大,且交易对手方涉 及多个匿名账户,引起银行怀疑
。
反洗钱措施
银行对该客户进行详细调查,发现 其资金来源不明,且有证据表明其 涉嫌洗钱活动,于是立即冻结其账 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案例总结
利用电子银行渠道进行洗钱活动越 来越普遍,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交易 的监控,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 措施。
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建设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活动,有效推动全行开展日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和《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风险评估与管理、机构洗钱风险审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室、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各村镇银行,用于反洗钱工作的内部管理、资格审核、评价和考核等方面。
第四条本办法相关的名词解释如下:(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内部控制,是指各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二)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管理部门,是指日常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反洗钱工作实施的部门,包括运营管理部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财务会计部及贺州支行的财务会计部。
(三)本办法所称的反洗钱业务部门,是指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网络金融部、普惠金融部、理财业务部、授信管理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各营业网点等具体执行反洗钱工作的部门。
(四)本办法所称的反洗钱支持部门,是指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为全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服务支持和监督的部门。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全面性原则。
反洗钱内部控制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洗钱风险管理应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的境内外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操作应当有档案可查。
第六条独立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第七条匹配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负责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银行反洗钱操作规范与技巧
银行反洗钱操作规范与技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银行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银行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操作规范和技巧。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银行反洗钱操作规范和技巧,以帮助银行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一、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尽职调查是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其目的是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财务状况,以判断其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洗钱嫌疑。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1. 信息收集:银行应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并核实其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2. 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行业、职业和财务状况等信息,银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其洗钱风险的等级。
3. 不寻常交易检测:银行应建立起对不寻常交易的自动监测系统,通过对客户交易的监控来发现可能的洗钱行为。
二、内部控制与管理银行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控制与管理要点:1. 内部审查程序:银行应建立内部审查程序,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与审计,以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培训与教育:银行应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辨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3. 信息共享:银行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加强对可能洗钱活动的监控和打击。
三、交易监控与报告银行应不断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以下是一些交易监控与报告的技巧:1. 自动监测系统:银行应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对客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设定触发条件,以便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2. 异常交易指标: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些可疑交易的指标,例如超大额现金交易、频繁跨境汇款等,以便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3. 可疑交易报告:银行应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提供详细的交易信息和客户背景,以协助反洗钱工作的进行。
结语银行反洗钱操作规范与技巧对于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客户尽职调查、内部控制与管理以及交易监控与报告,银行能够更好地防范洗钱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农商银行关于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应用的内控制度
ⅩⅩ农商银行关于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应用的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参与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应用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内控框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作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建立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应用工作内控框架,制定或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内控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以信用代码为索引的机构身份基本信息数据库。
本制度所称的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应用是指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剔。
第四条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反洗钱业务应用遵循依法合规、合理使用的原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应用措施和流程,合理使用机构信用代码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第五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按照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应用要求,及时对相关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负责部门积极协助总行征信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业务条线将有关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监管要求,补充到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中,明确从高管人员到一线操作人员在内的各层级人员职责,确保反洗钱监管措施能够有效转化为工作人员实际业务操作。
第七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按规定,将修订的相关操作规程向ⅩⅩ市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章业务应用范围和流程第八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机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并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 ,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保密审计、考核、责任追究以及协助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依法协助、配合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将记录资料存档;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及其行为、交易与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条本行及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设置反洗钱组织机构。
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应对各条线反洗钱工作保持持续关注并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对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履行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运营条线行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前台部门(零售金融部、社区金融部、小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金融市场部、渠道服务部)、中台部门(运营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信息技术部)、后台部门(内审部、安保部)等部门负责人(详见附件)。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大额资金的分级分权审批授权第二条不得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
第三条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单位除工资支出以外的现金支付,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开户会计主管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支行副行长审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现金支取,由支行行长审批。
第四条对开户单位的转账业务,单笔金额50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支行行长或支行副行长审批;单位对个人账户转账单笔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五条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平台建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如超权限额的要按上述审批进行逐级上报。
第六条对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汇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提现的要严格控制,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其他业务各支行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章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备案制度第七条开户单位单笔支取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转账100万元以上,单位对个人20万元以上逐笔登记备查。
第八条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XXX 中心支行审批备案。
第九条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
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每月上报总行。
第四章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第十条对个人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填写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逐笔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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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第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十条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风险账户持有人,本行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检测分析。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营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一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而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本行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业务中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级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十三条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本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本行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行除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并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1.回访客户。
2.实地查访。
3.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4.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本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时,应根据实名制要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本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六条本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七条本行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营业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帐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跟踪稽核。
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第十八条本行接收境外汇入款,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营业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帐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可跟踪稽核。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机构可登记资金会出地名称。
第十九条本行与客户直接接触的员工是反洗钱工作的一线操作人员,包括柜员、客户经理等。
一线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和核对,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并结合对客户的了解,识别可疑交易。
第二十条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反洗钱客户等级划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对公和对私账户的反洗钱等级评定,按规定对客户风险等级予以调整和重新评定,将评定记录专夹保管。
对于高风险客户,要建立高风险等级对公、对私客户电子清单(纸质)和电子档案,制作目录按照目录顺序专夹保管,做好高风险客户清单的整理和保存。
本行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四章大额交易的识别标准与操作流程第二十一条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交易报告范围是:(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大额交易的操作流程(一)大额交易通过本行反洗钱大额交易系统自动汇总,并上报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
(二)反洗钱操作员和复核员对系统自动抽取的当日大额交易数据逐笔核对无漏报、无差错后,通过反洗钱系统报送。
(三)反洗钱上报员经过校验反洗钱数据后,对提示的错误信息进行维护、修改、和补充,严格遵循“自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需要补报的大额交易报告”的要求进行报送。
第五章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与操作流程第二十四条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本行应当按照规定认真识别和审核可疑交易,并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的可疑交易,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
对于有合理理由认为可疑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意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对符合以下特征的交易应作重点关注,并识别确认可疑交易:(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