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最新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XX人寿北京分公司合规部第一条为了有效维护金融秩序,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或司法机关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级机构,包括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协查包括配合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行政调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
第四条公司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提出协查要求时可成立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协调办公室、销售、财务、运营、信息技术、档案等各个部门共同做好反洗钱协查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由本级反洗钱领导小组牵头,运营、财务、办公室、信息技术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保监会(局)或司法机关做好以下协查工作:(一)协助现场检查1、接到监管部门下发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后,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
监管部门检查组进入公司后,协查工作小组成员出席进场会谈,由协查工作小组组长介绍公司反洗钱情况。
根据工作岗位及职责,安排相关反洗钱工作人员接受询问,包括分管反洗钱工作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等。
2、协助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包括账务信息、交易信息和调查人员要求查阅或复制的其他资料。
3、协助封存有关资料,包括调查人员要求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二)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1、公司各级机构收到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应由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协查。
2、调查组就反洗钱可疑交易活动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时,被询问人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也可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3、在调查组实施现场调查时,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调查所需查阅、复制的资料。
新保合[2009]12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协查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合[2009]12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协查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为了更好地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调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协助上述机构的反洗钱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总公司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和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
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营销服务部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及时上报总公司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牵头部门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
第三条总公司、分公司反洗钱协助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同级司法机关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凡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协查准备第五条各级机构接到同级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或资金《临时冻结通知书》后,建立《协助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登记簿》并进行登记;作为反洗钱协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条总公司或分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实施反洗钱协查前应当成立协查组,各机构反洗钱责任人或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人担任协查组组长。
新保合[2009]11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培训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保合[2009]11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培训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篇:新保合[2009]11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培训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2009]11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培训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为使公司各级人员树立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了解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反洗钱业务技能,达到规范公司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培训宣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培训宣传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培训宣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各级人员树立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反洗钱业务技能,达到规范公司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和宣传。
第三条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公司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和各级反洗钱领导小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宣传。
第四条各分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制度,通过落实年度反洗钱培训与宣传计划,确保各级人员了解和熟悉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章反洗钱培训第五条反洗钱培训对象反洗钱培训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分层次的培训:一、反洗钱工作管理人员,包括反洗钱工作委员会或反洗钱工作组成员、反洗钱专岗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人寿合规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人寿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各级机构应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电子化管理,信息来源采取系统自动识别与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法。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反洗钱报送监控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为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总公司合规部收集、审核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人工识别及报告工作。
各级机构应在核保、保全、理赔、财务、销售部门中指定反洗钱兼职岗位人员,协助完成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人工发现、识别及报告工作。
公司各级机构应将反洗钱岗位人员(含兼职岗)的相关信息报送总公司合规部备案.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总公司合规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八条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小组应当对下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公司合规部。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九条各级机构发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总公司合规部应在审核无误后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4.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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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流程框架
总公司
反洗钱监控 报送系统
内控合规部 反洗钱岗
分管领导
内控合规部 反洗钱岗
财务部门 联系人
分管领导
财务部门 联系人
业务部门 联系人
业务部门
互
联系人
联
网
省级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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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反洗钱 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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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大额交易判断标准
2.2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三)
• 其他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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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 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其他可疑行为
①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的。
②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 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 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人民币:
单笔或当日累计达 20万元以上
•外币(等值美元): 单笔或当日累计达
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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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缴存、支取及其他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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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一)
序 号
可疑交易行为
1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 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 解释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目录
一、客户识别
2.
客户信息采集
3. 客户信息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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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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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合[2009]9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合[2009]9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加强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人工甄别工作,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第一条为防止恐怖组织利用我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公司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保险费来源属于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转换的。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转换的。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转换的。
第三条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大小或者有无保费发生,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一)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的资金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的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转换。
(二)怀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上述三人中的其中一人)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保险公司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洗钱风险,确保合规经营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
以下是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客户身份识别: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 风险等级划分:保险公司应按照客户身份、业务类型、地域等因素,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培训:保险公司应加强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4. 内部审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反洗钱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以及发现的可疑交易和风险事项。
6. 保密协议:保险公司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
7. 违规处罚:保险公司应对违反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以确保合规经营。
总之,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是防范洗钱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
最新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XX人寿北京分公司合规部第一条为了有效维护金融秩序,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或司法机关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级机构,包括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协查包括配合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行政调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
第四条公司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提出协查要求时可成立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协调办公室、销售、财务、运营、信息技术、档案等各个部门共同做好反洗钱协查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由本级反洗钱领导小组牵头,运营、财务、办公室、信息技术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保监会(局)或司法机关做好以下协查工作:(一)协助现场检查1、接到监管部门下发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后,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
监管部门检查组进入公司后,协查工作小组成员出席进场会谈,由协查工作小组组长介绍公司反洗钱情况。
根据工作岗位及职责,安排相关反洗钱工作人员接受询问,包括分管反洗钱工作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等。
2、协助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包括账务信息、交易信息和调查人员要求查阅或复制的其他资料。
3、协助封存有关资料,包括调查人员要求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二)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1、公司各级机构收到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应由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协查。
2、调查组就反洗钱可疑交易活动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时,被询问人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也可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3、在调查组实施现场调查时,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调查所需查阅、复制的资料。
保险公司反洗钱规则解读
保险公司反洗钱规则解读
保险公司反洗钱规则是指为了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
以下是对保险公司反洗钱规则的一些解读:
1. 客户尽职调查(Know Your Customer, KYC):保险公司需要进行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包括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背景资料以及经济来源等。
2. 风险评估和监测:保险公司应该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来检测异常交易或可疑活动。
这可以通过使用技术工具、数据分析和模型来实现。
3. 内部控制和程序: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内部控制和程序,以确保符合反洗钱规则。
这包括制定政策、流程和培训计划,以提高员工对反洗钱问题的认识和敏感度。
4. 报告可疑交易:保险公司有责任报告任何可疑的交易或活动给相关的监管机构。
他们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反洗钱委员会或部门,负责处理和报告可疑交易。
5. 合规审计:保险公司应该进行定期的合规审计,以确保
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这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请注意,上述解读只是一般性的指导,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细节和具体要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规则可能有所不同,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和遵守相应的规定。
建议保险公司寻求专业咨询或与当地监管机构联系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指导。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合[2009]10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发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及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及各业务处理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重大可疑报告的定义第四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称的重大可疑报告是指可疑交易特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程度为“重点可疑”、“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指的重大可疑是指下列行为:(一)新契约年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
(二)多次重复投保,重复投保的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且含续期保费)。
(三)分散投保,集中退保,退保损失率在30%以上。
(四)不计损失坚持退保的大额件,退费金额在50万以上。
(五)他人代交大额保费(100万以上),他人代领大额保险赔款(50万以上),或是代领大额保险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50万以上)。
(六)坚决要求现金领取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或是理赔款,且金额较大(50万以上)。
第三章重大可疑的报告流程及时效第六条报告流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章业务基本操作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四条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我公司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二、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时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2. 反洗钱业务操作指的是对涉及可疑资金、可疑交易以及客户身份不正常核实等情况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的活动。
3. 所有从事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三、风险评估和客户监测1. 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前,每个员工都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同客户的反洗钱风险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2. 员工应定期监测客户的交易情况,特别关注涉及大额交易、频繁现金交易、跨境交易等高风险行为。
3. 如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或资金异常情况,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客户身份核实和记录1. 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前,员工必须对客户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留存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客户,员工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身份核实,并留存额外的相关证明文件。
3. 所有客户身份核实的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五、异常交易报告和资料留存1. 员工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2. 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员工应填写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给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3. 所有反洗钱报告和相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留存,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六、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1. 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员工应自觉学习和更新反洗钱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意识。
七、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员工,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2. 公司设立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保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
保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保险行业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庞大的资金流动和客户群体,因此成为了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潜在场所。
为了应对这些金融犯罪活动,保险反洗钱(AML)和反恐怖融资(CFT)管理制度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得以建立。
本文将讨论保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实施的关键要素。
一、保险反洗钱管理制度洗钱是将非法资金合法化的过程,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操作和交易来掩盖资金来源。
反洗钱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被用于洗钱活动,并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
1.客户尽职调查规定保险公司应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以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和风险评估等。
这包括了在接受新客户之前进行适当的背景调查,确保客户符合反洗钱要求。
2.内部监控和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监控和报告制度,通过监测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来及时发现洗钱行为。
任何可疑交易应及时上报给相应的监管机构,确保及时采取行动。
3.员工培训和意识提高保险公司需要为员工提供专业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潜在的洗钱活动,并知道应该如何采取行动。
这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对于洗钱的警觉性。
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与反洗钱管理制度类似,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旨在阻止保险公司成为恐怖组织用于资金筹集的渠道。
1.客户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查客户的背景信息,确保没有与恐怖组织相关的风险。
同时,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更新,以及时调整管理和监控措施。
2.合规程序和风险管理政策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合规程序和风险管理政策,确保所有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设置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降低恐怖融资的风险。
3.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反恐怖融资是全球性问题,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融资合作机制,并分享可疑交易的信息以便及时采取行动。
结论保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客户尽职调查、内部监控和报告制度、员工培训以及合规程序和风险管理政策等关键要素的有效运用,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抵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
反洗钱操作规程
保守反洗钱秘密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保守反洗钱秘密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守反洗钱秘密工作,防止泄秘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反洗钱工作秘密,是指公司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包括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送等)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三条公司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应贯彻积极防范,重点突出,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反洗钱工作秘密,其收集、制作、发放、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按照本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于反洗钱工作秘密,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不
得擅自泄露,不得擅自携带、复制、抄录、拍照、影印。
第六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工作秘密。
第七条对于反洗钱工作秘密,必须妥善保管,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由个人保管或私自销毁。
第八条禁止将载有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相关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九条销毁载有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相关文件要严格手续、登记造册,不得擅自处理。
销毁工作应在指定的销毁单位进行,并有两人以上现场监督,确保反洗钱工作秘密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条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载有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相关文件全部清退,在保证移交无误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违反本操作规程,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的,依照《xx》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总公司办公室、法律部/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版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止保险业参与洗钱活动,保护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反洗钱专业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其反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和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对客户身份的准确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险业务涉及的反洗钱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第二章反洗钱措施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在其内部建立符合反洗钱要求的制度和流程,对涉及的各项业务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化解。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对新客户进行详细调查核实,了解其真实身份、财务状况、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交易监测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维护可靠的客户身份信息数据库,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反洗钱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反洗钱措施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WORD文档
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方法**人寿北分合规部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重大洗钱案件引发的公司风置重大洗钱案件,控制重大洗钱案件的开展,防止事态升级。
〔3〕有效应对。
分公司各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实用文档〔4〕信息畅通。
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分公司各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报告,公司根据规定向保监会和人民银行报告。
〔5〕保密。
参与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的洗钱案件。
〔二〕公安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机关重点侦办的洗钱案件。
实用文档〔三〕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洗钱案件。
〔四〕涉及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洗钱案件。
〔五〕其他被公安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机关认定为重大洗公室。
合规部承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公司重大洗钱案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收集、分析、上报、通报重大洗钱案件的有关信实用文档息;调查、核实、分析、重大洗钱案件的有关情况;监视、检查全司各中支机构重大洗钱案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机构设立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受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领导,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工分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对本级出现的重大洗钱案件应及时向分公司合规部报告。
合规部对案件风险状况进展综合评估,并向总公司合规部进展报告。
第十四条报告方式和内容实用文档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洗钱案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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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保合[2009]10号
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
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发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
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
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及操作
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及各业务处理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重大可疑报告的定义
第四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称的重大可疑报告是指可疑交易特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程度为“重点可疑”、“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指的重大可疑是指下列行为:
(一)新契约年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
(二)多次重复投保,重复投保的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且含续期保费)。
(三)分散投保,集中退保,退保损失率在30%以上。
(四)不计损失坚持退保的大额件,退费金额在50万以上。
(五)他人代交大额保费(100万以上),他人代领大额保险赔款(50万以上),或是代领大额保险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50万以上)。
(六)坚决要求现金领取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或是理赔款,且金额较大(50万以上)。
第三章重大可疑的报告流程及时效
第六条报告流程。
分公司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述的重大可疑交易行为时,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按业务管理要求确认调查项目,必要时进行生存调查、财务调查。
对已留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系统进行核查。
各分公司风控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该报告的
可疑程度、报告方向(总公司、人行当地机构、当地公安机构)、或放弃重大可疑交易报告。
第七条分公司报告时效。
分公司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发现重大可疑交易后,应在交易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分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由分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组织会商后,在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总公司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
第八条总公司报告时效。
总公司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负责在交易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总公司相关部门完成可疑交易报告的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或放弃保送。
第九条总公司风险管理中心负责对分公司的重大可疑报告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保险业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另有规定的,按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关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信息报送,并同时上报总公司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
第四章重大可疑交易的判断与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符合上述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的,还要按公司业务管理要求做好相关生存调查、财务调查、退保劝阻及银行转帐的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二条重大可疑交易的发生日以财务收取保费或支出保险理赔款、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之日开始计算。
第五章处罚原则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可疑交易没有按要求及时会商并上报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保密原则
第十四条在履行重大可疑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过程
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1:重大可疑报告流程图
附件1-1:
重大可疑报告流程图
主题词:反洗钱管理规定操作流程通知
抄报: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室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校对:郭建英打印 44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