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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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

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在现代社会,支付结算已经成为了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于传统的货币交换方式,支付结算是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的,同时也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通过解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的专业知识。

支付结算的金融法律法规支付结算领域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支付结算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是中国公认的一部最为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其主要规定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该法规强调了支付结算的安全、高效、便捷、合法的目标,同时规范了相关机构的服务行为。

对于违反支付结算法规的机构,该法规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方式。

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成为了新兴的支付结算方式。

在这两种支付方式中,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同时也可以把资金交给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代理支付。

对于网络支付来说,其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用户资料的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

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其法律问题则更加复杂,主要涉及到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当竞争等方面。

在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经过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

有关部门还建立了多种监管和服务机制,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更好地服务于用户。

区块链技术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支付结算领域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一种更为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同时也能够增强支付结算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虽然区块链技术提供了新的支付结算方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有关部门需要建立新的法规和规范,以适应区块链支付的发展需求。

此外,对于违规操作和恶意行为,相关部门需要提供更为有效的惩罚和制裁方式,以维护支付结算领域的安全和秩序。

《支付结算办法》现亟待修订和完善

《支付结算办法》现亟待修订和完善

《支付结算办法》现亟待修订和完善《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支付结算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新的结算业务品种不断推出,结算核算方式的改变,现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不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支付结算办法》存在的主要缺陷首先,《办法》对支票和银行本票使用区域的规定已不适用。

《办法》第98条和第116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办法》对银行本票和支票的使用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银行本票和支票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同城或大同城范围)进行支付和结算。

但随着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上线运行,支票通过相应影像信息的传送和截留,已是全国范围内均可以使用的结算工具,同时随着结算品种的改进,银行本票已在各省范围内进行结算支付,支票和银行本票的使用区域已打破《办法》规定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的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本票和支票业务的发展要求。

其次,《办法》对签章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办法》未明确签章规格、形状和签章错误的更改办法。

《办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这一规定未说明签章的规格与形状大小,且未对日常中签章错误如何更改进行规定,极易造成各银行机构理解执行不一,发生退票。

二是《办法》对签章规定已不适应电子票据的需要。

《办法》第11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电子签名与《办法》签章规定不符,但与《电子签名法》规定却是可行的,因此《办法》对签章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电子票据的发展需要。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

最新支付结算办法最新支付结算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支付结算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和演进。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机构和部门对支付结算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制度改革。

下面将就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强调了支付安全性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随着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和网络支付的盛行,支付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要求支付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体系的建设,确保支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支付风险的预警和处理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支付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其次,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强调了支付机构的合规性要求。

为了规范支付行业的发展,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资本金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任何想要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此外,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还规定了支付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支付活动的合法合规运作。

第三,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强调了支付结算市场的开放与竞争。

为了促进支付结算市场的健康发展,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放开了支付机构的准入限制,鼓励更多的机构进入支付市场。

同时,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应依法公平竞争,不得进行垄断或限制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还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为了提高支付市场的透明度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按照规定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费用、风险提示等。

这样可以增加消费者对支付机构的了解和选择的透明度,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一系列监管和制度改革。

通过强调支付安全性和风险防范、支付机构的合规性、支付结算市场的开放与竞争以及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最新的支付结算办法旨在促进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转账的法律规定(3篇)

二手房转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转账作为支付房款的重要方式,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二手房转账的法律规定出发,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二手房转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转账方式、时间、金额等内容,均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合同、物权、人格权、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对二手房转账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二手房转账过程中,涉及银行的角色和职责,因此,《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也具有参考价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对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工具、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转账支付的规定,对二手房转账的具体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二手房转账的法律规定1. 转账方式二手房转账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第三方支付等。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买卖双方应选择合法、安全的转账方式。

银行转账是最常见、最安全的转账方式,建议买卖双方优先选择。

2. 转账时间转账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房款的期限,如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

如合同未约定,则买卖双方应协商确定转账时间。

3. 转账金额转账金额应与合同约定的房款金额一致。

如因故需要调整转账金额,买卖双方应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4. 转账凭证转账完成后,买卖双方应保留转账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选题1.[单选题] 《支付结算办法》对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该期限是( )。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9个月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单选题] 关于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B.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C.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不得存取现金D.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可以存入销货收入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根据规定,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所以选项D错误,当选。

3.[单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有关论述,正确的是( )。

A.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B.不记名预付卡的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 000元C.预付卡可以透支D.不记名预付卡可以办理赎回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记名-预i4+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4.[单选题] 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性质属于( )。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5.[单选题] 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一、支付结算业务的定义和功能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时候,借助金融机构和支付工具进行的资金结算。

它通过支付工具的运用和金融机构的服务,将交易的货币资金从买方转移到卖方,完成交易的结算过程。

它是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具有以下几个功能:1. 促进交易的进行:支付结算业务提供便捷的资金转移方式和支付工具,使得市场主体可以迅速地完成交易,加快了交易的进行速度。

2. 实现资金的集中使用:支付结算业务通过集中使用资金,使得资金得以更加高效地流转,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

3. 降低交易成本:支付结算业务提供了各种支付工具和服务,使得交易的成本得到降低,便利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

4. 提高交易安全性:支付结算业务通过合法合规的运作方式和支付工具的安全技术,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了各种交易风险。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方法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付款凭证的登记:在支付结算业务中,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是最基本的核算凭证。

因此,要做好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首先要进行收付款凭证的登记,包括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编号、日期、金额、对方单位等信息的记录和整理。

2. 费用的统计和核算:支付结算业务中,还涉及到一些费用的产生,比如手续费、印花税等。

对这些费用的产生进行统计和核算,可以帮助企业了解支付结算业务的成本,从而对业务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合理的核算。

3. 费用的分配:支付结算业务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因此,要对支付结算业务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的分配。

这可以通过费用分摊和费用分配的方式来实现。

4. 资金的结余和核算:支付结算业务完成后,有时会产生一些资金的结余。

对这些资金进行核算,包括结余的金额、用途、存储方式等信息的登记和核算。

三、支付结算业务的影响支付结算业务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发展: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促进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支付结算知识点总结

支付结算知识点总结

支付结算知识点总结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之间因商品和服务交换而产生的货币支付和清算活动。

它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信用及支付工具,是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企业与个人之间和企业与企业之间交往的一种方式。

支付结算是商品和服务交换的经济基础,也是资金循环的重要环节,对于经济的平稳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支付结算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现金支付、银行汇兑支付、票据支付、信用卡支付、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等。

这些支付结算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环境。

1.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最基本的支付结算方式,它是指通过货币来进行支付,即买卖双方在交易完成后直接使用现金进行支付。

现金支付具有简单、方便、实时的特点,但也存在着安全风险和携带不便的问题。

2.银行汇兑支付银行汇兑支付是一种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的方式,它包括电汇、信汇、汇票等形式,通常适用于跨地区、跨国际、跨境交易。

银行汇兑支付具有安全、准确、迅速的特点,但手续费较高,依赖于银行的稳定性和信誉。

3.票据支付票据支付是指通过商业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来进行支付结算的方式,通常适用于企业间的交易和信用交易。

票据支付具有信用便利的特点,但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和合法性。

4.信用卡支付信用卡支付是指通过信用卡来进行支付结算的方式,这种支付方式具有便利、安全、快速的特点,适用于各种消费场景。

但信用卡支付也存在着滞后性结算、手续费高等问题。

5.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的方式,它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京东支付等。

这种支付方式具有便捷、快速、安全的特点,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支付。

第三方支付也存在着资金流动性风险、安全隐患等问题。

6.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支付的方式,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这种支付方式具有全天候、全面覆盖、极速支付的特点,是当今最受欢迎的支付方式之一。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是指经济交易中的款项支付和清算的过程,是保障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支付结算种类及流程支付结算种类主要分为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和电子支付。

现金支付是指购买方以现金形式直接向销售方支付货款;非现金支付是指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电子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

支付结算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并确定支付方式;其次是购买方将货款转账或支付给销售方;然后是销售方确认收款并履行合同义务;最后是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款项进行清算。

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目的1. 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付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防止不正当支付行为对市场的扰乱和不良影响。

2. 保障交易安全和信息保密。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信息传输要求和安全措施,防止支付过程中的信息泄露和欺诈行为。

3. 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付结算的种类和流程,为经济交易提供了多样的支付选择,并鼓励金融机构和技术创新提供更高效、更安全的支付服务。

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1.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法律合规、信息保密等。

2. 支付结算的主体责任:购买方和销售方承担了支付结算的主体责任,要求他们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3. 支付结算的安全保障: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支付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4. 支付结算的监管和处罚: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要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具体措施1. 加强支付行业监管,完善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提高支付结算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2. 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支付技术,如移动支付、电子货币等,提高支付结算的效率和便捷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1. 引言支付结算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货币的流通和交换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权益的保护。

为了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和保障各方的利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就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目标进行总结和归纳。

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用于规定和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具有约束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对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全面性和系统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包括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机构、支付安全、支付清算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一个全面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保护和公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支付工具的管理支付工具是指用于支付结算的各种工具,如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工具的发行、使用、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规范。

3.2 支付机构的管理支付机构是指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如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机构的准入、监管、运营和退出等方面进行规范。

3.3 支付安全的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支付数据的保护、身份认证、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安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

3.4 支付清算的管理支付清算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核心环节,涉及到支付指令的处理、结算资金的划拨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清算的机制、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

3.5 支付纠纷的解决支付结算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支付纠纷,如支付款项的争议、支付安全问题的纠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纠纷的处理机制和程序进行规定。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 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3.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4.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 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 天) 5.商业和服务机构的找零备用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 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 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 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 支付现金。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1)坐支的概念: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 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 现金支出。 (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 的,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 支范围和限额。 4、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支付。 5、现金管理“不准”(多选)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 顶库);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 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6、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 登记表格,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 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选择题)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 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人民
币储蓄账户的比较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账户开立的目的不同
³ 个人开立储蓄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需要,开立结 算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账户服务的功能不同
³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结算账户“用于办 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结算账户
特征
³ 人民币业务账户 ³ 活期存款账户 ³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分类
³ 单位银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³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024/2/7
金融法-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参与方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支付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度。

支付结算是金融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涉及到商业交易的资金流转、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全面、系统、规范。

全面指法律体系覆盖了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支付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和防控等。

系统指法律体系内各部门、各环节相互关联、相互配套,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

规范指法律体系对支付结算行为的相关规则明确、权责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付机构准入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支付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支付产品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产品的分类、发行方式、功能要求和使用限制等,保护了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支付账户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转账限额等,保障了支付参与方的资金安全和支付便利性。

第四,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和防控措施,包括资金结算的安全性、清算的有效性和风险的预防和处置等,提高了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五,支付结算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规定了支付结算纠纷的解决程序和途径,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支付纠纷,为支付参与方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保障。

第四、五、六章-银行支付结算办法PPT课件

第四、五、六章-银行支付结算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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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处于中介地位,
只接受客户的委托,向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为客户进行资金在账户之间的划转,而不承担 垫付款项的责任。因此,商业银行办理支付结 算,必须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各单 位、个人支用款项时,应限制在银行存款账户 的余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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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付结算的纪律 (1)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四不准”的纪律。
开户行
③核对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活期存款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活期存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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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票人与出票人不在同一行开户的处理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支票的核算程序:
持票人(收款人) 支票
出票人(付款人)
⑤进账单
①支票及进账单
开户行
③提出支票交换
开户行
②受理支票及进账单,提出 支票交换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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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 假日顺延。
⑥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大小写金 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 须由出票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以证明合法。
⑦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 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用 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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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出票人签发的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 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 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 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⑨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应作委托收款背 书,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账。
⑩支票可以挂失止付。但付款人或代理人自收到挂失 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的,不再承担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支付结算的解释与定义

支付结算的解释与定义

支付结算的解释与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双方通过支付货币或其他价值媒体来清算交易款项的过程。

它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涉及到金融机构、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资金交换和结算。

在现代社会中,支付结算系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促进了经济活动的进行和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

在简单的商业交易中,支付结算的过程相对直观和简单。

买方向卖方支付货币或使用信用卡、支票等来支付交易款项。

卖方确认收到款项后,交易完成。

然而,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支付结算涉及到更多的参与方和步骤。

1.支付结算系统的参与方支付结算系统涉及到多个参与方,包括银行、支付机构、商家和消费者。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提供支付账户和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则提供支付工具和支付网关,将买方的款项转移到卖方的账户中;商家则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实体;消费者是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2.支付结算的步骤支付结算的步骤可以分为授权、清算和结算。

买方使用支付工具授权支付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款。

支付机构将款项转移给卖方的账户,这个过程称为清算。

卖方确认收到款项并将商品或服务交给买方,完成交易的结算。

3.支付结算的方式支付结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现金支付是最常见的方式,买方直接支付现金给卖方。

信用卡支付是另一种常见的方式,买方使用信用卡支付款项,而银行会在后续时间内通过账单方式向买方收取款项。

电子支付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支付方式,包括手机支付、互联网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4.支付结算的风险和安全性支付结算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和转移,因此存在着风险。

其中一个风险是支付方可能无法支付款项,导致交易失败。

另一个风险是支付信息可能被窃取或篡改,导致款项被盗用。

支付结算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总结与回顾:支付结算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资金交换和结算。

参与方包括银行、支付机构、商家和消费者。

支付结算的步骤包括授权、清算和结算。

支付结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和电子支付等。

中的支付与结算条款

中的支付与结算条款

中的支付与结算条款支付与结算条款是商业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支付方式、结算时间、款项返还等方面的约定。

合理、明确的支付与结算条款能够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减少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从支付方式、结算时间和款项返还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电子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等。

对于小额交易,现金支付可能更加便捷,但对于大额交易,双方通常会选择电子支付或者银行转账。

在支付方式的约定中,一般会包括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支付账户的指定。

另外,还需要明确支付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支付方应该承担的手续费和支付的时间要求等。

二、结算时间结算时间是双方在交易完成后进行款项结算的时间点。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交易习惯,结算时间可以采取及时结算或者定期结算的方式。

及时结算是指双方在交易完成后立即进行结算,例如在线购物中的货到付款。

定期结算则是指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结算,例如每月结算一次。

在结算时间的约定中,还需要明确结算的具体方式和结算的条件,如完成验收、提供发票等。

三、款项返还款项返还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如果有任何一方需要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应遵循的约定。

例如,在商品退货后,卖方需要返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

在款项返还的约定中,需要明确返还的方式(如现金、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返还的时间和返还的条件。

在商业合同中,支付与结算条款必须明确,以避免因付款方式、结算时间或款项返还等方面的模糊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双方应事先详细商讨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与结算条款,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总之,支付与结算条款是商业合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通过明确的支付方式、结算时间和款项返还的约定,能够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减少纠纷的发生。

合同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时,对支付与结算条款进行仔细的讨论和明确的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完善《支付结算办法》探析

完善《支付结算办法》探析

NAND 完善《支付结算办法》探析周强(中国人民银行汤原县支行,黑龙江汤原154700)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支付结算办法》成为普遍接受的一种结算方式,但因其汇兑款项属主不明确、汇兑款项所有权之让渡和取得及其转换时点界限不明、理解上产生歧义、退款条件不规范并欠缜密等法律缺陷,已经影响了经济和金融的发展。

应澄清理论、完善制度、删除不必要条款、加强监督力度,措施得力、手续完备,以保证市场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关键词:支付结算办法;汇兑;条款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3)05-0114-01收稿日期:2013-03-15作者简介:周强(1965-),女,黑龙江汤原人,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1997年12月1日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支付结算办法》对适用范围广,使用方便,并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普遍接受的一种结算方式—汇兑,发现所规定的条款中存在着理论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支付结算办法》的一些法律缺陷日趋显现,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和金融发展,困扰正常支付结算秩序的不和谐因素,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支付结算办法》汇兑条款不足之处(一)汇兑款项属主不明确按《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定义: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由此可见,汇兑款项的属主应当是明确的,是收款人。

而且,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从汇款人账户付出后的汇兑款项应该并且只能“进”收款人账户,款项的所有者理应为收款人并由收款人所支配。

但《支付结算办法》一百七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支付结算措施

支付结算措施

支付结算措施1. 引言支付结算是指商业交易中双方之间货币的支付和结算。

有效的支付结算措施对于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支付结算措施和相关注意事项。

2. 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最早也是最直接的支付方式之一。

在现金支付模式下,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货款给卖方。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支付简单方便,实时性强。

然而,现金支付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需要买方和卖方面对面进行交易,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并且不适合大额交易。

3. 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是当前商业交易中最常用的支付结算方式之一。

在银行转账方式下,买方通过银行将款项转账给卖方。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支付方便,可以实现快速大额交易,并且支付过程相对安全。

然而,银行转账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转账需要一定的时间,可能会延误交易的进行。

4. 信用卡支付信用卡支付是一种现代化的支付结算方式,它通过信用卡网络进行支付。

买方使用信用卡支付货款给卖方。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方便快捷,支持在线支付,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交易。

然而,信用卡支付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支付手续费较高,存在信用卡盗刷的风险。

5. 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

买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转账给卖方。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提供安全快捷的支付服务。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支付方便,支持多种支付方式,提供交易保障服务。

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资金安全问题和平台的不可靠性。

6. 加密货币支付加密货币支付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兴支付结算方式。

买方使用加密货币支付货款给卖方。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支付安全性高,支持快速跨境交易,去中心化的特点可以降低支付中的风险。

然而,加密货币支付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价值波动较大,监管不完善,接受度较低等。

7. 支付结算注意事项在选择和使用支付结算措施时,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考虑:•支付安全性: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避免支付中出现风险。

•支付速度:根据交易的紧迫性和金额,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确保支付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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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普通诉讼D.仲裁【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丧失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注意:票据灭失(如被烧毁)无须挂失止付,因为不会发生被冒领的后果。

【多选题】下列各项票据中,可以挂失止付的包括()。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可以挂失止付。

(五)票据权利时效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

到期D向付款人A行使主权利被拒绝,于是D向其前手C行使追索权(这是一个从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一是要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限内;二是要持有相关的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证明。

3.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六)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未到期的票据不能提示付款,若确实急需用钱,可以向银行要求贴现以取得现款。

但是贴现取得的金额不是票据金额的全部)。

2.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所谓的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背书应当连续。

前后的权利义务要衔接。

【举例】A(出票人)出票给B(收款人)(票据金额10万元)。

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 (这个环节中B称为“背书人”,C称为“被背书人”)。

此时,前手(B)对后手(C)承担担保责任(担保C实现不了主权利是,B来付款)。

C在接受票据后,即取得了票据的全部权利。

C向D背书转让该票据(这个环节C称为“背书人”,D称为“被背书人”)2.票据的背书转让要在票据上进行记载。

绝对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签章。

3.不得进行的背书。

部分背书(二人以上)——背书无效;附条件背书——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举例】上例中,C将票据背书转让的环节:(1)如果C将票据同时背书给D和老张两个人,构成部分背书,则该背书无效。

(2)如果C在背书时在票据上附加上条件“该票据金额10万,只能买苹果,不能买鸭梨”,构成附条件背书,则该背书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4.伪造、变造、【举例】D在接受C背书转让的票据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

结果因E保管不慎,票据被小王盗得。

小王以E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F。

这时F是无法通过该票据实现付款请求权的(原因:这张票据上有伪造签章。

)票据的抗辩,指票据的债务人依据相关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抗辩原因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举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

至此,票据法律关系产程:甲出票给乙。

甲乙二者之间有基础关系(这里的基础关系请理解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甲公司开出的票据属于见票即付的,付款人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乙公司取得票据后并未行使权利,而是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

当丁持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时,付款人以“甲乙之间的基础关系”对抗持票人丁。

这里,“甲乙之间的基础关系”指的甲乙之间约定“验货后10日付款”。

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丁是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票人。

付款人以甲乙之间的基础关系事由对抗丁,就是对人抗辩——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对人抗辩只能对基础的当事人。

4.获得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5.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责任。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A不对;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故B也不对;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应予以付款,因此D说法错误。

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种类。

票据的行为种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这两者缺一不可。

【举例】A出票给B,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并同时附有“不得背书转让”的限制。

当C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E又背书转让给F的时候,B只对C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对C 的后手D、E、F承担担保责任。

即F不能行使票据的主权利时,可以向C、D、E、A行使追索权,唯独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

【举例】张先生开出一张支票给母亲,支票上注明“祝母亲生日快乐”。

这就属于不产生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

2.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单选题】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A.乙交货后付款B.票据金额10万元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D.乙的开户行名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

根据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包括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

选项A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1.概念和种类(1)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3)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①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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