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预防接种门诊设置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试行)一、布局设置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如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可增设接种门诊或分门诊。
预防接种门诊在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或医疗防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设置.独立设置的要按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报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审批。
二、房屋及基本设备要求接种门诊须设置有预诊室、接种室和资料室,总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要求环境清洁,光线良好、空气流通,与医疗门诊、病房隔开,有专用通道。
各室挂有明显的标志牌.1、预诊室:用于登记、收费、体检、电化教育、留观;墙面应张贴家长告知书、免疫程序、疫苗接种收费标准、免疫接种禁忌症等.2、接种室:要求一苗一台一隔断(室),接种室内有降温和取暖设备(电扇、取暖用油汀或空调等)。
接种操作台的台面上摆设疫苗冷藏包(或冰瓶)、接种盘等接种器材(一次性注射器、汤匙、脱脂干棉球、75%酒精棉球、镊子、砂轮等),以及醒目的疫苗品种标识,并应备有凉开水。
配备的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包括肾上腺素、治疗盘、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等.配备的消毒设备应包括消毒桶、紫外线消毒灯,有条件的可装备一次性注射器的毁型器。
3、资料室:配备办公桌、资料柜、冰箱、电话和计算机.三、人员配备要求接种人员必须是获得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人员,经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免疫10天以上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接种人员(不包括登记人员)配备标准:2万人口以下乡镇不少于2人,2万人口以上的乡镇门诊,每增加1万人接种人员相应增加1人,增加的接种人员可以为兼职。
四、工作运转1、摸底登记多渠道了解新生儿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内常住和流动儿童情况,对流出(或不在本单位接种)儿童也要登记在簿并注明,要求每月对辖区内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摸底登记或更新补充。
2、资料管理(1)接种资料:使用《安徽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安徽省儿童预防接种记录簿》,记录完整、资料清楚,儿童出生后无论城市或农村1个月内及时建簿(卡)、建证,流动儿童居住3个月以上应及时办理。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
一、选址接种门诊应设在由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
避免与临床科室共处在同一层楼,严禁与肠道门诊、发热门诊、内科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检验等存在潜在感染风险的科室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接种门诊要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可设在独立区域。
二、接种门诊结构布局1.接种门诊应包括预检登记区、候种区、接种区、留观区、应急处置室,以及冷链区和资料管理区。
按照“预检→候种→接种→上卡上证→ 留观”的先后顺序布局,尽可能使受种者单方向行进,避免交叉往返。
各区域间应分隔清晰、导示牌醒目。
2.预检登记区、候种区、留观区合计面积不少于40m²,在留观区应有相对独立的应急处置室。
3.接种区按接种单元配置。
一个接种单元由1 名接种人员和 1 名预检人员组成,单元区域包括接种台、桌面冰箱(或冰箱)、电脑和其他必需设施和设备。
每个接种单元面积推荐 8-10m²。
4.接种单元的数量、接种人员数、预检和留观人员数应根据该接种门诊所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量确定,以保证接种安全为前提,能满足最大工作负荷需要。
5.推荐1名接种人员平均接种量每小时不应超过20剂次,每个接种单元每日接种量不超过120剂次。
受种者预检与接种间隔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为宜。
如工作量超出限定,预检人员数、接种人员数、预检登记区面积、接种单元数均应成比例增加,或延长接种服务时间。
三、预检、接种和留观人员数1.预检、接种和留观人员数要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或每日接种疫苗剂次数、接种服务周期来确定。
2.接种门诊服务人口少于1万或每日接种疫苗少于120剂次,接种门诊工作人员须达到一个接种单元人员要求。
接种登记人员专设 1 人,留观人员可由预检人员兼顾。
3.预检人员和留观人员须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质和执业资格,有应急处置急救的能力。
接种人员可为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执业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需经过预防接种知识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四、硬件配置1.基本设施设备包括登记台、接种台、工作椅、空调、洗手设备、资料柜、紫外线消毒灯等。
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工作规范的)
附件二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1 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1.1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门诊,或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实施。
1.2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时,应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服务内容。
1.3 城镇地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
1.4 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
2 预防接种服务频率2.1 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预防接种。
2.2 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周预防接种。
2.3 提倡预防接种门诊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3 房屋配备3.1 预防接种门诊专用房总使用面积与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周期相适应,应不少于40m2。
预防接种门诊要有登记(登记、询问、预诊、宣传教育)、预防接种(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台)、观察等功能分室或分区,各室/区有明显的标志牌。
受种者在预防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
3.2 预防接种门诊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3.3 预防接种门诊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材料,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第二类疫苗还要公示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科普宣传资料等。
4 设备与器械配置4.1 预防接种室要有专用预防接种台,其数量须与每次受种人数相适应,卡介苗设专用预防接种台。
预防接种台清洁、无杂物,标明接种疫苗的名称。
4.2 疫苗专用普通冰箱≥2台,冷藏包≥2个,冷藏设备容量满足疫苗储存需求。
4.3 预防接种器材配备充足,注射器、汤匙数量按1次预约预防接种人数≥1.1的比例配置。
4.4 配备急救药品和预诊体检用器材,制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对预案。
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第三章冷链系统管理•第四章预防接种服务•第五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第六章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第七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第八章资料管理•第九章督导、考核与评价•第十章实验室管理•附件一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附件二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附件三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附件四预防接种工作相关表格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 1 机构• 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免疫规划的业务科(所、室)。
• 1.2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以下称乡级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 1 机构• 1.3 预防接种单位• 1.3.1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预防种点。
• 1.3.2 接种单位(含预防接种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2.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3.2.2 具有经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村医生;••••••• 1.3.2.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乡级以上预防接种门诊还应具备儿童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等办公条件。
• 1.3.3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预防接种技术规范求,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 人员• 2.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等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原则(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依据其服务范围、服务人口、疫情状况、地域划分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就近、及时、高效的原则合理布局。
(二)各县(市、区)城区所在地应至少建立1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每个乡(镇)原则上要设置1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人口少、交通便利的平原地区也可以两个乡(镇)设置1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须保证24小时开诊。
(三)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原则上在指定的预防接种门诊内增设,也可以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一)机构与人员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狂犬病暴露后伤口处理能力,能够提供被动免疫制剂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注射服务,具备过敏反应的处理能力。
2、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根据工作量配备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日门诊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2~3名,负责咨询登记、伤口处理和预防接种工作。
3、门诊工作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等资格.负责狂犬病疫苗接种的人员还必须取得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负责伤口处理的人员应经过外科伤口处置培训,掌握伤口处理技巧,提供基本的伤口处置服务。
所有人员均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狂犬病防治、预防接种和过敏反应处置等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硬件设施1、房屋及区域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用房面积必须满足工作需要,设有登记区、伤口处理区、预防接种区、候诊留观区四大功能区,且布局合理,标识醒目,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第三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四)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二)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九)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2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五)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七)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预防接种门诊是指专门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于保障公众健康、预防传染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服务质量,保障接种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制定并严格执行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预防接种门诊的建设应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门诊的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区、垃圾填埋场等地,周围环境应清洁整洁,通风良好。
门诊的建筑结构和装修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设施设备应齐全,包括接种台、冰箱、注射器等,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接种的安全。
其次,门诊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接种操作规程。
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最新的接种技术和疫苗信息,确保接种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在接种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做好接种前评估,对接种者进行健康问询和体格检查,确保接种者适合接种。
接种后,要对接种者进行观察,及时处理接种不良反应,做好接种记录和报告,保障接种的效果和安全。
另外,门诊应建立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和冷链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门诊应定期进行冷链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建立疫苗的入库、出库、接种记录等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防止疫苗变质和失效。
此外,门诊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门诊应定期组织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向公众介绍接种的重要性和益处,提醒公众按照规定接种疫苗,加强免疫防控意识。
综上所述,预防接种门诊的建设标准是保障接种人员健康和公众健康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建设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服务质量,保障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为预防传染病做出更大的贡献。
8、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 - 复件
预防接种单位人员配置 (二)
预防接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接种人员 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录在《河南省 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内。持有《河 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 预防接种工作,否则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 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业务科室 人员不得兼职从事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工作。
b.
c.
d.
e.
候种观察室(区):接种方法、疫苗禁忌症、不良反应 以及注意事项,预防接种社会监督制度,预防接种科普 知识宣传版面(非固定,可随时更换)等。 接种室(区):安全接种制度,常用疫苗的接种部位、 途径和剂量,宣传画,留观醒目提示等。 资料室: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 理制度,预防接种卡、证使用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资料 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 事故处理制度,新生儿、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预防 接种门诊消毒制度等。 冷链室:冷链设备管理制度,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等。
流动儿童宣传
预防接种单位要针对流动人口特点,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如访谈交流、举办 知识宣传讲座等,以提高流动人口免 疫规划相关知识知晓水平和预防接种 意识。
免疫规划资料的管理
主要内容
资料的管理
免疫规划资料的类型 资料的收集 资料保存和保管
资料管理
预防接种单位的资料包括人口资料、疫 情资料、接种资料、疫苗管理资料及各 类宣传资料等。 预防接种单位要在适龄儿童接受首次预 防接种服务时,或儿童出生1个月内 (外地儿童流入超过3个月及以上), 为其建立预防接种个案记录(预防接种 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详细 记录儿童住址、联系电话等。
接种单位公示制度(一)
5月份预防接种门诊考核标准
0375
河南省预防接种门诊考核验收标准(试行)一、考核验收表(总分80分)
申请考核验收单位:
二、2012年3、4月查漏补种月活动开展情况(20分)
1、宣传动员情况(2分):扣分:得分:
有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有下发宣传单登记表、有包村人员名单。
(每项0.5分,缺一项扣0.5分)。
2、调查摸底情况(8分):扣分:得分:
有2005年以来出生儿童的一类疫苗摸底调查汇总表、表中覆盖所有的村、有漏种儿童的登记表、漏种的疫苗用//"红色标记。
(每一项2分,缺一项扣2分)。
3、补种情况(10分):扣分:得分:
有漏种儿童的摸底登记及漏种补种登记表(1分)、有准确的补种日期(1分)、4月1日一5月10日的接种数(系统生成)与补种数相符(2分)、各种疫苗的接种(补种)率在95%以上、脊灰疫苗、麻疹疫苗的接种率在98%以上(6分),(缺每一项扣相应的分数,每一苗接种率达不到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验收人员: 考核验收时间:。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全省预 防接种单位实行七统一
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预防接种单位实行“七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免疫预防与规划工作良好社会形象,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预防接种单位实行“七统一”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与领导预防接种单位是免疫预防工作赖以开展的基本单元,是免疫规划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对于提高免疫服务水平,促进免疫规划的深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将预防接种单位考核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实施及管理工作,提高接种质量和接种率。
二、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档次各县(市、区)要充分调动预防接种单位建设积极性,严格按照《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标准》,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设置,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各地示范、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创建力度,提高我市预防接种单位服务质量和水平。
2012年全市预防接种单位建设要求:县(市、区)疾控中心承办的预防接种门诊必须达到示范预防接种门诊,各县(市、区)示范预防接种门诊量应达接种门诊总数的30%以上,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应达40%以上,合格预防接种门诊所占比例应控制在30%以下。
三、严格实施“七统一”管理,创造良好社会形象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预防接种单位实行“七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预防接种单位“七统一”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为尽早实现“七统一”管理,要求示范预防接种门诊必须于2012年6月底完成;规范预防接种门诊于2012年底完成;合格预防接种门诊及其它预防接种点于2013年底完成“七统一”管理工作。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及“七统一”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地区将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接种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免疫规划疫苗保持高的接种率,保障儿童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的预防接种服务,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和《2011年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安排,经研究,决定自六月一日起至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单位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件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考核验收工作的领导。
预防接种单位是免疫预防工作赖以开展的基本单元,是免疫规划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对于提高免疫服务水平,促进免疫规划的深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预防接种单位的考核验收不仅是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免疫规划的重要工作任务。
因此,各级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和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小组(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和考核验收小组),负责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省级领导小组和考核验收小组见附件一。
二、周密部署,明确工作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方案》的要求,将辖区所有常规开展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纳入考核验收对象,不得有任何遗漏。
要明确各级工作分工与职责,并密切配合,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如期完成。
三、增加投入,提高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水平。
各级应按照《方案》中《河南省预防接种门诊考核验收标准(试行)》、《河南省村级预防接种点考核验收标准(试行)》和《河南省产科预防接种点考核验收标准(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预防接种单位的建设计划,加大投入,规范管理,不断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的建设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各预防接种门诊要统一门头标识和基本设施,便于群众寻求服务,也有利于提升档次,提高接种工作质量和预防接种服务水平,促进免疫规划工作发展。
2018年驻马店市免疫规划规范管理培训[第二期]
2018年驻马店市免疫规划规范管理培训[第二期]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是:( ) [单选题] *A.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B.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C.药品零售企业D.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确答案)2、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受或者购进疫苗时,索取的证明文件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多少年备查。
( ) [单选题] *A.1年B.2年(正确答案)C.3年D.4年3、冰箱中温度计放置位置错误的是:( ) [单选题] *A.温度计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中间位置B.温度计放置在普通冰箱冷冻室中间位置C.温度计放置在冰衬冰箱中间位置(正确答案)D.温度计放置在低温冰箱中间位置4、当疫苗瓶开启后,活疫苗超过____未用完,应将疫苗废弃。
[单选题] *A.10分钟B.半小时(正确答案)C.1小时D.2小时5、接种乙肝疫苗等含有吸附剂的疫苗前都必须充分摇匀,检查是否冻结时,如被检查疫苗摇匀后静止竖立,在短时间内与对照疫苗相比出现分层现象,且上层液体较清,则被检查疫苗() [单选题] *A.已冻结过(正确答案)B.无法判断是否冻结C.未冻结过D.重新摇匀后如无沉淀物可以接种6、下面关于疫苗接种皮肤消毒的说法,哪种是不正确的: () [单选题] *A. 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B. 可用灭菌镊子夹取75%乙醇棉球或用无菌棉签蘸75%乙醇进行皮肤消毒C. 可用2%碘酊进行皮肤消毒(正确答案)D. 要由内向外螺旋式对接种部位皮肤进行消毒,涂擦直径≥5cm7、具备冷藏条件的乡级,疫苗储存量不得超过____个月的使用量。
()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D.48、注水后冰排直立放置在低温冰箱或普通冰箱的冷冻室,冻制时间应不少于()小时。
产科接种点的管理
4、接种管理单位的选择根据“乡(镇、街办)” 选择的不同而不同。譬如:
接种管理单位分配原则:家长现住址 所在地下的接种门诊单位。
5、产科接种点需要录入的接种信息
6、产科接种点的管理权限
产科接种点录入新生儿完成后, 他们在省平台的使命就完成了。
县区疾控中心信息系统管理员点击“审核”即可 【注】新生儿信息一旦通过审核,产科接种点将无法对此新生 儿信息进行修改;若想进行修改,必须经区县管理员“退审” 方可进行。
新生儿
未种
工
作
登记
接种
产
科
接
登记
种
点
流
5天
2天
程
录入、上传、修订
录入、上传、修订
图
疾
控
审核
分析
中
心
接
种
下载
单
位
新生儿无论是否接种,产科接种点均要将个案信息录入到
产房出生儿童登记本
接种登记资料
预检登记 河南省新生儿预防接种信
息登记表
产科信息系统存在问题
有漏录现象,导致接种门诊下载时找不到儿童个案。 录入儿童信息不完整,录入个案信息、接种信息错误
等。 为新生儿分配接种门诊分配不准确。 部分产科接种点乙肝首针及时接种率较低。 部分县区产科建档率低。
产科接种点的管理
2018年信阳市免疫规划全员培训 2018.4
依据
河南省产科接种点考核验收标准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新生儿预防接种
信息化管理的通知》(豫卫办[2012]87号)
产科接种点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规范
河南省产科接种点考核验收标准
河南预防接种门诊设置
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五、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2 —( 二) 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 (卡) ,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赋予接种或者补种;(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普通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九)采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十)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级防保组织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协助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免疫规划工作;(十一)不承担常规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应重点配合辖区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种宣传、免疫规划目标儿童调查、接种通知、疫苗预防接种情况核对等有关公共卫生工作.六、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一)预防接种单位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二)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或者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 3 —防接种门诊,未实施门诊化接种的乡镇,每一个行政村指定 1 所接种单位。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同名45201)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第三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四)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二)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九)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2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五)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七)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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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预防接种门诊设置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四、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2 —( 二)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九)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十)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级防保组织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协助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免疫规划工作;(十一)不承担常规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应重点配合辖区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种宣传、免疫规划目标儿童调查、接种通知、疫苗预防接种情况核对等有关公共卫生工作.六、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一)预防接种单位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二)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或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3 —防接种门诊,未实施门诊化接种的乡镇,每个行政村指定1 所接种单位。
区域范围较大或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门诊设置数量;(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设置预防接种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村级预防接种点和临时接种点;具备条件的医院产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产科接种点;(四)各级疾控中心设立的预防接种门诊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须与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五)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七)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
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按照以居住地划分的原则,城市(城镇)按行政区划与街道相结合的方法、农村按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划定,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
预防接种单位必须绘制责任区域示意图,责任区域的范围清晰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并在预防接种单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七、预防接种单位分为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点、产科接种点、—4 —临时接种点四类。
(一)预防接种门诊,包括城市(城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接种单位,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设立的接种单位,大型厂(矿)、大中专院校等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接种单位,以及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的接种单位。
(二)村级接种点,指农村地区覆盖1 个或几个村级单位的固定预防接种点,按月进行预防接种。
(三)产科接种点,指承担本机构所接生新生儿的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的医疗机构。
(四)临时接种点,指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
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分级管理。
按不同的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等,评定为示范预防接种门诊、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和合格预防接种门诊三级,建设标准见附件2。
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评定,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评定,报省卫生厅备案;示范预防接种门诊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厅组织考核评定。
示范、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分别由省卫生厅、省辖市卫生局颁发证书。
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每4 年、规范预防接种门诊每3 年、合格预防接种门诊每2 年,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
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设立的预防接种门诊必须达到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标准。
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包括定点接种、入户接种、临时接种等。
— 5 —八、预防接种单位应固定时间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一)预防接种门诊至少按旬接种,条件允许的应按周或日开展接种,每旬(周)需固定不少于2 天提供预防接种服务;(二)村级接种点每月至少应固定1-2 天提供预防接种服务;(三)产科接种点应保证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及时接种。
九、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其职责和任务,结合责任区域内的服务人口、面积和交通、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接种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
预防接种门诊的接种人员应按照服务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配备,但不得少于3 人;村级接种点至少安排1 名接种人员;城市产科接种点至少配置2 名接种人员,农村产科接种点至少配置1 名接种人员。
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及所辖行政村,均应至少安排1 人,负责及时收集、准确上报本地区适龄儿童信息,通知适龄儿童及时进行预防接种,宣传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等工作。
预防接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接种人员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录在《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内。
持有《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否则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业务科室人员不得兼职从事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6 —主要制度参见附件1。
接种单位应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
(一)村级接种点应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价格等;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宣传资料等。
(二)预防接种门诊各室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如下:预诊室(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预防接种认证书、责任区域示意图、家长须知、预防接种流程、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及免疫程序、接种服务价格及咨询电话等。
候种观察室(区):接种方法、疫苗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预防接种社会监督制度,预防接种科普知识宣传版面(非固定,可随时更换)等接种室(区):安全接种制度,常用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宣传画,留观醒目提示等。
资料室: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卡、证使用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资料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新生儿、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等。
冷链室:冷链设备管理制度,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等。
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真实完善的疫苗出入库记录及专账,接种完毕后统计第一、二类疫苗的使用量,每月3 日前上报上月疫苗使用量及下月疫苗使用、购进计划,记录应真实完整。
— 7 —预防接种单位应定期分析疫苗/注射器使用情况与接种人次数的关系,减少消耗,杜绝浪费。
预防接种单位依据《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内容。
为达到和保持较高的接种率,特别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及时接种率,减少漏种和不及时接种,接种单位应通过预约、通知、主动搜索、查漏补种等方式,及时掌握应种对象,提高儿童家长接受预防接种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具体要求如下:(一)筛选应种对象:接种单位要对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信息档案,至少每月一次对适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记录(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筛查,确定应种对象,按照年龄、住址、应种疫苗种类等记入接种登记册,作为应种对象预约、通知、接种及报告的依据。
(二)预约:预防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证或预约单上,填写儿童近期应接种疫苗的时间、地点,交由儿童家长嘱其按时前来接种;未如期接种者,应在预防接种登记册中进行标记,并再行预约或通知其接种。
(三)通知:未采用预约方式,或多次预约仍未接种者,应通知其前来接种。
每次接种前,根据筛选出的应种对象名单,利用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口头、广播通知等方式,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前来接种;通知后仍未前来接种者,应在接种登记册中进行标记,并在下次接种前再次通知。
(四)查漏补种:接种单位要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城市区每季度、农村地区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查漏补种工作。
接种单位要定期汇总— 8 —查漏补种相关数据。
(五)正确掌握接种禁忌症:产科接种点要正确掌握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禁忌症,对因故不能在出院前接种首针乙肝疫苗或卡介苗的新生儿,应书面告知其家长在出院后到居住地接种单位进行接种。
(六)接种证查验:接种单位应对接种证查验工作中所发现的漏种儿童进行补种,无证者补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七)主动搜索:接种单位要经常深入城市街道、农村,并定期到计划生育部门、公安部门,收集掌握适龄儿童(包括流动儿童)资料,做好主动搜索记录;每月到辖区产科接种点收集“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每年对辖区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
预防接种单位的资料包括人口资料、疫情资料、接种资料、疫苗管理资料及各类宣传资料等。
预防接种单位要在适龄儿童接受首次预防接种服务时,或儿童出生1 个月内(外地儿童流入超过3 个月及以上),为其建立预防接种个案记录(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详细记录儿童住址、联系电话等。
预防接种单位要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资料,包括接种底册和(或)接种卡等妥善、分类保管,应在儿童满 6 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