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责任文献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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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责任文献研究综述
摘要:审计责任伴随着审计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审计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本文通过对近几年的国内外审计责任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归纳出了对审计责任的研究结果主要集中在概念、范围和界定、影响因素以及与会计责任的对比研究上,最后针对研究不足之处提出未来研究方向。
关键词:审计责任职业责任法律责任
一、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自从1980年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下,审计得到发展。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新准则体系的建立,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和应负的审计责任,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国内关于审计责任有不少的研究,研究主题主要是审计责任的概念、内容和范围,影响审计责任的因素,还有一些学者对比会计责任研究了审计责任。
关于审计责任的概念,公认的概念是,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应履行的专业职责,以及因工作失误对公众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前者称为审计职业责任,后者称为审计法律责任。(谢荣,1994;杨书怀,2008;韩丽荣,2014)。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则是前者能够得到有效覆行的法律保障,二者的有机结合才形成了审计责任的整体(刘兵,1994)。
在审计责任范围研究方面,谢志华(2000)从审计职业判断,审计风险和审计责任三者的关系入手,分析了审计责任产生的原因和范围。董连德(2002)认为,审计责任作为审计理论体系中的一个要素,应放在审计理论体系中来分析,从体系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界定审计责任的依据。陈汉文(2004)认为注册会计师所负的审计责任根据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四个不同程度来确定,不同程度所负的审计责任不同。
不同的学者认为影响审计责任的因素不同。谢荣(1994)对于影响审计责任的因素从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一方面,审计职责是一个由审计目标和审计行为依据所组成的二维职责域,其中第一维是由审计目标的内容所确定,第二维是由审计的行为依据所确定。审计方法及审计技术,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审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和效果,审计作为一种职业就会逐渐走向萎缩。吴溪(2007)发现,监管者对审计责任的认定倾向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此外,谢志华(2000)认为,由于审计中充满职业判断,审计责任与会计事项本身的不确定性成反向变动关系。刘明辉、胡波(2005)认为,
审计师的技术能力、审计效果与期望差距始终与审计师的查错揭弊责任相伴相随。朱祎(2007)分别从社会公众、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四个角度进行分析讨论影响审计责任的因素。郑石桥(2015)联系审计目标和审计意见,认为审计主题决定审计目标,审计目标决定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类型决定审计法律责任。
此外,学者研究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既有关联性也有差异性,并提出了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重要意义(王朝晔,2001;姜慧敏2014;徐萌2016)。提出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难以区分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两者在概念理解上的分歧和法律上的不完善(邱景忠,2005;谷雪丽,2015)。宋华(2008)则认为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混同的原因是职业因素、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以及审计方法的局限性和从业人员素质问题决定的。
二、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西方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史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一直是审计界和法律界的热门话题。西方国家的审计法律责任最初是由司法判决得以确认的,主要是确认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后来鉴于审计责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国家立法才做出规定。很多的法律条文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进行了规范,如美国1934年《证券法》中规定:审计人员的责任只限于经过审计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那部分财务报表。
国外对审计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审计责任的划分和审计责任中德法律责任研究两方面。此外,更多的是相关法律对审计责任的规范。
1905年创刊的美国《会计杂志》1912年7月在社论中提出必须对那些不适应工业社会的法律进行修订,以确定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从而揭开了欧美各国对审计师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序幕。
莫茨和夏拉夫(1990)在《审计理论结构》中指出“作为一种职业,审计应对所有依赖其工作的人承担责任。审计只有接受这些社会责任,才会确立它作为一种职业的地位。”
国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审计责任进行了相应的划分。Tom Lee(1986)从对准负责的角度将审计责任划分为三个主要的部分:法律责任——对企业及其股东的契约责任;道德责任——指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对自己的职业和同行应负的责任;道义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对法律上未要求其负责使用审计意见的人承担的“社会责任”。《蒙哥马利审计学》(1990)则是从审计责任的内容上进行分类,审计责任分成两部分,即审计人员的职责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前者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履行的专业职责;后者是指社会强制人们履行专业职责(即遵守职业标准),的一种手段。奥赖利等(2007)指出:研究责任与义务之间关系的一种较为适当的方法就是将“责任”视为“职业责任”
的同义词,而将“法律责任”看作社会强制人们履行职业责任,即遵守职业准则,以及向错误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偿的一种手段。
国外学者对审计责任主要研究的是法律责任。德国学者Ebke(1984)在发表的《另辟蹊径:公司治理与独立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比较法视角》,指出解决会计师法律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优化公司财务报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研究告的整个制度结构和法律环境,这需要立法者、证券市场监管者、公司管理层、会计职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芝加哥大学Fiscal教授(1988)用经济法学的分析方法指出了扩大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提高会计师的注意程度以及减少审计失败方面的局限性。康乃尔大学法学院JohnA.Silieiano(1999)教授对将会计师法律责任类比为产品责任的司法逻辑进行批判,指出侵权法改革中的工具主义倾向简单化地对待传统规则。
美国国会2002年通过了《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法案对《年证券法》、《年证券交易法》的许多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包括证券市场审计的监管、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美国证交会的资源和权力、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公司及刑事欺诈责任、强化白领刑事责任、公司税收返还和公司欺诈责任等个方面。这对我国新审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借鉴意义,同时也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资料。
三、评述
总结起来国内外对审计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概念,界定和范围方面的研究,少数研究了审计责任的影响因素并对比了与会计责任的区别,均采用的是规范研究方法。各学者对审计责任概念上的分歧主要在于审计责任具体内容的划分及其构成上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整理和总结认为在审计责任方面还是存在不足之处,法律界和会计界站在各自的角度上进行片面研究,双方缺乏对彼此角度的了解,难以达成共识;研究中对审计责任界定的各个相关因素进行孤立的分析,缺乏对他们整体的分析以及对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难以全面把握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大部分的学者把审计责任分为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两部分,但是过多的研究了法律责任而忽视了职业责任。因此,在未来研究中,可以综合从会计和法律两方面来研究全面的审计责任,同时重视和关注职业责任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Werner E Ebke,In Search ofAlternatives:Comparative Reflections On Corporate,Governance and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sponsibility,79 NW.U.L Rev.1984,663-687.
[2]JohnA.Siliciano,Negligence Accounting and the Limits of Instrumental TortReform,86 Mich.L.Rev.1999, 265-298.
[3]莫茨,夏拉夫.审计理论结构[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