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安全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分级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微生物相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实验室。
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实验室生物安全 laboratory biosafety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和状态不低于容许水平,可避免实验室人员、来访人员、社区及环境受到不可接受的损害,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等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的要求。
2.2风险 risk危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严重性的综合。
2.3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是否可接受的全过程。
2.4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为降低风险而采取的综合措施。
2.5个体防护装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防止人员个体受到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等危险因子伤害的器材和用品。
2.6生物安全柜 biosafety cabinet;BSC具备气流控制及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的操作柜,可有效降低病原微生物或生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溶胶对操作者和环境的危害。
2.7气溶胶 aerosols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粒径一般为0.001 μm~100 μm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分散体系。
2.8生物安全实验室 biosafety laboratory通过防护屏障和管理措施,达到生物安全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9实验室防护区 laboratory containment area实验室的物理分区,该区域内生物风险相对较大,需对实验室的平面设计、围护结构的密闭性、气流,以及人员进入、个体防护等进行控制的区域。
2.10实验室辅助工作区 non-contamination zone是指生物风险相对较小的区域,也指生物安全实验室中防护区以外的区域。
2.11核心工作间 core area是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开展实验室活动的主要区域,通常是指生物安全柜或动物饲养和操作间所在的房间。
食品微生物检验-GB4789.1-2010总则
2.人员 (1) 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育、微生物专业培训经历,具备 相应的资质,能够理解并正确实施检验。 (2) 检验人员应掌握实验室生物检验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 (3) 检验人员应在检验过程中保持个人整洁与卫生,防止人为 污染样品。 (4) 检验人员应在检验过程中遵守相关预防措施的规定,保证 自身安全。 (5) 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涉及到辨色的实验。 3. 设备 (1) 实验设备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2) 实验设备应放置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便于维护、清洁、 消毒与校准,并保持整洁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实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定(加贴标识)、维护和保 养,以确保工作性能和操作安全。 (4) 实验设备应有日常性监控记录和使用记录。
4. 采集样品的标记 应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标记, 采样人应清晰填写采样单(包括采样人、采样 地点、时间、样品名称、来源、批号、数量、 保存条件等信息)。 5. 采集样品的贮存和运输 采样后,应将样品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 尽快送往实验室检验。运输时应保持样品完整。 如不能及时运送,应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 下贮存。
2. 采样方案 (1) 类型 采样方案分为二级和三级采样方案。二级采样方案设有 n、c和m值,三级采样方案设有n、c、m和M值。 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 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 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注1: 按照二级采样方案设定的指标,在n个样品中, 允许有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m值。 注2: 按照三级采样方案设定的指标,在n个样品中, 允许全部样品中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小于或等于m值; 允许有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在m值和M值 之间;不允许有样品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M值。
国家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
国家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
国家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是指在食品中允许存在的微生物的数量限制,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制定。
常见的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菌落计数限量:表示食品中允许存在的总细菌数量的上限。
总菌落计数是指通过培养方法将食品中的细菌培育出来并计数。
2. 沙门氏菌限量:食品中不允许检出沙门氏菌,因为沙门氏菌是一种致病菌,可以引起食物中毒。
3. 大肠菌群限量:大肠菌群包括致病性大肠杆菌等菌种,其存在可能表示食品受到粪便污染,因此食品中允许存在的大肠菌群数量有一定限制。
4. 霉菌限量:食品中存在的霉菌数量也有一定限制。
霉菌的存在可能导致食品腐败、产生毒素等问题。
除了上述常见的微生物限量标准,不同食品可能还会有其他特定的微生物限量标准,比如嗜热菌、嗜盐菌、产气荚膜梭菌等。
这些限量标准的制定都旨在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食品中微生物的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T logy科技分析与检测国内食品生产和加工等的快速发展,致使个别商家投机取巧,使毒豆芽和棉花肉松等事件出现在人们视野中,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微生物中的细菌导致疾病持续增加,有些细菌会严重危害到人们的健康。
文章利用国家检测方法分析检测微生物指标,确保人们食用食物的质量,为人们生命健康提供保障[1]。
1 检验食品微生物基本环节检验食品微生物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需要校正处理检验仪器,确保仪器烘干工作和灭菌操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在清洗仪器之后,检测人员应该佩戴完整的鞋帽和工作服装开展灭菌工作,积极实施整合管理。
在处理食品样品的过程中,根据管理要求、食品种类,将样品分成大样和小样,同时准确判别采样方案。
目前,在食品采样中,“FAO采样管理”和“FDA 采样方案”比较常见。
在采样的过程中应该确保食品保持原有状态,根据采样要求详细处理样品细节。
比如采样管理冷冻食品时,需要详细分析冷冻食品受到污染的问题,应保证获取表层样品,避免样品受到破坏或污染变质。
在落实管理工作时,应详细填写标签项目与相关内容,保证送检的实效性、及时性。
送检时间控制在3 h 之内,这样可以确保送检样品不会变质,降低散漏或者变质的概率。
在明确检验方法之后,应该落实国家标准,保证工作流程完整性。
检验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分析记录各环节的检验数据,结束之后技术人员需要复检具体参数,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2]。
2 国家检验食品微生物的方法2.1 检测菌落总数菌落总数主要指遵从国家标准,在固定温度下,使用培养基,对样品培养一段时间后,检测样品中的微生物总量。
在微生物检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该树立无菌意识,在实验过程使用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经过无菌处理。
实验环境必须具有无菌性,工作人员的帽子和实验服都需要经过专业的杀菌处理[3]。
开展微生物实验的过程中,根据GB 4789.2-2016操作流程开展具体操作。
制备稀释样品时,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反复吹吸和摇匀试管,实验中利用移液器或移液管分散样品菌体。
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
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微生物检测是指对食品、饮用水、医药制品、环境等进行微生物数量和种类的检测,以评价产品的卫生质量。
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公众健康的保护。
食品、饮用水、医药制品等产品如果受到微生物污染,就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可以规范产品的生产过程,减少微生物污染的可能,保障公众健康。
其次,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产品质量的提高。
微生物的存在和数量会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和保质期。
通过严格的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产品的微生物污染,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延长产品的保质期,从而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不同产品的特点和用途。
不同产品在微生物检测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比如食品和医药制品对微生物的容忍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制定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用途,进行分类和细化,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此外,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微生物检测的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因此在制定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时,需要考虑到最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产品的特点和用途,科学性和实用性,确保标准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障公众健康,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食品微生物检验 GB4789.1-2010总则
2. 检验方法的选择 (1) 应选择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 (2) 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中对同一 检验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定性检验方 法时,应以常规培养方法为基准方法。 (3) 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中对同一 检验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定量检验方 法时,应以平板计数法为基准方法。
四、生物安全与质量控制
三、样品检验
1. 样品处理 (1) 实验室接到送检样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 确保样 品的相关信息完整并符合检验要求。 (2) 实验室应按要求尽快检验。若不能及时检验,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样品的原有状态,防止样品 中目标微生物因客观条件的干扰而发生变化。 (3) 冷冻食品应在 45 ℃以下不超过 15 min,或 2 ℃~5 ℃不超过 18 h 解冻后进行检验。
5. 培养基和试剂 (1) 培养基 培养基的制备和质量控制按照GB/T 4789.28的规定执行。 (2) 试剂 检验试剂的质量及配制应适用于相关检验。对检验结果有重 要影响的关键试剂应进行适用性验证。 6. 菌株 (1) 应使用微生物菌种保藏专门机构或同行认可机构保存的、 可溯源的标准或参考菌株。 (2) 应对从食品、环境或人体分离、纯化、鉴定的,未在微 生物菌种保藏专门机构登记注册的原始分离菌株(野生菌株) 进行系统、完整的菌株信息记录,包括分离时间、来源,表 型及分子鉴定的主要特征等。 (3) 实验室应保存能满足实验需要的标准或参考菌株,在购 入和传代保藏过程中,应进行验证试验,并进行文件化管理。
采样可分为大样的采集,中样的采集(200g或ml),小样的采集(25g或ml)
采样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试样量的 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 份不少于0.5Kg。 鉴于采样的数量和规则各有不同,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1)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它饮料,如 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行充分混匀后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 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盛放样品的容器不得含有待测物质及干扰 物质。 (2)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 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 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3)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 品或混合后采样。 (4)罐头、瓶装食品或其它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 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 包装不得少于10个。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 型性。
WS 233-2002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卫生部发布《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的通告《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以下简称《准则》)卫生行业标准已于2003年8月1日实施。
该《准则》规定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及其基本要求。
贯彻实施该《准则》,对于各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鉴于医疗机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实际状况以及生物安全要求的特殊性,我部决定,医疗机构推迟两年执行《准则》。
在此期间,我部将组织有关专家,针对医疗机构微生物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点对《准则》进行适当的补充完善,另行下发。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各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为最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科研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25—2001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T 16803—1997 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GB 50073—200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JGJ 71—19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biosafety protection for laboratories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时,通过在实验室设计建造、使用个体防护设置、严格遵从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侵染,确保周围环境有受其污染。
食品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检测是指对食品中的微生物进行定量或定性检测,以评估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
微生物污染是导致食品腐败和食品中毒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食品微生物的检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以规范和指导食品微生物检测工作的开展。
首先,食品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明确了食品微生物检测的范围和对象。
这些标准涵盖了各类食品,包括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蔬菜水果、粮食及其制品等。
针对不同的食品类型,标准还规定了相应的微生物指标和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其次,食品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规定了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
这些标准详细描述了微生物检测的样品采集、处理、培养和鉴定等步骤,要求检测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要求,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此外,食品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还规定了检测结果的评定标准和风险分析要求。
标准对微生物指标的限量要求进行了规定,对检测结果的解读和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同时,标准还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食品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为食品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食品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还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标准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要求,要求检测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培训证书。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保障食品微生物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总之,食品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指导食品微生物检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标准的实施不仅能够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也能够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和效能。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执行这些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一、引言食品微生物检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对食品中的微生物进行检测和分析,以评估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规范和统一食品微生物检测工作,制定相应的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探讨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一般标准、各类食品的微生物检测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国际发展趋势等方面。
二、微生物检测一般标准微生物检测一般标准是针对食品中微生物的检测方法和程序进行规范的总称。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采样方案、检测方法、结果判定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在采样方案方面,需要规定采样的部位、数量、频率以及样品的保存和运输方式等;在检测方法方面,应遵循国际公认的检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结果判定方面,应根据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安全限值,并依据限值进行结果判定。
三、各类食品的微生物检测标准由于不同种类的食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其微生物检测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食品种类的微生物检测标准:1.肉类食品:肉类食品的微生物检测重点在于沙门氏菌、弯曲菌属等病原菌的检测,以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卫生指标的监控。
对于生肉和熟肉制品,需要制定不同的检测标准。
2.乳制品:乳制品的微生物检测主要包括乳酸菌、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指标的检测。
对于发酵乳制品和灭菌乳制品等不同种类,其微生物检测标准也有所不同。
3.水果和蔬菜:水果和蔬菜的微生物检测主要关注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等指标的检测。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需要对果蔬表面和内部进行取样检测。
4.谷物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的微生物检测重点在于黄曲霉毒素、霉菌等指标的检测。
同时,还需要监控谷物中的沙门氏菌和大肠菌群等卫生指标。
5.食用油:食用油的微生物检测主要针对霉菌、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
此外,还需要对食用油中的细菌进行监控,以确保食用油的质量安全。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针对食品中微生物和其他危害物的限量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规。
微生物国标介绍
微生物检验要求
成品检验计划 通知
坏包分析
坏包分析的目的、启动及分析的一般流程
微生物检验的基本知识及方法
细菌粗略鉴定
污染菌类分析
收集的资料、解释和分析
解决问题(问题排除)
坏包分析目的—排除微生物事故
为什么要进行食品微生物检测?(质量符合性检查、分析
原因)
坏包的概念、类型(生物性、非生物性,酸包、苦包、胀包
耐热性试验
需氧及厌氧培养 增殖
坏包检测
坏包分析注意事项 对已开包的酸包胀包要马上转移到无菌瓶中,已 防二次污染。 根据坏包性状,如样液粘稠、凝固等情况下也可 以只做划线培养。 根据坏包产品的性状适当的选择培养项目。 做微生物培养的同时测定感官、理化指标,注 意其有何变化。 检查包装完整性。
及其他现象)
微生物坏包的确认 初步鉴定引起坏包的微生物类群 收集资料、分析原因、正确判定 采取措施、排除微生物事故
坏包分析启动及分析的一般流程
启动条件 记录 坏包样品的选择 坏包样品的处理、准备 检测 注意事项
坏包分析启动及分析的一般流程
启动条件 A.坏包产品的包装无明显破损。
B.由微生物污染引起的坏包(酶类及化学因素原因用
不同的查验方式)。
坏包分析的一般流程
(下达任务人员)接受样品:据来源、表现性状, 判定是否需进行微生物分析、是否需再取样、如 何取 (检验人员)记录样品:名称、批号、取样原因 (来源)、时间,样品感官(组织状态、滋气味及产 品腐败类型)、PH值、酸度、气体形成,包装密 封性,微生物鉴定结果等 试验方案形成 :检测哪些项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地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地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地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地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地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地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地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地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地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地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地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实验室地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地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地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地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地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地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地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地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地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地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地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八条人间传染地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地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地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地设备;(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地工作人员;(三)具有有效地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地措施;(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地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地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地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地,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地,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输目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地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地规定;(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地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地要求;(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地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地,由出发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地,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地,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地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地,应当即时批准.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地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地防护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地,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批准文件予以运输.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地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地任务.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地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地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地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地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保藏机构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取得地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地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地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地,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地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地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地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地,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地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地控制措施.第三章实验室地设立与管理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地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地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地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地实验活动相适应.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地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地意见.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地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地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地,颁发相应级别地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地和拟从事地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地规定;(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三)具有与拟从事地实验活动相适应地工作人员;(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地,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地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地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地,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地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地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地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应当依照本条例地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地实验室中进行.专门从事检测、诊断地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地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地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地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地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地,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地实验活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地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地情况.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地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对实验室排放地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地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地专业实验室中进行.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地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地,方可使用.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地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地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地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地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制定科学、严格地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室地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地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地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地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室地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地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地,实验室地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地规定进行报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地监督指导.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地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地,方可上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地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地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室地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地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地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地相关实验活动.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 0年.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地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地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地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室地设立与运行地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地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地技术咨询工作.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第四十二条实验室地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地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地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地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地实施情况.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地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地病原微生物有关地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地健康状况.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地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地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地病原微生物地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地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地,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地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地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地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地机构或者人员报告.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地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地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地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地,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地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地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地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地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地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地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地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地,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地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地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地,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食品微生物检验及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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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微生物检验标准的制定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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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微生物检验标准的制定由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负责,制定过程中会充分征求相关行业协 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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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完成后,会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并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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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发布实施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 完善,以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 发展。
基因组学技术在食品微生物检验中的应用前景
总结词
基因组学技术在食品微生物检验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 景,能够提供更全面、准确的微生物鉴定和溯源信息 。
详细描述
基因组学技术可以利用高通量测序技术对食品中的微生 物进行全基因组测序,全面了解微生物的基因组结构和 功能。通过基因组学技术,可以更准确地鉴定食品中的 病原菌、指示菌等微生物,了解其遗传特性和变异情况 ,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溯源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同时 ,基因组学技术还可以应用于食品中微生物的生态研究 和功能分析等方面,为食品微生物检验提供更深入的科 学依据。
我国食品微生物检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我国食品微生物检验标准的实施由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储 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会按照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食品中的微生物进行检测,并对不 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进行处罚和公示。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的微生物进行风险评估,以 确定食品安全的风险等级,为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标准提供依据。
利用抗原抗体反应的快速 检测技术,如酶联免疫法 、荧光抗体法等。
分子生物学方法
基于DNA或RNA的检测技 术,如PCR、基因芯片等 。
生物传感器技术
利用生物传感器对微生物 代谢产物进行快速检测。
国家食品微生物标准
国家食品微生物标准一、菌种分类与命名1.1 规定食品中微生物的分类系统,明确各类微生物的归属和命名规则。
1.2 发布各类微生物的详细描述和鉴定方法,以确保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二、微生物检验方法与标准2.1 建立针对不同食品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包括样品采集、处理、检验和结果报告等环节。
2.2 制定食品中微生物的限量标准,明确各类食品中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限制。
三、食品中微生物限量3.1 制定不同种类食品中的微生物限量标准,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限制。
3.2 根据食品类型和微生物特点,不断更新和优化微生物限量标准。
四、食品加工环节微生物控制4.1 规定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和微生物控制措施,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4.2 针对不同食品加工环节,提出有效的微生物控制方法和管理措施。
五、微生物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5.1 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危害进行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和关键限值。
5.2 制定针对关键控制点的监控计划和纠正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六、微生物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6.1 建立食品微生物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对不同食品中的微生物风险进行评估。
6.2 制定针对高风险食品的预防措施和风险管理计划,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七、进出口食品微生物检验检疫7.1 规定进出口食品的微生物检验检疫程序和要求,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质量。
7.2 对进出口食品中的典型微生物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通报食品安全问题。
八、微生物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8.1 发布食品中微生物的检测方法指南,包括传统培养法、快速检测法和分子生物学方法等。
8.2 推广新型微生物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食品中微生物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九、微生物实验室建设与认可9.1 规范食品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和认可程序,确保实验室具备开展相关检测和研究的资质和能力。
9.2 对食品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核,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部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范与标准,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就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范与标准作一简要叙述,供大家参考。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424号国务院令,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分为七章: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2条。
该条例颁布后,农业部和卫生部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
农业部文件包括《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卫生部文件包括《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80号国务院令)已于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7条。
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已于2004年5月28日颁布,于该年10月施行。
微生物检验国家新标准
GB/T 4789.1—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样品的采样、送检、检验及报告。
2 引用标准GB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食菜、豆制品检验3 设备和材料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开罐器等。
4 样品的采集在食品检验中,所采集的样品必须有代表性。
食品因其加工批号、原料情况(来源、种类、地区、季节等)、加工方法、运输、保藏条件、销售中的各个环节(例如有无防蝇、防污染、防蟑螂及防鼠等设备)及销售人员的责任心和卫生认识水平等无不影响着食品卫生质量,因此必须考虑周密。
4.1 样品种类样品种类可分为大样、中样、小样三种。
大样系指一整批,中样是从样品各部分取得的混合样品,小样系指做分析用,称为检样。
检样一般以25g为准,中样以200g为准。
4.2 采样方法4.2.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2.2 采样用具:如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和开罐器等,必须是灭菌的。
4.2.3 根据样品种类如袋、瓶和罐装者,应取完整的未开封的。
如果样品很大,则需用无菌采样器取样;样品是固体粉末,应边取边混合;样品是液体的,通过振摇即可混匀;检样是冷冻食品,应保持在冷冻状态(可放在冰内、冰箱的冰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非冷冻食品需保持在0~5℃中保存。
4.3 采样数量根据不同种类,采样数量有所不同,见下表。
各种样品采样数量(图略)续表(图略)4.4 采样标签采样前或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须标记清楚(如品名、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5 送检5.1 样品送到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室应越快越好,一般应不超过3h。
如果路途遥远,可将不需冷冻样品保持在1~5℃环境中(如冰壶)。
如需保持冷冻状态,则需保存在泡沫塑料隔热箱内(箱内有干冰可维持在0℃以下)。
5.2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微生物检测国标
微生物检测国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游泳他水细菌总数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游泳池水细菌总数的测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8204.1一2000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GB/T18204.2一2000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细菌总数(aerobic Lacterial count):指水样在一定的条件下培养后(如培养基成分和pH、培养的温度和时间以及需氧性质等)l ml检样中所含菌落的总数。
本方法规定的培养条件下所得结果,只包括一群在营养琼脂上生长发育的嗜中温性需氧菌落总数。
4、仪器4.1 三角瓶。
4.2 量筒。
4.3 pH计或精密pH试纸.4.4 高压消毒锅.4.5 试管。
4.6 灭菌平皿:直径9 cm .4.7 灭菌刻度吸管:10mL、2mL、1mL .4.8 酒精灯。
4.9 恒温培养箱。
4.10 放大镜。
5、培养基和试剂5.1 营养琼脂培养基见GB/T18204.1一2000中第4章。
5.2 10 %(m/m)硫代硫酸钠溶液,121℃高压灭菌20min .6、操作步骤6.1 采样瓶的要求和预处理:用于微生物分析的采样瓶要无酸、无碱、无毒的玻璃容器。
采样瓶在灭苗前加人足量的10%(m/m)硫代硫酸钠溶液。
一般情况下125mL的采样瓶加0.1ml,加完后121℃高压灭菌20min。
6.2 用灭菌吸管吸取均匀水样1mL,注人到灭菌平皿内,另取1mL注人另一灭菌平皿内作平行接种.取lmL加到9mL无菌生理盐水中作1 : 10稀释,混匀后取ZmL分别加到两个无菌平皿内,每皿1mL。
6.3 将溶化并冷却至4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平皿内,每皿约15mL,另取一个不加样品的平皿作空白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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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概述:
微生物安全是确保微生物和微生物制品在各个环境和行业中使用或操纵时不会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微生物安全国家标准来规范微生物的使用、处理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文将对微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
一、标准的立项意义
1. 提升微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微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可以推动微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与规范化。
2. 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标准的制定可以确保微生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因微生物产生的疾病和其他危害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
3.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标准的制定与国际接轨,可以促进微生物产品的跨国贸易,增加经济效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1. 微生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
2. 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3. 微生物遗传工程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4. 微生物药物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等。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微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生物安全措施的要求、微生物存储与运输的安全规定等。
2. 微生物产品质量标准:对微生物产品的纯度、含量、活性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环境的要求、实验人员的培训与资质要求、实验室设备与仪器的管理等。
4. 微生物遗传工程技术安全:对微生物遗传工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进行了规范,防止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
5. 微生物药物研发与生产规范:明确了微生物药物研发和生产的各项规范要求,包括原料的选择与检验、生产工艺的控制与验证等。
四、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1. 机构责任:明确了微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的机构责任,确保标准的实施与推广。
2. 监督检查:建立了微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相关行业和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防范微生物安全风险。
3. 处罚措施:对微生物安全违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微生物安全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五、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1. 提升企业竞争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 鼓励创新发展:标准的制定为微生物行业的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推动行业快速发展和突破。
3. 增加消费者信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微生物产品的信心和满意度,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结:
微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微生物行业的发展、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的内容涵盖了微生物安全管理、微生物产品质量、实验室安全管理、遗传工程技术安全以及微生物药物研发与生产规范等多个方面,为各个环节提供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也将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推广,为微生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微生物行业将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