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贷款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合理进行贷款拨付和回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贷款活动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第四条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保证贷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贷款审查与拨付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必要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核实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借款人的身份真实;(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收入状况、资产状况等;(三)查证借款人的用贷用途,确保贷款不用于非法或违规活动;(四)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政策和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贷款拨付计划,确保贷款资金的及时到位,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逾期处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贷款台账,记录贷款的基本信息、拨付明细、还款信息等;(二)建立贷款风险评估模型,用于评估贷款的风险程度和还款能力;(三)建立贷款分类制度,根据贷款的违约风险和还款能力,对贷款进行分类处理;(四)建立贷款管理团队,负责贷款的管理、催收等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跟踪贷款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进行逾期管理。
逾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逾期原因,并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二)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例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诉讼等;(三)对无法催收的贷款,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追偿或资产处置。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覆盖贷款逾期、呆账等风险。
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和使用规则,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综述本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贷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章申请贷款第一节贷款申请条件1. 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借贷资格。
2. 借款人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借款申请材料。
第二节贷款申请审查1. 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2. 审查中发现虚假材料或严重信用问题的,将拒绝贷款申请。
第三章贷款审批第一节贷款审批程序1. 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进行审批。
2. 审批过程中需审核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关键信息。
第二节贷款审批额度1. 审批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审批额度。
2. 贷款审批额度由金融机构决定,借款人不得强求提高。
第四章贷款发放第一节贷款发放条件1. 借款人需提交完整的贷款发放申请材料。
2. 贷款发放前需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和确认。
第二节贷款发放方式1. 贷款可以以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发放。
2. 借款人需在签署贷款合同后按时领取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一节贷款利率1. 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信用决定。
2. 贷款利率调整应公平合理,借款人有权了解和查询。
第二节贷款还款1. 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按时还款。
2. 还款逾期将收取一定的逾期利息或罚款。
第六章贷款违约与处理第一节贷款违约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属于贷款违约行为。
2. 贷款违约将有可能影响借款人的个人信用。
第二节贷款违约处理1. 金融机构可采取催收措施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2. 在催收过程中,金融机构应注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本贷款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行。
以上为贷款管理办法,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机构或部门。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回收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金融贷款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金融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因素,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审批完成后,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款,不得逾期。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还款监控制度,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以依法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电话、催收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管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合理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金融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贷款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合理规范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原则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贷款行为应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防范信贷风险。
2.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中小企业应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企业。
3. 透明度原则: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应具有透明度,信息公开,避免不正当行为。
4. 支持创新原则:支持符合政策导向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流程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阶段: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 审批阶段:金融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合同签订:达成贷款协议,签订贷款合同。
4. 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
5. 还款管理:中小企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6.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
四、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注意事项1. 资金用途:中小企业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等合法用途。
2. 还款能力:中小企业应根据经营状况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
3. 信息披露:中小企业应向金融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信息。
4. 风险防范:中小企业需注意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
5. 税务合规:中小企业需遵守税法规定,合规经营。
五、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政策支持为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贷款支持,政府可以推出一系列政策:1. 设立中小企业专门贷款机构,提供更灵活的贷款服务。
2. 减免中小企业贷款利息,降低融资成本。
3. 政府担保机制,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六、结语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
各方应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贷管理办法
贷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贷款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的实施。
第三条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第四条贷款批复应当经过严谨的审查和决策流程,确保贷款符合风险防控要求。
第五条起草本办法的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合规和内控制度,确保本办法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二章贷款用途第六条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用于赌博、非法经营、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贷款用途应能够产生合理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贷款利率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程度合理定价,不得恶意波动。
第三章贷款审批第九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和风险防控要求,避免违规放贷。
第十条贷款审批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初审、复审、终审、批准等环节,并记录审批过程。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应当遵循风险分类原则,差别化地制定审核标准。
第十二条信用评估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企业规模等重点信息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应当注重审查担保金和资产抵押等风险减轻措施,并严格审核权利凭证等相关合同和文件。
第四章贷款监管第十四条贷款监管应当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等工作,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贷款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上报贷款信息和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实施必要的约束和处罚措施,维护贷款市场秩序。
第五章贷款风险防控第十七条贷款风险防控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政策、市场等因素,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八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贷款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掌握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 贷款是金融机构为了发挥资金聚集、分散风险的功能,方便企业和个人获得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是指金融机构为规范和管理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主要介绍了贷款管理的概念、目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二、概念1. 贷款管理 贷款管理是金融机构为规范、管理和监督贷款业务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维护金融机构的健康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目的 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包括:1. 规范贷款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财产安全;3. 保护贷款人的权益,确保贷款合同的履行;4.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四、原则 贷款管理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1. 风险控制原则:控制风险、降低损失;2. 依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3. 独立自主原则:贷款管理应独立自主,与其他业务相互独立;4. 公平公正原则:贷款审批、发放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5. 诚实守信原则: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时还款;6. 分散风险原则:合理分散风险,防范集中风险。
五、主要内容1. 立案和审批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立案和审批程序,包括贷款申请的接收、审核和批准程序,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2. 贷前调查 在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必须进行贷前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用款用途等情况,以便评估风险。
3. 合同签订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
4. 贷款发放 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发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放款手续、放款方式、放款时间等规定。
5. 贷后管理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后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还款的监督、逾期贷款处理、风险提示等措施。
六、总结 贷款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规范贷款业务、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办法,做好贷款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 1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有担保或无担保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定,合理、合法的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贷款业务的正常运作和风险可控。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监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监管、催收等制度,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风险的可控。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信息系统,定期报送贷款数据,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二章贷款审批管理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流程和机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贷款审批。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对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核实其身份信息、经营状况、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品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贷款风险,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委员会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负责审批各类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审批结果,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过程中,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借款人的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贷款监管管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监管机制,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的监督,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
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
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存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搜检保护等。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司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存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体系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八条存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存款和个人经营性存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存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存款业务。
第九条存款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存款、中期存款和长期存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服务水平,建立本行完善、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并按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精神,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等方法和措施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达到防范、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整体效益,保障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动态、持续过程。
第四条从事信贷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必须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境内有效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结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优先支持:(一)产权明晰、资产负债合理、经营效益良好的中小及微型企业;(二)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有助于全行贷款行业集中度优化的;(三)对本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具有较强推动作用的;(四)以本行作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主要合作银行的;(五)以有效易变现优质资产抵(质)押的;(六)符合本行其他优先支持条件的。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利用贷款资金,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贷款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评估贷款风险,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应当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评估制度,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能力等风险因素。
第三章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罚息、担保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账户管理制度,对贷款账户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第四章贷款回收与风险处置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收回逾期贷款,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权益,包括催收、诉讼等手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确保贷款损失得到及时弥补。
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保障贷款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贷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企业贷款、项目贷款等。
1.3 贷款项目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项目申请与审批2.1 贷款申请人应向贷款机构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2 贷款机构应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严格审查。
2.3 贷款审批应由贷款机构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流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审批决策的公正性。
第三章贷款项目风险管理3.1 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3.2 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3.3 贷款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保险等。
第四章贷款项目执行与监督4.1 贷款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4.2 贷款发放后,贷款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4.3 对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借款人,贷款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加收罚息等措施。
第五章贷款项目后评价5.1 贷款项目结束后,贷款机构应进行后评价,评估贷款项目的效果和影响。
5.2 后评价结果应作为改进贷款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6.1 本管理办法由贷款机构负责解释。
6.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应及时修订。
6.3 对本管理办法的任何疑问,可向贷款机构咨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贷款项目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机构内部规定来制定。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服务,而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就是指银行在向客户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良好的贷款管理办法不仅有助于保障银行的风险控制,也能够有效维护客户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贷款类型与申请条件1. 贷款类型个人贷款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政府项目贷款2. 申请条件申请人基本信息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条件三、贷款审批流程1. 审查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2. 风险评估进行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综合评估确定贷款的担保方式和担保人3. 贷款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四、贷款管理1. 贷款发放签订贷款合同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账户 2. 贷款监控定期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进行催收3.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建立不良资产处理机制五、利率与还款方式1. 利率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利率浮动机制2.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六、贷后服务1. 还款提醒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协助催收逾期款项2. 变更贷款条款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借款额度调整等手续结语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银行贷款业务运作的重要规范,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提升服务质量,造福借款人和金融机构。
银行应不断完善贷款管理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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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三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辟贷款等.第五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者部份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七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臵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 ,但不得用于臵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政策,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 文件;(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合规用途,不得以一笔贷款对应两个及以上项目。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申请金额应符合本行资本约束及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及控制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已建成项目的再融资不得超过项目当前的负债性资金余额。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应以合理测算的借款人(或者项目)未来收入现金流情况具体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普通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第四章贷款方式及担保要求第十二条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一)信用;(二)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三)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四)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
上述项目资产包括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形成的收费权等所有符合法定抵(质)押条件的资产。
第十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一)借款人符合本行信用贷款的普通条件;(二)以借款人整体现金流还款,且不属于项目融资;(三)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融资至少应当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押"的方式。
对建设及建成风险较大的项目,本行不承担建设期风险,在项目建设期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方式,其中“其他担保”除项目发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尚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五条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对项目经营施加影响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但股权价值在计算担保率时不应计入。
第十六条借款人不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 不满足本行担保率规定的,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或者“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的方式.第十七条以本贷款形成固定资产及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原则应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本行须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不能成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本行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类,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执行固定利率.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借款人单方面提前还款的,应于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对于借款人因经营现金流富裕而提前还款的,原则可不收取补偿费;对于借款人通过其他银行或者其它融资方式再融资而提前还款的,须支付补偿费.借款人未于提前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的,应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办理之前应原则由经办行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级。
对能够提供经本行认可且变现、代偿能力强的担保的,可不要求强制评级.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流程分为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价、申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一节受理与尽职调查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资格审查;(二)申请额度初核,如浮现贷款申请与额度授信不一致、额度不足等,应及时调整;(三)采集基础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后,应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价第二十七条在对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进行风险评价基础上,尚需对项目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及项目保险等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尽职调查及项目评估情况提交调查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成审查报告 ;一并提交审批。
第三十条本行各级信审会在授权范围审批完成后,客户经理根据已确认的合同要素按照本行标准合同使用管理规定填写合同。
第三十二条格式文本中固定资产贷款所使用合同均应为本行所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若有双方所约定客户经理岗及放款岗分别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和审核;对公会计负责贷款的上帐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贷款发放是指本行将贷款由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用于办理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普通帐户或者专门帐户,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确定.第三十七条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臵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者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九条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贷款支付审核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1、与第三方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务合同和(或者)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2、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者交易合同+付款凭证;3、书面提款申请。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借款人提交的商务合同和(或者)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将原件退还借款人;2、借款人申请的支付事项与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 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认为可以支付的,提出初审意见,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客户经理或者经营主责任人认为不能支付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财务指标没有限制的可不提供此项) ;3、借款人填写的支付申请书; 4、借款人商务合同和(或者)发票复印件;5、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 6、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系初次审核,还应提供: 7、借款合同; 8、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者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账户需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允许担保的文件;9、其他相关合同。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以下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者交易合同+付款凭证; 2、填写好的提款申请书(设计固定格式,其中应明确该笔提款项下的每笔支付不得超过 XX 元)及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如果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有相关交易合同和(或者发票)的,应一并提供。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1、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2、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标准(以单笔金额控制);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填写初审意见单(据上述内容设计格式) ;客户经理认为不能发放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财务指标没有限制的可不提供此项) ;3、借款人填写的提款申请书;4、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 5、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提供:6、借款合同;7、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者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账户需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8、其他相关合同.(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经营部门初审意见单的合规性;2、已经到位和使用的资本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3、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是否一致;4、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中对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的约束条件;5、借款人是否存在未整改的违约支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