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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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4.10.08【实施日期】198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管理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银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金融控制,调节和掌管货币发行,专业银行要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在微观上放开搞活,全面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吃“大锅饭”的问题,落实各级银行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包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

统一计划,就是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

划分资金,就是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各行的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实贷实存,就是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办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资金。

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

第四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信贷资金管理原则,各专业银行必须建立本系统的联行制度。

第二章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核定第五条各专业银行总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和表式,编制本行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情况、全国信贷资金情况和货币发行计划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银发〔1994〕3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2.15【实施日期】1994.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15日银发〔199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货币信贷总量控制第七条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

第八条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

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9.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县(市、区、行委)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银保监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省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6月17日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用于对省内金融机构在规定的信贷扶持范围内新增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经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法律规定的追偿后,对核销呆账时所发生的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为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信贷资金的使用,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源之一,合理管理信贷资金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贷资金的定义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包括来自存款、借款以及其他资金来源的各类贷款资金。

三、信贷资金管理的原则3.1 安全性原则信贷资金管理应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防止贷款发生违约和损失。

3.2 合规性原则信贷资金管理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3.3 高效性原则信贷资金管理应高效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的占用成本。

3.4 风险控制原则信贷资金管理应加强风险控制,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避免信贷风险。

3.5 透明度原则信贷资金管理应提高信息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和透明。

四、信贷资金管理的内容4.1 资金调度与分配信贷资金管理应确保资金的有效调度和分配,根据资金需求和风险特征合理配置资金。

4.2 资金使用审批信贷资金的使用应经过审批程序,包括合规性审查和贷款审批程序。

4.3 资金追踪和监控信贷资金使用后应进行追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4.4 资金回收管理信贷资金回收管理是指对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费用等进行回收和管理。

4.5 风险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应加强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4.6 财务报告和监管报告信贷资金管理应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和监管报告,向监管机构和内部管理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五、信贷资金管理的措施5.1 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高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5.2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审批、资金调度和风险管理等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信贷风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一)

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一)

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一)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国家出台了《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投向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该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近年来,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日益严重。

银行信贷利率上涨、信贷保障缺乏、不良贷款风险上升等问题制约着小微企业的融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在资金管理方面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1.小微企业的定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商营业额和从业人数标准;2.资金使用领域:主要用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小微企业资源整合、创业投资、技术创新等领域;3.引导方式:依托投资运营机构等方式,通过投资小微企业债券、购买小微企业股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小微企业;4.投资管理机制:规定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的投资范围、风险控制措施、投资回报等事项。

管理办法还要求加强投资运营机构的监管,对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价。

三、管理办法的作用《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可以有效补充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使其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另一方面,该管理办法还可以提高小微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四、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小微企业的边界定义不够清晰,容易引发行业乱象。

其次,对于资金使用领域和投资管理机制的规定也不够细致,容易导致投资运营机构推出低风险、低回报的项目,影响小微企业的融资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出台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㊁政策性银行㊁信托投资公司㊁财务公司㊁城市信用社㊁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㊂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㊂第四条 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㊁受托机构㊁信用增级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㊂第五条 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㊂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㊂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㊂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㊁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㊁业务处理系统㊁会计核算系统㊁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㊂第八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㊂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㊂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四)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㊁信托业务操作流程㊁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㊁业务处理系统㊁会计核算系统㊁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㊂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申请报告;(二)公司营业执照㊁注册资本证明和重新登记完成3年以上的证明;(三)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㊁会计核算制度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五)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六)申请人自律承诺书;(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㊂第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㊂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㊂第十二条 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制定㊂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四)信托合同㊁贷款服务合同㊁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五)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㊁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六)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七)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㊁会计核算制度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八)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九)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㊁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其他有关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十)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㊂前款第(三)项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起机构㊁受托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参与证券化交易的机构的名称㊁住所及其关联关系说明;(二)发起机构㊁受托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说明;(三)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选择标准㊁资产池情况说明及相关统计信息;(四)资产池信贷资产的发放程序㊁审核标准㊁担保形式㊁管理方法㊁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五)交易结构及各参与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六)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来源㊁支付环节和支付优先顺序;(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情况㊁各档次的本金数额㊁信用等级㊁票面利率㊁期限和本息偿付优先顺序;(八)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及相关合同草案;(九)清仓回购条款等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十)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措施;(十一)拟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对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的内容;(十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㊂第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㊂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㊂第三章摇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㊁资本实力㊁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㊂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㊁利率风险㊁流动性风险㊁操作风险㊁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㊁业务处理系统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由信贷管理部门㊁资金交易部门㊁风险管理部门㊁法律部门/合规部门㊁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和认可,必要时还需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㊂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其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根据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当的具体角色,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同时避免因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担当多种角色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㊂金融机构应当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㊂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其所包含的风险,确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㊁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等人力㊁物力资源㊂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关系㊁交易结构㊁主要风险及其控制方法和技术㊂第一节 发起机构第十九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二)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三)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㊂第二十条 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转让信贷资产,并且不得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的约定㊂第二十一条 发起机构应当准确区分和评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㊂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㊂第二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㊂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在信托合同和可能在贷款服务合同等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外,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第二十三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并向银监会报送与发起机构㊁信用增级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和其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正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㊂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报送所披露的受托机构报告㊂第二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㊂不同证券化交易中的信托财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㊂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一)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无法按时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二)受托机构㊁贷款服务机构㊁资金保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按时支付;(三)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五)发生清仓回购;(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产生重大损失的事项㊂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因辞任㊁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或者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履行职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㊂新受托机构应当自签署信托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信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㊂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㊂资金保管机构更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㊂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㊂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㊂信用增级机构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㊂第三十条 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㊂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㊁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㊁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㊂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㊂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应当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增级的条件㊁保护程度和期限,并将因提供信用增级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因担当其他角色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分㊂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㊁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约定提供信用增级的条件㊁条款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㊂第三十三条 信用增级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安排情况,并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提供,信用增级机构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增级,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㊂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㊂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㊂第三十六条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㊂贷款服务机构为发起机构的,应当与受托机构签署单独的贷款服务合同㊂第三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与受托机构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㊁利息和其他收入,并及时㊁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㊂第三十八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由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贷款管理职责㊂证券化资产应当单独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㊂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㊂第三十九条 贷款服务机构履行贷款服务职能,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㊂第四十条 贷款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确定㊂第四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根据贷款服务合同履行贷款管理职责,并不表明其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㊂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根据贷款服务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所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经济实质,判断其是否形成证券化风险暴露㊂如果形成证券化风险暴露,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㊂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第四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㊂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一)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资金保管职责;(二)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㊁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安全保管信托资金的条件和能力;(四)具有足够的熟悉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管信托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㊂第四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管理㊂第四十六条 在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发现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㊂第六节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按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㊁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㊁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㊂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㊁利率风险㊁流动性风险㊁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处理系统㊁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㊂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充分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㊁资产池资产状况㊁信用增级情况㊁信用评级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并运用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控制相关风险㊂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资产池资产所包含的信用风险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池资产的客户㊁地域和行业特征,将其纳入本机构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对风险集中度的管理㊂第五十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实行内部限额管理,根据本机构的风险偏好㊁资本实力㊁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设定并定期审查㊁更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额㊁风险限额㊁止损限额等,同时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㊂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应当与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㊂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内部,应当将前台与后台严格分离㊂第五十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㊂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不得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或者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㊂第五十三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参与机构投资在同一证券化交易中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由与在证券化交易中履行其他职责(如贷款服务和资金保管职责)相独立的部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并且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㊂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㊂第五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以及信托项下委托人不为自然人的信托资金,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㊂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自用固定资产㊁股权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㊂第四章摇资本要求第五十六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㊂第五十七条 为充分抵御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㊂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称为证券化风险暴露㊂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和信用增级㊂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证券化风险暴露㊂前款所称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㊂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㊁信用增级机构㊁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本㊂银监会有权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㊂第六十条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一)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㊂(二)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㊂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㊂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保留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已转让的信贷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㊁种类㊁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除外;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㊂(三)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㊂(四)在信托合同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1.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2.在信贷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加大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㊂(五)清仓回购符合本办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㊂在符合上述(一)至(五)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为所保留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㊂在上述(一)至(五)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我国自2005年开始开展较为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在信贷资产出售、证券产品发行和流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希望你们喜欢。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真实性、整体性、洁净转让中国银监会21日消息,近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实现资产真实、完全转让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通知》指出,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出进一步要求,将有效防止个别银行利用信贷资产转让进行监管套利、规避监管或盲目扩大表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散信用集中度风险、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加强流动性管理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更好地防控金融体系风险、更好地保护客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转让前,信贷资产转入方要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授信审批,复评贷款风险度,审慎开展此项业务。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与信贷资产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安全转让;拟转让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贷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规模第一节资金来源1. 本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存款、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

2. 信贷资金的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二节资金规模1. 信贷资金的总规模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相关部门规定进行管理。

2. 信贷资金规模的调整应由资金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和管理1. 贷款的发放要求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

2. 贷款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及时掌握贷款风险情况。

3. 贷款的监管应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节资金运用和监管1. 资金的运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金投向,降低投资风险。

2. 资金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测和控制。

第三节资金收回和处置1. 贷款的收回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回流。

2. 违约行为的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护信贷资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资金审计和报告第一节资金审计1. 定期进行信贷资金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评估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效果。

2. 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和规范,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节资金报告1. 定期向上级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报送信贷资金的运用情况、风险状况等相关报告。

2. 提供准确、完整的资金信息,对可能影响资金安全和市场稳定的情况及时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从重处罚等。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 其他有关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金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资金管理部门联系。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控制能力,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管理活动(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二章信贷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贷资金的综合管理制度,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明确业务范围和风险意识,在适当的条件下,为合法经营者提供信贷支持。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信贷资金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并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贷资金的全面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防范信贷风险,并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第三章信贷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管理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对申请信贷资金的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信贷资金审批制度,确保信贷资金的合规发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信贷资金的用途,不得将信贷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与借款人的合法业务无关的用途。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妥善保管借款人的信贷资金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并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信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贷资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五章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环节。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进行客户的全面风险评估,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的有效管理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各金融机构需遵守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阐述。

一、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源之一,它的管理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和盈利能力。

有效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可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防止信贷风险的发生,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声誉。

二、信贷资金管理的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2. 合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贷资金的运营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效益最大化原则:金融机构在管理信贷资金时,要以提高效率和盈利能力为目标,合理配置资金资源,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三、信贷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1. 资金申请和分配: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申请和分配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2. 信贷资金运营监测: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对信贷资金的流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3. 信贷资金归集和保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贷资金归集和保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4. 信贷资金使用审批:金融机构在使用信贷资金时,应按照内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5. 信贷资金回收与追收:金融机构应建立信贷资金回收和追收制度,及时回收到期贷款和拖欠贷款,减少违约风险。

四、信贷资金管理的责任分工1. 高层管理层:应制定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并对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管理本部门的信贷资金使用和回收工作,及时报告和解决问题。

3. 前线员工:要按照规定和操作流程,认真执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和解决问题。

五、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监督与评估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规范我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认定工作,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有关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并实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信贷资产发放、管理、监控、催收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为我行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

第三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信贷资产分类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全行信贷资产的分类工作。

第二章信贷资产分类标准第四条信贷资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五条需要分类的信贷资产为各类表内和表外信贷资产,具体包括:(一)各类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贴现贷款、住房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二)贸易融资:国际贸易项下发生的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保理项下融资、T/T融资、福费廷等及各种被迫垫款资产。

(三)融资租赁占款。

(四)其它信贷资产:信用卡透支等。

(五)表外资产:开出承兑汇票、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开出信用证、贷款承诺等。

第六条五类资产(本外币)的定义分别为:(一)正常类资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我行债权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且一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我行对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按时履约有充分把握,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关注类资产: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目前偿还我行债务没有问题,但有关方面包括借款人(或主要债务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能力、非财务因素等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债权的清偿。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中最主要的资源之一,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合理的信贷资金管理是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信贷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用的管理办法。

一、信贷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信贷资金管理在金融机构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主要的运营资金来源,合理管理信贷资金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金融机构的资金链畅通。

其次,信贷资金管理可以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良资产的产生,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

最后,信贷资金管理的规范性还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水平和声誉,吸引更多的客户和投资者。

二、信贷资金管理的原则在进行信贷资金管理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防控原则: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信贷政策和审批标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2.收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合理的资金配置和投资组合,努力提高资金的利润率和回报率,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

3.流动性管理原则:确保金融机构随时能够满足客户的存款和借款需求,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4.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保障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信贷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1. 资金需求预测和计划: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需求,合理预测信贷资金的需求,制定长期和短期的资金计划,以便按时满足客户的借款需求。

2. 审批标准和流程:建立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和流程,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3. 资金调配和配置:根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合理配置信贷资金,降低不良资产的风险。

同时,可以通过信贷拆借、债券投资等方式进行资金调配,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收益率。

4. 风险管理和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

5. 资金成本控制:通过有效的资金成本控制,包括定期存款利率管理、贷款利率定价等手段,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在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或市地联社要求报备的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省联社或市地联社报备;对超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向省联社、市地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社组织发放。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准备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准备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准备金管理办法(X.0版,20XX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贷款损失准备 (3)第三章一般风险准备 (6)第四章会计处理 (7)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反映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价值,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和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4号)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监会[2007]7号)的管理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包括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各类贷款、信用垫款和表外业务(不包括委托贷款),其中贷款业务包括公司贷款、个人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等;表外业务包括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坏账准备金,是指本行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信贷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本行对信贷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并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于弥补信贷资产损失,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准备金。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本行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标准法计算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评估值后,扣减已计提的信贷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第二章贷款损失准备第四条本行对单项公司贷款本金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个人贷款本金超过100万元(含)的认定为单项贷款本金金额重大的贷款。

第五条对单项贷款本金金额超过重大标准的贷款,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已发生减值损失,则其减值损失将按照该贷款的账面金额与以其原始实际利率贴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

发生的减值损失通过使用备抵账户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减值损失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贷款的合同利率为浮动利率,用于确定减值损失的贴现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五年十一月七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第五条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谈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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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信贷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并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性。

信贷资金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用于满足其经营、投资或个人消费需求。

二、资金申请与审批2.1 资金需求评估在申请借款前,借款人应对自身的资金需求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资金用途、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考虑,以确保借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资金申请借款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信息、资金需求的详细描述和还款能力的评估。

申请表格应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3 资金审批相关部门会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将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借款用途的合理性等因素。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

三、资金发放与使用3.1 资金发放一旦资金申请获得批准,相关部门将会将资金划拨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

借款人应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2 资金使用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禁止将资金用于违法、高风险的投资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行为。

借款人应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资金归还与还款方式4.1 资金归还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归还资金。

资金归还可以通过一次性还清或分期还款的方式进行。

4.2 还款方式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和按期还息到期还本等。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还款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4.3 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或利息差额等费用。

五、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5.1 资金监管相关部门将对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管和抽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性。

5.2 风险控制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对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或担保品要求、利率定价、还款保证人或保险等。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信贷资金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贷款或信贷产品所涉及的资金。

信贷资金的管理对于金融机构及其客户来说都至关重要。

为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资金审查与风险评估1. 贷款审批程序在发放信贷资金之前,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

该程序应包括申请资料的收集、审查与验证。

审批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

2. 风险评估在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时,金融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

这包括评估贷款申请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条件等。

通过风险评估,金融机构能够更准确地确定贷款申请人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三、资金监测与控制1. 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与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监测与控制资金流向的机制。

这涉及到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管,以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于预期的用途。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定期的账户核查、现场检查以及合同约束等手段,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风险预警与应对措施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对贷款资金的风险进行及时监测。

一旦发现风险信号,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加强抵押担保等。

通过及时的风险预警和应对,金融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

四、逾期和坏账处理1. 逾期贷款处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逾期贷款处理机制。

逾期贷款的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处理逾期贷款,包括提醒催收、逾期利息计提、采取法律手段等。

2. 坏账处理对于已经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金融机构应将其列为坏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销。

这包括准备相应的减值准备、提请相关部门核实核准等。

坏账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结语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客户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科学的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的监测与控制机制,以及逾期和坏账处理机制,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管理信贷资金,降低不良资产风险,提升信贷业务的质量与效益。

融资信贷管理办法

融资信贷管理办法

融资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经营运作中的融资信贷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总部、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企业的融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一、权益资本融资1.所有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吸收直接投资);2.企业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发行股票)。

二、债务资本融资1.向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信贷);2.在集团内部办理内部借款业务(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借款);3.企业发行债券(以下简称发行债券);4.企业以补充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统筹调度资金,准确把握融资信贷业务规模。

各企业在管理融资信贷业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守法经营,过程控制原则;二、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三、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五条 各企业应在规定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融资信贷业务,融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资金入账、使用、还款等环节,各企业应委派专人负责融资信贷业务。

第六条 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全集团资金的筹措、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的融资信贷业务应先上报集团相关机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履行各项融资信贷业务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企业应按照审批的融资计划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章 权益资本融资第九条 权益资本融资可以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方式取得。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融资方式。

发行股票是指企业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条 吸收直接投资手续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直接吸收投资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各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除投资者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债券手续,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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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简介
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定,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档就信贷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说明。

资金来源
存款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吸收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等。

存款作为金融机构最常见的资金来源之一,也是最为有利可图的方式之一。

债券发行
另一种融资渠道是通过债券发行来获取资金。

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通过债券的发行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

贷款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发放贷款获取融资。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应特别注意评估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贷款发放
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贷款发放机制,明确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约定,并在审批各项贷款申请时全面评估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

投资
金融机构可以将资金投入各种金融产品和交易市场,例如股票、债券、期货等。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应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并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资产管理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来管理客户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托、保险等各项理财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应注意与客户签署合同,并明确各项约定。

风险防控
合规监管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遵守合规要求,避免违反任何法律和监管规定。

金融机构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公众
披露业务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认定、风险管理等各项措施,防范各种风险。

结语
本文档介绍了信贷资金的三种来源,并阐述了资金的三种使用方
式以及风险防控方面的措施。

金融机构应合理运用各种资金来源,同
时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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