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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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09.04.08

•【字号】银银发[2009]58号

•【施行日期】200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

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银发〔2009〕58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业务管理,提高操作水平,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总行关于再贷款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我中心支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银川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

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宁夏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主要包括流动性再贷款(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金融稳定再贷款等。

头寸再贷款是指为解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票据清算和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安排发放头寸再贷款。宁夏辖区头寸再贷款由银川中心支行集中管理,逐笔审批。

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是指为支持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发放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贷款和扩大消费信贷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指为引导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促进改善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向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进行再一次贴现,给予其资金支持的行为。

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第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有关规定,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集体审批”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宁夏辖区各级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各级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内。

授权操作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必须依据制度规定和授权,审批、发放各类再贷款。

规定用途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再贷款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并监督使用。有关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

集体审批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申请,采取专职审查、集体核批,以明确责任,防范风险。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再贷款管理,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依法维护人民银行债权安全。

第二章再贷款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下级行的再贷款限额必须以上级行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上级行核定的再贷款限额。各类再贷款限额均实行单独考核,不得在限额之间调剂使用。

第六条银川中心支行成立再贷款审贷小组,主要负责对辖区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再贷款限额的调整审核,以及对直接发放的再贷款进行审批和管理。审贷小组成员由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领导、货币政策工具科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综合分析科负责人、信贷政策科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再贷款审批发放实行经办人员进行贷前审查和评估,货币政策工具科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处长提出审核意见,审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经主管行长审批的分级审批制度。

审贷小组召开审贷会议必须形成规范的审贷会记录(附件1),由审贷小组成员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八条银川中心支行调增、调减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以及直接发放再贷款,经主管行长授权,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货币信贷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九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精神,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批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和债权维护。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办理依据和额度安排等进行贷时复核,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会计营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和会计财务信息反映。内审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计监督。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助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债权。

第十条各级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坚持再贷款集体审查制度和三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十一条再贷款的期限一般分为20天以内、3个月以内、6个月以内、1年以内。

头寸再贷款最长不超过20天。

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银川中心支行下达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以及各市中心支行下达辖内县(市)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规定期限,允许跨年度周转使用。各级行对辖内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的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根据实际合理需要,经借款人申请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再贴现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金融稳定再贷款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再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类再贷款利率规定执行。逾期的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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