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司法修订草案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摘要监事会制度虽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在自身建设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其在现实运作中被边缘化、虚置化和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极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想要克服这种困境,就应在继续坚持该制度的同时与时俱进的对其进行创新完善并在执行中贯彻落实,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服务。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监督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和发展现状(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八十二条对营利性法人的监督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营利性法人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依职权对法人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典》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公司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总则”编。
整个看来,《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几乎可以取代现行《公司法》的总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通性规则[1]。
所以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对该制度做出更加细化的设计,具体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所做的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021年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对比之下,一审稿对现行公司法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40余处修改,这就导致规定监事会制度的对应条文发生改变。
具体而言,二审稿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
审计委员会能否替代监事会?
022独立董事与监事、监事会制度的最大区别,可能在于独立董事更具“外部属性”,其权力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权力架构安排,而监事、监事会制度依然是公司财产权的派生物。
凡出现内部监督乱象的公司里,大多都存在对独立董事、监事角色认识不足的问题突围叠床架屋的困境文/杨为乔继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就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再次提请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期间(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共有5612人参与,共收到意见25295条,人们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二次审议稿中关于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以及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等相关条款,都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公司监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
叠床架屋的制度困境在传统的公司内部治理制衡机制中,设想的是股东、董事以及监事地位泾渭分明,各自分享股东权、经营权和对公司的监督权。
但公司实践的发展,使得这种制度假象的前提基本上不复存在: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干预公司,取得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企图和冲动日渐明显;而董事会、经营层,以“董事会中心主义”为代表的做法,也屡见不鲜;在这种压力下,监事、监事会不进反退。
由此,原本设想平衡的三方制衡机制,蜕化成股东大会、董事会两强争夺,监事、监事会作壁上观的跛脚实践。
以上还是在传统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下对监事、监事会制度存在问题的概括描述。
除此之外,我国当下关于公司监督权的行使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以下几组矛盾,尤其是各自权责来源的差异,更会造成叠床架屋的制度困惑。
股东与监事、监事会之间的矛盾。
例如,监事、监事会要不要对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进行制约、制衡、监督?一种看法认为:“监事、监事会不就是要向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吗?为什么还要求监事、监事会对个别股东,以及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监督制衡呢?”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只要有存在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形成侵害的可能,就应当对部分股东和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督制衡。
新公司法章程2022全文
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标准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患上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的姓名股东甲: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乙: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患上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患上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公司章程(2022公司法最新修改版)
公司章程(2022公司法最新修改版)篇一:2022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某某某某某出资设立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22年7月7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200万元,股东在20年(2035年4月12日)内缴清。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股东姓名:某某某某某某住所:江苏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身份证号码:32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第五章公司类型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了和出资时间股东某某某某某某,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2035年4月12日前缴足。
什么是“好的公司治理”
51对于什么是“好的公司治理”,从宏观层面看,国内外目前达成初步共识。
2023年9月,作为国际公司治理的标杆,《G20/OECD 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得到修订。
《准则》的推行意在为公司治理提供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标准,其也成为金融稳定委员会(FSB)评价全球金融系统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本次修订历时一年半,主要关注三项议题:第一,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投资、创新和生产力增长。
第二,构筑投资者保护框架,着力提升董事履职和责任的透明度,更好地保障股东知情权,以建立诚信的资本市场。
第三,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抗风险能力。
这文/曾斌 方荣杰在完善投资者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等多个方面,《G20/OECD 公司治理准则》和新公司法的修订一脉相承,体现了国内外对现代公司治理优化路径的共识什么是“好的公司治理”——《G20/OECD 公司治理准则》最新修改与实践观察些议题的核心在于通过加强资本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权利保护,以增强投资者信心,最终使得企业更便捷地获得融资。
因此,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制定者、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可以充分参考《准则》,在提升本司法辖区公司治理水平的同时,促进与其他司法辖区的合作。
无独有偶,我国也在2023年12月29日正式通过了新公司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本轮公司法修订有四项主要任务:第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第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第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第四,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而2024年4月1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也再次明确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
可以看出,在完善投资者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等多个方面,《准则》和新公司法一脉相承,体现了国内外对现代公司治理优化路径的共识。
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2022年12月30日)栗战书本次常委会会议正值岁末,又逢疫情影响,大家克服困难、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
会议共有35项议程,审议15件法律草案,通过其中3件,决定将1件提请大会审议;作出关于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通过关于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听取审议6个工作报告和1个执法检查报告;审议通过2个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2个报告;批准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人选;批准4件双边条约和2件国际公约修正案;还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人事任免案。
修改立法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
常委会学习领会党中央部署要求,认真做好立法法修改工作,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提请明年大会审议。
这次修改主要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国家立法制度,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有关方面要及时将草案及参阅资料送全国人大代表,组织代表认真研读讨论,为大会审议做好准备。
会议制定预备役人员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外贸易法。
这三部法律很重要,有关方面要加强宣传解读,加快完善配套规定,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会议还初次审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慈善法修订草案、增值税法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等8部法律草案,二次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反间谍法修订草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
请宪法法律委、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公司法中资本公积相关法律研究
一、公司资本金的概念区分(-)实缴出资与注册实缴出资(二)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二、资本与资本溢价问题:能否将全部增资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三、公司自治与资本维持问题: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是否可行摘要:《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该条相较于正在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是截然相反的立法趋向,为何前后立法会出现如此大的反转,立法考量是什么?关于资本公积金其它相关问题,已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是否已经完全涵盖?实务操作过程中是否还有缺漏?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公司资本金的概念区分(一)实缴出资与注册实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是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进行明示的公司资本金,公司股东进行实缴,实缴金额在实操过程中又有实缴出资与注册实缴出资的区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都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区别在于注册实缴出资是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而实缴出资是公司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的资金总和,例如,A公司注册资本IOOO万元,股东实缴出资1200万元,其中IOOO 万元与注册资本相对应,为注册实缴出资,剩余200万元不能计入注册实缴出资,可纳入“资本公积”科目进行计量,因此实缴出资所涉金额一定是大于等于注册实缴出资的金额。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对应上文注册资本的概念,在会计学中,实缴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实缴出资高于注册资本的部分称为资本公积,其上位概念是“公司公积金”。
公司公积金又称储备基金或者储备资本,是指公司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将超出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从公司盈余(本期净收益)或公司资本收益中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留存下来不作为股利分配,从而形成在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以外的积存资金。
论公司决议轻微程序瑕疵的司法认定
论公司决议轻微程序瑕疵的司法认定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的但书部分确立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即公司决议存在程序瑕疵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但若“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法院也可以裁量不予撤销。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内容瑕疵,即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二是程序瑕疵,即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对象仅限于后者,由解释论视角观之,其与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裁量驳回等同。
进而,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仅限于满足“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这两个要件才可适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
另外,结合《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第5条,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瑕疵程度严重到不具备决议外观的,该等瑕疵不存在被治愈的可能性,决议不成立;二是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不实质影响决议的,裁量驳回原告的撤销请求,决议有效;三是程序瑕疵处于以上两者之间的,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2]如此,经过两次比较与限缩解释之后,可知程序轻微瑕疵当且仅当存在因程序瑕疵本应撤销的公司决议,经法院个案审查后判断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发挥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决议主张的效用。
前述裁量驳回制度在2022年12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73条有所体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决议可撤销的规定,并在该款进一步增加了董事、监事作为请求决议撤销的主体,完善了请求撤销决议起算时间,因此《公司法修订草案》实际上扩大了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知情权的保护。
《公司法》无面额股制度——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5条
《公司法》无面额股制度——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5条摘要:面额股制度有着保护债权人债权和股东利益的功能,但也存在着不能折价发行新股而导致的融资上的缺陷。
随着公司制度从实缴制变成了认缴制,面额股制度的根基受到了动摇,为了适应这种改变,无面额股制度应运而生。
而面对实行全面无面额股制度还是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制度的选择时,公司法修订草案选择了二者并存的制度作为面额股制度向无面额股制度的过渡,这与我国目前的情况相适应。
但在引入无面额制度仍然存在着二者并存制度的质疑以及对股东权益保障问题的担忧。
关键词:无面额股公司法修订草案债权保护股东权益保障我国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这表明我国此次修订草案采用了后者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的方式。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面额股制度,那么为什么现在要引入无面额股制度?采取面额股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并存的方式还是全面引入无面额股制度对于我国目前而言更加适合?一、面额股制度的功能(一)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现行《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因此股票上的票面金额乘以发行的股份形成的股本总额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若是股票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那么资本将达不到注册资本额。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对此承担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责任,因此现行《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而根据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注册资本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让债权人在理想状态下可以依据注册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和偿债能力[1]。
因此,面额股制度也就具有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功能。
(二)保护股东的权益面额股制度使得股东都以等于或者大于票面金额出资,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在出资时支付股票之对价的公平。
此外,若是允许新股能够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折价发行,那么其他股东的股权就将会被稀释,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权益。
监事会或将逐步取消
14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取消监事会这一提案才公开提及大公司(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将范围限制在规模较小的公司)。
当前草案出台的背景是,中国正在进行一系列旨在加强独立董事作用的改革。
2023年9月,中国证监会实施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旨在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独立董事应如何与其他董事会成员一同履职。
按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而发行人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足够的薪酬、资源、知情权及其他支持。
考虑到独立董事改革要求审计委员会至少半数由独立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如此),改善治理结构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另一个主题是赋予职工在公司中更大的影响力。
如上所述,任何选择撤销监事会或监事、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且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都必须在董事会中加入一名职工代表。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重点强调公司的“民主管理”,特别是加强员工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仍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完整地保留了一个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监管的全新监事会或将逐步取消公司法最新的修订草案何时在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引人关注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一个关键内容是,监事会可能会被逐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与此同时,企业党组织和职工的作用将得到加强。
这项改革将允许发行人按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采取这种方式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审计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除此之外,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未提及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具备的专业资质。
2022年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要求,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是会计专业人士,然而这一要求在2023年8月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被删除。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该草案被认为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来的最大修订。
该草案在社会公众、业内人士及相关机构中引起广泛关注。
修订草案共分为14个章节,共计118条。
下面我们将对一些重要修改做出简单解读:一、明确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本次修订草案将公司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稳定性。
同时,公司股东将获得更多的权利,如股东大会的权力更加广泛,包括决策权、监督权和任免权等。
此外,公司股东将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以增强股东流动性。
二、加强公司治理修订草案加强了公司治理相关规定,如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职权、运作方式等,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此外,草案还规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三、增加公司行政监管为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修订草案增加了公司违规情况下的行政监管。
例如,修订草案规定了对公司出现偏离经营范围、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外部监管部门(如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监管职责和权限。
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修订草案强调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规定发起或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应当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负有尊重、维护的义务。
草案还规定了针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如中小股东的大事项投票权和股东提案权等。
五、增强信息披露义务修订草案增强了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以提高透明度和规范公司行为。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披露义务等。
六、加强公司基本制度建设修订草案在公司基本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加强,如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一定条款,如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会议的召集与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等。
同时,草案还对公司的规模、业务范围等进行了限制,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
总体而言,本次修订草案着重加强了公司治理和监管机制、保护股东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基本制度建设等方面。
2022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
2021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2021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赵文岩中国政法大学一、《公司法》修改草案出台——迎接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手笔2021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司法》的修订,列入“抓紧时间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之一。
2021年初的“两会”期间,共有601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建议。
2021年春节过后,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设立了不同的三个小组: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的起草小组。
三个小组在全国范围进行大量的立法调查,广泛征询各政府相关部门(证监会、工商局、商务部等)、各地方的意见,征询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征询国外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继续完善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至此,始于去年年初的公司法修订终于尘埃初定。
预计草案将于2021年上半年通过新公司法草案内容修改的幅度较大,包括独董制度的引进、股份回购、转投资限制、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额等方面,公司法修订草案共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10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
二、《公司法》、《证券法》等九部法律因应《行政许可法》修改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这9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调整。
2021年8月28日,9部法律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次性予以修改。
其中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探索
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10期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指子公司权利被侵犯利益受损后,该公司及母公司股东怠于或者拒绝起诉时,母公司股东取得的对侵权人起诉的权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利益直接受损的公司股东而排除了其他主体。
2022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一百八十八条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构建双重乃至多重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决心。
该规定虽然扩大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范围,但要求母公司必须对子公司“全资”控股,且未对原告资格、前置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
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确立的意义鼓励投资、提升市场活力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使命,在现代公司法制度的促进下,公司设立的门槛不断降低,公司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并出现了复杂的公司链接结构。
在简单的公司形态下,股东诉权是平面化的,但在复杂的集团化公司形态下,平面化制度设计必然会带来诉权的疏漏,对投资活力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公司法修订稿四审稿
公司法修订稿四审稿英文回答:The Draft for the Fourth Review of the Company Law.The Draft for the Fourth Review of the Company La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raft") was submitted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for its first review on October 21, 2022. The Draft has undergone three reviews since then and is currently in its fourth review stage.The Draft makes significant revisions to the existing Company Law, including: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Company Law to cover all types of companies. The current Company Law only applies to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nd joint-stock companies. The Draft would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law to cover all types of companies, including sole proprietorships andpartnerships.Introducing a new syste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Draft would introduce a new syste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at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transparency, accountability, and fairness. This new system would include a number of changes, such as:Strengthening the rol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Draft would strengthen the rol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by giving it more oversight over the company's operations.Increasing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The Draft would increase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by giving them more say in the company's decision-making process.Improving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company's operations. The Draft would improve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company's operations by requiring companies to disclose more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Making it easier for companies to raise capital. The Draft would make it easier for companies to raise capital by streamlining the process of issuing securities.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creditors. The Draft would protect the rights of creditors by giving them more recourse in the event of a company's insolvency.The Draft is a significant piece of legislation that will have a major impact on the way that companies are governed in China. The Draft is currently in its fourth review stage and is expected to be submitted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 its final approval in 2023.中文回答: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
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登记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六章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七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公司债券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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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司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是立法机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于2022年出台的一部修订草案,它基于我国制定的企业法
与企业治理法律,有效整合、完善、促进公司行为准则,改善企业的
经营状况。
修订草案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重新定义公司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该包含公司的会计报表、保证书、投资者可获得福利、以及其他经营性决定;
二、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
征收不少于一定比例的股票税,以及
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以促进公司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
三、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允许投资者参与董事会的议程,建立
独立董事与职业外来人士的比例,以增强公司治理的客观性与民主性;
四、规范管理相关的费用。
建立一定的审计机制,以提高及优化
企业的财务状况,减少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五、提供更多保障投资者权益。
在公司治理制度下,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以保持企业稳定发展。
修订草案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压缩公司的经营成本,
调节企业内部利益关系,为全面推进“一国两制”落实惠及投资者提
供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