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职业规划视域下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分析职业规划视域下,高职学生的职业价值观分析是指在选择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时,所依据的价值观念和准则。
职业价值观是指个人对职业或工作的期望、追求和评价标准,它直接影响着个人的职业选择、职业发展和工作满意度。
下面是对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分析。
一、稳定与安全在职业规划视域下,稳定与安全是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中较为重要的一项。
由于高职学生一般具有实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更加注重稳定的职业发展和安全的就业环境。
他们通常更倾向于选择具有一定稳定性和保障性的职业,例如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作或中高层管理岗位,或者选择从事与当前社会需求紧密相关的职业,以确保自己在职业发展中的稳定和安全。
二、成就与发展成就与发展是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中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
高职学生通常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学习能够在自己所选择的职业领域中取得一定的成就,并不断地发展自己的职业能力。
他们追求个人能力和职业地位的提升,希望不断地在职业发展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他们会更加注重选择有发展潜力和晋升空间的职业,例如通过进修、学习、参加培训等方式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以逐渐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
四、社会责任与奉献在职业规划视域下,社会责任与奉献是高职学生职业价值观中另外一个重要方面。
高职学生在职业发展中通常秉持着一种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他们愿意通过自己的职业选择和努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他们注重在工作中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关注社会问题和需求,并通过自己的职业发展和实践来解决社会问题和改善社会环境。
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具有社会意义和奉献价值的职业,例如从事教育、医疗、公益事业等方向,以实现自己对社会责任和奉献的追求。
高职学生在职业规划视域下,职业价值观的分析主要包括稳定与安全、成就与发展、自主与创新以及社会责任与奉献等方面。
不同的高职学生在职业价值观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稳定与安全、成就与发展、自主与创新以及社会责任与奉献这些价值观往往是他们共同关注的重要方面。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公司法修订草案是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立法文本。
草案一审稿是在经过多轮讨论和修订后,初步形成的版本。
本文将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首先,草案一审稿对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整。
在现行公司法中,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而草案一审稿提出了新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等类型。
这一修改旨在丰富公司类型的选择,促进企业发展的多样化。
其次,草案一审稿在公司章程规定方面进行了修改。
现行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内容相对灵活,但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草案一审稿要求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公司的股本、监事会等内容,并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章程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
再次,草案一审稿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调整。
现行公司法的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等机构设置和职权划分相对简单,现实运行中可能存在一些管理漏洞。
草案一审稿提出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责任、权力和组成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以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此外,草案一审稿还对公司股权转让、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这些修改旨在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高公司经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外,草案一审稿对公司员工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修改。
这些修改旨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最后,草案一审稿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现行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相对较弱,容易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草案一审稿提出了明确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强化对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打击和处罚。
总体来说,草案一审稿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修正了现行公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这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环境。
关于《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5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天津市公安局局长XXX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修订草案》已于2005年3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修订《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指导思想《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10月10日经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9年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养犬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急需依法解决。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条例》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也需要予以修订。
这次修订,在指导思想上主要有两点考虑:(一)适应我市养犬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自1996年施行以来,社会各方面的条件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严格限制、高费限养”等措施,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
目前,养犬人已由原来的高收入者转变为多是收入不高的普通居民,包括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和孤寡老人。
多数群众养犬是为了达到精神慰藉、休闲身心等目的。
而《条例》规定: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登记费五千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缴纳年度注册费二千元。
”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市共有依法注册犬26780条,其中,重点管理区注册犬4330条,一般管理区注册犬22050条。
自2005年1月始至2月底,我市新增登记犬2559条,其中,重点管理区2248条,一般管理区311条;注册犬7375条,其中,重点管理区3379条,一般管理区3996条,我市合法犬类共计9934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公司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
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
四是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
五是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等等。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公司法的呼声比较高。
在2004年3月的“两会”期间,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或者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公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2004年初,法制办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工商总局、证监会、发展研究中心、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成立了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10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委员、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魏凤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有关部署安排,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经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国防法的必要性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防法是国家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
现行国防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建设和巩固国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军情发展变化,现行国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一是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形势的需要。
20多年来,世界战略格局深刻演变,国际战略竞争呈上升之势,全球和地区性安全问题持续增多,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连续不断,国际安全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
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更趋多元复杂,对全面提升国防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对国防政策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国防,有效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判断、新的理论概括、新的战略安排,开拓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和军事实践发展的新境界,擘画了强国强军的宏伟蓝图,为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指南和行动纲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体育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体育工作。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当前,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破除束缚体育发展的障碍。
同时还要看到,体育法已经颁布二十多年,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体育事业改革实践需要法律的推动与保障,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体育法与其他法律冲突的问题亟待解决,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国际赛事相关法律问题急需法律支撑,大量涌现的群众性商业性赛事活动需要法律监管作出回应。
因此,修改体育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修改体育法。
社会委在前期调研等工作基础上,于2020年11月正式启动体育法修改工作,2021年3月牵头成立了体育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海上交通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事业发展。
198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称现行法)确立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力促进了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法有关内容已不能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一是海上航行船舶、海上设施大幅增多,并呈现大型化、专业化发展态势,沿海水域空前繁忙,海上交通环境日益复杂、安全风险显著增加,监管难度不断加大,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二是海事执法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内涵随着实践发展日益丰富,为更好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海事执法条件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是现行条文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制度规定不够具体、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增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海上运输和海事执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涉外性,近年来,我国先后加入多部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国际条约,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出了诸多新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落实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研究起草了现行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司法部按程序多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必要性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
主要表现:一是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中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防控压力大。
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兽医管理制度缺失;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保障措施满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
三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
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
四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综上,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
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2001.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1年10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作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11月19日施行以来,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文物保护法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问题是:(1)文物保护力度不够。
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造成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有些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馆藏文物流失、损毁。
(2)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
(3)文物管理制度不够严格,给盗墓和走私文物造成可乘之机;盗掘、走私文物严重,有的与境外勾结,形成国际性盗掘、走私文物犯罪集团。
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文化部及文物、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两次组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座谈,并到一此地方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2001年1月5日,李岚清副总理听取了文物管理工作的汇报,中宣部、文化部及文物局等14个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了会议。
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文化部及文物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现行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未作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公司法修订草案是指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订和修改的提案或草案。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对于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修订公司法草案通常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完善的需要,以及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公司法修订草案可能涉及到公司类型的调整,比如是否增加新的公司类型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或者对现有公司类型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可能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公司。
其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可能会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
比如是否增加对公司董事、监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的规定,以及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加强等内容。
另外,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可能包括对公司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的规定。
这方面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要求、公司对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此外,修订公司法草案还可能包括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
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及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制裁措施等内容。
总的来说,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涉及到公司类型、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合规经营、社会责任、重大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多个
方面的内容,旨在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各
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既是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生态保护的屏障。
因此,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草原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超载过牧、乱垦乱挖草原的现象严重,部分草原的鼠害、病虫害还未得到有效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的趋势加剧;二是,草原承包中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等掠夺性经营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对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四是,现行草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原则,对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法制办与农业部共同组成草原法修订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现行草原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征求意见稿)》。
经征求中农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林业局、体改办、国研室、发展中心等26个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的意见,法制办会同农业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初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明确提出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2022年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成立由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牵头,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参加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抓紧工作,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赴福建、江苏、辽宁、浙江、山东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形成修订草案稿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机构、沿海省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
一、法律修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
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洋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全社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
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持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并对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其中,立案并审结244.4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纠错率14.3%,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有效解决。
二是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是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复议法。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对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作出部署,要求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将改革方案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4月23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背景情况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和金融法治建设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强化经济、金融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抓紧修订反洗钱法等法律,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之内。
李强总理要求积极推进金融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对此作出具体部署。
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
现行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增强反洗钱监管效能、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反洗钱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必要立足我国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反洗钱法。
修订反洗钱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
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就有关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多次沟通协调,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修订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预防体系。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合理确定相关各方义务,同时避免过多增加社会成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司注册登记数量由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3800万家,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部长盛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必要性和简要过程军事设施是国家国防实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依托,是部队能打仗打胜仗的基础支撑。
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于2009年、2014年两次修正。
该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着安全保密形势日趋严峻,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安排,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经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专题协调对接、专家咨询评估,反复修改完善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0年4月14日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
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征求了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我们在修订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适应内外环境发展变化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将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刘晓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畜牧业关系国计民生,习近平总书记对畜牧业发展和重要农畜产品供应保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在畜禽繁育、养殖、屠宰与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2002年施行的《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与新修订的上位法在政策导向、部门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适应目前我省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为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支撑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条例(修订草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起草,并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等方面审查把关,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省直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目前,各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没有不同意见。
2024年6月26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立法思路《条例(修订草案)》共九章57条。
在立法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规划引领、全面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新增规划与发展一章,大力发展畜牧业新质生产力,明晰我省畜牧业规划与发展方向。
二是全程保障、闭环管理。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养殖、经营、交易、运输、屠宰、监管等全链条制度建设,实现全流程管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0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各位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修订刑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步骤。
1979年制定的刑法,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三个“口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发展得很严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应加重刑罚;三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
为了适应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1982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1988年提出了初步修改方案,到现在修订工作已经搞了15年。
在这期间,由于来不及也没有条件对刑法进行全面的、完整的修改,对需要修改补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刑法作出了22个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
另外,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30条。
这次修订,在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认真总结17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研究国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和现代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草拟了刑法修订草案,两次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召开了有中央和省、市、县四级公检法机关、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刑法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对草案逐条讨论研究修改。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寇武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了《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工会法》进行修正。
《河南省工会条例》自2004年修订至今已有近20年,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产业结构、就业形态、职工队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工会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修订,是推进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回应新时代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新需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会条例立法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中央、省委的要求体现到立法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到立法工作中,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结合实际,通过立法着力解决我省工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制定方案,成立工作专班。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金平任组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工作组,确保立法工作稳步高效推进。
二是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赴辽宁、江苏等省份开展调研,起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单位、部分高校、法律学会以及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89条。
三是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的说明
摘要:
1.修订草案的背景和目的
2.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3.修订草案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修订草案的说明是为了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新的条款、删除过时的条款、修改不合理的条款等。
修订草案的实施对于社会和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修订草案的通过和实施,不仅能够使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更加完善和科学,而且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
修订草案的通过和实施,还需要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修订草案的顺利实施。
同时,修订草案的实施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共同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修订草案的说明对于社会和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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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的说明
1. 引言
修订草案是指对已经存在的文件、法律、政策等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
修订草案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原有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或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修订草案的背景、目的、流程和实施步骤。
2. 背景
修订草案的制定通常是在原有文件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社会变革需要对原有制度进行调整时进行的。
背景部分需要对修订草案的起因进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 原有文件的不足之处 - 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变化 - 政策、法律的调整需求
3. 目的
修订草案的目的是明确修订的目标和意义,解决原有文件存在的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改进效果。
目的部分需要阐明修订草案的主要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 提高原
有文件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 解决原有文件存在的矛盾和不足 -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 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发展
4. 流程
修订草案的制定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流程,以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流程部分需要详细描述修订草案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 研究和调研阶段: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了解现状和问题 - 制定草案阶段:明确修订的内容和方向,起草修订草案 - 内部审议阶段:对修订草案进行内部讨论和审议,形成初步意见
-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 修改完善阶段: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 最终定稿阶段:形成最
终修订草案,并准备提交审批
5. 实施步骤
修订草案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程序,以确保修订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实施步骤部分需要详细描述修订草案的具体实施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 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修订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 - 公告
和宣传:在修订草案获得批准后,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告和宣传,向社会公布修订的内容和实施时间 - 培训和指导: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确保他们理解和掌握修订后的文件要求 - 实施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修订草案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总结
修订草案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原有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或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修订草案的背景、目的、流程和实施步骤,对修订草案的制定过程进行了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阐述。
修订草案的制定需要经历研究和调研、制定草案、内部审议、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和最终定稿等流程,最终通过审批程序实施。
实施过程需要进行公告和宣传、培训和指导、实施监督等步骤,以确保修订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修订草案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以期达到预期的改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