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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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必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种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二、合同法的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二)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三、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offer)
1.定义
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特定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判断
(1)法律规定.公司向客户寄送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商业广告、招聘广告及出租房屋广告等
(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
(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4)交易习惯.
4.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采到达生效的原则.
口头要约在对方了解其内容时发生法律效力;书面要约一般在送达对方或其代理人时发生法律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又撤回了自己所发出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定义(Acceptance)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2.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生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通常可以在指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邮电传递等方面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否则认为该承诺有效而合同成立。迟到的承诺经要约人声明后,视为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是适用于承诺需要通知的情况下
(三)合同的成立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所谓确认书,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并将要取得一致意见时,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以确认书的形式对合同条款予以最终认可。
2.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则合同自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生效。
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五)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种办法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追缴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