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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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各州(市、地)人民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青海省境内各类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必要时,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全省市场价格调控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集中部分州(市、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的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青建房[2008]501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房〔2008〕501号)西宁市、各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直各部门:《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承担地方储备粮油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承担地方储备粮油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承担地方储备粮油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青财税字〔2022〕1010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承担地方储备粮油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海省承担地方储备粮油商品企业名单(共48户)西宁地区:(13户)青海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西宁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陶家寨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青海省大通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青海赓续军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丰禾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西宁市南关粮库有限公司西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青海国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通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湟源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西宁市湟中区粮食收储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地区:(9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粮油收储公司民和华瑞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粮油公司互助县粮油购销总公司互助县军粮供应站互助县兴瑞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化隆县粮食购销公司平安百信粮油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粮食收储公司海南州:(2户)海南州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贵德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海北州:(5户)海北州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门源回族自治县粮油购销公司祁连县粮油购销公司刚察县粮油购销公司海晏县粮油购销公司海西州:(4户)海西州益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弘业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乌兰益民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应急粮油储备有限公司黄南州:(5户)黄南州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同仁市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尖扎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河南县粮油购销公司泽库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玉树州:(2户)青海省玉树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玉树藏族自治州州级粮食储备公司果洛州:(8户)青海省果洛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果洛州粮食储备公司达日县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甘德县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玛多县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久治县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玛沁县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班玛县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青政办〔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1日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定市场主体(一)加大外贸企业纾困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部门职能,建立重点外贸企业联点帮扶工作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一企一策”服务,切实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物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复工企业尽快达产满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创新绿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贸易发展方向,引导生产型外贸企业推进产品向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转型,促进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发展。

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推动内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食品认证、资质认证。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青财绩字〔2014〕131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绩字〔2014〕131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财财绩字〔2012〕20166号),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省财政厅预算绩效处联系。

2014年8月15日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智库建设,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强化智力支撑,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财绩字〔2012〕21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财政厅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省内各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评价组织机构)聘用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青财监字〔2020〕1022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监字〔2020〕1022号各市(州)财政局:为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效能,进一步将财会监督结果嵌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促进财会监督与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0日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效能,进一步将财会监督结果嵌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促进财会监督与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会监督结果(以下简称“监督结果”),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达的财会监督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文书,要求被检查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涉及本机构业务监督结果执行,增强工作落实力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运用,是指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的跟踪落实,公开利用和共享等。

第二章检查结果执行督促第五条检查结果执行督促工作,坚持由党组(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取得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检查结果执行及落实由财政部门专职财会监督机构牵头负责,各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督促工作,工作职责为:各预算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涉及本机构分管预算单位及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检查结果执行的督促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

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青财税字〔20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31青财税字〔2020〕2052号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现将《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0年12月8日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内跨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事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青海省范围内由同一法人设立、跨地区(指跨市<州>、县、区、行委)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

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或预缴,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省就业资金。

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支出。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支出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投入及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管理情况等挂勾。

(二)州(地、市)、县就业专项资金。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按有关规定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支出。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 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 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 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以及物 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 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 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主要是为了鼓励我省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第三 产业比重的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自经营之日 起”的判定标准与“自生产经营之日”的判定相 同。其“信息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 等的判定按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 (3)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 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 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 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01066四几个主要文件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青发201027号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青办发201066号青海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11318号五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目录和鼓励额类产业企业的资格认定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及电厂机组资格认定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资格认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目录和鼓励额类产业企业的资格认定二几个关键词鼓励类产业目前在实务中执行的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国务院40号令鼓励类的产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青政办[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信访局、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省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增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审核工作职能;加强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协调指导职能;加强省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能;加强公文审核管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涉密文件和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服务工作。

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办理各类公文的受理、拟办、运转、印发、报备、归档、清理工作。

承办省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研究事宜、决定事项的记录、纪要以及部署落实工作。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0
•【字号】青财税字〔2016〕1201号
•【施行日期】2016.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资源税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6〕1201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青海湖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0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青发改国际〔2021〕434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部署安排,推动我省产业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现将青海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认范围(一)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料核查。

(三)税务部门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能够自行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

二、确认程序(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判定的,应报市州级税务机关,市州级税务机关会签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后,报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税务机关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提请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或由省级税务机关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协助确认正式文书。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青商财字〔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及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2013年7月17日青海省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进一步扩大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农牧民的消费能力,加快农牧民消费升级换代,培育市场新的增长点,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家电下乡政策的安排部署,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我省新一轮家电下乡政策。

一、实施目标通过继续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牧区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激活农牧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牧区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实施时间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省农牧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三)补贴产品及标准实施期内,凡是以下四类家电产品在我省授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内,由购买人购买的产品均为补贴产品。

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具体如下:1、彩电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7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2、冰箱(含冰柜)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元—40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3、洗衣机2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000元—3500元,每台按260元定额补贴;4、热水器:(1)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5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2)储水式热水器1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500—2500元,每台按195元定额补贴;(3)燃气热水器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3500元,每台按定额325元补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青发改基础〔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联社、省通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外事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兰新铁路甘青公司、青海机场公司:《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13日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19〕1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大力提升运输能力和物流发展质量效率,发挥优势、主动融入、服务大局,促进交通、物流、商贸、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交通便捷、物流高效、贸易便利的物流枢纽节点,将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紧密结合起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
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2.03
【实施日期】201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实名办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在青。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青财绩字〔2014〕2123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青财绩字〔2014〕2123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绩字〔2014〕1314号),省财政厅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部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等方式,初步建立了我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现将专家库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专家名单及期限此次入选我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专家共292人,涉及会计审计、财政税务、农林牧渔、一般公共服务、资源勘探、节能环保等20余个行业,具体专家库名单请在青海省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查看。

以上专家接受聘请开展业务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入库专家聘请方式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省内各地、各部门组织预算绩效评价和相关考评需要聘请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可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关聘请形式及其他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从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的评价组织机构,在评审和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填制《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向省财政厅反馈评审或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将反馈情况作为认定其专家资格的依据,便于动态管理。

省级部门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各地相关部门通过当地财政部门报送。

三、入库专家管理及要求省财政厅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部门负责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以及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健全专家入库、专家工作考核和专家退出机制,对入库专家开展业务和业绩跟踪,结合专家工作情况反馈情况等信息,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和工作需要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实施动态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青财税字〔2016〕2183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地方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围绕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改革成效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全省财税部门落实《方案》的工作成效,包括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改革、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宣传“营改增”绿色通道和推行网上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推进诚信纳税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七进”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税收信用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宣传事项(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健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宣传内容:认真总结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突出我省重点、特色行业产业,着力宣传“营改增”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成效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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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税字[2016]218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
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6〕2183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
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围绕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改革成效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全省财税部门落实《方案》的工作成效,包括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改革、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宣传“营改增”绿色通道和推行网上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推进诚信纳税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七进”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税收信用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宣传事项
(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健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突出我省重点、特色行业产业,着力宣传“营改增”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成效和长远意义。

同时,大力宣传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矿产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二)完善国税、地税部门合作征收税款,堵塞征管漏洞方面
宣传内容:认真总结《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征收税款的实
施办法(试行)》贯彻落实情况,注重搜集整理完善发票、票据使用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好做法,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结合“营改增”等重点工作深入挖掘相关工作成效,引导我省国税、地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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