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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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青政办〔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1日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盘活各领域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思路,综合采取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推进涉农、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积极整合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金,健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使用,为保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民生相关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政府预算体系间衔接不够紧密,财政统筹能力较弱;部分资金安排仍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模式,分配使用不够科学;重点科目资金及跨部门整合协调沟通不够顺畅,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够扎实,财政存量资金结存规模依然较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造成部分资产配置闲置、浪费等。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青财预字〔2014〕904号•【施行日期】2015.02.25•【效力等级】•【时效性】•【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预字〔2014〕904号省级各预算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狠抓收入组织工作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的工作总基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全省经济运行稳步开局。

但受经济下行影响,全省重点企业效益不高问题十分突出,完成全年收入目标任务形势异常严峻。

为此,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全面把握财政收入和税源真实状况及其变动趋势,高度重视收入征缴工作,圆满完成全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

(一)细化工作措施。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全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坚持按月层层分解、落实任务,量化到部门,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逐部门、逐行业、逐税种、逐企业、逐环节分析查找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新的增长点,堵塞征管漏洞,努力把经济发展成果切实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促进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加强税费征管。

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种的税源监控和征管力度,抓好小税种和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努力实现收入均衡入库。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坚决制止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坚持杜绝弄虚作假、虚收空转或收过头税。

同时,要加大财源培植力度,全面落实好增值税转型、提高营业税和小微企业所得税起征点等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财政收入可持续增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青财综字[2015]7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27【实施日期】201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78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委),省直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公布《青海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青海省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2)。

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如有变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2015年1月27日附件1:青海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项目收费性质管理方式审批机关政策依据一政府办(无委会)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59号二发展改革委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事业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21号三公安3.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6]477号①号牌(含临时)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③号牌架(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6]477号(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含异动登记)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6]477号(4)驾驶证工本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5.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行政缴入国库省级青政办[2011]258号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13]1335号四国土资源7.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8.土地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9.地质成果资料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10.耕地开垦费行政缴入中央青政办[2004]147号、青财综字[2004]1055号国库★11.土地复垦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12.土地闲置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13.测绘仪器检测收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1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政[2010]26号15.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价综[1992]095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1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8]345号1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51号六交通1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事业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19.船舶港务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20.船舶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21.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七通信22.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信部联清[2004]517号八水利23.水资源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政办[2005]129号24.河道采砂管理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45号25.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九农业▲26.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46号▲27.国内植物检疫费行政缴入中央同上国库▲2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46、44号青发改收费[2011]1644号、青发改收费[2013]1335号▲29.农药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46▲3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31.新兽药审批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32.《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33.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34.检验检测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同上(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3)新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4)兽药委托检验费(5)农作物种子检验费35.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6]477号▲(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费▲(3)登记证费▲(4)驾驶证费▲(5)安全技术检验费▲(6)驾驶许可考试费36.草原植被恢复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10]1731号十卫生3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事业缴入国库中央青发改收费[2004]255号38.医疗事故鉴定费事业缴入国库中央同上十一人防办★3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缴入国库中央青计收费[2004]166号十二法院40.诉讼费行政缴入中央国务院令第481号国库十海关三。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青财预字〔2020〕1593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的通知
青财预字〔2020〕1593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
为规范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2021年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

附件:2020年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
2020年9月28日。

风雨无阻资金检查的新闻稿

风雨无阻资金检查的新闻稿

风雨无阻资金检查的新闻稿
本报讯(记者王xx)为确保扶贫资金精准“滴灌”,有效发挥扶贫资金帮扶脱贫作用,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从3月下旬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为2015至2016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扶贫开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分配拨付、项目确定、统筹整合等的合法合规情况,特别要发现可能存在的虚报骗取、截留挪用、贪污索贿等行为。

检查范围覆盖81个县(市、区),涉及资金5.54亿元。

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组成的检查组将对8个设区市本级进行检查,并延伸检查8个县,各设区市财政局、扶贫办负责检查其他县(市、区)。

根据规定,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扶贫对象发展优势产业、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缓解扶贫对象生产性资金短缺等方面,严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福利发放、修建楼堂馆所及城市建设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给予纠正,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省级将组成8个检查组对8个设区市本级进行检查,并延伸检查8个县;各设区市财政局、扶贫办负责检查省财政厅与省扶贫办检查范围以外有关县(市、区),检查资金量不低于总量的50%。

我省将通过此次检查,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制度完善、扶贫资金有效整合及规范使用,促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14•【文号】国办发[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08.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1号2001年8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将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为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

今年召开的中央扶贫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新的历史阶段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管好用好扶贫资金。

要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查清并做出处理,以儆效尤,确保国家各项扶贫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财政部二00一年八月十日)为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财政监管,2001年2-4月,我部组织部分驻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湖南、广西、贵州等8省(自治区)1999-2000年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三西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扶贫资金在改善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但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挤占挪用、有偿使用等问题。

关于对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对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对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状况的自查报告关于对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状况的自查报告省扶贫办:依据省扶贫办《关于对全省XX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的部署看法》(陕扶办发[XX]48号)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准时研究贯彻看法,并印发了《关于对XX 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方案执行和管理使用状况检查的通知》,对全市XX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自查工作进行了部署部署。

在县区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办组成4个检查组,分别由办领导带队,于8月20日-29日,对全市XX 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状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以听取县区工作汇报、实地查看建设项目、查阅档案资料和帐务、走访贫困户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准时进行了订正和整改。

现将有关状况报告如下:一、XX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方案下达状况XX年省上共下达我市财政扶贫资金方案项目192个,财政扶贫资金18610.955万元,其中:整村推动连片开发项目村55个,财政扶贫资金5300万元;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1个,财政扶贫资金365万元;扶贫移民搬迁9790户36273人,财政扶贫资金6280万元;移民基础设施项目49个,财政扶贫资金835万元;产业直补项目6个,财政扶贫资金480万元;灾后重建项目3个,财政扶贫资金84万元;互助资金项目34个,财政扶贫资金585万元;绩效考评嘉奖项目5个,财政扶贫资金270万元;有用技术培训项目12个,财政扶贫资金278万元;残疾人扶贫项目6个,财政扶贫资金12万元;洋县公益彩票项目1个,财政扶贫资金1500万元;小额贷款贴息资金530万元,项目贷款贴息资金596.925万元;“雨露方案”培训经费771.53万元,洋县试点49万元;贫困高校生资助819人,财政扶贫资金343.5万元;“两项制度连接”经费104万元(市县62万元,西乡试点42万元);扶贫项目管理费227万元。

全市XX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方案依据中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部下达到县区。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财政扶贫资金是“高压线”、“救命钱”,其管理使用情况一直倍受各方关注。

为进一步推动解决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期,我们选取全市X个县和X个有代表性的乡镇,精心设计并发放调查问卷X份。

在前期深入摸排的基础上,赴X县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掌握了第一手详实的资料,为领题调研顺利完成打下了基础,现反馈如下调研材料。

一、县级财政保障基本情况2016年以来,各县级财政坚持全面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将支持全市脱贫攻坚和做好定点帮扶摆在财政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部署,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坚持做到“扶贫精神及时落实、扶贫工作主动规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政策足额配套、扶贫事项提前安排”。

按照“脱贫、提升、振兴”三步走战略,牢牢把握现行标准,根据自身财力用足用好财政工具和政策,三年来,各县本级财政脱贫攻坚资金共支出X亿元,其中:2016年X亿元、2017年X 亿元、2018年X亿元。

2019年,继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安排专项扶贫资金X万元,同比2018年X万元,增长X%。

二、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向产业脱贫。

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就业扶贫。

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就学补助、实施“雨露计划”等。

易地扶贫搬迁。

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生态保护脱贫。

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智力扶贫。

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工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社会兜底脱贫。

支持扶贫线和底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健康脱贫。

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项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尖扎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扶贫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符合我县实际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该项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县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全县经济发展。

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扶局【2010】30号)文件和州、县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定不移地推进扶贫开发,发挥两项制度在促进县域经济稳步发展中的重要基础作用,为实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应扶尽扶原则。

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农牧区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人均收入标准,划出客观的、便于操作的扶贫开发对象识别标准,努力做到应扶尽扶。

同时,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退则退。

(二)坚持分级负责原则。

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政府领导、扶贫与民政部门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机制。

(三)坚持规范操作、科学简便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到对象明确、程序规范。

三、目标任务(一)扶持范围。

我县2010年的试点工作在坎布拉镇、康杨镇、马克堂镇、贾加乡、措周乡、昂拉乡、能科乡、当顺乡、尖扎滩乡9个乡镇及各乡镇所辖寺院中进行。

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

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

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青财金字〔2020〕1569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青财金字〔2020〕1569号各市、州财政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94号),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18年公布的《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2020年9月27日附件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9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审计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青财办字〔2019〕224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青财办字〔2019〕2242号为有效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审计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2019年12月23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堵塞资金拨付、使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一卡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规范“一卡通”使用管理,达到“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便利群众、防治腐败”的目的,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4号)精神,建立以农牧民个人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管理模式,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确保各项惠民惠农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财农[2011]4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青财监字〔2017〕413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开发局: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扶贫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7〕3号),决定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开发局组织开展,主要对纳入扶贫攻坚脱贫规划的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国有贫困农林场等扶贫专项资金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各市(州)辖区内财政部驻青专员办和审计署检查范围(含审计署统一组织由各市州审计局落实的扶贫资金审计)以外的贫困县2015年和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

二、检查时间检查工作自2017年3月20日始,至2017年4月25日结束。

(一)3月20至3月24日为检查准备阶段。

省厅检查组及各地财政扶贫部门做好组织动员、制定检查方案、培训检查人员、送达检查通知等各项检查准备工作。

(二)3月25日至4月20日为检查阶段。

省厅检查组及各市(州)财政局与扶贫局组织检查组进点实施检查,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审理,定性处理。

(三)4月21日至4月2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各市(州)财政局与扶贫局将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报告、检查报表等材料于4月25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局。

三、检查内容检查2015年和2016年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包括: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青财教字〔2019〕236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9〕236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及我省相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动员局2019年12月31日附件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15年教育资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学前教育资助补助资金等。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青财建字〔2016〕1186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为扎实推进“强创新、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防风险、补短板”六大任务,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助推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将《关于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12号)、《关于实施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程的意见》(青政〔2016〕41号)有关精神,为扎实推进“强创新、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防风险、补短板”六大任务,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助推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就财政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

综合运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企业技术创新等资金,重点加大“百项创新攻坚工程”和“百项企业技术创新”等项目的投入力度,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落实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每年安排科技类专项资金4.6亿元,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科技发展目标,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科技小巨人培育行动。

二、助推工业结构转型升级。

统筹安排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设施、生产条件进行升级改造,培育发展新动能。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05•【字号】青财建字〔2017〕241号•【施行日期】201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及省级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就加强我省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管理通知如下:一、中央及省级各类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

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地方各级财政、发改、经信、交通、环保、住建、国土、商务等经济建设类资金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商务厅等省级经济建设类资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资金下达后,地方各级财政和发改、经信、交通、环保、住建、国土、商务等经济建设类资金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切块资金的分配审批、资金使用和项目监督管理负责。

三、各级财政、发改、经信、交通、环保、住建、国土、商务等经济建设类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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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
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青财监字[2017]41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财监字〔2017〕413号)
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开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扶贫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7〕3号),决定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开发局组织开展,主要对纳入扶贫攻坚脱贫规划的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国有贫困农林场等扶贫专项资金进行
检查。

重点检查各市(州)辖区内财政部驻青专员办和审计署检查范围(含审计署统一组织由各市州审计局落实的扶贫资金审计)以外的贫困县2015年和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

二、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2017年3月20日始,至2017年4月25日结束。

(一)3月20至3月24日为检查准备阶段。

省厅检查组及各地财政扶贫部门做好组织动员、制定检查方案、培训检查人员、送达检查通知等各项检查准备工作。

(二)3月25日至4月20日为检查阶段。

省厅检查组及各市(州)财政局与扶贫局组织检查组进点实施检查,并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审理,定性处理。

(三)4月21日至4月2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各市(州)财政局与扶贫局将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报告、检查报表等材料于4月25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局。

三、检查内容
检查2015年和2016年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包括:资金分配和拨付、项目确定是否符合政策和程序;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滞留、贪污等现象;项目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检查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县2016年开展整合试点的规范性,包括:是否及时制定整合试点实施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是否建立有效的整合工作机制、对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是否达到要求、整合后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整合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进度、整合资金的使用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等。

如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可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到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四、检查方式
以“上下联动”的方式,省厅检查组直查和各市(州)财政与扶贫局就地检查相结合,采取查阅项目资料、资金账簿,深入项目实施乡、村、户实地勘查等方式。

各市
(州)财政局与扶贫局采取下查一级方式对检查任务分工列明的所属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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