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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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青政办〔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1日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盘活各领域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思路,综合采取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推进涉农、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积极整合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金,健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使用,为保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民生相关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政府预算体系间衔接不够紧密,财政统筹能力较弱;部分资金安排仍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模式,分配使用不够科学;重点科目资金及跨部门整合协调沟通不够顺畅,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够扎实,财政存量资金结存规模依然较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造成部分资产配置闲置、浪费等。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国库【发文字号】青财库字[2003]39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3.05.17【实施日期】2003.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库字[2003]394号省级各部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的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反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前省财政己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

二○○三年五月十七日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2〕16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试点部门(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省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青政[2003]4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青政[2003]4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一)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进一步理顺省与州(地、市)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增强省级财政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推动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一是保证州(地、市)既得利益;二是在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既要鼓励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也要体现对困难地区的照顾;三是规范省对州(地、市)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总量,使各地区逐步达到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支出水平;四是在确保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力求简单透明,便于操作。

二、省对州(地、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一)省级与州(地、市)的收入划分省与州(地、市)政府间财政收入按照能够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积极性的原则,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进行重新划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青政办[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8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委托相关机构,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需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二章公物仓运作原则第四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五条受省财政厅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公物仓仓储管理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青政办〔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8日青海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为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扎实落地和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6年底,全面启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分企业、分片区制定移交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内容。

2017年遵循“先移交后改造”原则,在各级政府指导下,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机构、平台)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做好人员安置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或进行补贴。

二、实施原则———明确责任、减轻负担。

国有企业承担分离移交主体责任。

各企业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三供一业”经营机构联系并进行分离移交,实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减轻企业负担。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属地政府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分离移交接收责任,制定分离移交具体办法,指定“三供一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承担接收任务的企业(机构、平台)、有关涉及分离移交的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有序推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1.02•【字号】青政办[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7〕1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州(地、市)可参照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分配职能。

根据我省实际,从1997年起,对省级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编制办法。

即以零为基点,重新核定单位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基本原则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预算;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保证正常经费供给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教育、科技和公检法办案经费等重点支出;综合平衡预算内外资金,实行收支统管,统筹安排各项支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定配套支出管理措施,调动各预算单位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二、基本方法根据单位性质和现行财务收支状况,在清理核实各项基础数字的基础上,将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分为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分别进行安排。

(一)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正常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

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经费挂钩办法》逐单位核定。

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青财政法字〔2020〕131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11青财政法字〔2020〕1313号各市(州)、县委监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法和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履行办案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央部委对涉案财物、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等管理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委政法委青海省监委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2020年8月21日青海省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法和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证依法履行办案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央部委对涉案财物、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等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行政执法、监察调查等履职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或从其他单位、个人接收的,或虽未移送,但由其他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提取或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包括:(一)涉嫌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三)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青财采字〔2020〕177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QHFS10-2020-0018青财采字〔2020〕177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电子卖场供应商: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规范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暂行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后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11月16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https://)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青财金字〔2020〕13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金字〔2020〕1336号省级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青政办〔2020〕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管理权利和责任,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将《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8月26日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遵循原则】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依法合规、权责明晰、防控风险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健全权责对等、运作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和义务】省财政厅围绕党的建设、基础管理、薪酬管理、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经营绩效考核、领导干部选拔配备等七个方面建立管理事项清单,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抓手,明晰管理权利和责任,强化省级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增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0日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青财监字〔2020〕1022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监字〔2020〕1022号各市(州)财政局:为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效能,进一步将财会监督结果嵌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促进财会监督与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0日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效能,进一步将财会监督结果嵌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促进财会监督与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会监督结果(以下简称“监督结果”),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达的财会监督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文书,要求被检查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涉及本机构业务监督结果执行,增强工作落实力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运用,是指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的跟踪落实,公开利用和共享等。

第二章检查结果执行督促第五条检查结果执行督促工作,坚持由党组(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取得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检查结果执行及落实由财政部门专职财会监督机构牵头负责,各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督促工作,工作职责为:各预算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涉及本机构分管预算单位及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检查结果执行的督促工作。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财行字[2006]163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12.29【实施日期】200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6]1634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州、地、市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及使用状况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因管理体制改革、隶属关系变动或者实施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发生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青财行字〔2014〕132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青海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各州(市)、县财政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的培训费管理,我们修订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4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各州(市)财政局参照相关内容,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的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青海省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省内举办的三个月以为的岗位培训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级党政机关”)。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省级党政机关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概况本《办法》共分8章58条,即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资产报告和收入缴纳;第二章管理职责,规定了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章配置管理,规定了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式、基本条件、标准建立、配置程序、调剂原则、预算管理和验收及账务登记;第四章使用管理,规定了资产用途、资产捐赠、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评估、会计核算等规范;第五章处置管理,规定了处置条件、处置方式和处置批复;第六章产权管理,规定了资产形成、确权情形、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等;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评价,规定了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规范,规定了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等;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期限等。

(一)适用范围。

为满足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办法》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报告、绩效监督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以及由各单位支配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涵盖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国家储备物资、国有土地、旅游资源、国有文物等资产。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

(第二条、第三条)(二)管理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物有所值、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监管,各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体制。

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四条、第五条)(三)资产报告。

为保证中央“33号文件”的实施,我们在《办法》中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定期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等情况,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6〕21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6〕21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6〕2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相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运作。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等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或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青政办[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15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01] 43号)精神,省财政厅拟定了《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 (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各级财政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体现州(地、市)对所属县(市、区、行委)的监管责任,省财政对州、县两级财政管理实行联动考评,即对州(地、市)财政管理进行综合考评的同时,对所属各县(市、区、行委)的财政管理进行延伸考评,将州(地、市)财政管理绩效与所属县的财政管理绩效挂钩。

第三条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四)省委、省政府有关目标(绩效)考核的文件。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

第二章绩效考评指标第四条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一)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青政办[2006]13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9【实施日期】200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二○○六年九月)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分析形势,统一思想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国家政权建设顺利实施、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得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合理流动等环节的监管不断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的规范化管理稳步推进,较好地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但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管理意识淡薄,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家底不清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单位处置资产或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用于经营活动不履行审批程序,有的单位随意处置或先处置后申报,经营收入的使用上存在管理漏洞;有的单位闲置和浪费资产的现象比较严重,资产配置缺乏前置性控制,随意性较大;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资产配置不匀、苦乐不均的现象;资产的合理调配使用缺乏制度规定,导致“单位使用”实际上成为“单位所有”等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青政办[1997]11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8.22【实施日期】199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7]118号)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为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快国有资产的重组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其它国有财产和财产权利。

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财产权利。

国有资产产权是指政府及授权部门或者机构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拥有的财产权利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而拥有的财产权利。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下简称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

产权转让可分整体产权转让和部分产权转让。

二、产权转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是省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使以下监督管理职责: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培育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市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审批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对其活动检查监督;负责审查规定范围内的国有产权转让;组织对被转让国有资产的评估及评估价值确定;对产权转让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查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0]2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2.29【实施日期】2000.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资局《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有关财产登记的各类表格(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二000年二月)为了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将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

现就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指导思想是:查清和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财产的实物数量,对各项国家资金及债权、债务进行核对查实,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登记,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都纳入国家财产的管理范围,逐步做到与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实现财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

具体要求是:(一)以不动产和重要设备(现行会计科目中的固定资产)为主要对象,对单位占用的全部财产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二)将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一律纳入国家财产管理范围,进行以实物为主的财产登记,做到所有权关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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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青财行字[2006]109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0.10
【实施日期】200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字[2006]1090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省级各行政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35号)、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35号)、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
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财政部门监督与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
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
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
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
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
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
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监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股权及应享有的股东权益,并承
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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