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供水、供热行业有关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供水、供热行业有关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784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供水、供热行业有关收费行为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供气、供水、供热行业部分收费行为通知如下:一、规范供气、供水、供热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收费。
省内供气、供水、供热等公共管网经营企业不得利用自然垄断地位,以接口费、管网建设费、增容费等名义,向用户分摊、收取公共管网建设费用;不得指定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指定商品,损害用户利益。
公共管网运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
在接入服务中,属用户所有、应当由用户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具体费用由用户和承建方协商确定。
二、加强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
各市(州)要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购销差价(输配气价)明显偏高的要适当下调。
要建立天然气门站价格与销售价格、集中供暖用气销售价格与供热价格联动,理顺价格关系,实行价格动态调整。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青海省定价目录》,对以往出台的定价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纳入定价目录的项目,相关定价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1月7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95]第8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95)第8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599号)、《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京财行[1992]1776)及《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635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对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一)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职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从发给本人的补贴中扣除30元作为职工集体宿舍的取暖费。
二、交通补贴标准对上、下班路途不足四站的职工,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元包干使用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包干使用。
其它各类情况的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不变。
三、书报费补助标准(一) 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三) 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四、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五、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结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99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9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
(二)生活护理费。
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提高到2012年新发生工伤护理费的水平,即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930元/月/人,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1240元/月/人,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1550元/月/人。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700元/月/人的,调整到700元/月/人。
四、调整待遇费用来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2.27•【字号】青政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已经第1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公证收费(我省公证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和部分执业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住建等11个部门15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同时降低司法部门的公证收费标准1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请省级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本行业降低收费标准涉及的金额等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联系人:姜伟联系电话(兼传真):************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人:周学民联系电话:************附件:降低后的公证收费及部分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13年9月16日附件:降低后的公证收费及部分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一、公安部门(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青海省地区津贴标准
青海省地区津贴标准青海省地区津贴标准是指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生活成本等因素确定的一项补贴政策,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当地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
根据《青海省地区津贴管理办法》,对于享受地区津贴政策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津贴标准。
以下是青海省地区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青海省地区津贴管理办法》,青海省将地区津贴分为A、B、C 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A档,位于青海省省会城市西宁市的地区;B档,位于青海省其他地级市的地区;C档,位于青海省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区。
其次,根据《青海省地区津贴管理办法》,具体的地区津贴标准如下:A档地区,月人民币600元;B档地区,月人民币400元;C档地区,月人民币300元。
再次,根据《青海省地区津贴管理办法》,享受地区津贴的人员包括在当地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机关工作人员等,但不包括在当地参加工作的军人、武警、公安民警等。
此外,根据《青海省地区津贴管理办法》,享受地区津贴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工作地点在规定的A、B、C档地区;2. 工作时间在规定的地区津贴标准执行期限内;3. 在享受地区津贴的期间内,不得同时享受其他同类政策。
最后,根据《青海省地区津贴管理办法》,地区津贴的发放由单位负责,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地区津贴管理制度,加强对地区津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地区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执行。
总之,青海省地区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当地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执行,为当地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信息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信息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信息的公告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企业薪酬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21年,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企业薪酬调查。
本抽样调查以企业中不同职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水平为主要内容,以期反映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状况。
本次发布的2021年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信息,是以2021年度企业薪酬调查为基础,调查的时期指标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累计对全省2803户各类企业进行薪酬调查,并对调查数据进行筛选、分类、汇总、分析后形成的。
按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相关要求,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本次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包括65个不同职业类别从业人员和14个分岗位等级从业人员的工资价位数据,基本覆盖行业中比较普通、从业者较多的职位以及各类岗位从业人员,适合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岗位劳动者的需求。
二、本次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包括90%分位(高位数)、75%分位(上四分位数)、50%分位(中位数)、25%分位(下四分位数)、10%分位(低位数)等市场分位值工资水平,适合于不同企业的需求。
不同分位值工资水平是将所有参与调查的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按由高到低排序,处在某个分位上的工资水平。
同一职位或岗位工资价位的不同分位值水平,一般由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综合素质等因素决定。
今年1月1日起青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今年1月1日起青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1-01-30 09:54:00 来源:青海新闻网打印文章发送给好友[提要]记者从1月29日上午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青海省将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总体水平达到月人均238元。
记者从1月29日上午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青海省将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总体水平达到月人均238元。
据了解,青海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达173元,特殊调整月人均10元,并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青海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55元。
调整总体水平达到月人均238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调整总体水平为青海2010年人均基本养老金1789元(含取暖费)的13.31%。
具体调整方案为:一、普遍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
相关新闻:∙沈阳上调88.5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发放到卡∙1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沈阳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发放∙安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共涉及170余万人∙湖北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二、特殊调整: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青政办[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8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青海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八部委局联合召开的“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省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深化供热企业改革,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镇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
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取暖费的发放标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青海省的文档创作者,我们有责任对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广大群众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的相关政策。
根据青海省政府发布的文件,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居民家庭的实际用热情况、居住面积、取暖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这一基础上,确定每户家庭的取暖费用,并进行适当的补贴和补助。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
根据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青海省各地区的取暖费发放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地理环境、气候条件、能源资源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各地区在执行取暖费发放标准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度的差异化管理。
再者,我们需要关注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取暖费发放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青海省政府将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和能源资源的供给情况,适时对取暖费发放标准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的实际效果。
通过对取暖费发放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取暖费的发放能够真正惠及广大群众,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在总结本文时,我们要明确指出,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一问题,为青海省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提供更多的专业建议和支持,助力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西宁市职工取暖费标准
西宁市职工取暖费标准
西宁市是青海省的省会,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属高原季风气候区,冬季寒冷干燥,是典型的供暖城市。
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质量,西宁市制定了职工取暖费标准,以确保职工在冬季能够获得适宜的取暖条件。
根据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文件,西宁市职工取暖费标准分为城区和郊区两个标准。
城区职工取暖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郊区职工取暖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6元。
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居住面积和取暖设施类型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西宁市要求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取暖权益。
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暖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取暖费,确保职工在冬季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生活条件。
对于职工个人来说,他们也有责任合理使用取暖设施,节约能源,避免浪费。
在取暖费使用过程中,职工应当关注取暖设施的安全性,定期维护和保养设施,确保取暖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实际执行中,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大对各企事业单位取暖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暖费的发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一旦发现单位存在拖欠取暖费、私自调低取暖费标准或者职工取暖条件不达标等情况,将依法进行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西宁市职工取暖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职工在冬季能够获得适宜的取暖条件,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各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取暖费的合理发放和使用,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希望通过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能够让每一位职工在寒冷的冬季里感受到温暖和关怀。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
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9.27
•【字号】青人薪字[2004]319号
•【施行日期】200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人薪字[2004]31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在青人薪字[2003]308号文件标准基础上人均再提高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乐都、民和580元/年
西宁地区(含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互助600元/年
循化、贵德658元/年
尖扎687元/年
化隆702元/年
门源、海晏731元/年
同仁、祁连、共和、贵南、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833元/年
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天峻、大柴旦、冷湖892元/年
茫崖1009元/年
玉树、称多、囊谦、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
治、班玛1082元/年治多、曲麻莱、唐古拉地区1155元/年
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执行。
取暖费发放办法、财政补助范围等仍按青人薪字[20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对州(地、市)的补助办法另行下文。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取暖费补贴标准
青海省取暖费补贴标准
青海省取暖费补贴标准2016-10-27浏览:分享人:蔡咏婵手机版
有网友向大青海网发来爆料称:
@端庄的优雅:我们才发了2300苦逼的在没办法啊只能看看不能指望了
@612小人家:不是说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吗
@温宜-:11月15号前到位。
@华锐雄鹰214:今天给我们通知涨的那部分要补
@雪婷丸子:试用期的在职公务员有吗?
@愿被时光温柔待:我们2900
@Innocence木木W:为什么还不发?要等到什么时候?别的单位都发了!就等着补发了!我们连个毛都没看见!你这是要一起发吗!那赶快啊!等的好捉急!
@端庄的优雅:不可能再给我们补发了我们才发2300 差距啊也没人管
@娜仁之歌:前两天就发了现在变几个意思 3033元
@温宜-:还要发一个2000的民族团结稳定奖。
1.青海省取暖费补贴标准
年青海省教师涨工资最新消息|教师涨工资改革方案
3.临沂取暖费补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冬季供暖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冬季供暖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青发改价格〔2021〕699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冬季供暖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冬季供暖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当前,受煤炭、天然气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供暖成本有所增加。
为切实做好2021-2022年供暖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冬季供暖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冬季供暖价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暖保障情况摸排和价格监测。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2021—2022供暖期居民供暖工作,建立供暖应急和预警机制,实行日监测制度。
准确掌握供暖企业天然气、煤炭保障落实及生产经营情况,密切关注本地区供暖成本变化和价格执行情况。
对于供暖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早解决,坚决避免因保障不足或价格波动影响群众温暖过冬。
二、切实做好对辖区供暖价格工作的指导。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切实负起冬季供暖的主体责任,做好供暖保障工作,确保暖气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深入供暖企业、群众家庭了解情况,准确掌握供暖实情,抓紧制定工作预案。
对于当地供暖企业和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及时研究加以解决,确保不出现企业弃管、暖气断供等情况。
三、积极协调增加财政补贴。
各地要研究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兜底作用,疏导供暖成本上涨压力,确保群众采暖季用得上暖气、用得起暖气。
对于供暖企业因煤价、气价上涨导致的成本增支、出现运营困难的,要主动上报当地政府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切实增加财政供暖补贴资金,确保供暖企业正常运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供暖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供暖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青计价格[2002]857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供暖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857号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州、地、市计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城市供暖的商品性能越来越明显,为维护使用人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并适应供暖生产过程燃料结构向清洁、环保方向发展的要求,应进一步完善规范供暖价格管理。
现就规范供暖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暖价格由省计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供暖价格的主管机关。
二、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因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更符合当地的承受能力,将供暖价格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报省计委备案。
三、城镇居民用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供暖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销售价格由经营单位根据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并报有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目前供暖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燃料基本是煤、电、气三种,为加强环保,全省正在进行煤改气工程,以天然气为生产原料的供暖比重在逐步扩大。
在核定供暖价格时,原则上在同一地区同一种原料生产的暖气,要保持同一价格水平,逐步改变一楼一价、一个物业小区一价的状况,由按个别成本定价逐步过渡到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
同时,要对清洁燃料的供暖给予适当保护。
五、供暖价格计取办法:(一)城镇居民住宅公共走廊不配备供暖设施的,供暖价格计取办法按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城镇居民住宅封闭式公共走廊配备供暖设施的,供暖价格计取办法按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青政办[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9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七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时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调整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60元。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和50%计发,即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3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18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98元。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青发改价格〔2021〕79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为打造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提高太阳能发电利用率,减少弃风弃光,进一步推进全省特别是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以蓄热式电锅炉为主的清洁取暖项目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实施,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减轻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适当调整青海省清洁取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范围。
清洁取暖用电列入我省保供保价范围,推动弃风弃光电量直接消纳,由电网企业保障收购供应。
二、电价政策。
1.蓄热式电锅炉电价政策。
根据全省光伏发电出力时段,结合蓄热式锅炉生产特性,调整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在当地供暖期内,设定上午9点至下午17点(8小时)为谷段(即电锅炉蓄热时间),电价执行0.16元/千瓦时,晚上19点至凌晨1点(6小时)为峰段,电价执行0.54元/千瓦时,其余时段(10个小时)为平段,电价执行0.35元/千瓦时(以上电价均含基金和附加)。
2.直热式电锅炉电价政策。
仍按照我委《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355号)执行,即0.28元/千瓦时。
三、资金渠道。
对于降低蓄热式锅炉清洁取暖电价所需资金,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解决:一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由电网企业收购省内新能源弃风弃光电量,专项用于清洁取暖用电。
二是通过电网保供居民、农业销售电价与保供电源之间的合理价差资金解决。
三是通过设立尖峰电价增加的收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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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人薪字[2004]31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9.27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人薪字[2004]31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在青人薪字[2003]308号文件标准基础上人均再提高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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