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各项制度、有关要求,仍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明确有关政策(一)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1.今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工作要继续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已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
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推荐拟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时,要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聘用情况与单位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2. 2016年起,按照国家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3.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加快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事业单位,审核推荐拟晋升中、初级职称数量的控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并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二)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的用人自主权,开展高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青科发政〔2016〕138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精神,按照《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人社厅发[2010]182号),请认真做好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组织、审核和推荐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推荐要求(一)关于控制申报推荐数量要求1.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人员数量的确定要与岗位设置有机结合。
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2.对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须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3.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申报时可不受岗位数、岗位级别的限制。
4.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申报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对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业绩条件),可跨级别申报评审相应登记专业技术资格。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16年度主要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16年度主要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412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发布青海省2016年度主要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412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6年度全省样本企业人均人工成本为68555元。
其中,从业人员劳动报酬51250元,占人工成本总额的74.76%,社会保险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10.92%,福利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4.41%,教育经费占人工成本总额的0.89%,劳动保护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0.98%,住房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2.48%,其它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总额的5.56%。
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人均人工成本为108966元,其中,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74275元,占人工成本总额的68.16%,社会保险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14.99%,福利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5.39%,住房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4.76%,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总额的6.7%;有限责任公司人均人工成本为65523元,其中,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48678元,占人工成本总额的74.29%,社会保险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9.72%,福利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4.11%,住房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1.89%,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总额的9.99%;私营企业人均人工成本为52128元,其中,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41006元,占人工成本总额的78.66%,社会保险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8.99%,福利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3.91%,住房费用占人工成本总额的1.15%,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占人工成本总额的7.29%。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青科发办〔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科技奖励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专利权人: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的重要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6日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评奖宗旨为激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鼓励专利转化,进一步提升我省专利质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青海社会经济发展,依照《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奖原则专利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发明创造的运用、实施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评奖周期青海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选工作,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省专利奖的设置与评价指标第四条设奖种类、数量及奖金专利奖设金奖和银奖。
金奖不超过2项,银奖不超过8项。
金奖每项奖励标准为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标准为5万元。
奖励资金从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评奖要求(一)专利对于促进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二)专利实施效果好,专利运用效力强;(三)专利质量高,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2.20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施行日期】2016.02.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 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6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
录
(共186项)。
青海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青海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高级会计师是会计领域中的高级职称,对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来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很有吸引力的。
而青海是中国的一个省份,那么青海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3. 在会计领域从事工作满5年;4.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 取得会计学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二、报名条件1. 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 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3. 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 报名时需缴纳一定的报名费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考试条件1. 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2. 通过报名审核;3. 缴纳考试费用;4. 符合报名资格,按时参加考试。
四、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师考试分为两个科目:综合与实务、理论与法规。
1. 综合与实务科目综合与实务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经济法、财务管理、审计、税法、财务报表分析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知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经济法等方面的知识。
2. 理论与法规科目理论与法规科目包括会计学理论、经济学、管理学、法律法规等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会计学理论、经济学原理、管理学原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五、评审条件1. 综合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2. 理论与法规科目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3. 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 通过评审审核。
六、评审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2. 评审资格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 综合与实务科目考试:参加综合与实务科目考试,并达到合格线;4. 理论与法规科目考试:参加理论与法规科目考试,并达到合格线;5. 工作经历审核:对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进行审核;6. 评审结果公示: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7. 发放证书: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将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青财会字〔2015〕2295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15〕2295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2015年12月29日附件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青单位,军队、武警系统除外)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参加会计类人才的选拔、培养、表彰,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部分职称系列设置到正高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设系列和名称(一)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审计系列增设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教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
农牧系列继续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工作,并可设置农牧、林业相关专业。
其他系列个别专业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在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时进一步完善。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及岗位内部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青人社厅函〔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实现“131”总体目标,加强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39号)精神,现就开展2015-2016年度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与范围选拔对象:在全省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业绩的在职专家、学者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特别是在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重点支柱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涌现出的优秀人才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2012年被评为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遴选对象推荐;2014年被评为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下一批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时作为遴选对象推荐。
选拔范围:全省各类所有制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中央驻青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在青挂职或者专职服务两年以上,符合选拔条件的外省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二、选拔原则及条件选拔原则:选拔工作要紧密结合“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精准扶贫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地方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发展推荐人选。
要适当提高非公有制单位和基层优秀人才的比例。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青人社厅函〔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筹划,积极推动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创新发展(一)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2016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适应经济新常态、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
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提高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水平;聚焦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以强化措施、提高质量、整合资源、加强监管为手段,提升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水平。
(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与“三基”培训统筹安排,协同推进根据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的意见》(青发〔2014〕17号),2016年全省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将全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能力培训工作。
为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培训的情况,岗位基本能力培训工作应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协同推进。
组织开展岗位基本能力培训时,通用基本能力培训可与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紧密结合,专业基本能力培训可与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有机衔接,并按实际培训学时分别计入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6年度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6年度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青财绩字〔2016〕1525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6年度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方案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财政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2016年财政重点工作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点,现就2016年度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目的和对象为了提高各地财政部门综合管理水平、推动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2016年继续开展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
考评涉及全省8个市(州)、46个县(市、区、行委)。
二、评价依据及内容依据《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和财政部相关考评指标体系及我省2016年财政工作重点,就财政收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支出预算执行、财政管理、财政改革和财政投入效果等六方面对各地开展考评。
较2015年考评内容看,2016年评价体系有三方面内容调整,一是优化调整了考评指标的权重,增加了财政收入、财政改革和财政投入效果的权重,优化了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管理考评指标权重分配。
二是结合财政重点工作,新增库款管理、财会人员管理、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指标,进一步增强考评指标与实际工作的契合度。
三是细化更新了部分指标,结合工作实效性的原则,对盘活存量资金、法治财政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债务管理、预算管理改革等指标对照工作实际提出了新要求。
1.财政收入完成方面,二级指标分为财政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均衡入库和收入质量三个方面。
提高了“财政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基准权重,以提高各地完成收入目标任务的积极性;在财政收入质量上,继续采用各地地方税收收入占本地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进行横向比较,明确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得分,引导各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青财会字[2016]32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6〕322号)
各市(州)财政局,格尔木市财政局:
根据《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5〕2295号)相关规定要求,决定4月份开展全省2016年度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地区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格尔木市,西宁地区常态化考试正常进行。
二、
1 / 1。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考办、格尔木市财政局考办、青海油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24号)要求,今年,中级资格考试全部实行微机无纸化方式(高级资格考试继续采取纸笔方式),考试定于2017年9月9日-10日举行。
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基本条件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1.中级资格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2.高级资格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报考高级会计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师工作4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所学专业为财会专业或相近专业。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4)在企业工作的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6〕22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6〕2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人员素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效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会计法》的贯彻落实,我省会计工作环境和氛围明显改善,会计职能作用得到加强,会计改革逐步深化,整体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和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不健全;会计准则和制度落实不充分,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缺失;基层会计人员匮乏,推进会计改革工作主动性不强;会计监督不到位,违反财经制度和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
以上问题不仅弱化了一些单位和企业的正常财务管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会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会计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心环节。
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基础;是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推动会计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做好会计工作的紧迫感,转变观念,夯实基础,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我省经济提质增效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扎实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青海省财政厅办事指南
青海省财政厅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共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权力公开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申办材料列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许可流程图材料不全的退回补正不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岗位说明.资产评估机构资格权力公开表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办材料列表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许可流程图(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岗位说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权力公开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流程图未缴费的补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权力运行流程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岗位说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公开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申办材料列表行政备案流程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内部权力运行流程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岗位说明(二)行政处罚(项).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外罚承办部门:青海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办理地点:西宁市黄河路号(省财政厅)办理时间:工作日::,::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注册会计师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权力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承办部门:青海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地点:西宁市黄河路号(省财政厅)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行政处罚听证权力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承办部门:青海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办理地点:西宁市黄河路号(省财政厅)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行政处罚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行政处罚听证岗位说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权力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承办部门:青海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办理地点:西宁市黄河路号(省财政厅)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行政复议办理流程政处罚行政复议申办材料列表(三)行政给付(项).预算支出资金拨付公开项目表预算支出资金拨付申办材料列表预算支出资金拨付流程图多口径分类、查询预算支出资金拨付权力运行流程图预算支出资金拨付岗位说明各业务处室初审预算处复审国库处审核拨付社会保障基金的拨付流程承办部门:青海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社会保障基金拨付申办材料列表社会保障基金拨付流程图社会保障基金拨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四)行政收费(共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项目类型:行政收费承办部门:青海省财政厅综合处办理地点:西宁市黄河路号(省财政厅)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缴款人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请求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缴款票据缴款人持缴款票据到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成功后,返回开票处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五)行政确认(项).具体罚款代收机构确认公开项目表具体罚款代收机构确认流程图具体罚款代收机构确认权力运行流程图具体罚款代收机构确认岗位说明.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确定公开项目表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确定服务表格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确定流程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确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确定岗位说明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现有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申请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或项目论证评审,具体如下:(六)行政检查(项).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证据和有关资料的先行登记保存项目类型:行政检查承办部门:青海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办理地点:西宁市黄河路号(省财政厅)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对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证据和有关资料的先行登记保存权力运行流程图(七)行政监督(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类型:行政监督承办部门:青海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综合处办理地点:西宁市黄河路号(省财政厅)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 天监督投诉电话: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实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财政监督检查项目类型:行政监督承办部门:青海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办理地点:西宁市黄河路号(省财政厅)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 日内监督投诉电话:财政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招标采购开标活动的现场监督项目类型:行政监督承办部门:青海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办理地点:西宁市黄河路号(省财政厅)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监督投诉电话:招标采购开标活动现场监督权力运行流程图(八)其他行政权力(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公开项目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申办材料列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青财库字〔2016〕2092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6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16〕199号)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现将编制2016年度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夯实决算工作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组织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和预算单位进行年度对账,及早发现问题,提前纠正差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后对营改增相关收入进行调库的,要提前核对确认调库科目和金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完善决算编审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决算工作顺利开展。
认真做好决算数据的审核汇总,依法开展部门决算批复,继续推进部门决算核查工作,不断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二、积极推进经济分类财政决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关于按经济分类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改进编制方法,强化技术支撑,进一步推进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
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财政部门试编工作的组织、指导,在市(州)本级试编经济分类决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县级试编经济分类决算。
各地要对2015年度经济分类试编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同时,要认真做好2016年度经济分类决算试编工作。
三、创新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财政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决算分析,逐步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
针对经济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决算审核和分析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财政财务管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12.12
•【字号】青人社厅函〔2016〕677号
•【施行日期】2016.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
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6〕16 号)规定,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合格标准为60分,该标准三年内有效。
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经研究,确定省内合格标准为50分,该标准当年有效。
此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2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326 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评选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范围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或工作部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范围为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要求,我省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2名。
各市(州、地)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作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
已获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在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出色完成财政工作任务,顺利实现财政政策目标,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2. 在加强财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干部队伍、财政文化、和谐机关、反腐倡廉等方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4. 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5. 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取得显著成绩的;6. 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向广大人民群众征集2016年为群众拟办民生实事意见与建议的公告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向广大人民群众征集2016年为群众拟办民生实事意见与建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向广大人民群众征集2016年为群众拟办民生实事意见与建议的公告明年省委、省政府将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一批民生实事工程,为确保这批民生实事工程更加顺应民意、贴近民情,我厅在调研的基础上初步筛选了13项民生实事,现征求全省各族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欢迎大家从中选出迫切需要政府优先安排实施的10项实事,也可以在初选的13项之外另行提出需要政府安排实施的民生实事(另行提交的项目数量不超过十项)。
请大家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与建议:1、发送电子邮件:******************。
邮件标题请注明“2016实事征集”,并在邮件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2、寄发信函: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青海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请在信中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
征集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青海省财政厅2015年11月5日2016年拟实施的民生实事工程1.大众创业促就业工程。
项目内容: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通过加大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扩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落实创业促就业各项补贴政策等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积极创业,帮助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
2.土地确权富民工程。
项目内容:选择21个县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机制。
3.“菜篮子”工程。
项目内容:新建5000栋日光节能温室,新建和改造10个农畜产品交易市场。
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计划生育惠民工程。
项目内容:落实国家普遍二孩政策,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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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要求,现就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6〕1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青人社厅函〔2016〕677号),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
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我省当年评审合格标准为50分。
二、申报条件及时间
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要求,2014、2015、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6年度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含50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二)其他条件
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财会字〔2004〕258号,附件1)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