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要求,现就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6〕1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青人社厅函〔2016〕677号),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

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我省当年评审合格标准为50分。

二、申报条件及时间

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要求,2014、2015、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6年度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含50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二)其他条件

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财会字〔2004〕258号,附件1)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