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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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6〕2211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要求,现就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6〕1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青人社厅函〔2016〕677号),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
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我省当年评审合格标准为50分。
二、申报条件及时间
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要求,2014、2015、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6年度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含50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二)其他条件
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财会字〔2004〕258号,附件1)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