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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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水利水电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水利水电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建成投入运行后,在正常使用和规定的维修条件下,能按设计功能安全使用的最低要求年限。当水利水电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达到合理使用年限后,如需继续使用,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必要时应采取补强加固措施,重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

建筑物耐久性是指,在设计确定的环境作用和规定的维修、使用条件下,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保持其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能力。

水利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应根据工程类别和等别按下表确定。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同时,其合理使用年限应按其中最高的年限确定。

注:工程类别中水库、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分别表示水库库容、保护目标重要性和保护农田面积、治涝面积、灌溉而积、供水对象重要性、发电装机容量来确定工程等別。

(2)水利水电工程各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建筑物类别和级别确定。

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中闸门的合理使用年限应为50年,其他级别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中闸门的合理使用年限应为30年。注:水库壅水建筑物不包括定向爆破坝、橡胶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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