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方案律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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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方案律师
版本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案外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X路XXXX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执行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X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X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执行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X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异议人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XXXX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XX的房产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停止对XXXX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XX的房产采取执行处分措施。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案外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借款合同》,XXXX有限公司向XXXX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XXXX元。同日,XXXX 有限公司与XX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其位于XXXXX的房产(以下简称为“案涉房屋”)向X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但由于当时XXXX有限公司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故无法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为此,XXXX 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共同向XX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XX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XXXX年XX月XX日对案涉房屋办理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出具了预告登记证明,抵押预告登记证号为XXXXXX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鉴于此,XXXX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特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案涉房屋采取执行处分措施,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