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关于交货检验等的规定

合集下载

商品验收管理制度

商品验收管理制度

商品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品验收管理工作,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和验收结果的准确性,确保商品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公司和客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部门本公司商品验收工作由物流部门负责实施,物流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采购的各类商品进行验收、检测、统计、登记,对货物进行合理分类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完好无损。

第三章验收规程1. 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供应商提供的清单进行验收,确保检验的商品数量,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要求一致。

2. 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对于发现的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通知仓库人员进行处理。

3. 对于冻品、易碎品、易腐品等特殊商品,在验收时需采取一定的特殊保管措施,确保商品不受损坏。

4. 验收人员应当及时将验收结果上报物流主管,并将验收情况记录在验收报告中,供相关部门查阅。

第四章验收标准1. 对于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卫生标准,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对于日用品、电子产品等商品,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保证商品的功能完好,外观无损。

3. 对于服装、鞋帽、家居用品等商品,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商品的质地和颜色无瑕疵。

第五章验收流程1. 物流部门在收到供应商发出的商品后,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对,符合要求的商品进行入库操作。

2. 验收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给采购部门,供采购部门核实订单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处理。

3. 物流部门应当及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第六章验收记录1. 物流部门对各类商品的验收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商品名称、供应商名称、数量、验收人员等信息。

2. 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两年以上,以备日后查阅和核对。

第七章监督检查1. 公司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流部门的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验收工作符合规定和要求。

en 485-2016 标准

en 485-2016 标准

en 485-2016 标准
“en 485-2016 标准”指的是英国标准学会制定的一个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的检验和交货技术条件。

这个标准涉及到产品的质量、性能、检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于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的生产和销售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EN 485-2016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的检验和交货技术条件,包括产品的尺寸、外观、重量、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这个标准适用于制造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的产品,对于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生产提供了依据和规范。

总结来说,“en 485-2016 标准”是指英国标准学会制定的一个关于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和厚板材检验和交货技术条件的标准,对于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生产具有指导意义。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近期以来,组织的质量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留置存在不规范现象,部分施工项目甚至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试件缺乏代表性、真实性,导致无法对工程实体质量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为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提示:一、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行为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二、落实施工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养和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在工程现场设立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或配置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设备设施,其面积应能满足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数量上的需要;同时应配备满足试验需要的试验管理人员。

(二)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完成,取样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标准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标准养护室(设备)养护,并满足《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要求。

严禁由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或检测单位试验室代为养护混凝土试件。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1)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应对应混凝土试件编号详细记录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浇筑部位、养护方式、留置组数、取样日期、送检日期、委托编号、试验结果等信息。

(2)混凝土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漏号、重号;试件标识至少应包括试件编号。

(3)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要求,超过规范要求时,超出的试件也应按本提示要求进行见证、编号、养护和送检,试验结果应参与混凝土强度评定。

成品交货管理制度

成品交货管理制度

成品交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成品交货管理行为,加强交货过程的控制和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成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成品的交货管理过程,包括对成品的包装、装运、运输、交接、验收和记录等环节。

第三条所有涉及成品交货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交货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成品质量的稳定。

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公司实际运作并不断提升成品交货管理水平。

第二章成品包装管理第五条对于成品包装,必须按照公司的包装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包装的牢固、美观和符合运输要求。

第六条包装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

第七条包装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严禁任意更改包装方式或使用不合格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后的成品必须进行验收,确保包装完好,标识清晰,符合交货标准。

第三章成品装运管理第九条装运计划必须提前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装运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装运过程中必须采用合适的装卸设备和操作工具,确保成品在装运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装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超载、超速和乱堆放等行为。

第十二条装运完成后立即填写装运记录,并进行装运清点,确保装运数量和单据一致。

第四章成品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成品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第十五条运输途中如发现成品损坏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按照公司的应急处置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成品运抵目的地后必须立即进行卸货,并按照交货清单核对数量和品质。

第五章成品交接验收管理第十七条成品交接必须由双方经过确认后进行,交接清单和单据必须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成品接收人员必须仔细检查成品的包装和品质,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成品接收后必须立即进行入库或投放指定区域,并对成品进行登记和标识。

交付及验收标准

交付及验收标准

交付及验收标准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鉴于甲、乙双方在项目交付及验收标准上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并约定如下:第一条交付内容和标准1.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交付的内容包括:(1)详细说明交付物/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2)交付物/产品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使用范围;(3)交付物/产品所依据的相关标准、法规和技术规范;(4)其他商定的交付内容。

1.2 甲方确保交付物/产品符合下述要求:(1)交付物/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2)交付物/产品的性能和功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3)交付物/产品的外观无明显瑕疵;(4)交付物/产品配备必要的使用说明、保养手册和保修标准;(5)其他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3 甲方应在交付之前向乙方提供充分的交付准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手册等。

第二条验收程序和标准2.1 乙方应在收到交付物/产品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2.2 验收程序包括:(1)乙方检查交付物/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2)乙方对交付物/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功能验证等;(3)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3 验收合格的标准:(1)交付物/产品的数量、规格和型号与合同约定一致;(2)交付物/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3)交付物/产品的外观没有明显瑕疵,能正常使用;(4)交付物/产品的性能和功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5)其他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2.4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交付物/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甲方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三条保修条款3.1 甲方在交付物/产品交付之日起,提供合理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若交付物/产品存在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甲方将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

来料检验控制规定

来料检验控制规定

致远来料检验控制规定1 目的对供应商提供的物料进行检验,保证物料符合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供应商提供的所有物料。

3 职责3.1 仓库负责物料的接收、报检、保管工作。

3.2 采购科负责将不合格物料情况通报给供应商,并按规定办理处理手续。

3.3 品保部质检科负责物料的检验及相关数据的搜集。

3.4 技术部门负责重大质量事故或争议质量事故的审核及判定。

4 作业程序4.1 收料4.1.1 供应商交货时,必须随货提交相关产品尺寸检验报告、必要时必须提供表面处理报告及材质报告。

如不能随货提供,可通过传真和邮件方式将报告发至相关采购人员处,否则仓库可以拒收该物料。

4.1.2 供应商在质量整改期内,未完成《8D报告》之前,仓库可以拒收该供应商所有物料,特殊情况需总经理准可,方可收料。

4.1.3 产品表面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可做拒收处理,如油污、漏工序、无送货单、产品标识、零件摆放不整齐等。

4.1.4 仓管员确认物料状态后,将物料放入待检区,应及时以报检单形式通知质检科进行检验,并知会该物料采购员。

4.2检验4.2.1 质检科接到报检单后,应及时按物料检验标准进行来料检验工作,并记录相关数据,4.2.2 质检员检验时发现物料未达到我公司要求时,可做拒检验处理,(如零件上未刻钢印、尺寸检验报告有作假成分,零件碰伤严重等),并及时上报质检科长,并知会物料采购员。

4.2.3 对检验合格的物料,检验员及时出具“合格品”标签,并通知仓管理员逐一点收。

4.2.4 对检验不合格的物料,检验员及时出具“不合格品”标签和隔离,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4.2.5 对于已办理特采手续的不合格物料,质检员应及时把“不合格品”标签改换成“特采品”标签,并通知仓管员点收。

4.2.6质检科对因检验能力有限而无法检验的物料,可通知采购部门要求供应商随货附上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检科参照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来料进行验证。

4.3不合品处理4.3.1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有:退货、特采、挑选、报废、返工。

交货与验收标准

交货与验收标准

交货与验收标准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协商,就货物的交货与验收标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交货时间及地点1.1 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1.2 如乙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应提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可协商调整交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2.1 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2.2 货物的质量应符合甲方提供的规格要求,符合相关验收标准。

2.3 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修补。

2.4 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更换或修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运输及包装要求3.1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交货地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3.2 乙方应妥善包装货物,确保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如因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验收标准4.1 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方式可以是抽样检查、全检或其他方式。

4.2 验收标准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规格进行相应的确定。

4.3 如货物被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修补或更换,直至达到甲方的要求为止。

第五条结算方式5.1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货款给乙方,支付方式为(详细支付方式)。

5.2 如甲方发现货物存在问题,有权扣留相应金额或要求乙方进行减免等合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得对方遭受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减轻损失。

6.3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解释和生效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约定交付完货物的时间。

货物质量检验和验收规定

货物质量检验和验收规定

货物质量检验和验收规定合同书甲方:(买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卖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货物,为确保货物质量,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货物质量检验标准和程序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验,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货物的检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尺寸、颜色、功能、包装等方面。

3. 检验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甲方通知乙方提供货物样品进行检验,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样品。

甲方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一定时间内向乙方发出检验报告。

4. 如果货物未能通过检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制造或提供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货物验收标准和程序1.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验收。

2. 货物的验收标准应符合质量标准,并按照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进行。

3. 验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进行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功能检验等。

4. 如果货物通过验收并符合要求,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确认验收完成。

5. 如果货物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修复、替换或退还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1. 如果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2. 甲方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要求。

3.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甲方提供解决方案。

4. 对于乙方承认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替换、退货退款等。

5. 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四、其他约定事项1. 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履行,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需求。

2.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标准规范关于交货检验等的规定

标准规范关于交货检验等的规定

国家建设行政法规及标准规范关于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的留置、养护及试验和结构实体检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摘录):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第10.1.2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第10.1.5条: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第10.3.1条: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第10.3.2条: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第10.3.3条: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第10.3.4条: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EN10204-2004_中文版

EN10204-2004_中文版
—5—
生产厂声明其供应的产品符合合同的要求(不包括试验结果)的文件。 3.2 试验报告“2.2”(Test report “type 2.2)
生产厂声明其供应的产品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文件,且文件中提供基于非规定检验的试 验结果。
4 基于规定检验的检验文件 4.1 检验证明书 3.1(Inspection certificate 3.1”type 3.1”)
由生产厂进行供货的并且其向需方供货前不对产品进一步加工或加工后不改变需方合 同和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性能的组织。 2.5 产品规范 product specification
对合同中的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详细叙述,例如,法规、标准或其他规范。
3 基于非规定检验的检验文件 3.1 符合合同的声明“2.1”(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with the order “type 2.1”)
交在原始产品或其收到的产品上获得的试验结果的检验证明书 3.2。 5 检验文件的批准和递交
检验文件应由负责人(名称和职位)批准。 检验文件应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进行保存和递交。 6 由中间商递交的检验文件 中间商应只提供未作修改的由生产厂提供的原始检验文件或其副本。检验文件应包括 适当的产品标志方法以保证产品和检验文件之间的可追溯性。 当满足如下情况时,允许提供原始检验文件的副本: —执行了可追溯性步骤; —有原始检验文件。 在制作检验文件的副本时,允许采用实际交货数量替换原始检验文件中的数量信息。
4.2 检验证明书 3.2(Inspection certificate 3.2”type 3.2”) 生产厂授权的独立于生产厂的检验代表以及由需方授权的检验代表或官方条例指派的
—2—
EN 10204:2004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从优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运输、交货检验等几个环节进行。

作为质量控制的依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发货单和配料通知单、交货检验记录、汇总表和标准养护记录等资料收集齐全并整理完善。

规范规定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坍落度、舍气量以交货检验为准,所以交货检验就成为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交货检验的试样、试件的取样频率、取样数量和部位都必须符合规范规定。

2、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3、留置的混凝土试件经混凝土企业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和见证人确认按要求做好标记(反应工程名称、强度等级、制作日期、代表部位、分类及见证签名)。

4、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技术资格。

5、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施工现场采取。

6、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7、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8、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倍,且不宜少于 m3。

9、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应检验其含气量,特制品除应检验以上项目外,还应按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10、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保证每100 m3不少于1次,且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2次。

11、坍落度和含气量的第一次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结果符合要求时,仍为合格,并以最后一次的数据填入记录表格中。

监理(建设)单位的签名确认人应是该工程的见证人员。

12、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a)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 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m3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货物检查和验收

货物检查和验收

货物检查和验收合同书甲方:(货物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乙方:(货物购买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一、任务目的1.1 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货物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交付的货物符合乙方的要求和规定。

二、货物检查和验收标准2.1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进行检查和验收。

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应符合乙方提出的要求,并应与订单或合同内容一致。

2.2 如发现货物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证据。

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货物、修理或退款。

三、货物检查和验收程序3.1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第一时间进行外观检查和数量核对,并在验收之前及时通知甲方。

3.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检查和通知要求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调整。

3.3 如甲方未能按时配合乙方进行检查和调整,则视为乙方的检查和通知请求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

四、货物交付与验收时间4.1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货物送达乙方,并提前与乙方确认交货细节。

4.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安排接收货物,并在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检查和验收。

4.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或验收时间延迟,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五、责任限制5.1 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履行期间的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交货延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双方协商解决办法。

5.2 乙方应确保收货地点的安全和卫生条件,以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和质量。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

七、其他事项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合同。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

甲方:(盖章)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

钢筋送检一般规范

钢筋送检一般规范

建筑材料取样及制样常识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一)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

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

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房建项目常用材料送检、检测规定

房建项目常用材料送检、检测规定

立方体抗压强 度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按照同意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 强度等级、安
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 定性、水泥凝
过 200 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 吨为一 结时间等等
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检测
PH 值,氯化 物,铜、锰、 镉、铅汞,臭 和味,肉眼可 见物,溶解性 总固体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总站文件(2012-7 -9)《重庆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 一步规范建筑安装工 程材料抽样复检和系 统检测的通知》
导热系数、密

屋面保温材料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 度、抗压强度
抽 4 卷;100~499 卷,抽 3 卷;100 卷, 理性能检验。
抽 2 卷;
大于 1000 卷,抽 5 卷;500~1000 卷, 外观质量和物
抽 4 卷;100~499 卷,抽 3 卷;100 卷, 理性能检验。
抽 2 卷;
大于 1000 卷,抽 5 卷;500~1000 卷, 外观质量和物
重点检查颗粒 级配,、含泥 量、有害物质 等等
《普通砼用沙、石质量 及检验方法标准》 (GJG52-2006);《建 筑用卵石碎石》 (GB/T14685-2001) 《普通砼用沙、石质量 及检验方法标准》 (GJG52-2006):《建 筑用砂》 (GB/T14684-2001)
重庆康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拉伸试验、弯
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 曲(冷弯)、
钢材(型钢、板材、
碳素结构钢 GB∕

合同中的货物交付和验收标准

合同中的货物交付和验收标准

合同中的货物交付和验收标准
在合同中关于货物交付和验收标准通常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卖方应该
如何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以及买方应该如何进行验收。

这些条款能够帮助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和误解。

首先,在合同中关于货物交付的标准通常会明确指定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具体来说,交付时间是指卖方应该在何时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交付地点则是指交付的地点应该在何处。

交付方式则是指卖方应该如何将货物送达给买方,可能包括快递、物流等方式。

另外,合同中也会规定货物的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通常包括外观、数量、质量
等方面的要求。

外观验收是指买方应该检查货物的外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例如是否有破损、脏污等情况。

数量验收是指买方应该核对货物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数量。

质量验收则是指买方应该检查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例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在进行验收时,买方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卖方反馈
验收结果。

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中的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交付符合标准的货物,或者协商处理其他方式。

总的来说,在合同中关于货物交付和验收标准的条款能够帮助双方明确交易的
过程和责任,保障双方的权益。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这些条款,确保双方都能够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避免出现纠纷和误解。

交货现场管理制度

交货现场管理制度

交货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交货现场管理水平,保障交货现场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交货现场管理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物流人员等。

三、管理责任1. 交货现场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应对交货现场的安全、规范性进行全面管理和调度。

2. 项目经理应当对交货现场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3. 项目经理应当对交货现场管理进行记录,包括每日巡查记录、问题整改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4. 项目经理应当制定合理的交货计划,确保每批货物能够按时安全交付。

四、安全管理1. 交货现场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确保人员能够清晰地识别危险地点。

2. 所有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 交货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4. 交货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危险源分析与评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

五、环境管理1. 交货现场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2. 交货现场应当合理利用空间,做到有序摆放货物,并按规定分类堆放。

3. 严禁在交货现场倾倒垃圾,确保交货现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六、物流管理1. 物流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配送,确保货物按时到达交货现场。

2. 物流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确保货车运输安全。

3. 物流人员应当定期对货车设备和货物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到达目的地。

七、文明施工1. 所有参与交货现场管理的人员应当树立文明施工的理念,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乱扔垃圾、随意涂写等不文明行为。

2. 所有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公共环境的保护工作,保持交货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3. 所有人员应当注意保护交货现场的植被和设施设备,杜绝对公共财物的损坏行为。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停工整顿、责令改正、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钢筋送检一般规范

钢筋送检一般规范

建筑材料取样及制样常识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一)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

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

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装车交货管理制度

装车交货管理制度

装车交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装车交货管理,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货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装车管理1. 货物准备(1)装车前,查看货物清单,确认货物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核实与订单是否一致。

(2)货物准备包括货物的分类、安全包装、防潮防护等,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3)对特殊货物(易碎品、易腐品等)需特别加强保护,确保货物安全。

2. 货车准备(1)检查货车的状态,包括车辆外观、轮胎、车灯、制动系统、车厢等,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2)检查货车承载能力,确保货物的重量不超过承载能力。

(3)为货物准备合适的装卸设备,如叉车、吊车等,以便装卸货物。

3. 装车流程(1)按照货物清单的要求,将货物逐一装载到货车上。

(2)注意货物的摆放顺序和稳固性,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动或损坏。

(3)在货物装车完成后,再次核实货物清单,确认货物的数量、种类与订单一致。

三、交货管理1. 货车出发前(1)司机应在出发前进行最后的车辆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2)司机应对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进行规划,确保行车安全和准时到达目的地。

2. 货车到达目的地(1)货车到达目的地后,司机应与收货人进行联系,确认收货地址和交货时间。

(2)货车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并进行卸货,确保货物的安全交付。

3. 收货验货(1)收货人应按照货物清单与司机对比货物数量和种类,并进行验收。

(2)若货物有破损、丢失等情况,应立即与运输公司联系,认真记录下货物状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四、异常处理1. 货物异常(1)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异常情况,司机应及时通知运输公司,并协助处理异常情况。

(2)运输公司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协商处理方案,并保障客户的利益。

2. 车辆异常(1)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事故等异常情况,司机应及时通知运输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货车和货物的安全。

(2)运输公司应及时派遣人员前往处理,协助解决异常情况,并通知客户货物运输情况。

房屋交付检验规定

房屋交付检验规定

房屋交付检验规定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住所/地址:[甲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住所/地址:[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房屋交付检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一条交付日期甲乙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为:[交付日期],即本合同签订后的[交付日期]个工作日内。

第二条检查标准1. 交付前,乙方应按照国家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房屋建设,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建筑质量合格、功能按照合同约定实现。

2. 甲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全面检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装修、设备设施等方面。

3. 对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或修复。

第三条检验方法1. 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参与房屋交付检验,并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完成检验过程。

2. 房屋交付检验应由甲乙双方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甲乙双方应就专业人员的资质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条检验结果1. 若检验结果证明房屋符合国家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交付,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

2. 若检验结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修复,并在整改或修复完成后重新进行检验。

3. 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修复的义务,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并承担其他有关费用。

4. 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或修复,并通过重新检验,甲方应确认交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规定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应提交相关争议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条附则1. 本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与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书面补充协议。

3. 本规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陈涌工业区厂房改造项目之一工程
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国家建设行政法规及标准规范关于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的留置、养护及试验和结构实体检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以下商品混凝土交货检
验制度:
第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本月奖金扣除。

一、《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
第1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第2条: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第3条: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
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第4条: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第5条: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第6条: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第7条: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应按GB50204规定执行。

第8条: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第9条: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

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第1条:承担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第2条: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第3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和试验计划,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
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计划。

第4条:施工中为各种检验目的所制作的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件均应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
2、混凝土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数量、养护条件、试验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的规定;混凝土试件的制作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等的有关规定。

第5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

第6条: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

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第6.6.15条:在混凝土浇筑同时,应制作供结构或构件出池、拆模、吊装、张拉、放张和强度合格评定用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抗冻、抗渗或其它性能试验用的试件。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第1条: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第2条:(强制性条文)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条: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4条: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 …
第5条: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6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
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第7条: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第8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五、《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第1条:混凝土的取样,宜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

第2条: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第3条: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
于一次;
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100m3时其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第4.1.4条: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

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