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的措施
近期以来,组织的质量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留置存在不规范现象,部分施工项目甚至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试件缺乏代表性、真实性,导致无法对工程实体质量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为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提示:
一、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行为
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二、落实施工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取样、制作、标识、标养和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在工程现场设立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或配置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的设备设施,其面积应能满足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数量上的需要;同时应配备满足试验需要的试验管理人员。
(二)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完成,取样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标准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标准养护室(设备)养护,并满足《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要求。严禁由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或检测单位试验室代为养护混凝土试件。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和试件唯一性标识制度。
(1)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应对应混凝土试件编号详细记录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浇筑部位、养护方式、留置组数、取样日期、送检日期、委托编号、试验结果等信息。
(2)混凝土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漏号、重号;试件标识至少应包括试件编号。
(3)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要求,超过规范要求时,超出的试件也应按本提示要求进行见证、编号、养护和送检,试验结果应参与混凝土强度评定。严禁出现无标识、标识无唯一性混凝土试件。
(四)监理单位应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以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和送检进行监管,确保送检
试件的真实性、代表性。并填写见证记录、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见证人员必须取得检测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