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寿险条款解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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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按下述方式重新确定: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条款详解

保险条款详解

保险条款详解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旨在为个人或企业提供财产和责任的保障。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了解和明确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定义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的范围和限制。

本文将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保险合同明确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2. 保险的对象和范围:保险合同详细说明了保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同时也对保险的范围进行界定,规定了保险责任的限制和免除条款。

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金额,即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享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费率根据保险产品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而定。

4. 保险期限和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期限,即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

同时也明确了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到期等。

二、保险条款的分类根据保险的对象和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财产保险条款:财产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产品,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这类条款会明确保险的范围和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免赔额和赔偿方式等。

2. 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人身保障的保险产品,如寿险、医疗保险等。

这类条款会详细说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死亡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3. 责任保险条款:责任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赔偿第三方责任的保险产品,如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这类条款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损害的赔偿义务。

三、保险条款的要点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以下是几个保险条款的要点:1.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在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时的责任和赔偿规定。

保险解读和条款解释

保险解读和条款解释

保险解读和条款解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能够为个人和组织提供重要的经济保障。

然而,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经常令人感到困惑,需要仔细解读和解释。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险的各种类型和相关条款,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提供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包括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

财产保险则是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包括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商业财产保险等。

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通常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内容:首先是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要明确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是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

保险费用是被保险人为购买保险产品而支付的费用,保险金额则是保险公司在发生被保险事件后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

第三是保险责任免除和保险金豁免。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或者豁免被保险人继续支付保险费用的规定。

被保险人需要了解这些情况,避免因为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保险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有多种理解,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需要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解释原则进行解决。

通常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保险是重要的经济保障工具,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规避风险。

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等关键内容,避免因为条款理解不清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保险精算2人寿保险的精算现值分析

保险精算2人寿保险的精算现值分析

Z Z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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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Z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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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Z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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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x:n|

A1 x:n|
延期m年的n年期两全保险
定义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投保m年后的n年期内发生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即刻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 险人再生存至n年期满,保险人在第n年末支付保险金 的保险。
假定(x)投保延期m年的n年期两全保险,保额1元。
Z
b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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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其他
表示其趸缴纯保费。
E(Z)
死亡年末给付趸缴纯保费公式归纳
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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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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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非整数年龄的生命分布假设
年龄内死亡均匀分布假设(UDD假设)
令:S(x t) (1 t)s(x) ts(x 1) 0 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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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 s(x t) s(x)
s(x) [(1 t)s(x) ts(x 1)] s(x) s(x 1) t
同理,
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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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全保险有
A A 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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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版)条款(第二页)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 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由生存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条件,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条款: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的保险保障金额,保险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缴费条款:缴费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缴费的方式和频率。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的时间要求。

3.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该条款规定了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或疾病需要获得赔偿的条件和金额。

4. 免赔额和免赔期条款: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金额。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要求。

5. 保险金给付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和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的赔偿程序和支付要求。

6.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程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程序,以及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

7.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当双方产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8. 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是指在主险保险合同基础上,额外提供的附加保险保障。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

以上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平安稳赢一生两全保险(万能型,Ⅱ)条款

平安稳赢一生两全保险(万能型,Ⅱ)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投资连结保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聚富年年.............,对.“.平安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2)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6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您有部分领取现金价值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4.4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两全保险保险条款

两全保险保险条款

两全保险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投保范围
1. 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三、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期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则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期满保险金。

四、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或约定缴费期满之日止。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受益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2.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期满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等行为;
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核事故;
4.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5. 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福寿两全保险条款

福寿两全保险条款

福寿两全保险条款福寿两全保险是指一种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时,均会获得保险金的终身保险。

它不仅覆盖了人寿保险的风险,还覆盖了储蓄的功能,可为您的家人和自己提供全面的保障。

在此文档中,我们将介绍福寿两全保险的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福寿两全保险条款1.保险期限福寿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30年或100年。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期限,在保险期限内,您每年需交付规定的保险费。

2.保险金额福寿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不是固定的,在保险期限内,您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的高低。

保险金额越高,您每年需要缴纳的保险费就会越多。

3.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那么保险公司将会给予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一笔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通常是保险金额的两倍或更多。

4.存活保险金在保险期限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健在,保险公司将会给予被保险人存活保险金。

存活保险金通常是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比如说50%或60%。

5.红利分配福寿两全保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参与分红型福寿两全保险,一种是无红利型福寿两全保险。

参与分红型福寿两全保险会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向被保险人分配红利,无红利型福寿两全保险则不会。

二、福寿两全保险的注意事项1.需要考虑未来的生活水平选择保险金额时,需要考虑未来的生活水平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教育费用等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选择的保险金额能够适应未来的生活需求。

2.多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福寿两全保险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福寿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和红利等方面可能不同,您可以通过对比不同的保险公司,选择最适合您的保险计划。

3.不要滥用保险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不是投资工具。

福寿两全保险提供的是风险保障和储蓄功能,不应该被用于滥竽充数的投资。

4.不要选择过于短的保险期限福寿两全保险通常有30年或100年的保险期限,您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安排选择保险期限。

不过,过于短的保险期限可能会增加保险费用,不利于长期的保障计划。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1、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4、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

在人寿保险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赖规定,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

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a,退保金b,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c,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7、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生效2年后,如果投保人逾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8、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标准寿险合同条款

标准寿险合同条款

我们刚了解到王 女士有心脏病, 可在合同里她没
如实告知。
不否定条款
(一)条款内容 不否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 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
1、投保人停缴保费; 2、被保险人年龄误告; 3、永久完全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给付 4、意外死亡加倍给付
投保抵押贷款。
唉!想买 车没钱怎
理 人
么办?
保单贷款条款
(一)条款内容 如果是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缴满一定时
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保险 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 上的现金价值。如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 数额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共同遇 难
共同灾难条款
(一)条款产生的原因: 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死于共同的 意外事故。
条款产生原因:为了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作为共同 灾难发生时,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依据。
(二)条款内容:
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 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是同时死亡,都 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归第二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的三种处置方式的共同点: ①以保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为前提; ②必须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③以当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仅限于 后两种方式); ④变更或退保时,如有保单贷款或自动垫缴保费贷 款,均需扣除贷款本利。
二年以后……
保险人发现了女士没有如实告 知
但已经超过生效 日2年了,根据不 否定条款,我们 不能解除合同。

人寿保险讲义(第二章)

人寿保险讲义(第二章)
一是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是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 三是对年龄较高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四)定期寿险的种类 普通定期死亡保险 特殊定期死亡保险 平准式定期死亡保险 递减式定期死亡保险 递增式定期死亡保险 更新式定期死亡保险 变更式定期死亡保险 (五)定期死亡保险的功用及局限 1. 功用 定期死亡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以最低的保费成本,提供某一特定期间的保险保障。定期死亡保险的 用途较适用于: 年纪较轻的被保险人:处于孕育期的学生;处于建设期,刚进入社会或刚结婚的年轻人 收入有限但生计责任较重大的被保险人:正在建设期或成熟期的收入较不宽裕、但照顾家庭及子 女的责任较重的被保险人。 暂时需要有死亡保障的被保险人:正在偿还贷款或债务的被保险人;因为失业或其他原因,缴付 保费能力暂时发生困难的被保险人。 2. 局限 当投保人对保险保障的需 求超过特定期间而又需要保障时,可能因其变为不可保体而永远丧失 保险保障;也可能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大,费率过高而交付不起高昂的保费被排除在保险保障 之外。 定期寿险大多不具备储蓄因素,投保人不能获得保险与储蓄的双重好处,这对偏重储蓄的人是一 个限制。
又称定期寿险,在一特定期间提供死亡保障的人寿保险。即意味着在这一期间的任何一天死亡,将给 付保险金于受益人。 (二)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的表示
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保期至 65 岁、75 岁等 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 1 年期,5 年期,15 年期和 20 年期。 (三)定期寿险的特点 短期寿险类似财产保险,只有保障性,无储蓄性。通常没有现金价值,不具储蓄因素。 越接近晚年,死亡概率增长的速度越快,从而保费的快速增长。 由于逆选择风险较其他寿险产品高,所以绝对保费低廉,但相对费率较高。 防止逆选择的方法:

安邦盛世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课件

安邦盛世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课件

出生28日-60周岁 一次性缴费 5年 每份1000元(5份起保) 1126-1124元
4、利益投保,投保100份,共交费10万元,保险期间为
5年,可享受如下利益: 5年满期:112600元满期保险金+预期累积红利高档13779元为126379元
同时享受以下保障:
异议
• 客户:如果我中间急需要用钱怎么办?退保是不是就会有损失了? • 业务经理:我们的这款产品有保单借款功能,在您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给您提供 短期周转的资金,如果您在银行存定期的话,拿出钱来定期的利息就全损失了, 而我们提供的短期周转是对您的满期收益没有任何的影响的,您的钱周转结束后 本息再还回来就是了,而且借款期间您的各项保障全部都不会受到影响。
身故赔付112600元+已累计红利; 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赔付337800元(最高为保费+200万)
+已累计红利;
提示:以上演示均建立在之前投资收益水平基础上,仅供参考,不代表之后收益水平;
5、三部曲产品推介
产品
• 先生您好!安邦黄金鼎5号两全保险5年期产品,稳健理财、提供保障,保底收益2.52%,另外 提供高额的保障,我给您详细介绍一下好吗? • 详细产品介绍话术
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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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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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寿保险介绍PPT

2-人寿保险介绍PPT
金额也相应降低。
10
减额定期保险图示
11
家庭收入保险
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 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
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10, 15,20年)末。 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 必要的收入。
12
递增定期寿险
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 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COLA( “可乐”保单) 可以抵消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
17
可转换条款 -评价
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含 有可转换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 转换的保单。
18
条款示例
某公司定期保险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 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 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 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 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
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
—分类
连续缴费终身寿险(普通寿险 Ordinary Life)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Limited-Pay) 限定缴费期限(期限多种选择,如5年、10年、
20年等;或限定最高缴费年龄) 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
13
定期寿险
—特有条款
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
14
可续保条款 -含义与限制
含义: 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
事先确定费率上限。 限制: 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 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并关注注释内容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红利分配 (4)第六条责任免除 (4)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九条宽限期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条受益人 (5)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6)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6)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6)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7)第十五条司法鉴定 (7)第十六条失踪处理 (7)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七条保单贷款 (7)第十八条减额交清保险 (8)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第二十条效力恢复 (8)第二十一条犹豫期 (8)第二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8)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第二十四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9)第二十六条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9)第二十七条年龄错误 (9)第二十八条性别错误 (9)第二十九条未还款项 (10)第三十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第三十二条争议处理 (10)第三十三条全残定义 (11)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人寿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合同案例分析引言:保险是一种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合同,以转移风险、获得经济保障的方式。

人寿保险是其中一种主要类型,旨在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提供财务支持,以应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丧生或长期疾病等情况。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个人寿保险合同案例,了解人寿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条款。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位30岁的年轻人,他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希望为自己和他的家庭提供一份保险保障。

经过比较,小明决定购买一份30年期的人寿保险合同,保额为100万元。

合同条款分析:1. 保险金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这意味着如果小明在保险期限内去世,他的家人将获得100万元的赔偿,用于支付家庭开支、子女教育、债务偿还等方面。

2. 保险期限:本案例中的人寿保险合同为30年期。

这意味着小明在保险期限内保持正常缴纳保费的情况下,无论何时去世,保险公司都将支付100万元的赔偿。

3. 保险费用:作为被保险人,小明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用。

一般来说,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每年需要支付2000元的保险费用。

4. 保险受益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疾病导致身体丧失能力时,享受保险赔偿金的人。

小明在购买保险时选择了他的妻子作为主要受益人,并将他的父母作为替代受益人。

5. 解除合同:人寿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例如被保险人欺诈、恶意隐瞒疾病史等。

但在此案例中,只有在小明不再缴纳保险费用时,保险合同才会解除。

案例分析及结论:在本案例中,小明购买了一份30年期的人寿保险合同,为他的家人提供了长期的经济保障。

通过支付每年2000元的保险费用,小明可以确保无论何时去世,他的家人都能够获得100万元的保险赔偿。

此案例突出了人寿保险合同的几个重要要素,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受益人以及解除合同等。

这些要素对购买人寿保险的个人来说至关重要,需要仔细考虑和选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理解与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具体针对保险法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解释,以便于理解和适用。

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内容如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法行为进行赔偿的,有权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追偿。

该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后具有向其追偿权利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赔偿服务时,如果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该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后的追偿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但如果发现他们存在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其次,该条并没有具体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违法行为通常包括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保险金等行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与保险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必须拥有合法的理赔资格。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保险公司追偿的方式和时限。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追偿,包括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追偿通知函、提起民事诉讼等。

同时,在适用该条款时需要注意追偿的时限,即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追偿时效和法定追偿时效。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追偿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经济能力和合理性。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力返还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能将其逼迫到无法承受的境地。

综上所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旨在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使保险公司在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违法行为时能够行使追偿权利。

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充分考虑追偿的方式、时限以及被追偿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概要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概要

批注
2.犹豫期
也称冷静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 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 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 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一般为 签收合同次日起的10日内,由于地区规定不同 ,有些是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计算。(有 些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不收取工本费)
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
改为缴清 保险单
申请退保
改为展期 保险单
作为续期 保费进行 垫缴
9.保单贷款条款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以保单作为抵押 物,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一定金额的贷款 ,到期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行为。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用保单进行贷款抵押后 ,该保单的所有保障不变,如果投保人在保 障期内出险,仍将按合同约定获得赔偿,但 赔款首先将用于清还借款。
保单的转让
绝对转让
相对转让
保单的质押转让有如下特征
临时性的暂时转 让
质押债权人是生存 和身故受益人
转让条件等是通 过批单或背书记 录
以他人为被保 险人且有死亡 保障时,必须 由保险人同意
不得影响不可撤 销受益人的利益
10保单质押转让
寿险保单质押有两种途径:一是投保人把保 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 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 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 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 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于借款人,当借款人 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 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程娜娜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向蓝田县检察院 申诉。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马增贤与保险公司所 签订的第三者强制险合同上有一项特别约定:“保 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 版)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本来就是2008年2月签 订的,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检察官进一步审 查发现,“2008版”指的是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1 月11日公布的,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的新 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即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2000元。由于马增贤当初填写的是旧合 同文本,所以保险业务员写下了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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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
非传统保险
创 新 型 产 品
年金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 定期死亡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 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特点:
– – – – 期限一定 不退还保费 保费比较低廉 易增加逆选择和诱发道德风险,因而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与此并 存
举例:平安幸福A 定期寿险
适用人群: 有保险需求,收入低人群。
常见条款(3/7)
• 自杀条款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 战争除外条款 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常见条款(4/7)
•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 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常见条款(5/7)
备注:1、426使用日本生命表,但定价利率为6.5%,已无从考证其定价假设; 2、418百龄养老于1995.4更名为递增养老; 3、414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于1995.4更名为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可推断748名称有误。 主要为分红产品、重疾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 日本生命表
常见条款(1/7)
• 合同构成条款:规定了有关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之间协议 的所有文件.
• 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 险人生存期间,保单有效期满两年后,保险人不 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常见条款(2/7)
• 年龄误报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人将依据 投保人所缴保费在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所能购买的保额进行 给付。
2.5%
2% or 2.5%
开始销售万能 重新销售投连 颁布(2000-2003)生命表
条款的作用
• 核保的参考
• 理赔的依据 • 司法判定的依据
• 服务的承诺

保险条款的分类
保险条款的分类
人寿保险
人 身 保 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保险条款的分类-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
传 统 寿 险
终身寿险
分红保险
福临门 长乐 康乐 育英才
→ 726 729 → 727 → 725 728
福临门 永福 康乐 育英才 万家福
737 → 734
731 长青(A) 732 长青(B) 742 祥福(A) 743 祥福(B) 744 幸福(A)
7.5%
6.5% 5.0%
利差返还型
745 幸福(B) 746 子女教育A 747 子女教育B 标 准 化 改 造
• 不丧失价值条款 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常见条款(6/7)
• 宽限期条款 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
• 复效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可以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常见条款(7/7)
• 保单转让条款 仅仅是一般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
公司个险产品发展一览
第一阶段 94~95年 404 长寿 → 第二阶段 96~97年 701 702 H01 704 426 705 427 长寿 第三阶段 97.12~98.8 → 706 长寿 第四阶段 98.8~99.6 716 如意女性 717 718 720 721 永利 康泰 全福 福寿 第五阶段 99.6~ 730 → 741 → 738 → 733 → 740 育英年金 永利 康泰 全福 福寿 附加万寿 附加定期 附加重疾 附加防癌 永福 760 761 763 → 772 777 768 769 770 771 常青树 → 康乃馨 世纪同祥 附加防癌 鸿鑫 世纪星光 附加高中 附加大学 开心果 外币少儿保险 通 俗 化 改 造 764 康盛 795 765 康顺 → 766 附加男性 796 767 附加女性 791 康瑞 附加定期 钟爱一生 888 → 751 752 756 第六阶段 99.10~2004.5 投连 鸿利 鸿盛 鸿祥 第七阶段 2004.5~2006.7 892 智富万能 → → 783 → → 785 → 778 鸿祥2003 → 787 → → 781 898 鸿利04 鸿盛04 鸿祥04 聚宝盆 银保万能 886 881 815 878 879 第八阶段 2006.7~目前 聚富投连 少儿投连 少儿万能 赢定金生 附加赢定万能 414 少儿终身 → 416 重疾 → 少儿终身 → 707 少儿终身 重疾 → 708 重疾
两全保险
• 无论生死,均可得到给付: 如果保险期间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满仍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 • 所缴保费相对较高
举例:平安鸿利两全保险
兼保障与储蓄功能,是积累养老金和教育金的理想方式,适合未来若 干年需要大笔花费的人群。
年金保险
•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 存 • 特点:
418 递增养老 →
递增养老 → 709 递增养老 永乐 幸福 → 710 → 711 永乐 幸福
千禧红系列
722 附加万寿 → 739 723 附加定期 → 735 724 附加重疾 → 736
重 疾 定 义 标 准 化 改 造
428 429 H02 定价利率
福临门 长乐 康乐
→ 712 → 713 → 714 715
寿险条款解析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2008年10月
主要内容
Ⅰ Ⅱ Ⅲ
保险条款的类型及常见条款 保险条款的分类 条款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保险条款的类型及常见条款
内容
–保险条款的类型
–常见条款 –平安寿险条款历程
–条款的作用
保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款的类型
• 基本条款: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 特约条款
– 保证条款 – 附加条款
终身(死亡)保险
• 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死亡时保险 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特点:
– 无确定保险期限 – 几乎所有终身寿险保费计算都基于生命表所假设的100岁确定 – 保险费中含储蓄成分,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有现金价值
举例:平安鸿盛终身寿险
提供家庭财务保障,抵押债务,教育基金,退休基金。
—客户希望在投保一定期间之后,能获得一笔资金以应付期满后的需 求,例如作为养老费、教育基金。 —以储蓄为目的
举例: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
适用人群:父母为子女准备教育金、 没有或需要增加养老保障的人 群。
创新型人寿保险
• 分红保险 • 万能寿险 • 投资连结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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