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厂常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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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类事故的划分原则、分管范围、等级、损失的计算及事故的抢救、报告、调查、统计、记录等内容。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内各类事故的管理。
2.职责
2.1行政副总是事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由总经理全面负责。
2.2各部门各类事故管理由该部门的负责人全面负责。
2.3公司副总和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对各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负责。
2.4各类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2.4.1生产、质量、设备、自然等发生在生产部门的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2.4.2破坏事故、公司内外的交通事故由行政副总或总经理指定的人员负责。
2.4.3设计、开发质量事故由技术中心负责。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总则
3.1.1各类事故处理应认真贯彻“三不放过”(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
受到教育不放过、不拿出事故整改措施不放过)原则并严格控制。
3.1.2各类事故应根据安全生产对职责范围内事故的管理负责。
3.1.3处理应以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规律,落实防范措施,以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3.2事故分类
3.2.1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
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3.2.2生产设备修复费用达到一千元的为设备事故。
3.2.3产品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为质量事故。
3.2.4由于交通工具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3.2.5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3.2.6企业在册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
突然使人死亡,或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而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三个工作日及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3.2.7由于外界原因和客观上的一些条件,如气候、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事故为
自然事故。
3.2.8凡蓄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事故。
3.3事故等级
3.3.1造成模具或财产直接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3.3.2造成模具或财产直接损失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大事故。
3.3.3造成模具或财产直接损失达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3.3.4造成模具部分或部件及财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3.3.5伤亡事故按GB6441、GB6421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4事故抢救
3.4.1事故发现者应积极进行处理和抢救,并及时向公司领导、生产部报告,大事故以上应及
时向总经理、行政副总汇报。
3.4.2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应直接
指挥。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协助领导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抢救时应注意保护好现场,所有参加抢救的人员都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3.4.3对有害物料、气体大量外泄的事故要进行紧急救护和抢救,并对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3.5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5.1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
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3.5.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生产部经理和有关人员
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5.3对重大事故,由行政副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出
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5.4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又听劝阻者,虽未造成后果也应处理。
3.5.5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者,可报请总经理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及表彰。
3.6事故的报告和统计
3.6.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或直接上级报告。
3.6.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根据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在调查、处理后填写事故报告
报行政副总。报送的时间:一般事故不超二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三天。
3.6.3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要及时去医务部门检查诊断,经医生诊断确认后开据证明,按
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保险。
3.6.4各部门对事故报告必须认真严肃对待,及时上报。各级管理人员要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不得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否则除责成补报外,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如果在写报告中出现困难可要求总经办协助)。
3.6.5对于外界原因或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由事故所在部门按规定上报。
3.6.6各事故的综合统计由行政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分管的有关报表、报
告抄送行政副总。
4.报告和记录
各部门应建立事故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