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合集下载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怎么量刑-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怎么量刑-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怎么量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行为。

在实践中,有一些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向他人高息借款而导致他人的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也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

那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怎么量刑?小编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一、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怎么量刑?跟据司法解释5000元以上不满5万的认定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的认定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借钱不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有人已被判11年(附案例)

“借钱不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有人已被判11年(附案例)

“借钱不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有人已被判11年(附案例)【导读】:“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附:以案说法)小案例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

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

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院审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兴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小兵使用。

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

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49条规定

刑法第49条规定

刑法第49条规定刑法第49条规定,对恶意透支超过自己信用额度而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下面是对该条款的解析。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恶意透支超过自己信用额度而不还款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这个法条是对一种不良的经济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的措施,以保护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首先,该法条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必须具有恶意,即他明知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额度,而仍然故意透支,超过自己的信用额度。

这一点明确了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进行欺诈的主观意图,否则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该法条规定了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

恶意透支的罪责发生在行为人超过自己的信用额度并且长期或者多次不还款的情况下。

这意味着,一次偶尔的超支并不构成该罪,只有在长期或者多次透支并且连续不还款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行为。

第三,该法条要求透支超过信用额度的数额。

法条对透支数额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

透支数额的多少应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且须适度。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透支金额的大小、行为人的经济能力和行为对金融系统的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最后,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构成诈骗罪的其他要件,例如使用虚假的信息、欺骗他人的意图等。

如果恶意透支超出信用额度本身不具备其他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将不会因此被定罪。

总而言之,刑法第49条是对恶意透支超过自己信用额度而不还款的行为进行规定和惩罚的法律条款。

该法条明确了透支超出信用额度的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连续不还款并且透支金额适度等要求,并且要求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一法条的存在,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的经济利益。

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

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

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刑初字第36号(2010年9月13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终字第167号(2010年11月22日)。

【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晓霞,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晓霞因其经营的嘉兴市金水湾大酒楼为归还欠款利息等,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不抵债。

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晓霞虚构了在丽水投资矿产、温州投资连锁快餐、昆山投资超市、水电站事故赔偿、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新玲等23人的借款,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新玲等人损失6258150元。

案发后,邹晓霞到公安机关自首。

【审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晓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邹晓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晓霞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晓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令邹晓霞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晓霞不服,以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信贷诈骗罪立案标准

信贷诈骗罪立案标准

信贷诈骗罪立案标准信贷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虚假身份、虚假资料、虚构交易等方式,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在还款期限内无法按时还款,从而实现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得财物的罪行。

针对信贷诈骗罪,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构成信贷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利用虚假或者欺诈手段;二是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罪名和量刑标准的意见(二)》的规定,对信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一是数量较大。

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达到数十万元或以上,会被认为是较大数额;而数千万元或以上会被认为是巨额。

二是违法手段及其隐蔽性。

如果借款人采用的是虚假的身份信息,伪造的资料,虚构的交易等欺诈手段,或者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手段,则会被认为是违法手段;如果借款人的手法技巧高超,隐蔽性强,不容易被发现,则会被认为是隐蔽性大。

三是违法目的及其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借款人是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故意采用欺诈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大,则会被认定为行为人的违法目的及其社会危害程度高。

四是归案后拒不认罪,情节严重。

如果借款人在被批捕和起诉后,拒不认罪,并且有严重罪行,那么会被认为是情节严重。

总之,要立案起诉信贷诈骗罪,就必须具备以上条件的其中两项或更多,以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证实犯罪事实,予以定罪量刑。

在现实生活中,信贷诈骗罪屡禁不绝,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财富而不择手段。

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加强对该罪行的预防,也要通过加强司法打击,严格执行立案标准,使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惩罚。

借钱不还能否构成诈骗罪

借钱不还能否构成诈骗罪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借钱不还能否构成诈骗罪导读:认定借款行为是不是诈骗不是看最终能不能还款,而是看在借钱时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如果借钱时就说很单纯地希望借钱使用,那么即使最终还不上钱也不属于诈骗,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借钱不还能否构成诈骗罪认定借款行为是不是诈骗不是看最终能不能还款,而是看在借钱时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如果借钱时就说很单纯地希望借钱使用,那么即使最终还不上钱也不属于诈骗,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缺少有些借款行为是可以构成诈骗的,比较典型的有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就是借款人以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财产为目的,虚构借款项目,骗得贷款后据为己有拒不归还,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的了。

二、借钱不还超过诉讼时效,还可以去法院起诉吗?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

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

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所以说,债权人可以采取下面几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

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

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4、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

5、保留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等。

借款欺诈行为

借款欺诈行为

借款欺诈行为一、引言借款欺诈行为是指以虚假或欺骗手段向他人借款,并故意拖欠还款、逃避偿还责任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不仅损害了被欺骗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

本文将从借款欺诈行为的原因、特征、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原因分析借款欺诈行为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1. 经济压力:借款欺诈者通常是因为经济困难或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无法按时偿还已借款项,从而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借款,以应对当前的经济问题。

2. 过度消费:一些人借款欺诈是为了满足奢侈消费的需求,他们没有合理的借款用途,仅仅是因为追求一时的享受。

3. 贪图高额利息:有些人利用高额利息吸引他人借款,然后拖欠不还,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经济利益。

三、借款欺诈行为的特征借款欺诈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欺骗手段多样:借款欺诈者采取的欺骗手段多种多样,包括虚假的借款目的、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等。

2. 长期拖欠还款:借款欺诈者常常通过长期拖欠还款、故意欠债的方式来逃避偿还责任。

3. 循环套现:借款欺诈者以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借款平台进行循环套现,通过多次借款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4. 恶意逃避法律追责:借款欺诈者在被发现或者追究责任时,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加大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四、借款欺诈行为的危害借款欺诈行为对个人、社会和金融系统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1. 个人损失:被借款欺诈者个人经济利益将受到损害,导致财务困难,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2. 社会信用破坏:借款欺诈行为的出现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了人们对金融借贷市场的信任度。

3. 金融系统压力:借款欺诈行为造成贷款违约和坏账增加,给金融系统带来风险和压力,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防范借款欺诈行为的措施为了有效防范借款欺诈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媒体渠道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法律定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借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件,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诈骗手段和目的;二是主观要件,即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行为要件方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诈骗手段和目的。

诈骗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诈骗目的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这些要求时,才能构成借款诈骗罪的行为要件。

在主观要件方面,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符合这些要求时,才能构成借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除了行为要件和主观要件外,对于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比如,诈骗的数额大小、受害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等都会对案件的立案标准产生影响。

在实际办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借款诈骗案件。

他们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行为要件和主观要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和起诉。

总之,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只有在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避免成为借款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刑法157条的规定

刑法157条的规定

刑法157条的规定刑法第157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却未归还”的犯罪行为,该行为被定为诈骗罪。

该罪行包括有预谋地通过虚假的陈述、做法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给予贷款、票据承兑等财产,而故意不归还的行为。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首先,该条款规定了两个必要的构成要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和未归还。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是指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他人的贷款或者票据承兑。

骗取必须有预谋和欺诈性,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却通过虚假的陈述、做法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给予贷款或者票据承兑。

未归还是指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即骗取了贷款、票据承兑后,行为人有能力但无意愿归还。

其次,该条款所规定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诈骗行为。

诈骗是指通过欺骗、恐吓、胁迫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财产的行为。

而本条款中的行为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而不归还,因此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进一步分析该条款的立意,我们可以看到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贷款人、票据持有人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贷款和票据是现代经济活动中常见的金融手段,一旦有人故意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而不归还,就会损害金融机构和他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

因此,该条款的设立,旨在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该条款,对于犯罪行为的量刑是根据数额大小来决定的。

如果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则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刑罚更重。

如果骗取数额较小,但情节较轻,则可认定为其他犯罪行为,刑罚相对较轻。

此外,如果犯罪行为具有特别严重的后果,如导致金融机构破产或他人负债累累,行为人需承担更严厉的刑罚。

最后,对于该罪行的定罪和量刑,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定罪时,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可靠性来判断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和未归还的行为。

在量刑时,法院应当考虑到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刑罚裁定。

债务人挥霍欠款,能不能报案其诈骗

债务人挥霍欠款,能不能报案其诈骗

债务人挥霍欠款,能不能报案其诈骗一、债务人挥霍欠款可以报案诈骗吗根据刑法四要件理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3000-10000)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理论上来讲,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不能构成诈骗罪,但以借贷为名骗财,事后挥霍,百般敷衍久拖不还的应当按照诈骗罪论处。

在上诉过程中,本着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是需要您提供相应的证明才可以,证明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是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简单说就是通过某种办法欺骗你)的证据;第二是所“骗”财物的数额超过3000;这是以正常诈骗罪起诉。

如果是以借贷关系中的死活不还的“转化诈骗罪”(暂且这么叫)则需要证据证明其借贷后挥霍无度,还需要证据证明其百般敷衍无任何归还意向,同时涉案金额超过3000如果您损失金额真的较大,且您确保对方是那种有偿还能力但死活不还只有法院上诉一条路才能解决的老赖,建议您花费些许费用招一名当地对应领域较有名气的律师,个人建议可以先走民事诉讼的途径。

二、债务人欠款不还如何维权?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除了催促还款以外,债权人只能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了。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个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

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建议还是保全,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2、起诉去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记,向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预交诉讼费用。

3、执行判决下来后,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让法院直接查对方财不进行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欠钱不还报警立案标准

欠钱不还报警立案标准

欠钱不还报警立案标准
欠钱不还是一种民事纠纷,当甲方向乙方借款但乙方拒绝归还时,乙方会有违约行为,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报警立案的条件和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借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借款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如金融诈骗、抢劫等,甲方可以向警方报案。

2. 乙方有潜逃行为:如果乙方欠款后失去了联系,停止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迹象,甲方可以向警方报案。

3. 借款金额较大:对于大额借款纠纷,甲方往往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可以向警方报案。

4. 涉及暴力威胁或恐吓:如果乙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拖欠债务,甲方可以向警方报案。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欠款纠纷在民事诉讼领域解决,涉及贷款合同、借款承诺书等相关证据的提供对判决结果起重要作用。

因此,在追索债务时,甲方最好首先向律师咨询并准备相关证据,采取合适的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一、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吗-

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吗-

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吗?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但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指双方都存在权利和义务,是对价交换的关系。

而高息借款是单方面履行义务而导致财产的流转。

其次,高息借款并没有扰乱市场的秩序,不会造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

所以高息借款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及追诉标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不少小老板在做生意过程中,都会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

如果向银行贷款无法满足需求的话,有的老板会向周围认识的熟人借款,并承诺高额回报。

一些信誉不好的人可能拿了钱后没有展开经营,而是选择跑路。

那么,▲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吗?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

上海欠钱不还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上海欠钱不还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上海欠钱不还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中国,欠钱不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民事债务纠纷范畴。


在某些情况下,欠债不还可以被视为刑事犯罪。

上海地区欠钱不还诈
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构成诈骗罪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欠钱不还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就
可以被视为诈骗罪:
1.有欺骗行为或者诈骗手段。

2.造成财物损失。

3.情节严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欠钱不还只是因为纯粹的债务纠纷,那么是不会构成诈骗罪的。

二、立案标准
1.欠款数额较大
通常情况下,欠款数额较大可以被视为立案标准之一。

但是,具
体的标准并没有固定要求,往往是根据被害人的情况来决定。

在上海
地区,一般认为如果欠款达到五万元或以上,就可以被认为是较大数
额的欠款。

2.欠款时间较长
欠款时间较长也可以被视为立案标准之一。

在上海地区,欠款时间达到三个月及以上,可以被视为欠款时间较长。

3.有欺骗行为或者诈骗手段
如果欠款人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或者诈骗手段,比如通过虚构谎报、利用关系等方式欺骗被害人借款,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具备欺骗行为或者诈骗手段。

4.被害人有证明
被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借款事实,并且能够证明欠款人并没有还款意愿,这也可以被视为立案标准之一。

被害人的证明可以是书面借款合同,也可以是聊天记录、语音等。

总体而言,上海地区欠款不还构成诈骗罪的标准比较高,同时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遇到欠款纠纷时,最好尽早与法律工作者或律师进行咨询,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

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

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

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
1.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
借款型诈骗通常是指诈骗行为中让受害者向其提供资金,并从中获取利润的活动。

一般来说,这种欺诈活动都是以高收益、低风险或快速收回本金为主旨,吸引受害者为他们提供资金目的。

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点:
(1)受害者提供无形资产或现金给犯罪嫌疑人。

(2)受害者收到的回报少于他们提供的资产。

(3)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认证、保证或承诺,让受害者相信他们是可靠的借款人,并要求受害者支付利息。

(4)犯罪嫌疑人没有清偿借款款项也不支付利息,也不向受害者归还投入的资金。

(5)犯罪嫌疑人拒绝支付受害者所投资的本金,或在实施其他欺诈手段之前拒绝支付本金。

(6)受害者投入的资金没有被有效利用,而是用于支付诸如嫌疑人的日常开支、购买物品等其他用途。

以上就是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标准,在发现存在上述行为时,应立即报警取证,以免受害者及时遭受损失。

认识到借款型诈骗
的存在并且生成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于防止受害者及其他人遭受财务损失至关重要。

因此,应当提醒大家及时警惕借款型诈骗活动,减少意外损失,保护自身的经济正当利益。

借钱不还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借钱不还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借钱不还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借钱不还诈骗罪
一、概念界定
借钱不还诈骗罪,是指当事人在向另一方索要贷款时,实施欺诈行为,最终诱使另一方放任不管,而自己以借钱不还的方式获得另一方借给的钱物的行为。

二、立案条件
(一)立案范围
1. 当事人向另一方索要贷款。

2. 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

3. 当事人获取到另一方借给的钱物。

4. 当事人以借钱不还的方式获得钱物。

(二)立案原因
1. 将贷款用于违法用途或者滥用贷款;
2. 对贷款者不当行为,如拒绝履行其贷款义务;
3. 骗取银行贷款;
4. 用非法手段获得贷款。

(三)立案情节
1. 通过隐瞒真相骗取贷款;
2. 通过捏造伪造凭证骗取贷款;
3. 非法占用他人贷款;
4. 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不当使用贷款。

(四)立案数额
根据贷款数额如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金额,则将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如果没有超过,则应视为民事违约,给予适当的经济
处罚。

总之,借钱不还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诱使另一方放任不管,而自己以借钱不还的方式获得另一方借给的钱物,并且贷款数额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金额的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

因此,在了解借钱不还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前,重要的是要了解其可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以避免非法行为被立案,也为正当维权行为提供可视性。

借钱不还诈骗罪应及时建立立案规范,准确识别法律意图,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为社会发展营造和谐法治氛围。

刑诉法中关于借款诈骗罪的条款

刑诉法中关于借款诈骗罪的条款

刑诉法中关于借款诈骗罪的条款借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诉法中,对于借款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罪名和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借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借款诈骗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罪行的构成要件借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通过骗取他人财物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2.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告人必须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来骗取他人的财物。

3.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必须通过上述手段来骗取他人的财物,包括现金、贵重物品等。

三、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借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借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借款诈骗罪的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某人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和职业,向他人借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但是,到期后他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最终逃避了债务。

这种行为就属于借款诈骗罪。

另外,还有一些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或者其他理财产品,向他人借款,并承诺高额回报。

但是,这些所谓的投资项目或者理财产品都是虚假的,最终导致被骗者损失惨重。

这种行为也属于借款诈骗罪。

综上所述,借款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以免上当受骗。

高息借贷不能还款构成诈骗

高息借贷不能还款构成诈骗

⾼息借贷不能还款构成诈骗在⽇常⽣活中,⼀些诈骗犯罪分⼦通过各种形式进⾏诈骗活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那么⾼息借贷不能还款构成诈骗,关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息借贷不能还款构成诈骗⾼息借贷是否构成诈骗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则构成诈骗。

诈骗罪构成要件1、主观⽅⾯:诈骗罪的主观⽅⾯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故意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并⾮法占有公私财物。

2、犯罪主体:诈骗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公民,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触犯刑法上所规定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罪名,不承担刑事责任。

)和具有刑事责任能⼒。

3、犯罪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运⽤诈骗的⼿段犯罪的,不以⾮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的的,不以诈骗罪论处,例如拐卖妇⼥⼉童罪,骗取个⼈信息⽽⼊户抢劫的抢劫罪等等。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例如,骗取个⼈信⽤卡信息的,成⽴信⽤卡诈骗罪。

骗取⾦融机构贷款,成⽴贷款诈骗罪。

4、客观表现:使⽤欺诈⽅法骗取公私财物。

故意隐瞒事实的真相或者故意捏造事实,使对⽅陷⼊错误的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这种欺诈的⾏为,不仅仅只是⾔语的隐瞒也包括不作为使对⽅陷⼊错误的认识。

诈骗罪如何处罚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2、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3、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上⾯的介绍,⾼息借贷是否构成诈骗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关键看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案情】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

×××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

同时,被告人邹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

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

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修,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归还公司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邹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

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

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虚构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22人的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

案发后,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酌情体现。

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服,以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发生后,对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邹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修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

在此情况下邹某为了填补高利贷黑洞,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借款,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因此,其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基本特征。

对被告人邹某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我们认为,邹某的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虚构了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

除非常典型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的。

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笔者认为,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只有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一般来讲,借助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1、要看合同主体身份是否真实;2.、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6、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7、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8、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1](二)被告邹某行为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1.邹某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实施了诈骗行为。

邹某在负债装修酒楼时,业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这是邹某在借款之前的真实经济情况。

但因急需资金用于填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某隐瞒了个人和公司的真实资金状况,虚构了在外地投资、归还银行借款等事实,并通过承诺以高息作诱饵向张某等多个债权人借得大笔款项,用以偿还高利贷本息。

试想如果张某等债权人知道酒楼的真实经营状况、邹某个人负债情况及其“借款”的真实用途,那么断然不会向邹某出借款项;因此张某等人对邹某的借款是基于邹某虚构的事实,对客观情况产生错误判断后对各自财产所作的错误处分。

可见,邹某积极作为的目的并不是出借人张某等所期望的通过双方履行借、还款义务,各自谋取一定的利益,而只是想让张某等债权人对其虚构事实信以为真,取得其借款后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

2、邹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邹某明知自己及公司的资金状况严重恶化,深陷巨额高利贷,根本不可能再有能力履行借款合同时,通过欺骗手段向他人借钱的结果只能导致出借人财产损失。

但为了填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某只好不断地“拆东墙补西墙”,任凭损失不断降临到各个出借人身上。

虽然对于邹某而言,其没有直接占有借款并进行挥霍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将借款用于填补巨额高利贷本息,但是用于挥霍还是归还高利贷的区别仅在于处分方式,该二种处分行为导致借款无法归还的后果是一致的。

即便被告人邹某主观上有归还的愿望,但在其当时所处的资金状况下,从常理分析,作为一个普通的市场经济人,理应认识到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偿还高利贷本金及许诺高额利息借款的愿望本身就是一厢情愿,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尽管邹某也采取了部分归还的行为,但那是为了拖延问题败露的时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虽然被告人一再表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致使无法归还的现状,已经造成出借人实际损失,客观上和法律上均确定了其“非法占有”的存在。

至于邹某出具的借据,只不过是其“借钱”时的幌子、道具,当然也不存在纠纷发生后,想方设法通过履行还款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使对方挽回所遭受的损失问题。

综上分析,可以认定邹某“借钱”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借款”行为根本不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3.邹某的“借款”金额符合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而根据第一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该范围,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被告邹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1.本案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不论是书面的非书面的,民事的经济的,都体现市场秩序,即具有三方面特征:具有财产内容、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

[2]不体现市场秩序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协议)以及不反映交易关系典型形式的不附条件的合同,比如民事法律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见《合同法》第2条)、民间借款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等,[3]就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本案邹某利用来实施的骗取他人财物的借款合同就属于上述不附条件的合同,虽然合同本身具有财产内容,但是该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且双方当事人间并未形成对价交换关系,财产的流转是由单方履行义务产生的,不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故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2.邹某的行为未侵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客体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从一般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的贯穿,意味着直接客体的确定不能脱离同类客体,同类客体的确定,亦不能脱离一般客体。

按照这种结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只有扰乱了市场秩序[4]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因邹某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所谓的“借款合同”并非要进行商品交换活动,不体现市场秩序,故不具有规制市场活动的意义,因而其所侵犯的当然就不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不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类型化特征。

3.“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理解适用。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二者的规定是法条竞合。

刑法第266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规定,肯定了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特别规定。

而适用该条的关键在于对竞合规定的规范目的进行比较,即利用合同的诈骗行为,到底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市场秩序还是财产所有权关系,如果是前者,当然属于“本法另有规定”而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只能依照第266条定诈骗罪。

如果我们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继续进行“类型化”的思考,并且把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甚至是唯一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不过是用客观事实对主观要件的认定,[5]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邹某运用“借款合同”这种合法的形式,所要达到的不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目的。

故应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综上,邹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及追诉标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