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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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第一条医疗期定义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第二条医疗期的确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

第三条医疗期的分类医疗期分为短期医疗期和长期医疗期。

短期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长期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最长可达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

第五条医疗期的社会保险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六条医疗期的病假证明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的安排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进行岗位调整。

第八条医疗期的解除合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或岗位调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医疗期的续延员工在医疗期内,如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医疗期的续延。

续延的医疗期应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十条医疗期的争议解决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的待遇、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一、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

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

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生病需要治疗而请假期间。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病假医疗期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常见规定:1.员工享受带薪病假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员工在连续工作12个月之后,享受带薪病假15天的期限。

连续工作12个月之内,则享受带薪病假3天。

2.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患病的医疗期限由医疗机构认定,但不得超过病假期限。

医疗期满后,如仍在治疗期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医疗期工资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具体支付病假工资的细则,需结合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政策。

二、公司制度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各个公司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病假医疗期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制度规定:1.病假请假流程:公司制度中通常会列明员工请病假的具体流程和手续,包括假期申请的方式、请假单的填写以及医疗证明的提交等。

2.医疗期限的认定:公司制度中可能会进一步规定员工患病的具体医疗期限和相关测算方法。

以便在员工请假期间,能够准确判断和确认医疗期限。

3.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公司制度中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

可能会有详细的公式来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或是提前设定一个工资比例。

三、政策和补充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之外,政府和工会等相关组织也可能会发布一些政策和补充规定来进一步规范病假医疗期。

其中的一些规定可能有:1.补充医疗保险:有些地区或公司会对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额外的保障和补贴,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2.疾病分类和医疗期限:根据不同的疾病分类和情况,政府或组织可能会对医疗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市医疗期规定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一段时间。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1.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医疗期的起始时间是劳动者患病或者发生工伤的当天,截止时间是劳动者的病情达到治愈或者达到可以从事工作的状态的当天为止。

2. 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职业病的不同,医疗期的长度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但是严重职业病的医疗期可以延长至24个月。

3. 医疗期内的待遇: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住院费用的补偿、工资的丧失补偿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和个人参加的工伤保险制度来确定。

4. 医疗期的延长:在劳动者的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医疗期进行延长。

具体的延长时间需要由职业医师或鉴定单位出具相应的意见和证明文件,最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决定医疗期的延长。

5. 医疗期后的安置:当劳动者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因病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雇主应当为其
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职业培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医疗期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健康问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工作能力鉴定的结果,相关待遇和安置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医疗期及病假工资是与员工的健康状况相关的重要法律规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规定员工在生病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假期安排。

本文将就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疾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而无法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医疗期的长短和待遇有所不同。

1.中国的医疗期规定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员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的,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在试用期内或者一年以内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100%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的具体长度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美国的医疗期规定美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员工的医疗期。

不同州份有不同的工作假期政策和医保计划。

通常情况下,员工可以享受一定长度的病假,并根据公司的政策,可能享有带薪或无薪的病假。

另外,美国《家庭和医疗假法案》(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FMLA)规定,员工可以申请长达12周的无薪假期,用于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需要。

3.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大致相似,但具体条款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欧盟员工在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待遇。

根据《欧盟社会政策向导》,疾病期间员工享受下列待遇:-在疾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保障;-可能享受特殊照顾的权利,例如灵活工作安排或适应疾病期间的工作;-疾病期间的工作年限和津贴补偿。

二、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在患病期间因不能正常工作而由雇主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的待遇和支付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差异。

1.中国的病假工资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因患病无法工作时,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前所述。

2.美国的病假工资规定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

不同州份和不同公司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规定(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医疗期的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依法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医疗期的概念、法律依据、医疗期限、医疗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依法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医疗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限1.病假期限(1)根据劳动者患病程度,病假期限分为短期病假、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2)短期病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中期病假:一般不超过6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工伤医疗期限(1)根据工伤程度,工伤医疗期限分为一级至十级。

(2)一级至四级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五级至六级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七级至十级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医疗待遇1.工资待遇(1)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待遇(1)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其他待遇(1)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法定待遇。

(2)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条件。

中国劳动法对医疗期和护理期的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医疗期和护理期的规定

中国劳动法对医疗期和护理期的规定一、医疗期的规定中国劳动法对医疗期的规定十分重要,它为员工提供了应急时刻所需的休息和康复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患病或因事故受伤需要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期。

在这段时间内,员工不需要上班,而是可以回家休养或进行必要的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超过本单位规定的医疗期限后仍然不能工作的,可以解除与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具体来说,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以下几点:1. 区分普通职工和特殊职业中国劳动法对于普通职工和特殊职业员工在享受医疗期方面有所区别。

普通职工可享受三个月的连续性累计休假制度;而对于特殊职业员工来说,他们在不同工龄段都有各自不同的休假期限。

这是为了兼顾各类健康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相关行业的工作环境。

2. 医疗证明的要求根据劳动法,员工在享受医疗期前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应该包含确诊信息、治疗建议、康复预计时间等必要信息。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员工提交上述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核。

这样能够有效确认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医疗期的条件,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权益。

3. 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享受医疗期期间仍需支付其正常的薪水。

这也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求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护理期的规定除了医疗期外,在中国劳动法中还对护理期进行了详细规定。

护理期是指职工休假以便亲自护理直系亲属所需时间,用于关心家人、参与子女成长、处理家庭事务等目的。

1. 亲属关系与护理期按照中国劳动法的规定,护理期适用于员工需要亲自护理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根据不同亲属的情况,劳动法也有所区别对待。

在享受护理期时,员工可以暂时离岗,完成家庭职责和义务。

2. 护理期限中国劳动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护理期限。

对于重大事故等特殊紧急情况,护理期可以延长。

2022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劳动法医疗期规定2022

2022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劳动法医疗期规定2022

2022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劳动法医疗期规定2022劳动法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计算方法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那么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

医疗期总规定

医疗期总规定

医疗期总规定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公司按月支付病假工资的一定期限。

医疗期可以分为病假医疗期和工伤医疗期两类。

病假医疗期病假医疗期的计算病假医疗期是指因患病引起劳动者暂时停止工作,治疗生病所需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如下:•病假折合成医疗期,按照每一天折合为一点五天计算,即1天病假折合成1.5天医疗期;•病假期间内如果不去医院检查、治疗的,将不计算医疗期;•如果病情需要在医院里住院治疗的,从住院当日开始,病假折合成医疗期。

病假医疗期的报销病假医疗期内,劳动者的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全额报销。

但是,在个人医保账户余额不足、或社保基金不能正常支付的情况下,个人需另外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

同时,医疗期内如需原宿健康证明或出院证明,可凭个人社保医疗卡在报销范围内免费领取。

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计算工伤医疗期是指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在治疗期间获得工资收入的时间。

工伤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如下:•不超过一年:自伤残津贴确定之日起至工伤治疗期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经认定为残疾后,在前一年内通过医疗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进行拓展和创业时,工伤医疗期可延长至两年,具体标准根据参保单位协议确定;•劳动者离职:工伤医疗期内不得以工伤医疗期为由单方面离职,如实际情况需要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工伤医疗期的报销工伤医疗期内,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垫付,报销比例为100%。

同时,需提供完整的工伤认定书和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以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报销手续。

医疗期的规定不仅关系到员工的相关福利,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负担,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进行执行,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具体标准见附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35元调整为69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医疗期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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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医疗期规定》最新导语: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一、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

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

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二、关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详细规定

医疗期详细规定

医疗期详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一、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

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

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规定(3篇)

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二、医疗期的法律规定1.《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休息,并支付相应的医疗期工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医疗期的期限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其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2)职工连续休病假的,其医疗期累计计算。

3)职工因同一疾病连续休病假的,其医疗期累计计算。

(3)医疗期的待遇1)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医疗期工资。

2)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期的实施与监管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期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医疗期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期工资。

4.职工在医疗期内,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医疗期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医疗期规定的重要意义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3.推动医疗制度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医疗期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休息治疗的时间。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医疗期权益,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期期间的义务。

第二章医疗期的确定第五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当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医疗期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疾病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医疗期条件。

第七条职工的医疗期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职工因同一疾病连续治疗的时间,累计计算为医疗期。

第三章医疗期的享受第九条职工在医疗期内,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待遇:(一)工资: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

(二)医疗费用: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福利待遇: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支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职工在医疗期内,因病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当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延长医疗期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疾病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延长医疗期的条件。

国家医疗期规定

国家医疗期规定

国家医疗期规定
国家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非工伤疾病或非因工致伤残等,需要休假接受医疗治疗的一段时间。

医疗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以及减轻其因疾病或伤残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下面是对国家医疗期规定的一些详细介绍。

首先,国家医疗期的时长是根据疾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

一般来说,因普通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期为3个月;因手术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期为6个月;因特殊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的具体长度还需根据不同省份或地区的规定而有所调整。

其次,国家医疗期期满后,劳动者仍然不能参加工作的,可以申请转为病假或者工伤待遇。

转为病假后,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的待遇,但是待遇标准会有所降低。

而转为工伤待遇后,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等。

此外,国家医疗期规定了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的一些权益。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劳动者工资。

同时,单位还应当缴纳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待遇也不会因为医疗期而受到影响。

总之,国家医疗期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权益,以及减轻其因疾病或伤残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通过规定医疗期的长度、转为病假或工伤待遇的条件,以及医疗期间的工资待
遇和保险费用等方面,旨在确保劳动者在接受医疗治疗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障。

同时,单位也应该加强对医疗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并防止滥用和虚报医疗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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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期、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待遇/工资
一、医疗期的定义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当然这里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 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待遇三个方面。

然而对于医疗期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自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笔者认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医疗期标准,企业与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自主确定,但是约定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的“底线”。

而在与法定医疗期标准出现冲突时,则应适用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标准。

二、医疗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1.医疗期的期限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三、医疗期满的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 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

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四、医疗期的待遇/工资
医疗期待遇/工资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

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显然各地方对医疗期待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待遇/工资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a、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b、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c,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d、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 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医疗期工资的“底线”是一致的,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期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附:医疗期期限及其计算方法表
实际累计工龄在本单位工龄医疗期期限计算周期
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6个月12个月
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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