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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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一、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

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

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时间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时间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时间相关规定
一、医疗期时间
1.合同法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三
个月医疗期。

2.合同法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
为六个月医疗期。

3.合同法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六
个月医疗期。

4.合同法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为九个月医疗期。

5.合同法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
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6.合同法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
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7.合同法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
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时间周期计算标准
1.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的待遇,以覆盖基本医疗费用的、与伤残康复有关的康复费用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四项待遇为主。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的不同分为十个等级,由档次标准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工伤医疗期的规定具体如下: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职业病,从发生工伤之日起,医疗观察和接受必要的治疗到达康复或者痊愈的一段时间。

二、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的医疗期长度可以根据受伤情况和康复进展情况来决定。

一般来说,工伤医疗期不应超过12个月。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严重残疾、复杂性手术等,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医疗期的费用负担在医疗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组织缴纳,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不需要自付医疗费用,同时享受相关的康复费用。

四、医疗期的管理1. 医疗期的管理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组织,用人单位应负责办理工伤职工的注册和登记手续,并向工伤保险基金组织提供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资料。

2.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需要按规定定期复诊,接受医生的治疗和观察。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包括提供交通和住宿等方面的帮助。

3. 工伤职工需要服用药物期间,用人单位应确保药品的供应,并按时提供。

五、工伤职工终止医疗期的条件1. 工伤职工康复或者痊愈,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或者评估委员会确认不再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

2.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丧失完全劳动能力,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或者评估委员会评定为全残的。

3. 工伤职工转为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由养老保险、生活无依靠或社会救助供养的。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医疗期的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工伤医疗期规定为医疗观察和接受必要治疗直到康复或者痊愈,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大病医疗期的规定

大病医疗期的规定

大病医疗期的规定
大病医疗期是指患者因患大病在一定时间内接受医疗治疗的时间段。

大病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期的确定:
根据《大病保险条例》,大病医疗期通常为一年。

具体来说,医疗期从确诊病情的当月起计算,包括了确诊当月和之后的
11个月。

在医疗期内,患者可以接受必要的医疗治疗,包括
手术、药物治疗、康复等,并且社会保险基金会根据相关政策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医疗期的延长:
在特殊情况下,大病医疗期可以予以延长。

具体来说,医疗期可以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延长至两年。

这种延长的情况通常发生在首次医疗期结束后,患者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医生和医保部门一起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的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大病医疗费用通常按比例报销。

具体来说,医保基金会会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患者的医疗费用,而患者需要支付的部分则由自费或商业保险来承担。

在特殊情况下,某些地区的政策也允许将医疗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会承担。

总结起来,大病医疗期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期的确定、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支付方式。

患者可以在医疗期内接受必要的治疗,并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一定的费用报销。

当然,在享受这些待遇时,患者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得到医生和医保部门的评估和审批。

大病医疗期的规定旨在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生病需要治疗而请假期间。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病假医疗期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常见规定:1.员工享受带薪病假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员工在连续工作12个月之后,享受带薪病假15天的期限。

连续工作12个月之内,则享受带薪病假3天。

2.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患病的医疗期限由医疗机构认定,但不得超过病假期限。

医疗期满后,如仍在治疗期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医疗期工资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具体支付病假工资的细则,需结合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政策。

二、公司制度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各个公司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病假医疗期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制度规定:1.病假请假流程:公司制度中通常会列明员工请病假的具体流程和手续,包括假期申请的方式、请假单的填写以及医疗证明的提交等。

2.医疗期限的认定:公司制度中可能会进一步规定员工患病的具体医疗期限和相关测算方法。

以便在员工请假期间,能够准确判断和确认医疗期限。

3.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公司制度中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

可能会有详细的公式来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或是提前设定一个工资比例。

三、政策和补充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之外,政府和工会等相关组织也可能会发布一些政策和补充规定来进一步规范病假医疗期。

其中的一些规定可能有:1.补充医疗保险:有些地区或公司会对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额外的保障和补贴,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2.疾病分类和医疗期限:根据不同的疾病分类和情况,政府或组织可能会对医疗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市医疗期规定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一段时间。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1.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医疗期的起始时间是劳动者患病或者发生工伤的当天,截止时间是劳动者的病情达到治愈或者达到可以从事工作的状态的当天为止。

2. 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职业病的不同,医疗期的长度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但是严重职业病的医疗期可以延长至24个月。

3. 医疗期内的待遇: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住院费用的补偿、工资的丧失补偿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和个人参加的工伤保险制度来确定。

4. 医疗期的延长:在劳动者的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医疗期进行延长。

具体的延长时间需要由职业医师或鉴定单位出具相应的意见和证明文件,最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决定医疗期的延长。

5. 医疗期后的安置:当劳动者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因病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雇主应当为其
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职业培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医疗期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健康问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工作能力鉴定的结果,相关待遇和安置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依法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医疗期的概念、法律依据、医疗期限、医疗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依法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医疗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限1.病假期限(1)根据劳动者患病程度,病假期限分为短期病假、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2)短期病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中期病假:一般不超过6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工伤医疗期限(1)根据工伤程度,工伤医疗期限分为一级至十级。

(2)一级至四级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五级至六级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七级至十级工伤,医疗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医疗待遇1.工资待遇(1)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待遇(1)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其他待遇(1)劳动者在医疗期间,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法定待遇。

(2)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条件。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住手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赋予 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具体标准见附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35元调整为69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参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1.关于疾病类型
对疾病类型没有详细规定,只要疾病达到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就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

2.医疗期期限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从病休开第一天始。

例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9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7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4.医疗期待遇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N+1补偿
若要在医疗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可以解除。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疾病需要休息治疗期间,享受连续免除劳动义务、按月支付工资的一定期限。

其规定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取得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经用人单位确认后,可以申请病假。

根据员工病情的轻重不同,医疗期也有所区别。

首先,对于轻度疾病,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可以有三天的病假医疗期。

在此期间,员工可以免除劳动义务,并按月享受工资待遇。

同时,员工也需要将医疗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提交给用人单位。

对于一般疾病,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可以有大于三天但小于三十天的病假医疗期。

在此期间,员工同样可以享受工资待遇。

此时,员工需要将医疗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提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力对员工的病情进行复查。

对于严重疾病,如恶性肿瘤等,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病假医疗期的上限。

因此,根据实际状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协商确定病假医疗期的具体时长。

此外,对于需要进行长期休养恢复的员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进行技能培训,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享受病假医疗期时,应当合理使用此期间,积极配合治疗,从而尽早康复。

同时,员工也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请假手续,如提前通知、提交相关证明等。

此外,病假医疗期仅适用于员工本人,对于员工家人或其他亲属的疾病或伤害,不在病假医疗期的范围内。

总的来说,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员工在患病期间可以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并保证其拿到应有的工资待遇。

同时,员工也需要在病假医疗期内遵守相关规定,配合治疗,以促进康复。

用人单位也需要负责监督员工的病情,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医疗期详细规定

医疗期详细规定

医疗期详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一、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

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

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医疗期相关规定

医疗期相关规定

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1、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同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关于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员⼯患病或⾮因⼯伤医疗期规定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员⼯患病或⾮因⼯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1、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2、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个⽉;⼆⼗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四个⽉。

⼆、医疗期待遇1、病假⼯资职⼯患病休假在6个⽉内:(1)连续⼯龄<2年者,病假⽇⼯资按职⼯⽇平均⼯资的60%计发;(2)连续⼯龄≥2年且<4年者,病假⽇⼯资按职⼯⽇平均⼯资的70%计发;(3)连续⼯龄≥4年且<6年者,病假⽇⼯资按职⼯⽇平均⼯资的80%计发;(4)连续⼯龄≥6年且<8年者,病假⽇⼯资按职⼯⽇平均⼯资的90%计发;(5)连续⼯龄≥8年者,病假⽇⼯资按职⼯⽇平均⼯资的100%计发。

职⼯患病休假在六6个⽉以上:(1)连续⼯龄<1年者,病假期间⼯资按职⼯⽉⼯资收⼊的40%计发;(2)连续⼯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资按职⼯⽉⼯资收⼊的50%计发;(3)连续⼯龄≥3年者,病假期间⼯资按职⼯⽉⼯资收⼊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6个⽉以上的职⼯,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平均⼯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于该职⼯⽉⼯资。

(1)连续⼯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平均⼯资的40%计发;(2)连续⼯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资收⼊的50%计发;(3)连续⼯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资收⼊的60%计发。

三、劳动能⼒鉴定1、申请劳动能⼒鉴定的条件:(1)职⼯⾮因⼯致残和经医⽣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的;(2)企业职⼯⾮因⼯致残和经医⽣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医疗期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休息治疗的时间。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医疗期权益,职工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期期间的义务。

第二章医疗期的确定第五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当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医疗期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疾病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医疗期条件。

第七条职工的医疗期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职工因同一疾病连续治疗的时间,累计计算为医疗期。

第三章医疗期的享受第九条职工在医疗期内,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待遇:(一)工资: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

(二)医疗费用: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福利待遇: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支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职工在医疗期内,因病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当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延长医疗期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疾病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延长医疗期的条件。

医疗期相关规定

医疗期相关规定

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1、关于医疗期期限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同时,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关于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法对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1. 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工伤原因不能工作的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

2. 医疗期的具体时间由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

3. 在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工资,不得随意解聘职工。

4. 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如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应当安排适当工作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5. 职工在医疗期内,不得参加体力劳动、高空、井下、有毒有害作业、消防、侦察等特殊或难度较大的工作。

医疗期法律规定解读

医疗期法律规定解读

医疗期满后处理
解除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未痊愈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特殊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
法律规定解读
2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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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期限(3-24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期限的特殊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的概念、期限及计算方法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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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相关规定一、医疗期的含义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二、医疗期如何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三、医疗期的计算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期间的待遇1,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6,病假工资的计算。

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

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⑴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天)”。

⑵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

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

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7,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五、医疗终结的处理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终结的含义。

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

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医疗期满的处理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七、医疗期满后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八,对农民工的医疗期如何规定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规定,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20条规定,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有关医疗期的其他疑难问题1,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员工医疗期制度实行几年来,发现有不少企业不太注意员工进入医疗期的记录工作(即病假天数的记载)。

据了解有的企业不知道该怎样记录、什么时候开始记录医疗期天数。

按规定医疗期不仅有期限,还有医疗期计算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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