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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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一、组织架构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

辖区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区级评审专家组由辖区各产科医院专家组成,区级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院,区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由区妇幼保健院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一)专家职责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1.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区卫生局。

三、评审原则(一)差额原则: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保密原则: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四、评审要求(一)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一周内完成院内评审,围产儿死亡一月内完成院内评审。

(二)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辖区每一例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年2次(3月份和10月份),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五、评审方法(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十二表格评审方法的形式及内容说明见附件)。

(二)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三)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应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六、评审结论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

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

**市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实施方案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服务质量的一种手段,可以作为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补充,对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提高产科服务质量起到良好的促进效果,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工作前移。

根据浙江省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要求,在全市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特制订**市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实施方案,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整体提高我市孕产妇危重症救治水平。

一、评审目的(一)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的早期识别、及时正确综合干预和救治能力。

(二)有助于提高医疗管理者对产科服务质量管理的认识与重视,增强对产科建设的投入和管理。

(三)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提高孕产妇危重症的生存质量和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职责分工(一)市卫生局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本辖区内评审工作。

2、制定本级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3、负责组建辖区内评审专家组,为评审工作落实经费。

4、将评审工作纳入辖区内产科质量管理日程及产科质量考核内容。

5、依据评审结果,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6、组织评审专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二)市妇幼保健院1、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2、负责收集、审核本辖区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妇危重症病例相关信息,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内部开展评审工作,并定期组织辖区内的评审工作。

3、定期撰写辖区内的评审工作总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和研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5、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重点技术问题,组织专家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6、定期组织专家评估本辖区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评审工作。

(三)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1、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常规;2、组建医院内专家组,定期对医院内发生的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进行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导言近年来,我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高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命安全,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度的目的1. 提高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监测和报告水平;2. 审查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3.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 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报告及评审流程1. 报告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

2. 报告内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患者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院时间等;(2) 诊断信息,包括孕期情况、分娩方式、并发症等;(3) 医疗过程记录,包括分娩过程、抢救措施等;(4) 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包括病理学检查报告、尸体解剖报告等。

3. 评审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医疗专家、统计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报告的案例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果的运用1. 学术交流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并与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促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降低。

2. 管理改进评审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改进具有指导意义。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制定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法律监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建立也为法律监管提供了依据。

评审结果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参考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1. 宣传教育为了加强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宣传,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各类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医务人员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依法报告意识和自检自纠能力。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1.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统计上报制度。

凡陕西境内死亡孕产妇,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流动人口均要求逐级统计,逐级上报,杜绝漏报。

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本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在孕产妇死亡后一个月内上报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在家分娩死亡或途中死亡孕产妇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统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由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按季度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2.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制度。

凡死亡孕产妇均要求进行三级死亡病历评审。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到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后,要逐例对死亡孕产妇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评审结果连同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一并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至少50%以上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讨论,明确死因,评审结果及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在省卫计委的支持下,省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至少随机抽取陕北、关中、陕南各30%死亡病例,从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各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审。

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中,各级评审机构要掌握原则,结合实际,以认真、负责、谨慎、公正、保密和科学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3.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县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接产机构产科主任、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研讨会,及时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将省级评审结果上报省卫计委,并反馈各市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孕产妇的死亡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严重问题,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指标,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一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旨在识别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与医疗服务的关联,以制定并实施预防和改进措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评审目的1. 识别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2. 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负责任机构的角色。

3. 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 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死亡的关注和警惕。

三、评审程序1. 孕产妇死亡的收集和报告a. 指定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事件的收集和报告,确保准确和及时。

b. 建立孕产妇死亡的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情况、死因、医疗服务信息等。

c. 指定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确保统一和标准化。

2. 孕产妇死亡的分类和分组a. 将孕产妇死亡事件按照死亡原因进行分类。

b. 将死亡相关因素进行分组,如疾病性因素、医疗因素、社会因素等。

c. 将不同类型的事件进行不同的分析和评估。

3.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和分析a. 收集和整理有关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数据。

b. 建立评估指标和标准。

c. 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

d. 分析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4.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报告和措施制定a. 编写评估报告,全面总结评估结果。

b. 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详细列出具体行动方案。

c. 指定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实施要求。

5. 孕产妇死亡预防和改进监测a. 监测实施改进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

b. 定期进行孕产妇死亡评估,保持警惕和关注。

四、评审参与方1. 评审组成员:由医务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妇幼保健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2. 评审对象: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社区组织等。

3. 评审程序: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审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审活动。

五、评审指标1. 孕产妇死亡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计算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第一篇: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危重症孕产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服务质量的一种手段,可以作为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补充,对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提高产科服务质量起到良好的促进效果,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工作前移。

根据省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整体提高我院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水平。

一、评审目的1、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的早期识别、干预和救治能力。

2、分析我院产科危急症诊治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改善产科服务质量。

3、建立和培养院级评审专家队伍,使产科危重症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提高危重症幸存者的生存质量。

二、评审对象及评审时间每半年1次,对本院符合危重症孕产妇标准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成立危重症孕产妇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且长期从事临床、妇幼保健工作。

由分管业务副院长、医务科主任、产科、ICU、感染、血液科、麻醉、护理、内外科等专家组成。

四、评审方法根据产科危重症诊断标准,筛选出产科危重症病例,对本院产科、妇科住院病人发生的产科危重症的医疗服务提供情况,依据评审流程进行调查。

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每次进行不同类型的2份典型病例的评审。

五、结果应用及时总结每次评审结果,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抄告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对原有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正。

第二篇: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一、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症接诊及出诊登记本、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

二、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孕产妇死亡评审流程,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逐级评审制度。

二、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程序依次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县(区)级及市级评审,逐级评审。

死亡评审工作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作手册》及省级要求规范开展。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死亡即评审,;县(区)级评审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市级评审原则上要求每季度评审一次,需邀请上级管理部门或上级片区的相关专家参与,同时组织市级相关专业专家评审,并书写分析报告、整理评审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医疗保健机构内评审需于发生死亡次月初10日前完成,同时将评审资料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死亡发生后首月20 日完成评审,同时将分析报告等评审资料整理后及时报送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评审需在省级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一般不晚于季度末首月20日,完成后的评审资料每季度报送省妇幼保健院。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具体参考《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
作手册》。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涉及死亡发生机构的专家需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采取省、地(市)和县(区)三级评审制。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死亡进行评审的方法(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

五、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六、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地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不包括无意原因造成地死亡(如车祸、中毒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地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地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地死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地死亡.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地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地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地死亡.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地有组织地医疗保健机构.(3)社会其他部门地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地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地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地知识技能.(2)态度方面地问题:缺乏责任心及必要地工作热情和愿望.(3)资源方面地问题:资源不够或使用不当,地理、自然条件方面地限制等.(4)经管方面地问题:医疗保健机构内地某些制度不完善,各相关科室配合不协调、经管混乱等问题.九、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内容(1)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3)活产漏报率;(4)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质量;(6)孕产妇死亡病历地真实程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质量控制规范:(1)活产漏报率〈15%;(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5%;(3)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统统率100%;(4)孕产妇死亡病历填写真实率100%.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质量控制经管办法:医务科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地质量控制.每年要对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等进行补漏调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十、汇总分析市评审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汇总分析,针对死因制定有用地干预措施,同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分析报告.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围生儿死亡评审1、由产科、新生儿科、围生病理、流行病学、助产学等专家组成审定小组,对所有围生儿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经过审定将所有地围生儿死亡分为:①不可避免;②现有情况下可能避免;③理想条件下可能避免三类,并分析可避免因素在围生期地哪一阶段(妊娠期、临产期或新生儿期),提出对策,其目地是进一步降低围生儿死亡率、伤残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围生儿死亡评审地规范①可能避免: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有明明处理不当,造成地死亡.②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③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地死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经管制度一、目地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地及时性、确凿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地真实、确凿和统统.二、登记报告内容在院分娩地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地出生缺陷情况.三、登记报告机构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医疗保健机构.四、登记报告经管(一)登记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地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地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地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地外院转入地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地生后8天至1岁地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地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地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地出生缺陷儿地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详尽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地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地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报告经管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地1、4、7、10月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地统统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3、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地基础上,于每年地1、4、7、10月地25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25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质量控制经管(一)监测数据核对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经管.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经管地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地围产儿数及大凡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地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地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工程地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地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1、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地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10%地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内容:(1)核对上报地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2)核对上报地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地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3)核对上报地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地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统统性、确凿性和一致性.3、环节: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地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地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查阅一定数量地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地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地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经管及保存(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经管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四)经管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齐,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滋润、火灾,确保档案资料地安全.(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一、目的和意义二、评审人员和组成由医院相关科室的专家组成孕产妇死亡评审组,包括产科、妇科、麻醉科等专业人员。

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

三、评审流程和步骤1.确定评审对象:评审组应按照医院孕产妇死亡统计报表,选择符合评审条件的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收集资料:评审组应向医院相关科室和个人收集与评审对象相关的资料,包括病历、手术记录、护理记录、检验结果、手术室和产房监护记录等。

3.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组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召开评审会议,全面、系统地对评审对象进行讨论和研究,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4.问题分析和解决:评审组应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5.撰写评审报告:评审组应撰写评审报告,详细记录评审对象的情况、评审过程、问题分析和解决方案等内容。

6.报告和反馈:评审报告应及时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并提供给孕产妇家属。

同时,评审组应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评审对象所在科室和个人,倡导改进工作机制和加强个人职业素养。

四、评审注意事项1.评审工作应严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评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2.评审过程应公平、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3.评审组成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提高评审效果。

4.对于评审对象存在的问题,评审组应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的情况,确保改进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五、总结与展望孕产妇死亡评审是一项重要的质量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孕产妇死亡率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加强评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更新以及评审流程的标准化,不断推进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1. 评审组织(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3. 评审内容(1)评审委员会应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方。

(2)评审委员会应对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诊断、治疗、抢救等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评审委员会应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高州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高州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高州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定为提高、规范我院孕产妇诊治、抢救能力,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病例,及通过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同时改进工作,真正达到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讨论目的(一)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二)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三)及时总结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四)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1、成立孕产妇死亡讨论专家组:组长:车斯尧副组长:张健生成员:凌华晃、苏冰莲、黄锡梅、冯少林、廖丹、黄东霞、陈丽萍、袁炳斌、黄丹丹、陈海坚、郭清、刘小莲、李琼、凌卫滨、葛书霞、邓铸强、黄伟光、冯庆艺2、专家组职责:负责院内死亡的孕产妇的讨论工作。

院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应在孕产妇死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应在尸检病理结果出来后尽快完成。

要求通过病例讨论明确死亡原因,总结医疗、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三、讨论范围讨论范围为院内发生死亡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四、讨论时限孕产妇死亡病例应在10天内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讨论。

五、实施讨论的内容:每一例死亡孕产妇的评讨论包括三个方面:死亡原因、死亡是否可避免的结果、诊疗分析及改进。

(一)死亡原因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通过病例回顾形式讨论,找出导致孕产妇死亡的根本原因或直接原因及诱因、加重因素等。

(二)死亡是否可避免的结果1、可避免的死亡:根据我院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2022年3月23日;第1页共1页。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1.建立市、县两级死亡评审组织。

评审组织由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由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牵头,辖区内妇产科、儿科、内科、传染病科、外科、流行病科等学科临床与保健专家或学科带头人组成。

2.评审会应请有关行政领导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参加指导会议。

3.评审范围为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
4.死亡病例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评审的原则。

5.市级评审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评审会,完成评审报告。

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机构。

孕产妇危急病例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危急病例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危急病例评审实施方案
概述
该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孕产妇危急病例的评审流程,确保医务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评估和处理这些病例。

通过科学有效的评审,提高危急病例的处理效率和病患的生存率。

评审流程
1. 评审小组成立
- 成立由产科、妇科和___等专业医生组成的孕产妇危急病例评审小组。

- 评审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例会,以讨论和评估最近半年出现的危急病例。

2. 评审指标制定
- 评审小组根据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孕产妇危急病例的评审指标。

- 评审指标应包括病例的病情严重程度、诊治方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医疗操作的规范性等内容。

3. 病例评审
- 每次例会时,评审小组根据收集到的病例资料,进行病例评审。

- 评审小组成员应独立评估每个病例,将评估结果以数字化形式记录,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4. 评审结果分析
- 评审小组根据病例评审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 分析重点应放在病例中常见的问题、存在的漏洞以及改进的建议上。

5. 改进措施提出
-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 改进措施应针对评审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方案。

6. 实施和监督
- 医院管理层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改进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并确保其落实。

-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评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
的指导和支持。

结论
通过孕产妇危急病例评审实施方案,可以提高医务人员对病例
的评估准确性和处理效率,从而提高危急病例的抢救成功率。

同时,通过实施改进措施,可以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保障病患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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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通过评审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同时通过评审找出差距,改进工作,真正达到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总结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四)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五)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评审专家组职责:负责院内死亡的孕产妇的评审工作。

院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应在孕产妇死亡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应在尸检病理结果出来后尽快完成。

要求通过评审明确死亡原因,总结医疗、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三、实施评审的内容:
每一例死亡孕产妇的评审均包括三个方面:死亡可否避免的结果、死亡原因、十二格表的评审。

(一)评审结果
1、可避免的死亡:根据我院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我院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3、不可避免的死亡:当前我院医疗保健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二)死亡原因的评审
1、死因诊断原则:
( 1)诊断必须写出原发疾病,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 2)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填写此疾病的死亡诊断。

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是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发
疾病。

2、死因分类原则: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因分类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 1)原发病与并发病以原发病为主,如妊高征合并胎盘早剥原发疾病是妊高征。

( 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如心脏病合并贫血,心脏病为重病。

( 3)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

( 4)先天性畸形与其它疾病,取决于哪类疾病在孕产妇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应归类于那个致死疾病。

3、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
( 1)死亡诊断要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如不要笼统的写“心脏病”,而要写“先天性心脏病”或“风湿性心脏病”。

( 2)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

( 3)孕产妇死前经过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引用原医疗单位的诊断。

( 4)死前未经其他医疗单位诊治者,要将死亡调查报告写清楚,作为
死因推断的依据,也作为上级医疗单位评审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评审原则
(一)保密原则: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五、评审数量
对本院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六、评审方法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十二格表,从个人家庭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社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三个环节,知识技能、
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评审,确定每一例孕产妇死亡是可以避免、不可以避免或创造条件可以避免,最后将评审意见填入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中。

七、评审结果的应用
及时总结每次评审结果,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抄告相关
部门和人员,并对原有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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