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16137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发生孕产妇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12小时内通知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及时派人收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医院按月将报告卡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按季将卡汇总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该作好登记,对育龄妇女(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妇。
2、对院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妇幼保健院(所)。
3、孕产妇死亡应在1周内完成科室内讨论;1月内完成院内讨论。
4、建立专用的死亡讨论记录本,按会议记录规范详细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保管,未经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和摘录。
5、完整、及时地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1。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孕产妇的死亡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严重问题,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指标,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一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旨在识别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与医疗服务的关联,以制定并实施预防和改进措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评审目的1. 识别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2. 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负责任机构的角色。
3. 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 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死亡的关注和警惕。
三、评审程序1. 孕产妇死亡的收集和报告a. 指定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事件的收集和报告,确保准确和及时。
b. 建立孕产妇死亡的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情况、死因、医疗服务信息等。
c. 指定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确保统一和标准化。
2. 孕产妇死亡的分类和分组a. 将孕产妇死亡事件按照死亡原因进行分类。
b. 将死亡相关因素进行分组,如疾病性因素、医疗因素、社会因素等。
c. 将不同类型的事件进行不同的分析和评估。
3.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和分析a. 收集和整理有关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数据。
b. 建立评估指标和标准。
c. 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
d. 分析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4.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报告和措施制定a. 编写评估报告,全面总结评估结果。
b. 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详细列出具体行动方案。
c. 指定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实施要求。
5. 孕产妇死亡预防和改进监测a. 监测实施改进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
b. 定期进行孕产妇死亡评估,保持警惕和关注。
四、评审参与方1. 评审组成员:由医务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妇幼保健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2. 评审对象: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社区组织等。
3. 评审程序: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审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审活动。
五、评审指标1. 孕产妇死亡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计算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
报告制度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县卫计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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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门。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采取省、地(市)和县(区)三级评审制。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死亡进行评审的方法(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
五、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六、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妇产科、内科、外科业务骨干及妇女保健专业人员组成。
二、孕产妇死亡1例评审1例,对死亡的每例孕产妇个案进行讨论。
三、讨论前县妇幼保健院选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角死者一般情况,孕期、产时及产后经过,抢救过程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作出死亡诊断、预备发言。
四、由调查组成员报告调查情况,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抢救经过等。
五、评审人员进行讨论,明确死因,找出死亡相关因素,评定每个死亡是否可以避免。
六、经讨论,结果无异议,将孕产妇死亡个案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应有书面记录,评审资料由县妇幼保健院保存。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死亡评审程序,对每个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评审制度。
(二)原则上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属机构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口省级、市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家14个工作日内在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三)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孕产妇死亡评审相关要求,规范开展。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多部门的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多部门包括: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交通、公安、财政、妇女儿童主管部门和民政等部门;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和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过程要有规范记录,以备查考。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发生孕产妇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12小时内通知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及时派人收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医院按月将报告卡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按季将卡汇总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该作好登记,对育龄妇女(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妇。
2、对院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妇幼保健院(所)。
3、孕产妇死亡应在1周内完成科室内讨论;1月内完成院内讨论。
4、建立专用的死亡讨论记录本,按会议记录规范详细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保管,未经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和摘录。
5、完整、及时地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标准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忆和分析,提出改良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效劳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到达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标准。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效劳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效劳标准,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平安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应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应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是指针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评估和分析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查明死亡原因、找出问题所在,进而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以下将对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孕产妇是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和人口基础,她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直接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死亡事件的评估,可以发现医疗服务的不足之处,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彻底解决问题的根源,有效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其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评审工作应由专业的组织或机构进行,而不应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来进行,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审组织可以由医疗专家、公共卫生专家、法律人士等组成,形成多学科的合作机制,从各个角度全面评估。
此外,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应形成闭环机制。
评审应该及时进行,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和管理层,以便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评审结果应被各医疗机构作为一个重要参考,用于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
同时,评审结果的公开和透明也可以形成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机制,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最后,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评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并将评审结果用于自身的改善和提升;社会各界应关注并参与评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总之,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是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机制。
通过评估和分析,可以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孕产妇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为孕产妇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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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16137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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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