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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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提高营销员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处,为推销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的营销员。

第三条本公司对营销员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其工作年限、销售业绩、培训情况等因素,将其分为初级营销员、中级营销员和高级营销员三个等级。

第四条本办法的核心目标是提升保险营销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以客户为中心,推动保险销售工作的开展,提高营销员的职业素养和幸福感。

第二章营销员的基本素质要求第五条营销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客户需求,并能以简洁明了的语言向客户介绍产品和服务。

(二)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和自我学习能力,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三)具备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够真诚地关心客户,积极为客户解决问题,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能够与客户建立和谐的关系,并能够与同事和其他部门进行良好的协作。

(五)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应对工作中的变化和困难,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第六条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考核评价体系第七条营销员的工作绩效将按照以下指标进行评价:(一)销售业绩:包括销售额、销售数量等。

(二)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客户投诉等。

(三)培训学习情况:包括参加培训的频率和培训成绩等。

(四)专业素养:包括保险知识、销售技巧等。

第八条本公司将每季度对营销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营销员的等级,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九条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将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体系,对于绩效优秀的营销员将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奖励。

第四章培训和发展第十条为提高营销员的专业水平,本公司将加强对营销员的培训和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

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对于公司的发展和销售业绩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其素质和业绩,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将围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展开论述。

二、招聘和培训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销售需求,确立保险营销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招聘程序应注重考察营销员的专业知识、销售经验、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培训、销售技巧培训和理赔知识培训等方面,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

三、绩效考核为了鼓励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应综合考量保险销售业务、客户满意度、保险代理服务以及团队合作等方面。

通过绩效考核,既可以评价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也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提高销售能力。

四、激励机制为了激发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销售额奖金、提供业绩排名奖励、设立荣誉奖励等。

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激发保险营销员的工作热情,还可以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提高销售业绩。

五、规范行为保险营销员的形象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具体要求包括:保险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行为准则,保护客户隐私,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销售业绩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六、发展机会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开展轮岗实践等。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不断提升自己,实现个人和公司的共同发展。

七、总结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招聘和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规范行为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管理,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销售业绩,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合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职责和权利一、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向潜在客户进行合理的保险销售及咨询服务;2.协助客户理解及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3.提供关于保险产品、条款、保额、保费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在保险的范围内有权为客户咨询、签单和索赔;2.经授权,有权查阅客户的保险资料。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的资格1.保险营销员必须经过特定机构授权,才干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考试或者培训而获得资质;3.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4.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证书。

二、保险营销员的考核1.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以维持从业资格;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等方面;3.保险营销员在考试不合格后,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试才干复业。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1.保险营销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多个部份;2.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1.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定期进行;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公正公平;3.保险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应当做为晋升、聘任、调整薪酬、解聘等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2.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政策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3.保险营销员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和销售低层次、无用甚至有害的保险产品等违法或者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外籍保险营销员管理1.外籍保险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2.外籍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等工作;3.公司应当加强对外籍保险营销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司对拟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个人信用记录等。

第六条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保险营销员,公司将与其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完善的保险营销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等。

第八条入职培训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在职培训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务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不定期组织开展,内容涵盖新产品推广、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

第十条晋升培训为有晋升意愿和潜力的保险营销员提供更高级别的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投保人。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收取保险费,并及时交回公司。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理赔、解答疑问等。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升保险销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营销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行业规定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保险营销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诚实守信、忠实职守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保险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品质;(二)熟悉保险产品知识,能够全面准确地向客户介绍和解释保险产品;(三)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交际能力,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四)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及时掌握保险行业的最新政策和产品信息;(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团队成员协作完成销售任务。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保密条款,保护客户隐私和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及公司内部信息。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经纪活动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应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准确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行业规定,明确产品责任和风险提示,不得推销不符合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作虚假陈述,不得隐瞒产品条款和保险责任,不得承诺保单的利益或效益。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并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条款、费用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和决策权,不得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尽快受理客户的投诉,及时处理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并向上级报告。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客户的利益,制定以下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营销员资格1.保险公司在招聘营销员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同时对资格进行核验;2.营销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在保险公司从事销售工作;3.营销员必须签订《保险营销员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薪酬、工作保险等方面的细节。

第二条工作范围1.保险营销员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其他非法活动;2.保险公司可以对营销员的工作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其在公司外从事保险销售。

第三条薪酬制度1.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的工作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薪酬,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2.营销员不得从客户处受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费用或其他待遇。

第四条保险产品宣传1.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夸大或隐瞒产品的任何信息;2.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制约。

第五条营销行为1.营销员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约定;2.营销员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销售行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1.营销员在工作过程中,符合聘用合同和相关规定,不违反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涉嫌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违约责任;2.营销员因侵权等原因被保险公司辞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督管理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制定完善的评估机制,公正、客观地评价营销员的工作;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八条附则1.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营销员;2.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 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等规定,特制定《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 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与我公司签订了 《保险营销 员代理合同》,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 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 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行政部。

依据本办法对营销员进行逐级管理。

第五条 公司综合行政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办法;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 第六条 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合规合法性;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 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解除(见附表 等工作,并向分公司市场部及时报备;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法;三、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 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 市场部审批并录入; 四、每月 10 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见附表 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 五、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业务档案,及时、准确统计营销员的业绩、手续费等报表(见附表 5、 6、 7); 六、积极收集营销员所代理的大客户或重要客户资料,随时将客户重要资料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 七、组织营销员日常培训工作;八、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初审工作,并报分公司市场部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必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绩效与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2. 职责分工2.1 销售任务和目标•为保险公司制定销售目标,并确保每位营销员清晰地了解和接受这些目标。

•根据销售目标,制定合理的销售任务和指标,并及时跟踪和评估营销员的销售业绩。

2.2 客户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客户建立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

•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以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2.3 业务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技巧培训,并持续提升营销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鼓励营销员参与行业学习和专业认证,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竞争力。

2.4 销售数据分析与报告•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销售数据,并根据数据结果提供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和建议。

•定期向上级领导提交销售报告,汇报销售情况和分析数据,以促进公司的决策制定和业务发展。

3.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3.1 绩效指标•设定合理的销售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营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估和排名。

•考核指标包括保险合同的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客户满意度等,综合考量营销员的整体绩效。

3.2 奖励机制•根据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提成、奖金、晋升等。

•奖励应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和公正性,既能激发营销员的积极性,又能维护团队的整体合作性。

3.3 处罚机制•对于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不履行职责的营销员,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如警告、降级、开除等。

•处罚决策应公正、公开,并充分考虑事实和情况,以保证营销员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4. 管理支持与规范4.1 管理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确保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营销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2 规范操作•制定明确的销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营销员的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销售及相关业务的保险营销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本着诚实守信、积极健康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资格第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知识和职业道德,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资格证书,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在获得保险业务资格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执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并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

未达标的保险营销员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应取消其保险职业资格。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员应遵循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或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不得隐瞒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缺陷。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不得以低保费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确保其销售的保险产品真实、合法、有效,并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销售规程。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消费者利益之上。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和要求消费者提供的材料,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

第四章保险公司责任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营销员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和考核的监督,确保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行为,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

第四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制度,定期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对其职业道德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为代理制营销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的准入和退出第八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准入要求如下:(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二)年满18周岁;(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五)通过保险公司的面试和考核;第九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退出有以下情形:(一)代理制营销员自愿退出;(二)代理制营销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三)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长期低于公司要求;(四)代理制营销员违反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五)代理制营销员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三章代理制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二)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三)获得公司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四)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享受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六)获得公司的尊重和信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遵守以下义务:(一)忠实履行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二)积极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业务任务;(四)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五)客观、真实、准确地向客户传递产品信息;(六)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产品推荐;(七)对客户提出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和反馈。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5.增员、陪访和辅导;6.育成主管;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三)分处经理的职责:1-7.同组经理的职责;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9.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1-10.同处经理的职责;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12.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D版-201203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D版-20120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架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人员招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委托报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品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考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版」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版 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版 D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市区营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域营销员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效劳,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效劳的活动。

第四条本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治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实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第十一条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以下条件且无本第十一条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成心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公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进者,禁进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每年同意后续教育时刻累计许多于36小时,其中同意保险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刻累计许多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分;〔三〕无成心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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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市区营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域营销员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保险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经理三级主管,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经理级主管分设区经理和高级区经理两档。

第十二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换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其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保户回访、协助保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保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的辅导、培训和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五)区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2.对直辖的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经理;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6.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

6.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第十五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经理)级主管的直辖组及直接其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经理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

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属主管的直辖组;(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十七条培育关系有三种情形: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培育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

直接培育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育出新的组经理。

当主管A直辖的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与其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新的营销组,A与B形成直接培育组关系,A直接培育B。

若B直接培育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组关系。

若C直接培育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组关系。

(二)培育处培育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处。

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经理级主管的直辖处中培育出新的处经理。

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的直辖组、与其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组构成新的营销处;A与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

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

(三)培育区培育区是指区经理级主管直辖团队中培育出新的区经理。

当区经理级主管A辖下的处经理B晋升为区经理时,B的直辖处、与其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处构成新的营销区。

此时,A 与B形成培育区关系,A培育B。

第十八条有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 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与B、B与C不再具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组利益;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三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与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十九条有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 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处利益。

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处利益;2.若B降级为组经理,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三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按第三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处关系与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区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有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经理级主管。

(一)区经理A培育区经理B,当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与B不再具有培育区关系,A不再享有B的培育区津贴;2.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培育津贴按第三年比例发放;3.若B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与B重新建立培育区关系,A 按第三年度津贴比例提取B的培育区津贴。

(二)区经理A培育区经理B,当A降级至区经理以下职级或转系列时,A与B的培育区关系终止;此后,A再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对B的培育关系与培育利益也不再恢复。

第二十一条同步晋升(降级)的处理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主任职级及以上职级的业务系列人员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组经理时,彼此建立培育组关系;具有培育关系的同档主管同时跨级晋升(降级)1时,彼此仍建立培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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