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职责和权利一、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向潜在客户进行合理的保险销售及咨询服务;2.协助客户理解及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3.提供关于保险产品、条款、保额、保费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在保险的范围内有权为客户咨询、签单和索赔;2.经授权,有权查阅客户的保险资料。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的资格1.保险营销员必须经过特定机构授权,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考试或培训而获得资质;3.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4.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证书。
二、保险营销员的考核1.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以维持从业资格;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等方面;3.保险营销员在考试不合格后,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复业。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1.保险营销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多个部分;2.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1.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定期进行;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公正公平;3.保险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聘任、调整薪酬、解聘等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2.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政策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3.保险营销员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和销售低层次、无用甚至有害的保险产品等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外籍保险营销员管理1.外籍保险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2.外籍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等工作;3.公司应当加强对外籍保险营销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
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市区营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域营销员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对于公司的发展和销售业绩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其素质和业绩,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将围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展开论述。
二、招聘和培训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销售需求,确立保险营销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招聘程序应注重考察营销员的专业知识、销售经验、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培训、销售技巧培训和理赔知识培训等方面,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
三、绩效考核为了鼓励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应综合考量保险销售业务、客户满意度、保险代理服务以及团队合作等方面。
通过绩效考核,既可以评价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也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提高销售能力。
四、激励机制为了激发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销售额奖金、提供业绩排名奖励、设立荣誉奖励等。
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激发保险营销员的工作热情,还可以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提高销售业绩。
五、规范行为保险营销员的形象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具体要求包括:保险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行为准则,保护客户隐私,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销售业绩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六、发展机会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开展轮岗实践等。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不断提升自己,实现个人和公司的共同发展。
七、总结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招聘和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规范行为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管理,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销售业绩,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精讲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员组织 (1)第三章营销员招聘与离职 (6)第四章营销员福利 (8)第五章营销员薪酬 (9)第六章营销员考核 (19)第七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坚持“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为塑造诚信、专业营销员队伍,对所属营销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营销员组织第五条营销员管理职能部门营销员由公司各级个人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总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全系统营销员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培训体系建设,指导公司个人业务发展。
分支机构营销部为营销员队伍的管理部门,指导所辖营销员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第六条营销员职业生涯规划营销员分为两大职业发展系列:(一)个人行销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业务代表、资深业务代表、行销主任、行销经理;(二)组织发展系列:共分三个层级六个职级,业务主任层级包括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两个职级;营业部经理层级包括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两个职级;总监层级包括总监、高级总监两个职级。
第七条营销员职责(一)行销系列营销员工作职责1.宣传公司文化和保险知识;2.收集整理准客户信息并进行拜访;3.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4.积极主动增员;5.参加早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6.拟定年计划、月计划和周目标,填写拜访记录,进行自我活动量管理;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司对拟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个人信用记录等。
第六条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保险营销员,公司将与其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完善的保险营销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等。
第八条入职培训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在职培训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务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不定期组织开展,内容涵盖新产品推广、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
第十条晋升培训为有晋升意愿和潜力的保险营销员提供更高级别的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投保人。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收取保险费,并及时交回公司。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理赔、解答疑问等。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营销员的资格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犯罪记录;3.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4.经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5.在保险公司正式登记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规范1.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保险合同,不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夺取客户利益;2.必须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不得向客户隐瞒或虚构信息;3.必须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漏信息;4.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欺骗或误导客户;5.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擅自代理或转包保险业务,不得泄漏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6.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进行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参与虚假宣传和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7.必须随时接受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保险营销员的承诺和责任。
四、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1.对每一位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2.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考核,建立业绩评价机制;3.对保险行业乱象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4.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办法1.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进行内部惩戒,对情节较重的,可注销其保险营销员资格;2.监管部门对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3.如涉及法律问题,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推介等业务的自然人。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客户的利益,制定以下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营销员资格1.保险公司在招聘营销员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同时对资格进行核验;2.营销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在保险公司从事销售工作;3.营销员必须签订《保险营销员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薪酬、工作保险等方面的细节。
第二条工作范围1.保险营销员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其他非法活动;2.保险公司可以对营销员的工作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其在公司外从事保险销售。
第三条薪酬制度1.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的工作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薪酬,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2.营销员不得从客户处受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费用或其他待遇。
第四条保险产品宣传1.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夸大或隐瞒产品的任何信息;2.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制约。
第五条营销行为1.营销员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约定;2.营销员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销售行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1.营销员在工作过程中,符合聘用合同和相关规定,不违反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涉嫌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违约责任;2.营销员因侵权等原因被保险公司辞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督管理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制定完善的评估机制,公正、客观地评价营销员的工作;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八条附则1.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营销员;2.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绩效与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2. 职责分工2.1 销售任务和目标•为保险公司制定销售目标,并确保每位营销员清晰地了解和接受这些目标。
•根据销售目标,制定合理的销售任务和指标,并及时跟踪和评估营销员的销售业绩。
2.2 客户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客户建立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
•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以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2.3 业务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技巧培训,并持续提升营销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鼓励营销员参与行业学习和专业认证,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竞争力。
2.4 销售数据分析与报告•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销售数据,并根据数据结果提供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和建议。
•定期向上级领导提交销售报告,汇报销售情况和分析数据,以促进公司的决策制定和业务发展。
3.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3.1 绩效指标•设定合理的销售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营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估和排名。
•考核指标包括保险合同的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客户满意度等,综合考量营销员的整体绩效。
3.2 奖励机制•根据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提成、奖金、晋升等。
•奖励应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和公正性,既能激发营销员的积极性,又能维护团队的整体合作性。
3.3 处罚机制•对于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不履行职责的营销员,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如警告、降级、开除等。
•处罚决策应公正、公开,并充分考虑事实和情况,以保证营销员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4. 管理支持与规范4.1 管理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确保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营销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2 规范操作•制定明确的销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营销员的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09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 (2)第三章管理体系 (6)第四章人员招募 (6)第五章职级、职责和成长规划 (8)第六章组织归属 (9)第七章考核 (10)第八章委托报酬 (17)第九章代理手续费(佣金)支付规定 (22)第十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4)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根据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之外额外支付的委托报酬。
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各项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制定的涉及保险营销员管理方面的其他各项相关制度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基础、原则和准绳。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名词释义及附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AMIS系统”,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英文简称,是公司将本办法通过电脑信息系统展现、处理和支持的技术载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代码”,是指保险营销员在AMIS系统中开设的唯一的、互不重复的营销员代码,是其个人在AMIS系统中的代码标识。
中国人寿营销渠道代理制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渠道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渠道个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的科学、规范、有效管理,培育综合素质高、销售绩效高、忠诚度高和年轻化的销售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及公司发展战略和《销售体系整合优化实施方案》(国寿财险办发〔2009〕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团队”(以下简称“个代团队”)是指按团队设立条件组建,经中心支公司审核同意、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审批确认、并报总公司营销业务部备案的销售组织,是公司营销业务拓展的最基本单位。
个代团队由一名团队主管及若干名营销员组成。
(二)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为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
(三)本办法所称“团队主管”是指经过分公司审批通过,由劳动合同制员工担任,对个代团队销售业绩和其它考核指标负责的团队管理人员。
(四)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营销员经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委托报酬”是指对于营销员经公司授权进行保险营销活动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公司以“委托报酬”形式支付的佣金。
(六)本办法所称“代理职级”是指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七)本办法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营销员根据其代理职级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八)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行为绩效评估”及“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九)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保费标准均为基准保费,其计算公式为:基准保费=∑(险类当期实收保费×险类调节系数)。
险类调节系数:根据公司及同业各险类效益情况,对不同险类设置的不同系数(见附件1)。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5.增员、陪访和辅导;6.育成主管;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三)分处经理的职责:1-7.同组经理的职责;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9.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1-10.同处经理的职责;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12.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青保监发〔2008〕105号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快青海省农村保险业务进展,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整体素养,依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精神,青海保监局制定了《青海省农村保险营销员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青海省农村保险营销员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究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治理的长效机制,拓宽农村保险市场的销售渠道,促进“三农”保险进展,依照《保险营销员治理规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保险营销员是指户口和居住地在青海省境内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机构托付或隶属于一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并在该区域内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城镇的保险营销员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实施“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资格分类治理制度。
第二章资格治理第五条农村保险营销员必须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保险业务活动。
鼓舞农村保险营销员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差不多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差不多资格证书》。
第六条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截了当授予,二是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
一、直截了当授予第七条申请直截了当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不低于四十周岁,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二)有青海省境内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农村户口,并在当地有固定住宅;(三)至少参加过两次以上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四)有归属治理的农村保险服务机构;(五)岗前培训达80小时以上,其中同意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刻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六)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有一定治理体会、威信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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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ﻩ8第六章委托报酬ﻩ13第七章考核ﻩ24第八章法律责任与解约处理ﻩ35第九章附则 (35)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得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就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得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得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得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得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得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就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得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与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得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得法律、法规、规章与公司得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得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得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得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得指导监督.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得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与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与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营销团队得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正常得工作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曾触犯刑律;二、有经济或其她违法行为;三、有经济债务未清偿;四、因违反规定被本公司解除代理合同;五、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因违反同业其她公司得管理规定被解除代理合同;七、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八、其她不适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得情形。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一、待签约人员由其增员者及其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拟签约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得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得原件与复印件、担保证明以及公司认为必须提供得其她资料,由其直接主管组织参加公司统一组织得面试;二、面试通过、符合条件得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组织得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得新人培训,并通过新人培训考试。
城区营销部、支公司应将新人得培训信息及时录入AMIS系统,与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发放营销员代码时须有新人培训记录;四、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保证金,并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业务员职级;五、公司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
第十条解约后保险营销员重新签约得规定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后,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但须遵循以下规定:一、至少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提出重新签约得申请;二、保险营销员只能与本公司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一次。
保险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后十二个月内申请重新签约得,则重新签约时该保险营销员得增员人,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得相同,对增员人已解约得,重新签约得直接主管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得相同.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实行双重担保制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须有一名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经济收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给别人做过类似担保得自然人或一名具有担保资格得法人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保险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申请,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自然人或法人最多只能为两名已与公司签约保险营销员提供经济担保.业务主管应为其直管人员提供经济担保,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如某保险营销员得直接主管解约、降级或转至业务员系列时,由新得直接主管作为该保险营销员得经济担保人。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得行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同一保险营销员先后有多名担保人时,由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发生时得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业务主管承担担保责任以被担保保险营销员违规当月该主管领取主管津贴得100%为限。
第十二条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时无息退还,但保险营销员如因违反规定等原因,对公司或保户应承担经济责任而未清偿者,公司可用保证金来充抵。
具体规定按《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关于保险营销员保证金有关问题得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异动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保险营销员在公司内异动,如确需异动,须由该营销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直属主管及营业单位经理同意,并报所在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
保险营销员转任内勤或其她非保险营销员岗位后,原签定得《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其服务得保单应作为孤儿保单转入收展系列。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填写《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缴清应交纳得保险费及其她款项,交回所有公司印发得单证、收据、活动管理工具及所记录得客户资料,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等。
如上述有价单证丢失,保险营销员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如保险营销员主动提出解约申请,应在办理完以上事项后及时办理解约手续.如公司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向保险营销员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由直接主管送给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解约手续,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需向公司出具《保险营销员解约保证书》,并于办理手续齐全一个月后至公司领取保证金。
解约人员在办理完解约手续后不得再以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得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受公司规定得委托报酬与奖励。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解约时应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解约手续。
各级主管负有督促解约人员办理解约手续得责任,并应协助公司办理该手续。
如解约保险营销员未及时办理解约手续,仍以公司保险营销员身份去招揽业务或收取保险费,由此产生得责任自负.如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得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得法律责任。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与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与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与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与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七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与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得,可申请转为组经理.(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八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转换系列得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与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得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得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得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与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
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与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与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遵守公司得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得其她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得职责:1。
同业务系列人员得职责(1-4项);2。
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与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得职责:1。
同组经理职级主管得职责(1—6项);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得达成;5。
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得经营管理.(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得职责:1。
同处经理职级主管得职责(1-5项);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
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与区域总监;4。
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得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得经营管理;6。
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第二十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得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得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得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得营销组构成该主管得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得直辖组及其管辖得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得直辖区。
第二十一条营销员与其推荐得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
关于新人得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一)主管推荐得新人,归入该主管得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得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得直辖组;(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得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得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