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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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顺风(天津)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顺风(天津)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顺风(天津)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津价房地[2002]129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顺风(天津)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29号)顺风(天津)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将核定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在对外承揽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业务中,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是:(一)消防设施检验测试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与委托人协商议定。

二、消防设施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你公司每年一月底前将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接收年检。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顺风(天津)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检验测试收费标准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序号│系统探测器数量或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1│感温、感烟智能型探测器│个│20│┃┠──┼────────────┼────┼──────┼───┨┃2│感温、感烟普通型探测器│个│18│┃┠──┼────────────┼────┼──────┼───┨┃3│分离式光电感烟探测器│个│30│┃┠──┼────────────┼────┼──────┼───┨┃4│线型感温探测器│十米│8│┃┠──┼────────────┼────┼──────┼───┨┃5│手动报警按钮│个│10│┃┠──┼────────────┼────┼──────┼───┨┃6│联动设备点│点│50│┃┠──┼────────────┼────┼──────┼───┨┃7│联动控制器│控制回路│20│┃┠──┼────────────┼────┼──────┼───┨┃8│火灾报警控制器│台│1000│┃┠──┼────────────┼────┼──────┼───┨┃9│CRT│台│1000│┃┠──┼────────────┼────┼──────┼───┨┃10│区域显示器或重复显示器│台│300│┃┠──┼────────────┼────┼──────┼───┨┃11│防排烟、安全疏散检测│点│50│┃┗━━┷━━━━━━━━━━━━┷━━━━┷━━━━━━┷━━━┛二、卤代烷1211 1301 CO2灭火系统:┏━━┯━━━━━━━━━━━━━━━┯━━━━┯━━━━┯━━┓┃序号│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元)│┃┠──┼───────────────┼────┼────┼──┨┃1│钢瓶│个│ 40│┃┠──┼───────────────┼────┼────┼──┨┃2│容器阀│个│ 10│┃┠──┼───────────────┼────┼────┼──┨┃3│液体单向阀│个│ 10│┃┠──┼───────────────┼────┼────┼──┨┃4│集流管│个│ 10│┃┠──┼───────────────┼────┼────┼──┨┃5│选择阀│个│ 20│┃┠──┼───────────────┼────┼────┼──┨┃6│钢瓶间启动装置│个│100│┃┠──┼───────────────┼────┼────┼──┨┃7│远控启动装置│个│100│┃┠──┼───────────────┼────┼────┼──┨┃8│保护区内警报装置│个│ 50│┃┠──┼───────────────┼────┼────┼──┨┃9│保护区外警报装置│个│ 50│┃┠──┼───────────────┼────┼────┼──┨┃10│气控管路│套│ 50│┃┠──┼───────────────┼────┼────┼──┨┃11│管网│套│ 30│┃┠──┼───────────────┼────┼────┼──┨┃12│喷嘴│个│ 10│┃┠──┼───────────────┼────┼────┼──┨┃13│1121贮存压力│个│ 20│┃┠──┼───────────────┼────┼────┼──┨┃14│二氧化碳称重│瓶│ 50│┃┠──┼───────────────┼────┼────┼──┨┃15│控制系统紧急启动和切断功能测试│功能│100│┃┠──┼───────────────┼────┼────┼──┨┃16│火灾探测器联动控制设备功能测试│功能│100│┃┠──┼───────────────┼────┼────┼──┨┃17│控制显示功能│功能│ 20│┃┗━━┷━━━━━━━━━━━━━━━┷━━━━┷━━━━┷━━┛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序号│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元)│┃┠──┼──────────────┼────┼────┼──┨┃1│泵房(含控制柜、线路、水泵等)│套│1200│┃┠──┼──────────────┼────┼────┼──┨┃2│系统保护面积│100㎡│40│┃┗━━┷━━━━━━━━━━━━━━┷━━━━┷━━━━┷━━┛四、泡沫灭火系统:┏━━┯━━━━━━━━━━┯━━━━┯━━━━━━┯━━━┓┃序号│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1│压力比例混合器│个│80│┃┠──┼──────────┼────┼──────┼───┨┃2│负压比例混合器│个│80│┃┠──┼──────────┼────┼──────┼───┨┃3│环泵式负压比例混合器│个│80│┃┠──┼──────────┼────┼──────┼───┨┃4│高倍数泡沫发生器│个│ 200│┃┠──┼──────────┼────┼──────┼───┨┃5│低倍数液上泡沫产生器│个│ 100│┃┠──┼──────────┼────┼──────┼───┨┃6│液下泡沫产生器│个│ 100│┃┠──┼──────────┼────┼──────┼───┨┃7│空气泡沫炮│个│ 150│┃┠──┼──────────┼────┼──────┼───┨┃8│泡沫喷头│个│10│┃┠──┼──────────┼────┼──────┼───┨┃9│过滤器│个│10│┃┠──┼──────────┼────┼──────┼───┨┃10│压力开关│个│20│┃┠──┼──────────┼────┼──────┼───┨┃11│电动阀(电磁阀)│个│20│┃┠──┼──────────┼────┼──────┼───┨┃12│排液阀│个│10│┃┠──┼──────────┼────┼──────┼───┨┃13│系统喷水试验│ 系统│ 100│┃┠──┼──────────┼────┼──────┼───┨┃14│系统发泡试验│ 系统│ 200│┃┗━━┷━━━━━━━━━━┷━━━━┷━━━━━━┷━━━┛五、消防供水系统:┏━━┯━━━━━━━━━━━━━━━━━━┯━━━━┯━━━━━━┯━━┓┃序号│设备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消防泵房(含控制柜、线路水泵等)│套│1200│┃┠──┼──────────────────┼────┼──────┼──┨┃2│消火栓(含静压测试、安装位置等)│个│50│┃┠──┼──────────────────┼────┼──────┼──┨┃3│消火栓按钮(启泵功能、信号显示、安装│个│10│┃┃│位置等)│││┃┠──┼──────────────────┼────┼──────┼──┨┃4│充实水柱测试│每支水枪│ 300│┃┠──┼──────────────────┼────┼──────┼──┨┃5│水泵接合器(泵组车加压)│个│ 500│┃┗━━┷━━━━━━━━━━━━━━━━━━┷━━━━┷━━━━━━┷━━┛注:以上收费标准只包括对系统功能的检测,不包括维修及设备更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5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5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599号)天津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申请认定〈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调修工时收费标准〉的请示》(津车检协(2000)002号)收悉。

鉴于当前我市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在车辆检测中强行收取调修费问题反映突出,为规范其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司机负担,经与汽车维修主管部门研究,现将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调修工时及工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的车辆调修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

没有经过汽车维修主管部门核准发证的,不得经营机动车调修业务。

任何单位不能利用检测线的垄断地位强行调试修理并收费。

二、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调修工时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实行按需调修、据实收费,如只做调整,应按实耗工时收费。

调修时应如实填写《机动车安全检测调修项目收费清单》(见附表二)。

三、在检测时本着真实、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程检测,禁止弄虚作假,为收取调修费人为扩大调修范围,将合格车辆定为不合格。

四、你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经常组织各机动车检测站自查和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各机动车检测站的检测收费标准、调修收费标准要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只收费不服务、强行服务并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此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届时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津价费[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

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

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8〕54号各区局,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场监管委将按照文件要求,年内适时开展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无损检测机构要学习总局文件精神,认真组织自查,特别是在资源条件方面是否持续满足核准规则的要求,同时,积极配合我市和其他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特函〔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监督检查主要对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和监督检查重点(一)型式试验机构。

总局特种设备局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0]636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0]636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0]636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经研究决定,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下称年审)工作于2000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进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6]第170号)开展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安排专职人员,建立工作机构,立即开展工作,确保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此次年审的时限和内容为各持证单位1999年度执行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收费票证等管理规定的情况。

重点审验内容:(一)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二)收费单位是否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三)临时性、一次性《收费许可证》是否及时收回;(四)有无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行为;(五)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是否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六)收费单位的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有无坐收坐支行为。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

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专业(工种)分类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专业(工种)分类表
A类:焊接工、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修理、厨师、管道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日用机电设备维修、电子线路焊装、电子元器件、电机电器电工器材、机械安装维修
C类:农业种植与采集、林业种植及林产品采集、水产养殖捕捞、畜牧、钻井与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加工生产、药品生产与司售、日用轻化工产品生产、纺织针织、造纸及纸制品生产、粮油加工贮藏、商业经营、饮料酿造、公共事业、烟草加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
5、教材、资料、《证书》工本费:教材、资料按定价或工本费收取。《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规定收取。
二、有关上述收费的单位与个人负担比例问题及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人事局另行研究下达。
三、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分别到市及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B类:服装及皮革制品加工、瓦木油漆工、食品加工与检验、锻造、电子计算机操作员、机床加工、钳工、冷作铆焊、计量测试分析、摄影、洗印、录像、放映、印刷工艺、仪器仪表精密设备维修、工程机械操作维修、道路桥梁码头养护及水利设施管理保护、船舶驾驶、煤焦煤气及煤制品生产、化工、电信、塑料橡胶制品、理发美容按摩、工艺美术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资格审查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核鉴定费:根据各专业(工种)考核复杂程度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收费: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A类专业(工种)90元 110元 140元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

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

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1992〕130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27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27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279号)有关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及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规范外环线5公里以外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及管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城镇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65元。

(二)大型公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计收。

其中:商贸、娱乐、旅游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20元;写字楼、高档公寓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15元;文化、教育、金融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10元。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工程内容包括自来水、燃气、污水、雨水、道路及其它。

单项不具备配套条件的,其建设工程费应予以剔除。

三、各有关区县可以根据上述收费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上述各项收费的执行范围要严格限定在区、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农村楼房化建设、农民住房等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11]2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11]2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11〕20号)市公安局:你局《关于我局申请调整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三十九站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津公科指[2011]4号)收悉。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2]49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国家及行业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为了规范收费行为,同意调整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三十九站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在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该站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开展安全防范系统检验应遵循自愿有偿和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请你局通知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三十九站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1年2月20日起执行。

原市物价局《关于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标准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标准序号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元)1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个502入侵报警器个103应急手动报警器个34巡更系统前端点位个55出入口控制系统套26006视频监控存储系统套8007楼宇对讲系统套60008机动车号牌抓拍识别联网比对报警系统车道16009防盗报警控制台套91010视频监控平台套220011机动车号牌抓拍识别联网比对报警平台套5000——结束——。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2.06•【字号】津财综[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4]6号2004年2月6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随着国务院取消两批行政审批项目,一些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相应取消。

同时,国家和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部分收费项目也发生变化。

现将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按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表一、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批准│备注│││├───────────┬────┬────┤││部门│││││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1│教委│《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666号│中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53││││2││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见文件│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市物│中央│││││││││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4]28号│││├──┼─────┼───────────┼────┼────┼───────┼──────────────────┼──┼──────┤│3││硕士点评估费│││见文件│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3]104号│中央││├──┼─────┼───────────┼────┼────┼───────┼──────────────────┼──┼──────┤│4│劳动局│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本│││5元/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中央│││││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证》工本费│││││││├──┼─────┼───────────┼────┼────┼───────┼──────────────────┼──┼──────┤│5│旅游局│导游证IC卡工本费│││60元/证│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32│中央│││││││││号、计价格[2002]1421号│││├──┼─────┼───────────┼────┼────┼───────┼──────────────────┼──┼──────┤│6│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市级3500元/例│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医药[2002]482号│地方││││││││区县3000元/例││││├──┼─────┼───────────┼────┼────┼───────┼──────────────────┼──┼──────┤│7│文化局│图书供阅比卡工本费│││15元/卡│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2]236号│地方││├──┼─────┼───────────┼────┼────┼───────┼──────────────────┼──┼──────┤│8│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3号│中央││└──┴─────┴───────────┴────┴────┴───────┴──────────────────┴──┴──────┘二、取消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批准│备注│││├───────────┬─────┬────┤││部门│││││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1│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费及鉴证费│││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中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号││[2003]58号取消经济合同││││││││││鉴证费。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津价费[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7]100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要求,对服务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有关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要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工作,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三、收费单位收取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不得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从2007年5月1日起,服务性收费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津价费[2006]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序号│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1│工商局│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5]42号││├──┼───────────┼───────────────┼───────────────┼─────────────┼─────────┼──────────────────────┼─────────┤│ 2│文化局│图书管理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94号││├──┼───────────┼───────────────┼───────────────┼─────────────┼─────────┼──────────────────────┼─────────┤│ 3│教委│学生熥饭费│││小学5元/月中│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3]第186号││││││││学4元/月│││├──┼───────────┼───────────────┼───────────────┼─────────────┼─────────┼──────────────────────┼─────────┤│ 4│教委│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生.科│市物价局津价费[1999]460号;津价费[2000]4│││││││││23号││├──┼───────────┼───────────────┼───────────────┼─────────────┼─────────┼──────────────────────┼─────────┤│ 5│教委│报名、考务费││││││├──┼───────────┼───────────────┼───────────────┼─────────────┼─────────┼──────────────────────┼─────────┤││教委││初等英语水平和信息技术考试││40元/人.次│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122号││├──┼───────────┼───────────────┼───────────────┼─────────────┼─────────┼──────────────────────┼─────────┤││文化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380号│艺术考级机构│├──┼───────────┼───────────────┼───────────────┼─────────────┼─────────┼──────────────────────┼─────────┤││人事局││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考试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416号││├──┼───────────┼───────────────┼───────────────┼─────────────┼─────────┼──────────────────────┼─────────┤││人事局││注册城市规划师和房地产估价师考││见文件│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838号││││││试费│││││├──┼───────────┼───────────────┼───────────────┼─────────────┼─────────┼──────────────────────┼─────────┤││人事局││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见文件│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299号││││││费│││││├──┼───────────┼───────────────┼───────────────┼─────────────┼─────────┼──────────────────────┼─────────┤││人事局││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每人每科10元│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142号││││││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报名费│││││├──┼───────────┼───────────────┼───────────────┼─────────────┼─────────┼──────────────────────┼─────────┤│ 6│市公安局│保安员培训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5]101号││├──┼───────────┼───────────────┼───────────────┼─────────────┼─────────┼──────────────────────┼─────────┤│ 7││担保费││││││├──┼───────────┼───────────────┼───────────────┼─────────────┼─────────┼──────────────────────┼─────────┤││经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费││贷款额的1.65-2.46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273号、津价费[2003]531号│乡镇企业局、东丽区│││││││‰│、津价费[2004]211号│财政局│├──┼───────────┼───────────────┼───────────────┼─────────────┼─────────┼──────────────────────┼─────────┤││国土和房管局││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2]287号││├──┼───────────┼───────────────┼───────────────┼─────────────┼─────────┼──────────────────────┼─────────┤│ 8││交易手续费││││││├──┼───────────┼───────────────┼───────────────┼─────────────┼─────────┼──────────────────────┼─────────┤││纺织集团公司││纺织原材料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交易额1‰-3‰│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3]第59号││├──┼───────────┼───────────────┼───────────────┼─────────────┼─────────┼──────────────────────┼─────────┤││粮食局││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1.5‰--4‰│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4]第193号││├──┼───────────┼───────────────┼───────────────┼─────────────┼─────────┼──────────────────────┼─────────┤││国土和房管局││土地交易手续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房地[1996]244号││├──┼───────────┼───────────────┼───────────────┼─────────────┼─────────┼──────────────────────┼─────────┤││││住房交易手续费│││││├──┼───────────┼───────────────┼───────────────┼─────────────┼─────────┼──────────────────────┼─────────┤││国土和房管局│││住房转让手续费│见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津价房地[2002]91号││├──┼───────────┼───────────────┼───────────────┼─────────────┼─────────┼──────────────────────┼─────────┤││国土和房管局│││非住房转让手续费│见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房管局津价房地[2003]85号││├──┼───────────┼───────────────┼───────────────┼─────────────┼─────────┼──────────────────────┼─────────┤││国土和房管局│││住房租赁手续费│见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津价房地[│││││││││2002]91号││├──┼───────────┼───────────────┼───────────────┼─────────────┼─────────┼──────────────────────┼─────────┤││国土和房管局│││非住房租赁手续费│见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5]31号││├──┼───────────┼───────────────┼───────────────┼─────────────┼─────────┼──────────────────────┼─────────┤│ 9│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收费│││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市财政局│││││││││、物价局津财综[2001]42号││├──┼───────────┼───────────────┼───────────────┼─────────────┼─────────┼──────────────────────┼─────────┤││技术监督局││金银珠宝饰品质量检验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1999]257号││├──┼───────────┼───────────────┼───────────────┼─────────────┼─────────┼──────────────────────┼─────────┤││技术监督局││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200号││├──┼───────────┼───────────────┼───────────────┼─────────────┼─────────┼──────────────────────┼─────────┤││药监局││药品包装材料检测收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医药[2003]285号、津价医药[2004]5│││││││││19号││├──┼───────────┼───────────────┼───────────────┼─────────────┼─────────┼──────────────────────┼─────────┤│ 10 │技术监督局│条形码服务费│││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1]27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 11 │铁路分局│货物称重收费│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0.5元-2元/吨│市物价局津价费[2000]440号││├──┼───────────┼───────────────┼───────────────┼─────────────┼─────────┼──────────────────────┼─────────┤││铁路分局││汽车衡货物称重公正计量收费││0.5元-1.50元/吨│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12号││├──┼───────────┼───────────────┼───────────────┼─────────────┼─────────┼──────────────────────┼─────────┤│ 12 │技术监督局│质量体系认证│││见文件│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 │││││││││号││├──┼───────────┼───────────────┼───────────────┼─────────────┼─────────┼──────────────────────┼─────────┤│ 13 │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567号││├──┼───────────┼───────────────┼───────────────┼─────────────┼─────────┼──────────────────────┼─────────┤│ 14 │联运办│铁路专用线共用费│││见文件│市交委、市物价局、天津铁路分局津交委运[1993]│││││││││19号││├──┼───────────┼───────────────┼───────────────┼─────────────┼─────────┼──────────────────────┼─────────┤│ 15 │海关│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见文件│海关总署署财[1996]60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442号││├──┼───────────┼───────────────┼───────────────┼─────────────┼─────────┼──────────────────────┼─────────┤│ 16 │海关│报关单证明联后置打印费│││每份15元│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279号││├──┼───────────┼───────────────┼───────────────┼─────────────┼─────────┼──────────────────────┼─────────┤│ 17 │工商局│工商(IC卡)技术服务费│││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5]32号││├──┼───────────┼───────────────┼───────────────┼─────────────┼─────────┼──────────────────────┼─────────┤│ 18 │园林局、文化局│旅游参观点门票│││见文件│市物价局津价费[2001]102号││├──┼───────────┼───────────────┼───────────────┼─────────────┼─────────┼──────────────────────┼─────────┤│ 19 │市津台交流服务中心│赴台服务费│││每人450元(含资料│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533号││││││││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证件费)│││├──┼───────────┼───────────────┼───────────────┼─────────────┼─────────┼──────────────────────┼─────────┤│ 20 │公安局│经济护卫服务收费││││││├──┼───────────┼───────────────┼───────────────┼─────────────┼─────────┼──────────────────────┼─────────┤││公安局││派驻企业护卫收费││1000元/人。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调查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调查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津价费[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调查的通知(津价费〔2008〕85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及各有关质检机构: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市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收费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市和区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的质检机构,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质检机构。

二、调查内容(一)我市质检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上级主管部门、经费来源情况、开展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的主要产品名称。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测项目、是否备案等。

三、调查要求(一)请各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严格按照调查表规定内容如实填报,未填报的收费项目和虚报收费标准的均不得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向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

(二)以上调查内容的基期统一确定为2006、2007两年。

(三)请各单位于2008年5月15日前将调查材料报送市物价局收费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处。

附件:1、天津市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2、天津市质检机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收费调查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天津市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简称“检验检测”)和型式试验时,工作语言为英语或被审核资料为英语(不接受其它外国语种)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60%费用。

审查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受检单位负担,食宿费用由检验机构负担,检验机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食宿费。

二、检验机构对盛装有毒、易燃、易爆等有害介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以及在高温、粉尘环境中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费30%费用。

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型式试验过程中因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整改后需检验机构再次赴现场复检的,按原收费标准的10-30%加收复检费(定期检验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如果已经进行监督检验并已收取监督检验费的,检验机构不再收取复检费)。

三、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检验检测时,需由检验机构进行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等辅助工作的,所需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另行收取。

四、由于检验机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的,其样品费用由检验机构支付,并免收重新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所需的费用。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结果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免收相关检验费用。

五、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时间15天以内(含15天)的减半收取检验费;超出规定时间15天以上的不得收取检验费。

检验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六、各检验机构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为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检验服务,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报告。

七、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其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津价费[2007]232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232号)市人事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16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8]6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38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42元。

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收费标准: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42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50元。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市人才考评中心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7年10月20日起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2005]10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二OO七年十月九日。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提高检验质量,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将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包括特种设备检验及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涵盖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检验费用2.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费用3.特种设备检验中的附加服务费用二、调整原则本次调整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依据特种设备检验的工作量、复杂程度、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2.提质增效原则:通过调整收费标准,激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服务水平;3.政策导向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支持和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调整内容和标准根据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调研结果,我司决定对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1. 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将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型号、年限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将根据特种设备类别和规模进行细分,标准将在我司官方网站上公布,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

2.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费用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费用将按照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

报告费用将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检验难度等因素进行细分,具体标准将公布在我司官方网站上。

3. 特种设备检验中的附加服务费用特种设备检验中的附加服务费用将根据实际服务内容进行收费。

附加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察费、样品提取费等,具体的收费标准将在我司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实施时间和操作流程本次调整的收费标准将于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需按照新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并在相应证书和报告中清晰明示所收费用的构成。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通过我司官方网站或相关渠道查询和下载最新的收费标准,并按照操作流程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五、总结本次调整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规范化和提质增效,并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公平合理。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津价费[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10〕4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20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精神,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决定于201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9]9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开展年审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年审。

年审的主要内容为各持证单位2009年度收费和收费票证使用等情况,重点审验内容如下:(一)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三)有无涂改、转让《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行为;(四)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管理,有无坐收坐支行为;(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电梯检验工作中实行特种设备现场检验意见通知书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电梯检验工作中实行特种设备现场检验意见通知书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电梯检验工作中实行特种设备现场检验意见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我市电梯检验工作中实行特种设备现场检验意见通知书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20〕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特检院、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为更好地服务百姓生活、服务天津经济发展,市特检院在电梯检验工作中试行了更加便民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委领导同意,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实行该工作机制。

即:对经现场检验合格或整改确认合格,检验完成日期距上次检验有效期不足10天或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电梯,检验员应当现场向受检单位出具《天津市特种设备现场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并将其内容及时通知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可凭《通知书》将电梯投入运行,在此期间,使用单位应加大力度监控使用,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如遇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检验机构和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附件:天津市特种设备现场检验意见通知书2020年1月7日附件天津市特种设备(电梯)现场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使用单位:你单位在区的台电梯(清单见下表)已于年月日经我单位检验完毕,□现场初步检验/□整改确认未发现需整改项,最终检验结论以检验报告为准。

注:经检验员签字即为有效现场检验意见通知书。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
收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0]15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0]152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受委托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津公行(2000)128号)收悉。

近年来,随着普法的深入,公民法制意识、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不断提高,鉴于你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的各种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任务日益繁重,投资引进了大量现代化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各种检验鉴定原材料消耗成本支出加大费用不断增加,收不抵支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变化的新情况,使非刑事案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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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全自动细菌鉴定等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全自动细菌鉴定等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全自动细菌鉴定等部分检验项目收
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1.28
•【字号】津价综[2011]110号
•【施行日期】2011.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全自动细菌鉴定等部分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的复函
(津价综〔2011〕110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部分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1]389号)收悉。

经审核,对全自动细菌鉴定等4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全自动细菌鉴定等4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
全自动细菌鉴定等4项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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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5]5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1.21
【实施日期】200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5〕50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了规范收费管理,现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你局劳动安全检测检验费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合并为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

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锅炉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3]第36号)、市劳动局《天津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收费标准(试行)》(津劳财字[1990]34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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