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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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5]5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1.21

【实施日期】200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5〕50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了规范收费管理,现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你局劳动安全检测检验费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合并为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

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锅炉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3]第36号)、市劳动局《天津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收费标准(试行)》(津劳财字[1990]34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中的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电梯起重设备检测检验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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