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培训之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标准(15年80号令修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标准(15年80号令修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标准(15年80号令修改)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作场所生产安全及职业卫生知识;
2. 作业人员必备的安全操作技能;
3.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4.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5.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培训形式
1. 线下培训:安排专业的教师授课,通过现场实操演练等形式
进行培训;
2. 在线培训: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方式进行培训,要确保培训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培训周期
1. 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后3个月内完成培训;
2. 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周期不得超过1年。

培训考核
1.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培训证书;
2. 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中所述的知识和技能。

总结
本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除此之外,每个从业人员也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最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十三要素)

最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十三要素)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现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 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编号 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对各行业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形 式要求、基本内容、考评办法等方面作出相对一致的 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 展。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现状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 委〔2011〕4号): 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 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 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 年前实现达标。
全生产标准化的目的意义;企业的中层管理者应了解《考评 办法》的程序和《考评标准》中考评项目的基本要求;企业 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考评办法》的每一步程序和具 体要求,以及《考评标准》中考评项目、考评条款的设置目 的、标准要求及依据、考评办法等内容。最有效方法是对照 实物,现场对标培训。
怎样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怎样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第七步:公司自评,确定整改计划 自评方法 ——按《考评标准》中《考评检查表》或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考评。 ——以现场查证,资料核对,人员考核等方法进行。 ——自评:覆盖本企业所有部门和全部设备设施、作业环境进行考
核评价。 公司所有单位100%进行评价 全部设备设施100%进行评价 全部作业环境100%进行评价 所有条款100%评价 自评:是一个反复进行的过程,不能指望一步到位。
第二步:成立机构、提供资源保障

2020年第二季度OHSMS法律法规清单

2020年第二季度OHSMS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取消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取消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取消1、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强制性标准吗?它不是一套标准,它是一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2、不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怎样处罚?相关文件规定供您参考: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在2.7节明确要求: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度;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文中第4.1章节指出:把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作为第一项重点工程。

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到2011年,煤矿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内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容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目前为止是国家强制性的吗?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全标准化申请达标遵从自愿申请的原则。

但是2014年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安全生产化纳入其中。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镇江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指南(试行)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编制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安〔2016〕20号)等.为落实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要求,镇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镇安发[2016]7号)、《2017年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镇安办发〔2017〕15号)等,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了明确的要求和部署。

为了使危险化学品企业能准确把握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使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有明确的方向,镇江市安监局委托华东安全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供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亦可作为本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的监督检查作为重要参考,为政府加强监管增加明确的着力点。

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法律法规依据 (1)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3)第四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编制程序 (5)4。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编制程序 (5)4.2对标检查手册编制要求 (5)第五章主要内容 (6)5。

1 组织机构方面的职责 (6)5。

1。

1机构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6)5。

1.2人员职责 (8)5.1。

3安全投入要求 (11)5.2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教育培训 (1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针对工贸企业涉及面广、领域宽、数量多、差异大的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项建设”)为重要抓手,以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项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结合工贸行业实际,突出重点,总体推进,为全面开展“两项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

截至2012年5月,全国工贸行业共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209家,二、三级达标企业共计33136家,正在评审的一级企业45家、二级和三级企业17930家(见附件)。

主要工作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摸清工贸行业底数。

围绕工贸行业“两项建设”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专题调研,基本摸清了全国工贸企业现状,提出了“两项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途径和保障措施。

据统计,全国工贸行业共有法人单位320.4万家,从业人员12071.4万人,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直接监管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28万多家。

(二)建立政策法规体系。

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编制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初步形成了“两项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现行有效发布:2015-05-29实施:2015-07-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5.03•【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1 范围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大纲适用于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评审人员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2 基本条件2.1初次培训条件2.1.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1.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含)以上。

2.2再培训条件2.2.1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2.2每年至少参与完成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

2.2.3完成网上课堂自学的年度教育。

3 培训大纲3.1培训要求3.1.1应按照本大纲的规定对评审人员进行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再培训周期为3年,再培训周期内未达到2.2.2和2.2.3项要求的评审人员应重新参加初次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21【实施日期】2016.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更好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现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程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时,可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及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关于评审人员(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制定评审人员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指导各地区评审组织单位开展评审人员培训。

(二)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工艺、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职业安全健康等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工程类化工、石油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掌握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熟悉特种作业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了解特种作业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了解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第十条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了解本岗位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知悉本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或未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培训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情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现行有效发布:2015-05-29实施:2015-07-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培训 (3)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9)第五章监督管理 (10)第六章法律责任 (12)第七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黑安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转发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文件的通知黑安监〔2017〕31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赴云南昆明市对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针对发现问题下发了《关于明察暗访云南省昆明市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56号,以下简称《通报》,见附件),现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要将《通报》及时下发到有关工贸企业,督促企业针对《通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查自改,从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强化作业审批及执行、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通风检测作业仪器装备、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外委作业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加强管理,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二、加大有限空间确认工作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和我省《关于2017年继续深化开展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2017〕21号)要求,加快落实今年工作。

按照有限空间七项工作要求进行检查,重点抽查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警示标识设置、通风检测作业仪器装备配置、安全培训等方面情况。

要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做到“排查一处、整治一处”,确保实现闭合监管。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采取严格行政处罚措施,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

有限空间受限空间密闭空间安全知识培训

有限空间受限空间密闭空间安全知识培训

第一部分
术语定义
safety knowledge training of confined space in confined space training of confined space confined
术语定义
有限空间(通常也称为受限空间、密闭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 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 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地上有限空间:如 储藏室、酒糟池、 发酵池、垃圾站、 温室、冷库、粮仓、 料仓等。主要危害 因素:地上有限空

术语定义
足够大到员工可以进入从事指定的工作;进入和撤离受 到限制, 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 工作的。
内部存在或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内部存在或可能出现能掩埋进入 者的物料;受限空间的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 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存在任何其他已识别的严重安 全或健康危害
危险分析
带电 吞没危险
缺氧
易燃易爆 物品
有毒气体 蒸汽
物理危害
危险分析
01
15-19% 工作能力降低、感到费力 12-14% 呼吸急促、脉搏加快,协调能力和感知判断力降低
02
10-12% 呼吸减弱,嘴唇变青 8-10% 神智不清、昏厥、面色土灰、恶心和呕吐
03
6-8% 呼吸停止,6-8分钟内窒息死亡 4-6% 40秒后昏迷、抽触、呼吸停止,死亡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
safety knowledge training of confined space in confined space training of confined space confined

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

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

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压煮器、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化室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三建材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四机械 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1.工艺设备: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五轻工煤气发生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除尘室、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1.工艺设备: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2.公辅设备设施: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七烟草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水池等。

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

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

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压煮器、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化室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三建材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四机械 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1.工艺设备: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五轻工煤气发生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除尘室、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1.工艺设备: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2.公辅设备设施: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七烟草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水池等。

安监总厅宣教〔2015〕94号 (1)

安监总厅宣教〔2015〕94号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式样的通知
安监总厅宣教〔201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附后),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式样适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予以颁发的证书。

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同时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18日
附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序号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岗位或工种
成绩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类别
法律培训
授课人
学时
培训时间
地点
参加人数
缺课人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防止盲目施救,有效防范事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