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5-(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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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5

案例:

2006年4月,北京某工程监理公司与北京某工程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

为北京某大学校区工程宿舍楼。业主为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该合同首部记载的委托人为北

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尾部委托人处由某工程管理公司加盖了本公司印章。合同约定:本

合同自2006年5月20日开始实施,至2006年9月30日完成。本工程建筑面积按5万平方

米计(依竣工结算实际面积计算调整),监理费按每平方米9元计算,计45万元,在2006年

6月底前支付监理费的40%(即18万元),其余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2006年9月30日)合格

后按竣工实际面积调整监理费用,一次性结清。关于额外工作报酬规定:如有发生,双方协商。监理公司实际对工程进行了监理。该工程实际施工至2007年7月底完工,该工程结算面积为5万平方米,并于当日进行了交接。

施工中工程管理公司支付了部分监理费,拒绝支付延期期间的监理费用,工程监理公司诉工

程管理公司至法院,要求支付2006年5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部分监理费,并支付2006

年10月1日至2007年7月底延期期间的监理费用100万元及利息。

被告工程管理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该公司是受业主委托与监理公司签订合同,

双方对延期的监理费没有约定,即使有,也是由监理公司与业主协商解决。根据法律规定,

竣工验收必须经过质量监督部门参与。本工程至今质检站没有参与验收,故支付期限没有到。该公司认为没有违约,不存在利息,不同意监理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监理公司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虽然合同首部记载的委托人为北

京某发展有限公司,但合同尾部委托人处由被告工程管理公司加盖了印章,故工程管理公司

作为合同相对方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被告工程管理公司辩称其不是合同主体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合同监理费,除已经支付部分外,所欠部分,双方没有

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工程因拖延工期,实际施工至2007年7月底,双方在合同中关于额外工作报酬规定:如有发生,双方协商。在原被告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按《北

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拖延工期期间的监理费,并无不当,法

院予以支持。关于监理费支付期限,虽然本案涉及的工程未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下进行竣工验收,但该工程完工后已向建设单位进行了交接,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辩称监

理费未到支付期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根据双方合同和工程实际完工时间确定计算利息期间。

法院判决被告工程管理公司给付工程监理公司监理费1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分析与提示:

1、合同签订主体的确定以合同尾部加盖印章为准。

合同主体名称的书写在实际中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但法人单位印章是经过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是法律意义上人格的代表,合同尾部加盖自己印章的法人单位应当被确定为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虽然本案涉及的工程未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但该工程完工后已向建设单位进行了交接,工程已投入使用。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因此,工程管理公司应当支付监理费。

3、合同双方主体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确定。

合同双方主体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应尊重双方当时人的意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确定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本工程因拖延工期,实际施工至2005年7月底,在监理公司与管理公司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监理公司要求按《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拖延工期期间的监理费,并无不当,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六、明确合同签订地。

七、约定担保条款(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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