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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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保险学-人民邮电出版社-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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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 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 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 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 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 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双方签订 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双方签订 再保险合同
交分保费
再Biblioteka Baidu险人
(分入公司)
原保险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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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 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 结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 按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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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 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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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大额风险的方式
限制保险金额的方式 共同保险方式 再保险方式
10.2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
10.2.1比例再保险 10.2.2非比例再保险
10.3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10.3.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10.3.2自留额的确定 10.3.3财产险再保险 10.3.4人身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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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者合作,才能 品尝美餐。再保险非 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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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 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 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 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 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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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 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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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 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 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 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 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Ceding company Ceded company 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盈余佣金或利润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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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共担 盈利共享 转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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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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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
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 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 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 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 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 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 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 金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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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关系图





被保险人
合 同
自留 分出
保险人





合 同
再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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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用下图表示
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
分保、盈余佣金 摊回保险赔款
按保险金额计算:比例再保险 按赔偿金额计算: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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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 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
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两者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 险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 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 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 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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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的关系图
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
RISK
丙保险公司
丁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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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 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 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 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 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 高限额。
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
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可分为三类:
一是地段危险单位,即保险标的与其他标的毗连在 一起,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是一个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投保单位按其帐面 余额投保时,可将此一单位作为一个危险单位看待, 如一个投保企业。 三是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如一架飞机、一颗 卫星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予以承保。
目录 10.1再保险概述
10.1再保险概述
10.1.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10.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10.1.3再保险与原保险 10.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10.1.5再保险的职能 10.1.6再保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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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0.2~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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