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教学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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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初探
前言
“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1]529
回顾重塑法学高等教育的二十余载,法学教学改革的步伐始终不曾停止过。究其原由,无庸质疑,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变化,以及铸造法治文明,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对高等教育有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正如经济法学科的兴起一般,传统的公法、私法一统天下,平分秋色的法学研究格局被综合性的跨越公私法之间的新兴学科的出现和发展所打破。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影响着法学研究,也催生了法学教育的改革。
教学作为一种双向互动的活动,对其质量的评价,以及对教改的探讨必然的涉及到从教员和学生两个相对的角度去看问题。从教员的视野出发,教改的实质就是在培养优秀的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的目标之下去思考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在这样一种经验的方法下所得出的结论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只能从学生的“身上”找答案。毕竟“因”的作用远远大于“外因”的影响。因此,从学生的角度看,了解学生对于各种教学活动的看法,接触他们的思想,明白他们的需要和感受或许能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我们追寻法学教育改革所做出的
有益的尝试提供很好的辅证。出于这样的考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与改革”课题组以学生为出发点开展了有关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问卷调查,并以财税法作为具体的调查样本,收集了各个不同层次的、相关专业的学生对于现今法学教育种种问题的看法和建议。本文也旨在借此次调研的分析数据之上,辅证在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对我国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总体对策,期以符合科学研究之精神。
一、教改问卷调查的总体情况
作为本文重要的分析依据,有必要首先简要介绍下“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与改革”调查的情况。本次调查以调查对象的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调查容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为基本原则而展开。
(一)调查对象的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
此次调查以期了解学生对当前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的真实感受为目的。为了能更加全面的收集这方面的信息,调查对象囊括了从专科学生一直到博士生的各个阶段的学生。在设计时考虑到了问卷适用的开放性。问卷可以适用于各类不同的院校(包括非政法类院校)可能参加法学本科课程学习的学生,也可以适用于政法类院校可能对法学本科教育有一定了解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而在调查围上构成了多层次的立体体系,;为了使其更具针对性,突出本科法学教改的主题,
调查又以法学本科学生为主体,主要收集从本科学生了解的信息,辅之将研究生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并适当的了解专科学生、及非法学本科生的感受。具体而言,在上述原则下本次调查在西南政法大学开展,共发出问卷1000份。从统计的数据看本科学生(包括非法学)占82.11% ,硕士生占14.21%,博士生占2.63%,专科生占1.05%,其中男女比例控制在1︰1。同时考虑到法学专业课教学的实际和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全面理解能力的不同,在调查主体——本科生中又以二年级(34.74%) 、三年级(40%)的学生为重点调查对象。
(二)调查容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调查以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现状和教改对策为核心容,这一部分的问题设计从教学理念、教学容、教学方式三个方面出发共设计26道问题,力求问题的一般性、参考性和指导性,以符合普适性的要求,能为法学各学科的教改提供一定的参考。
为了使调查问卷更具有针对性,课题组以财税法教学现状及教改对策为具体实例进行了调查,共设计9道问题。希望通过与调查的一般性容配合起来,即普适性与特殊性的结合,能将调查的结果运用到具体学科(财税法学)的教学改革中去。
二、财税法教改调查为例证之原由
以财税法教改为具体的实例,是由财税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首先,财税法学具有新兴性、综合性的特点。作为经济法学的分支,我国的财税法学从20 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刚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是一个年轻的、充满活力的学科。“年轻”也意味着财税法学还处在探索、变革、发展的时代。其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还不成熟完善,还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在教学活动中对教学理念、方法、容的改革探索也随着本体(财税法)的变化发展而显得更为迫切。财税法学的新兴性还体现在它的跨学科上。该学科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其次,财税法学具有实用性、工具性的特点。财税法学较之传统的法学体现出更强的实用性的特点。财税法关注的是在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即强调的是法律规则与现实相结合而运用的准确性。
财税法学的这些特点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教学难度,对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正好反映了当前法学本科学生在专业课学习上的“短板”① [1]问题。当前法学本科教学理念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法学教育一直注重于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忽视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学生往往欠缺解决现实问题的实务能力。教学过程中往往只专注于法学学科,常常忽视了跨学科相关知识的支撑对于法律职业者综合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这也是造成现今本科生毕业之后往往需要重新进行职业培训的主要原因之一。专业课学习上的诸多“短板”现象的解决直接影响到了能否向社会输送优秀的合格的本科毕
业生的现实。
以财税法教改为具体的调查实例目的在于围绕着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的问题,收集了解学生对目前财税法教学的感受,分析辅证针对我国财税法教改提出的总体设想和建议,并借此一斑而窥全豹,希望能为法学专业课教学改革提供一点有益的信息。
三、财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的财税法教学与国外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在美国法学教学一般放在研究生阶段,可以说是绝对的精英化职业教育,进入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必须先获得学士学位,也就是说在美国学习法律的起点是很高的,法学院的学生的综合能力和认知能力都很强。而且对于财税法有着非常明确的培养目标,即培养税务律师。财税法的毕业生能够直接进入法律实务行业并能熟练的将财税法运用于商业实务、行政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性业务。在此目标之下美国法学院把教学重点放在侧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之上,而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则交由其他理论学科来承担。
较之国外,可以说要培养出合格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承担着多重的任务,是有很多困难的。要实现目标,法学本科教育得承担三大任务:一是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二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三是培养法律专业职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