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在当前经济增速存在减速压力,特别是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艰难时期,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开始触动大家的神经,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到底如何?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什么?具体的政策建议有哪些?

一、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分别是中央级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正在推进的“乡财县管”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都是旨在减少政府间财政级次,提高财政运行效率。由于省及省以下财政缺乏详细的分配数据,本文主要分析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包括省、市、县、乡镇)在公共财政领域的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中央级、地方级财政的实际事权可以通过其公共财政支出分别得以体现。财权的实际分配情况则相对复杂。地方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应该是其能够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反映在我国的财政体制中,主要包括地方本级收入、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等。虽然其他类型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也增加了地方财力,但这些项目要么规定了使用用途,要么要求提供配套资金,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够自主支配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因此不能计入到地方政府财权中。相应地,中央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就是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减去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后的余额。根据这种划分标准,笔者整理了我国1997-2012年中央级、地方级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图1:1997-2012年我国中央、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状况

图1中可以看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现象日益严重,突出的表现是中央政府的事权比重逐年下降,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权比重也在逐年下降。截至2012年,地方政府负担的事权责任高达85%,而相应获得的财权仅有62%;中央政府获得的财权为38%,但直接承担的事权责任仅为15%。从财权事权的错配可以看出,很大比重的财政支出决策是由中央政府做出,而由地方政府去具体执行,中央政府通过专项形式的转移支付提供财力支持。

中央、地方财权事权错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地方税种大都缺乏增长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力补充性质不足,导致地方财权日益缩小。在目前的分税制体系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长性强的税种大都属于中央税或者中央占较大比例的共享税,如消费税全部归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全部归中央,国内增值税75%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0%归中央。地方税种只有营业税的增长性能较强,但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地方财权将受到进一步的挑战。此外,中央政府通过规范、透明的无条件转移

支付也可以提高地方财权,但是我国的转移支付大都采取有条件补助的方式,使地方政府无法真正地自主支配转移支付资金,从而无法有效地扩充地方财权。

(2)共有事权划分不清晰,地方政府承担着共有事权的主要支出责任。我国对属于中央、地方政府的共有事权,在政府间应当怎样承担以及承担多大比例支出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中发生错位,实际上由地方政府长期承担了共有事权的主要支出责任。比如义务教育工作,它直接关系着未来全民素质的高低和国家竞争力的强弱。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义务教育投入中,地方政府负担90%,中央政府只负担10%左右。又如计划生育经费,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承担一部分事权,但实际上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地方政府。这些支出大都刚性强、增长快,无法压缩,不但加大了地方财政的支出责任,使地方财政陷入了困境,也进而诱发了地方政府的收费乱象。

(3)事权划分缺乏弹性,地方政府承担了没有事前界定清楚的支出责任。分税制改革后,政府间财政体制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对一些新出现或原来划分不清晰的事权在政府间进行重新划分,增加了地方政府支出责任。比如社会保障,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并没有对该项事权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在之后的实践中却把该事权压在了地方政府。

(4)没有将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定化,上级政策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政府间财政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经常受到中央政府政策的改变而不断扩大。“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的现象屡屡发生。如调整工资的惠民政策,中央按统一口径算账,名义上给予75%或100%的补助,但由于补助标准与实际调整额之间存在差距,转移支付补助不足,为兑现惠民政策,地方政府需要额外提供财政资金。

二、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财权事权匹配的问题需要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中去考虑,这个更

大的背景就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解政府间财政关系,首先需要明确政府存在的理由。一般来说,现代政府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社会稳定、二是经济繁荣、三是人民生活富裕。现代政府只有实现了这三个目标才能够获得人民群众让渡给它的公共管理权力,所以说政府的职能就是间接地保障或直接地促进经济发展及其社会稳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人民安居乐业。落实这些基本职能需要中央、地方等各级政府在各自负责的事务上有所分工,并配以与所担当的事务相对应的财力保障,这就涉及到了政府间财政关系。

在财权和事权的问题上,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财权还是事权第一性的问题,到底是财权决定事权,还是事权决定财权?笔者认为,事权是第一性的,财权是基于事权确定后第二性的。首先,为实现政府的职能目标,根据事权实现的受益范围和效率标准,我们可以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标准。其次,只有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确定合意的各级政府财权,也才能在确定各级政府财权框架的基础上,根据财力获取效率确定各级政府的自有财力和转移支付规模。至此,政府间财政关系才能够理顺。

所谓“事权”,就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主要是按照受益范围和效率标准来确定的。当然,政府间事权划分会受到政治、历史、文化等特定国情因素影响,具体项目划分上不存在着统一的模式,但通常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受益性原则。政府各项职能的本质属性天然决定了其在各级政府间的最适配臵。国防、外交等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受益范围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属于全国性质的公共物品,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基础设施和消防等以特定区域居民为服务对象,受益范围限于某一区域的服务项目,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则由相关地方政府负责。更进一步地,如果地方性公共物品具有外溢性质,则应该由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二是效率原则。地方政府相对更加了解辖区内居民需求,凡是由地方政府处理,行政效率更高的事务归地方,反之则由中央政府负责。三是法制规范原则。各级政府事权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同时事权调整也应按照一定的

法律程序,保持稳定性和规范性。

所谓“财权”通常是指财政收入征管权,主要包括征收和支配两层含义,即哪些财政收入由哪一级政府来征收,哪些财政收入可以自主支配。一级政府的财权范围既包括由该级政府财政征管机构获得的可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包括来自其他级次政府转移的可自主支配的转移支付。财权的划分标准是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的,必须保证财权能够有效地支持事权的实施。因此,在支配层面上,财权的划分标准是比较确定的,满足事权要求即可;在征收层面上,财权的划分标准一般是效率标准,即财政收入征收权的划分以不损害全国经济发展、收入征管效率为依据。

综上所述,“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一级政府定一级事权,一级事权定一级财权,进而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三、促进财权事权相匹配的政策建议

第一,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重新界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根据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目标来决定其事权划分。首先,事权划分要根据收益性原则确定各项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和受益覆盖范围,进而确定该事权隶属的政府级次。凡是以国家为整体,使全国公民共同受益的事权,就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如国防、外交等。凡是受益对象具有可分割性、受益范围仅限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就划为地方政府职责。如:地方政府维持运转的必需支出。其次,事权的划分,还应考虑财政支出效率,即具有规模效应的支出应归中央财政,规模较小的支出归地方财政。此外,对一些事权的具体划分问题还应该建立各级政府间的磋商制度。

第二,按照“定一级事权、定一级财权、增加中央政府事权、增加地方政府财权”的总体原则,匹配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财政体制改革要着眼于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中央政府的事权,将涉及全国范围内普适性的民生性支出责任上移,实现事权合理划分。在此基础上进行财权分配的优化。增加地方政府财权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培育地方政府的主体税

种,增加地方政府的自主征管收入;也可以采用规范、透明、公式化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比如增大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增加地方政府可以自主支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就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和税制结构现状而言,后者似乎更为现实可行,可以考虑在扩容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予以地方政府充裕时间,逐步建立和完善财产类主体税种。

第三,适时修订有关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的责权利关系。从相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种法制化的政府间责权利关系框架对各级政府有效行使职责、政府间财政关系协调运转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因此,理顺我国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充分发挥宪法的法律作用,适时修订《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经济预测部胡祖铨)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最新DOC可编辑格式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内容简介:大国是中央集权政治的产物,而中央集权政治又是中国帝王精神意志的产物。中央集权政治避免了诸侯纷争,减少了地方间的战争,但集权政治不仅集中地方的权力,也集中地方的资源,一旦建立起这种机制,这个国家便具有了“虹吸管”效应,地方的资源便要向上集中。只有这种制度才可能支持一个大国的统一和存在。目前的中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在这种状况下,如果给予地方过多的权力,将不利于资源在全国间调整,因此还需要借助中央集权的力量来进行地区间的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中央力量的参与,各地区间会发展得更加不平衡。但目前我国需要纠正的主要问题似乎是中央权力过于强大,中央资源过多。这种改革的结果出人意料。因此,当前真正要解决的是中央占有资源过多的问题。中国改革的目标虽然是强大的统一大国,但不一定是庞大的中央政府。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关系中国政治体制的大问题,如何规定两者的关系,须根据我国时代的变化制定出正确的法律框架来进行约束,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因素来进行切实可行的变革。任何盲目的照搬和模仿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紊乱,因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对我国的历史形成进行深入的认识。只有对这一国家和民族特性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指导今天的

变革。 一、为什么中国统一,欧洲分裂?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 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历史的大国,文化传统悠久而深厚,任何一个这样的国家在现代进行制度上的变革,都要面对着强大的习惯和传统。特别是要清醒地认识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同。譬如同样是面积和版图差不多的中国和欧洲,为什么欧洲在历史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国,而中国却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国家的统一如何影响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会对东西方国家的异同有所了解,才会对中国今天中央地方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摘要:财权、财力、事权是政府财政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而三要素只有达到匹配,才能使一级政府运转正常。对于事权、财权、财力之间如何匹配,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政府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财税改革时要区别看待,不能一刀切。 关键词:财权;财力;事权;匹配 一、什么是财权、财力、事权 “财权”质上是指“收税权”,是指某级政府为满足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而向辖区居民征收收入的权力,包括征收和使用两个层面,也就是某一级政府有相应层级的税收征收权并对其收入进行支配使用,包括征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等;财力则是指包括自有财力和可支配财力在内的可供某级政府支配的财政收入。通过税收权获得收入且可以随意支配的收入是自有财力,而从其他途径获得且可以支配的收入是可支配财力。所谓事权,简单说是指某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财权与财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政府具有财权,一般也会拥有与其相应的财力,但拥有财力的政府却不一定具有财权。实际中,往往是上级政府的财权大于其最终支配的财力,下级政府的财权小于其初始支配的财力,这主要是上级政府要把财力的一部分向下级政府转移使用的原因。

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与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之争 一般认为,事权与财权这两者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给予了财权保障,政权的存在是财权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国家能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的前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权”实际上和财力(或财力的支配使用权)是等同的,不是指一定体制下筹集本级财政收入的能力,因为在当时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完全是上级政府分配的结果,自身并没有筹集本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权力,财权掌控在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只是被动的从中央政府那里接受分配的财政资金。 在分税制改革以前,“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实际上是指“财力与事权的统一”,与现在流行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有本质的不同。故在此之前并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概念,根源也在地方政府没有财权。在地方无财权的条件下,当然也就无所谓政府间转移支付了。而在分税制改革已实行近18年的今天再使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这种表达方式就有点不妥。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划分税种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 财权,把一些全国性的以及比较重要的税种划分中央,而地方则只有零星的税种收入,这种改革的结果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大提高,而在财政的支出划分(事权划分)上却没做出什么实质性的改革。这种只重视收入不重视支出的分税制改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学院:财政与经济学院 班级:财政13-1 学号:201305001167 姓名:牛鹛

摘要: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西方财政学家主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入手,论证多级政府以及财政分权的必要性,由此形成了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我国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但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几乎没有涉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的特征。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经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因此,研究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已成为财政学和政府经济学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财政分权事权财权 一、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划分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在于矫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寻找市场决定作用与政府调节的最佳结合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确立“有限政府”理念。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就是稳定宏观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分配不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必须减少其盲目性的干预,增加其服务性、社会性的职能,用“有形之手”保障“无形之手”。 (一)政府的职能 政府的职能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进行宏观调控。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市场的职能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积极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合理配置资源,使其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在市场机制自动配置组合资源的基础上,推动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市场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间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对象。国家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直接调节市场商品供求总量及其结构的平衡关系,通过市场发出信号,间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效的控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有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二、西方财政分权理论概述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 1、蒂布特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引言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但它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它产生的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人口、管理事务的扩大。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变化趋势,探索处理这一关系的规律和方式、方法。在西方,国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一直占据政治经济生活中心。如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论战,有论著《联邦党人文集》为证。在我国,自秦朝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汉武帝的“推恩令”;元代实行行省制,“方天下之治”;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 尽管集权分权、中央地方是互为依存的、共生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存,但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无论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单一制,还是地方分权基础上的联邦制,中央集权这一点是共同的。只有中央集权的形式不同、基础不同、程度不同,没有中央是否集权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的日趋复杂,不仅国家所担负的政治职能加强了,而且它所担负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且后者从频率和幅度上要快、要大,似乎有一种“棘轮效应”。 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政府自身也变成了服从劳动分工规律的一种职业。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就像工厂一样,是一种协作,这种协作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然而分权不仅与社会分工相关,分权还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有益于开展竞争和效率,进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参与意识,约束和防止中央高度集权。 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问题历来是中国的大问题,对当代中国也不例外。在全局性的事务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

政府职能、事权事责与财权财力1978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财权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

政府职能、事权事责与财权财力:1978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 财权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 时间: 2009-06-10来源:公共行政评论作者:侯一麟 【摘要】论文从政府的基本职能出发,围绕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就中央、省及省以下的财权、财力和事权、事责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我国30年的渐进式改革可以大致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调整”为主,主要是还原政府职能的本来面目。后一阶段主要是“理顺”,重点是根据我国改革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就中央和省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体系而言,通过实证分析,论文认为该体系在实施头几年的整体效应上初步达到了设计目标,总体上是成功的;但就其具体成效看,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有的问题出在转移支付的种类设计上,但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从对省、市、县各级官员的收入访谈中可以发现,政策制定的起始点应当下移,由下至上,以使政策符合各地实际。这是跟事权密切联系的:事权应该下放,而不是事责下推。从基层政府的总收入结构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思路和提法不尽严密,应当改进;此事涉及施政业绩和政府的责任诸多问题,不可轻视。 【关键词】政府职能事权财权事责财力 必须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邓小平(1993: 373) 一、政府及其职能 本文所说的“政府”是指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现代政府”是人类历史上第二次产业革命即工业革命的产物。工业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快速、稳步提高,同时贫富差距明显加剧,也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工业革命还彻底改变了人类的居住生活方式——从散居乡村转变为聚居城市(Hou, 2006;North, 2005) 。 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促生了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不论是中央政府、区域(次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基层)政府都是围绕着这三项基本职能运作的(侯一麟, 2008) 。政党和由它组建之政府的政权基础、政权的稳固程度,与执政党及其政府履行上述三项基本职能的业绩密切相关: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庶,则执政党受拥护,政权稳固;反之,则执政党丧失执政基础,政权不稳。至于现代政府如何执行以上三项基本职能,简单地说,有两个大的派别:市场和计划。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 Smith, 1776) ,是市场学派的基础:即除非市场失灵,政府应当尽可能少地直接干预经济,而把经济交由市场高效运作。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为了尽快恢复经济、提升国力,开始国家经济计划,即由国家统一筹划资源利用,以期促进经济强劲发展,这是计划学派的滥觞。俄国“十月革命”后,把计划经济全盘引进,加以强化,甚至固化。新中国成立后,学习苏联,也用中央统一计划的方式管理国民经济。可能是由于苏联的关系,“计划”被西方冠以意识形态的帽子;其实,欧洲国家至今仍沿用一些计划的办法;亚洲的日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问题原因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910113829.html,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问题\原因及建议 作者:张欣王卫昆 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05期 【摘要】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匹配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而事权划分是完善财力与事权匹配的首要环节,事权有了比较清晰合理的界定之后,才能明确界定政府间的财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实现整个财政体制的正常运转。本文通过研究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现状和问题,分析我国事权混乱的原因,并对如何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力事权匹配;事权划分 建立健全我国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和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而且还是我国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二五”时期将是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而财税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财税体制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各级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匹配。而实现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要把事权合理化、清晰化,事权有了相对合理,清晰的界定之后,其他制度安排与之匹配在一起,内在衔接,统筹协调,才可以实现整个体制的正常运转。而我国目前财税体制中仍存在事权划分不清、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等问题,导致基层财政困难、地区间基本公共产品提供的较大差异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规范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与支出分配,是一个重大的现实挑战。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基本沿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的划分办法,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进行了原则上、粗线条的划分: 表1-1 现行中央地方财政支出划分 以上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是在市场经济确立初期形成的,总体上来说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交叉重叠,支出责任重点不明确,除了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主要属于中央政府外,各级政府的职责并没有明显区别,高度重叠交叉,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中央政府事权的延伸或细化。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0902404038 虞春华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 行政地方的 关系 中央与自治地 方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 特别行政区 实行 社会 主义 制度 实行 资本 主义 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 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 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 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 “统收统支”(1950)。“条条”管理体制初 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 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 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 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 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 分级管理、侧重集中” (1954)。中央支配的财 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 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 理制度。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不得层层 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 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 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 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 五年不变”(1958); “收支下放、计划包干、 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 年一变”(1959)。中央 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 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 础的、专业部门和地 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制度。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在当前经济增速存在减速压力,特别是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艰难时期,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开始触动大家的神经,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到底如何?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什么?具体的政策建议有哪些? 一、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分别是中央级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正在推进的“乡财县管”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都是旨在减少政府间财政级次,提高财政运行效率。由于省及省以下财政缺乏详细的分配数据,本文主要分析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包括省、市、县、乡镇)在公共财政领域的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中央级、地方级财政的实际事权可以通过其公共财政支出分别得以体现。财权的实际分配情况则相对复杂。地方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应该是其能够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反映在我国的财政体制中,主要包括地方本级收入、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等。虽然其他类型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也增加了地方财力,但这些项目要么规定了使用用途,要么要求提供配套资金,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够自主支配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因此不能计入到地方政府财权中。相应地,中央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就是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减去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后的余额。根据这种划分标准,笔者整理了我国1997-2012年中央级、地方级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图1:1997-2012年我国中央、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状况 图1中可以看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现象日益严重,突出的表现是中央政府的事权比重逐年下降,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权比重也在逐年下降。截至2012年,地方政府负担的事权责任高达85%,而相应获得的财权仅有62%;中央政府获得的财权为38%,但直接承担的事权责任仅为15%。从财权事权的错配可以看出,很大比重的财政支出决策是由中央政府做出,而由地方政府去具体执行,中央政府通过专项形式的转移支付提供财力支持。 中央、地方财权事权错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地方税种大都缺乏增长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力补充性质不足,导致地方财权日益缩小。在目前的分税制体系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长性强的税种大都属于中央税或者中央占较大比例的共享税,如消费税全部归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全部归中央,国内增值税75%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0%归中央。地方税种只有营业税的增长性能较强,但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地方财权将受到进一步的挑战。此外,中央政府通过规范、透明的无条件转移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公管(1)班陈翠娥 摘要: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的独立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权力运行中应该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些问题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所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几十年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改革中的合理分权也成为这当中的重中之重,中央政府的适度放权,带动了地方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分权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何放权成为新时期政府改革的主要内容,能否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 一、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政府间关系纵向含义的集中表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谢庆奎曾说:“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关系1”;李治安在其主编的《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这样指出:“所谓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指一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及 1谢庆奎《中央地方政府体制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统属关系。2”当然,如果从政府角度来说(因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别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权力分配关系更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政府管辖之下的中央和地方无疑存在利益关系。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王老师在讲课时曾提到,最初的地方政府只是中央在地方的统治代理,而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中央的代理机构,更多时候也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这一点从当前出现一个反面例子上也可以看出,地方出现大案件如果中纪委的介入,办案的效率会极低,甚至搁置不办。这种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变化,大大强化和提高了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地位,使地方政府具有了追求本地经济快速增长以及响应获利机会进行制度创新的动机。利益独立化了的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事实上,中国经济连续20多年的高增长,得益于地方政府的推动是原因之一,中央在维护中央政府权威的下体 2李治安《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财力 与事权相匹配

◆分税制改革存在的财政权力和事权不对称,已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入不敷出。 ◆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以至于“中央“请客”,地方“埋单”。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理当成为分税制创新的核心理念。 刘效仁 据《中国经济周刊》披露,一份由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经济所牵头,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改革的课题方案正在形成。如何重新分税,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大计。(6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 笔者以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应当成为分税制调整创新的基石。 从国务院做出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15年。当初“分税”的目的旨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此之前,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推行到1993年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下降至不足30%的水平。实行分税制可谓立竿见影,至2 007年度,全国财政收入已超过5.1万亿元,中央财政总收入完成28432亿元,比年初预算超收4011亿元。以此计算,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5.749%。(1月9日新华网) 事实上,1994年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例如从1 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由原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经多次调整到现在中央占97%,地方占3%。当然,随着中央财力大幅增长,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以四川汶川大地震为例,截至28日,中央财政投入抗震救灾资金达到496.1 1亿元,地方财政投入51.05亿元。 同时,中央财政今年先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明后年继续作相应安排。如此强大的救援,对于抗灾和重建,都将发挥难以估量的作用。 但也应看到,分税制改革存在的财政权力和事权不对称,已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入不敷出。2006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47.2%,而财政支出的比重则为24.7%:75.3%。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最后实际上就是由农民负担。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以至于“中央“请客”,地方“埋单”。(2005年第3期《决策》)

中央与地方关系

一、2002—2004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态势 1、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从两个方面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浅面与深层。一是科学发展观。《决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要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努力实现宏观经济改革和微观经济改革相协调,经济领域改革和社会领域改革相协调,城市改革和农村改革相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这种协调观也蕴涵着要协调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权责与地方政府的权责相协调。二是《决定》的第37条内容。37条内容讲:“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权责。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这里的新意在于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事务:全国性和跨省事务、地方性事务以及共同管理的事务。这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一个基础。 2、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2004年9月16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五个方面的执政能力概括为“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在这五个能力建设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建设有着突出的作用。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既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又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曾庆红同志在200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一文中对这一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果我们思想上不清醒,工作上不注意,是很容易搞散的。这些年,我们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完全必要的。但在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应当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就要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上下一心,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是一个巨大动力。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部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政意义上做了以下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⑴“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⑵一共列举了18项职权。“第一百一十条,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⑶这些宪政内涵如何具体化为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规则与规范,需要一系列的过渡和桥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第一个目标就是“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又说:“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纲要》的意义在于:提出用10年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到2014年前后,法治政府的框架就已经确立。法治政府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衡量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到2014年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应该基本上实现法治化、制度化的目标。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明令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1、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3、“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从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的角度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的思路,“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的精神与中央与地方关系。 在2005年10月8日举行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温家宝同志就《建议》作了几点说明,其中特别谈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他讲:“‘十一五’时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有许多‘两难’的棘手问题需要解决。做好今后五年的工作,要把握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重大关系。”其中第三个关系就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温家宝讲:“三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们国家大,各地情况不同,发展很不平衡。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中央在制

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

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 各级政府之间公共服务供给责权划分不合理,财力与事权严重失衡,势必会造成政府承担的社会发展责任与其所拥有的财政资源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产生制约。 (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错位 一般而言,政府事权就是通过法律授予的,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对行政权的细化和分类,政府事权是管理相应事务的责任。[6]公共服务的多层次性要求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不同层级的政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实质上是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横向与纵向之间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权力的配置,其前提和基础是责任的分工,权力则是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和工具。[7](P113)我国拥有世界上层级最多的政府体系,即中央、省、市、县和乡共五级政府,决定了政府事权及其配置的复杂性。我国宪法仅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作出了原则上规定,并没有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明确划分,事权配置缺乏制度规范。除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与中央政府之间没有明显区别,往往造成应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层层下移,中央政府与地方府事权错位、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也相互错位。 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范围的配置存在随意性。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收缩性较大。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确认和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明确归属中央或省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在实际执行中却发生了错位。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都属于全国性公共服务,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但实际供给责任却由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承担。 二是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配置不统一、不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错位。省级政府集中了较多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建设支出份额,但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则主要由县乡政府负担,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过多由县乡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8](P25)国道建设与维修、基础科学研究也大多由地方政府承担。 (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平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力的上移 财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中最重要的中枢,是“指一级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包括自筹的和上级转移的”[9]。财力的界定应以事权为依据,并赋予不同层级政府一定的财权,即获得收入的权力。政府获得收入的来源包括税收收入、财产收益、规费收入以及接受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等。其中,税收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 我国现行的财权配置是在1994年分税制以后形成的,并在形式上对各级政府的财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界限。但对于工业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即使拥有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由于税源单薄,政府也无法组织到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使县乡财力薄弱,难以有效保障日益增长的农村公共服务需求。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安排有以下特点: 一是财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在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财政。如果仅仅由于事权配置不合理,

财政制度改革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影响

财政制度改革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影响 ——以财权和事权为视角 汤火箭/谭博文 2013-03-20 14:45:31 来源:《宏观经济研究》(京)2012年9期 【内容提要】财权与事权的分配关系是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产生变化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出现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清晰、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对称、政治集权与经济分权的矛盾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主要由事权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财权的过度集中、中央的权威性思考、晋升激励制度等原因所造成,建议合理划分事权与财权、公开事权和财权划分、转变政府之间交流方式以及转变地方政府责任方向,以期实现财权和事权的匹配和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均衡。 【关键词】财政制度/权力结构/中央与地方 2012年我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财权与事权的关系。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坚

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努力让各级政府通过拥有“财权”去履行相应政府职能(事权)。然而在财权方面,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足,主要关注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收入与支出的关系,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进而使得财权不断向中央和省级政府上移;而在事权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事权划分标准,在科层制官僚管理体制下,政府的基本事权不断下移。因此,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长期处于不均衡状态,并且缺口不断扩大。根据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相关数据显示,尽管分税制使中央政府财政收支差额呈正向递增,然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缺口却以更快速度扩大。中央政府本级财政正的收支差额不足以弥补地方政府本级财政负的差额,并且呈扩大趋势。若中央将所有正的盈余都转移给地方,1994年地方政府有574.52亿元的资金缺口,而在2002年缺口扩大到3149.51亿元,2003年也达到2934.70亿元。①面对如此巨大的财政缺口,地方政府只能选择举债或者增加税费收入,由此造成当前地方土地财政愈演愈烈、房地产价格政策屡屡失效、地方债务危机不断扩大、收入分配矛盾不断激化等现实问题。 为真正厘清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与事权关系,分析我国财权与事权失衡的制度成因,本文将系统梳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权与事权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范围和内容,在此基础上对财权与事权失衡原因做深入分析,探寻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结构在财政制度变革过程中的动态变化,并对真正实现国家“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提出相应制度建议。 一、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财权和事权

从中美财权与事权的划分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问题

从中美的财权与事权划分看财权与事权 相统一的问题 国际政治系郭柱成学号:20094209 摘要: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伴随着财权的上收与事权的下移,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日趋明显。在此基础上,一部分人认为造成县乡政府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财权与事权的不统一,抑或认为其是由半截子分税制所引发的,但笔者认为,财权与事权的不完全统一是一般国家体现国家能力的普遍做法,所谓的半截子分税制也只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的表面原因,在省级以下完善分税制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困难的县乡财政而言也只是画饼充饥,试图通过构建三级政府来实现“扁平化”的目标再同时硬搬西方的模式更是一种削足适履的行为。 关键词:美国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扁平化”;转移支付;分税制;美国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 一、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 1、事权划分。所谓多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就是指把各种公共权力及政府职责在一国的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从而确定不同类型公共权力政府职责的管辖主体。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受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人口结构、地理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前提首先在于明确政府职能范围,只有在政府职能范围明晰、合理的条件下,政府事权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得到保证。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级政府独立性很强。在定位政府职能时将效率与公平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政府既强调对经济的干预,也重视对收入分配结果的调节,反映在财政上则表现为这些国家一方面通过大规模减税刺激经

济增长,另一方面又通过大量福利性支出增加居民保障。 2、美国政府在事权划分方面遵循的原则。一是受益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界定应当依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二是效率原则。即根据效率高低来确定一项公共产品应由哪一级政府提供,这实际上也是就近、便利原则的体现。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以地方分权为基本特征的国家。地方政府在大多数公共产品领域具有相当突出的优势。三是财权事权对称原则。所谓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性是指某一级政府在承担一定事权的同时应当具备充足的财权作为保障,与此对应,各级政府间财权的划分也应当以事权的划分为基础,以保证各级政府事权能够得到落实。四是多样性原则。在财政联邦主义下,财政制度应当允许不同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偏好采取差异化的事权划分模式。五是法制化原则。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的,各级政府事权大小及其事权的履行都有宪法或其他法律依据,即使政府之间共有事权也有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分工。这些原则决定了美国的税权划分和财权划分的基础。 3、美国事权划分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1)、政治基础:从纵向的政治关系来看,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一个中央政府(联邦),51个州政府。各州都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在51个州之下还有8万多个地方政府,如郡(县)、市(镇、村)等。按我们的习惯思维去认识,美国应该有4“级”政府,即联邦、州、郡(县)、市(镇、村)等。各“级”政府只是事权范围、管辖地域的不同,而没有“上下级”关系,其各自的权力都是通过宪法等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府只需向本辖区的选民负责,而无需向“上级”政府负责。就横向的政治关系来说,美国实行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在联邦一级,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最高职位是总统,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各州和联邦一样,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

中央与地方涉水事权划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__完善水治理体制研究_课题组

水利发展研究2015· 8中央与地方涉水事权划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 《完善水治理体制研究》课题组 *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8) 摘 要:理顺中央与地方涉水事权关系是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我国中央和地方 涉水事务管理机构众多,中央事权主要是全局性、流域性涉水事务的管理,地方事权主要是区域性涉水事务的管理。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中央与地方涉水事务管理体系,但还存在着部分事权不明晰、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事权履行能力不足、中央与地方机构不协同等问题。应进一步明确管理权责、统筹平衡涉水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法律法规、理顺各部门涉水事务关系、完善保障机制、制定权力清单和支出责任清单,建立与现代化水治理体系相适应的中央与地方涉水事权关系。 关键词:涉水事权;中央;地方;水治理体制doi :10.13928/https://www.360docs.net/doc/2910113829.html,ki.wrdr.2015.08.005 中图分类号:TV21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1408(2015)08-0016-04 收稿日期:2015-06-25 中央与地方涉水事权划分是水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央与地方涉水事务管理体系,但也存在着部分事权划分不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应等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研究完善水治理体制的要求,须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涉水事权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健全完善现代水治理体系的关键所在。 1中央与地方涉水事权划分现状 涉水事务一般可以分为规划、水工程建设与运 行管理、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等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三定”方案对涉水事权做出了规定,大部分涉水事权是较为明确的,为解决我国水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1.1 中央与地方的涉水事务管理机构1.1.1 中央层面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水相关事务,这些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国家气象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1.1.2 地方层面 地方水行政主管机构不尽相同。在省级层面,北京、上海、天津市和海南省实行了水务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城乡防洪、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涉水事务;其他省级行政区与中央基本一致,由水利厅作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级层面存在4种情况: 一是名称是水利 局,职责也是水利局职责;二是名称是水务局,职责也是水务局职责;三是名称是水务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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