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1.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
2.总体上说,中央与地方在财权的分配上是存在着一定矛盾的。
2.1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分税制”上。
2.2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后,名义上是实行“分税制”,但实际上,真正的“分税制”是税种分开,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主体税种,地方立法机构有地方税种的立法权。
而我国的税种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这就决定了税收的绝大部分利益都归集到了中央,对地方来说有点不公,有可能会降低地方政府进行税收征管的积极性。
3.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布情况3.1 在中国,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2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3.3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例如增值税地方分享25%,中央分享75%,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中央分享80%;3.4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被充实为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小税种,以及不含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3.5由上可见,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和提高征收效率的原则是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原因。
4.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划分情况4.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等。
4.2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部分武警经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学院:财政与经济学院班级:财政13-1学号:201305001167姓名:牛鹛摘要: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西方财政学家主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入手,论证多级政府以及财政分权的必要性,由此形成了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
我国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
但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几乎没有涉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的特征。
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经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
因此,研究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已成为财政学和政府经济学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财政分权事权财权一、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划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在于矫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寻找市场决定作用与政府调节的最佳结合点。
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确立“有限政府”理念。
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就是稳定宏观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分配不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必须减少其盲目性的干预,增加其服务性、社会性的职能,用“有形之手”保障“无形之手”。
(一)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职能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进行宏观调控。
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市场的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
化解土地财政问题的对策
化解“土地财政"问题的对策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要从根源上解决土地财政问题,必须先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削减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动力。
事权方面,省级政府应主要负责本辖域内的经济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自然环境的改善、社会的基本保障,区域道路交通、公共秩序与安全等。
市、县、乡级政府应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秩序与安全、公用事业、城乡建设等。
提高地方的分成比例,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财权方面,可以考虑采取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归属税种,调整中央与地方“两税”的税收分成比例;进一步增加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量,提高一般转移性支付的比例;适当开征地方新税种等多项措施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二、完善土地税收体系1、改革财产税制----财产税制应包含房地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可以考虑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保留契税,改革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物业税,以物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构成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变过去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不统一、房地产税中重流转轻持有的局面。
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由城市扩大到乡村,以适应目前农村工副业普遍快速发展的实际。
此外,应按评估后的房产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完善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人均耕地占有量来确定的定额税率,税率较低,而征收的范围偏窄,缺乏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
扩大征收的范围,将建设单位和个人占用的林地和草地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保护耕地的后续资源调高税率,将税率按距离城市的远近划分档次,距城市近的土地所征收的税率较高;对占用而闲置不用的土地按高税率征收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土地征管制度,加强土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力度。
3、改革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且税率设置高,导致土地交易成本过高,土地增值缺乏科学的评估适当降低税率,并将土地增值倍数与占有期综合考虑,对长期持有和短期持有房地产者在税收上加以区别对待,对长期持有房地产者在交易转让时应给予税收优惠,对交易过于频繁且带有明显投机的行为要课以重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国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国家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案例
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案例引言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至关重要。
财权是指权力机构对于财务资源的控制和分配权,事权则是指权力机构对于具体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权。
当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时,可能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政策决策失衡、资源分配不公、行政效率低下等。
本文将从几个案例出发,分析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 案例一:中央与地方财权不匹配问题描述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财权分配不匹配的问题。
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和拨款占据绝大部分,而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较大,无法自主决策和运用财政资源。
影响1.地方政府难以为民办事。
地方政府需要向中央政府申请拨款才能进行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项目,耗时长、决策效率低,无法满足民众的需求。
2.资源分配不公。
中央政府通过预算分配的方式将财政资源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导致财富差距加大,地方政府难以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
3.制约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缺乏足够的财政资源,导致投资不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4.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由于地方政府无法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解决方法1.改革财税体制。
逐步建立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税源保障机制,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运用财政资源。
2.加强合作与交流。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话与沟通,共同协商确定财权和事权的分配方式,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相互匹配。
3.建立财政调剂机制。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根据地方经济开展情况和民生需求,给予财政支持,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案例二:企事业单位事权与财权不匹配问题描述在中国的企事业单位中,事权与财权也存在不匹配的问题。
事权由企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而财权由上级政府管理,导致企事业单位在经营决策中受到限制,影响效率和创新能力。
影响1.行政效率低下。
企事业单位在运营中需要征求上级政府的意见和批准,导致决策过程冗长,行政效率低下。
“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
王蕴丨"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经济“十四五”时期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研究文/王蕴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财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在财政事权 和财权划分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确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整的基本原则,并分领域制定了具 体划分方案,同时结合“营改增”改革适应性调整了中央 与地方收入划分,并相应推进了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随着 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的历史征程,内外部发展环境和条件均发生了重要变化,财税体制仍然存 在明显不适应全面实现现代化要求的一些问题。
一是支撑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性有待提升。
全面 实现现代化要求形成城乡融合、区域协间发展格局,这需 要有效发挥财税体制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兜底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的作用。
从城乡发展看,财税体制支撑"以人为 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力度仍有待加强。
一般性转移支 付未能有效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中央财政基础 设施建设投资安排未能有效匹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 要。
从区域发展看,财税体制促进不同功能区域协调发展 的支撑作用有待强化。
部分领域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仍然 较重,具有均衡性功能的转移支付占比偏低,对缓解地方 财政困难效果比较有限,不利于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 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是支撑绿色发展的有效性有待提升。
绿色是全面实 现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需要有效发挥 财税体制的绿色发展导向作用。
财政支持绿色发展的投入稳 定增长机制缺乏,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中央与地方 事权和支出责任尚未调整到位。
纵向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健 全,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还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制约了生态产品的有效提供,,流域上下游、生态空间紧密 相连区域等也未形成健全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实现 有效的生态保护区际利益丨M i,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在 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中央财政支出责任还不足。
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问题研究
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问题研究摘要:财权是指各级政府负责筹集和支配收入的权力,主要包括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
财力往往指的是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即地方政府有多少可以自己支配的收入,没有财权往往财力也比较缺乏。
事权一般与支出责任向匹配,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财力是事权的保障,所以事权要和财权财力的匹配至关重要。
本文针对我国财权、财力和事权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权、财力、事权、分税制一、我国财权、财力与事权关系的现状1、分税制之前的财权事权划分情况。
建国到1979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此时为政府“统收统支”,财权事权都是集中在中央,地方收缴收入上交中央,由中央统一划拨,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利。
1980年开始向财政包干制度转变,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制度。
中间采取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大包干体制,虽然形式不同,但是基本上主要决策权在中央,地方只是执行者。
2、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大体包括几项内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收入划分、统一转移支付制度等。
按照事权划分,中央承担国家安全和外交等重大事业支出,地方财政对本区域所需支出负责。
并按税种划分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归入中央所有;资源税、增值税按比例分给地方和中央;地方固定收入有城建税等。
二、我国财权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1、中央与地方各级事权划分不清,重叠众多。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重叠众多,且分配体现为事权的层层下移,从而导致基层的负担过重。
由于我国实行五级政府体制,层级较多,财政级次实质上就是财政运转的链条,它承载着财政各项事务的开展。
链条越长,它所带动的政府就运转得越慢,信息的损耗、资源的浪费就越大,就越没有效率。
拿省级政府来说,要同时满足本级省以及下级市、县乡的所有支出,而其收入有限,就导致这种情况愈加严重。
2、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单一,缺乏地方主体税种。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探析
内容摘要中央与地方上的关系的本质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集权或分权体制上的一种博弈行为;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管理事务的增多。
其中财权与事权上的划分更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
目前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期间,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上的财权与事权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文中列举了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与事权划分的案例,同时也列举了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关于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上的一些方法。
文章阐述了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现阶段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权;事权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focus on centralized or decentralized system;It is the condition for the existence of national countries are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 expansion of the increase in population, the increase in management services. One on the financial authority and powers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which pay a key role. Now China is in a transition period,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ow to deal with the financial authority and powers become the key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article cited some examples like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France, Germany and other countries. Then the article pointed out some deficiency and gives me some suggestion.Key word:central government;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authority; powers目录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简述 (4)二、历史上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划分 (4)(一)先秦时代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5)(二)秦汉时代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6)(三)隋唐时代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6)(四)宋与明在事权与财权划分的方式与改革失败的原因 (7)三、我国在事权与财权上分配的现状与问题 (10)(一)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模糊不清,影响了两个积极性的发挥 (11)(二)中央与地方的财权的不确定性,使地方政府不能有充分财力解决地区事务 (11)四、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借鉴 (12)(一)明确划分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以美国为例 (13)(二)实行财政立法权与收入集中、执行权与使用分散,以日本为例 (13)(三)实行财权、财力收支集中,以法国、德国为例 (14)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的建议 (15)(一)对于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上,要注意集权与分权上的力度 (15)(二)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必须贯彻规范性原则 (15)(三)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16)(四)根据政府职能转换对财政职责范围重新界定 (16)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探析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简述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
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博弈关系
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博○弈○关○系●信春霞 一、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断明晰我国的经济发展经历着计划体制不断向市场体制过渡的改革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经历着种种变化。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中央要求地方上缴一切收入,中央对地方的一切经济、政治活动加以统筹安排,地方完全是中央的附属。
但在自发的利益驱动下,由于地方与中央财政关系的处理缺乏科学的政策规划,地方能获取多少财力取决于中央与地方的讨价还价,讨到多少资金就办多少事,地方并没有积极性、自主性去理财和用财。
然后过渡到“财政包干”制度,而这是一种依靠行政力量实施的“分灶吃饭”,中央行政性的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和责。
它们之间的财政关系形式主要有:比例上缴、定额上缴、比例补助、定额补助,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是协商出一定比例(或额度),由地方上缴中央,中央给予补助,在上缴比例的协商中,地方受利益驱动,总是力争压低上缴,抬高补助。
这种机制对地方有一定的激励性,但却是不规范的。
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经济性的财政分权,中央依据经济规律和发展规划下达相应的财权、事权给地方,由地方进行一定程度的自主活动,以进一步合理的激励其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对以上三种中央——地方政府关系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随着改革的深入,地方的利益越发被明确化,地方从事经济政治行为的积极性也一步步的被激发起来。
本文就分税制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事权关系进行分析,从而探究一下如何使中央、地方的财事权划分更为合理,使之更能促进地方、中央共同发展,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二、地方政府的“理性人”假定西方经济学对于具有明确个人利益的个人的行为作了如下的基本假设:个人行为必须符合取得最大利益的要求,即理性人(ra tiona l man)的假设条件,它意指,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充分理智,既不会感情用事,也不会轻信盲从,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其行为符合始终如一的偏好原则。
楼继伟释放财政改革信号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
楼继伟释放财政改革信号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由于财税改革涉及真金白银的分配,长期以来,这是经济改革中的“硬骨头”。
近日,国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多个场合提及进行财政体制改革。
譬如,他表示,“财政改革应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中央政府的支出责任。
”在业内看来,促进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指日可待。
相关专家在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在财政体制改革上,我们主要是在财力和财权上做文章,未来事权的调整或是方向之一。
调整事权是方向/7月20日,楼继伟在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表示,中国政府不会再次推出大规模经济刺激政策,而是通过改革促进增长和就业。
他透露了财政税收改革的三条政策走向,其中之一就是“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保持财政政策稳定,中国政府将通过改革来实现财政的可持续,财政赤字率预计为2.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记者表示,针对当前财政风险越来越大的问题,财政部提出要通过改革实现财政的可持续性,这涉及整个财政体制问题。
具体到财政改革措施,楼继伟提出,推进营改增、减少政府管制、减税同时削减政府开支等。
最近,有关财政体制改革的消息密集放出。
7月11日,楼继伟在参加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时表示,正在酝酿财政改革以支持经济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其中方向之一是“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中央政府的支出责任,保障市场更加统一、公平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均等化。
”清华大学经济学教授蔡继明认为,这一调整非常必要,在中央转移支付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各种关系跑部进钱,难免会出现财政不公平,也会助长寻租行为。
刘尚希表示,这意味着下一步的财政体制改革涉及事权调整,政府间的事权未来可能上移,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将逐步上移,实现事权合理划分。
过去在财政体制改革上,更多是在财力和财权上做文章,现在的方向之一是在事权上做文章,在事权上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财税体系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及随后税制调整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也对应着中央和地方在财权事权方面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事权
经济学家周黎安:地方政府改革不能只在收放权上绕圈子在中国过去30多年的发展奇迹里,一个受到充分激励的地方政府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中国的发展压力依然存在,我们深化改革不能丢了宝贝——对地方政府的激励。
美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全国范围内出现过再造政府的运动,原因就是政府官员被各式各样的规则和程序严格约束后,失去了应有的工作激励和创造性,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
所以,未来我国虽然更加强调约束地方政府,但是这种约束不能以牺牲对地方政府的必要激励为代价。
只有约束、没有激励的政府制度,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可能太昂贵了,我们暂时还“买不起”。
11月初,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议上强调,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是一场自我革命,有敢啃“硬骨头”的勇气,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
随后,在地方政府改革问题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等多项具体改革措施。
可以预见,在未来十年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改革以及中央地方关系调整必将占据重要位置。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财权应该如何分配?近日,国内中央地方关系问题研究权威、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周黎安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在新一轮改革中,地方政府改革以及中央地方关系调整对改革大局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要时刻注意在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与约束间寻找平衡,渐进式地实现地方政府由“放手做事”走向“束手做事”。
改革想要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就一定不能只在收权放权问题上绕圈子,而要引入并保证社会力量对地方政府的充分监督和制约。
地方政府改革以及中央地方关系调整对改革大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中国青年报:在对新一轮改革的期待中,地方政府治理改革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为什么会受到公众高度关注?周黎安:过去30年,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范本
分税制度完整在于财权事权的一致范本分税制度是指国家税收的收入来源与支出责任分别归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收,地方政府负责使用和管理税收,实现中央和地方部门间的财政权力的分权和分级管理。
分税制度的完整性在于财权和事权的一致范本,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权益和事务管理上具有一致性的模板。
一、财权的一致范本财权是指政府通过征税和非税收入获取的财力。
分税制度的完整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财权享有相应的一致范本。
具体来说,财权的一致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税收征收权: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征收税收,包括各类税收和附加税。
中央政府可以征收有关国家统一的税收,如关税和消费税等;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与地方事务有关的税收,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税收征收权的一致范本保证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上的平衡。
2.税收分配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分配上享有一致的范本。
根据财政权责划分的原则,中央政府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用于国家总体财政支出,如军队、外交等;地方政府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用于地方事务的支出,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
税收分配权的一致范本保证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分配上的公平。
3.财政收支预算权: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制定财政收支预算,并进行财政收支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收支预算权的一致范本保证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和管理上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财政债务权: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发行财政债务,如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等。
财政债务权的一致范本保证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债务融资上的平衡。
财权的一致范本是分税制度的基础,它可以保证财政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平衡和公平,使得各级政府在财政收入和支出上都有相应的责任和权益。
二、事权的一致范本事权是指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分税制度的完整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事权享有相应的一致范本。
具体来说,事权的一致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中央事权:中央政府承担国家统一的事务管理,包括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税收政策、外交等。
我国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原则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基本原则(一)集权与分权相平衡原则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现代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格局。
现代西方国家都在强调建立福利型经济国家,这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利,而西方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却要求中央集权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福利国家的建设和垄断经济的发展两者间的矛盾并没有使西方国家陷入国家混乱中,反而是两者相互合作,相互协调更好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因为“现时的分权,是以中央集权为前提的分权;以分权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并不是一种与中央相隔离的自治,而是一种对中央具有很强依赖性的自治。
”【1】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国家的单一制结构形式以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央所拥有的权利过分强大,导致地方权利渺小。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央能够随意的对地方事务进行干涉。
我国宪法第89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由于目前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任务并没有完成,两者的权限仍然处于模糊阶段,中央可假以“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为由干涉地方事务,扩大中央集权,侵犯地方自治权。
因此在今后制定相关处理中央与地方法律规范时应该对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范围进行划分,约束中央的权力,保障地方的自治权,做到二者的相互平衡。
(二)维护中央权威,注重地方民主原则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
在转型的时期,我们需要一个稳定的国内国际环境来保障转型的顺利完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文化差异显著,若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操控全局,则可能会导致整个国家分崩离析。
这就需要各个地方政府尊重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的正确领导。
同时也要求中央政府根据各个地方发展具体的情况,采纳地方的意见,不能够一味的以中央的政策对地方实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规定就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国家为什么要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国家为什么要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一直走在各项改革的前沿。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50~1978年从建国伊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体上实行过两种类型的财政体制。
一种是真正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财权、财力集中在中央,对地方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
另一种是划分财政收支,适当下放财权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在这段时期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大体上画出了一条“两上两下”的轨迹:50年代初,中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模式;1958年进行了第一次分权试验,但却以失败告终。
随之而来的三年调整时期又重新强调集权,原本已下放到地方的权利被逐渐收回;1971~1973年是第二次财政分权的尝试。
推行了“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到1974~1975年,为了稳定中央财政,又试图重新收权,改行“收入按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
由此我们看到,虽然这段时期内财权有放有收,但总的趋势是朝着分权的方向变化。
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对财政分权改革的探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第二阶段:1978~1994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财政地方承包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始“分灶吃饭”。
具体来说,从改革开放到分税制实行之前,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共发生过三次重大的变化。
即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1988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9~1993年的“收人递增包干”体制。
这三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共同点是,在划分收支的基础上,分级包干,自求平衡,所以,一般在理论界被统称为分级包干体制,或称为“分灶吃饭”体制。
与集中的财政体制相比,财政包干增加了地方政府扩大收入的动力,大大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确实比原有的体制有很大进步,但在执行过程中,其弊端也是明显的。
央地关系财权事权划分有了最新的进展
央地关系财权事权划分有了最新的进展
全国两会召开之前,财税改革中最难啃的一个难题:央地关系财权事权划分有了最新的进展。
2 月8 日,国务院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将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等八大类,共18 个事项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并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梳理过往资料,2016 年我国曾选取国防、外交等领域率先启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此次改革是在上述试点基础上的再次扩围。
不同于上次,这次改革选取的领域更多集中在民生,教育等方面,这也意味着中央的转移支付的针对性更明显。
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此次改革《方案》将与人直接相关的,通常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规范为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
这份《方案》的出台,为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制定了国标,不仅彰显国家兜底民生,也使原先笼统的、不尽统一规范的支出责任变得清晰明朗,为后续的改革释放积极信号。
央地事权分档确定
民生领域的财权事权划分更多涉及到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
转移支付作为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的一种手段,是进行二次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数据上看,不少地方政府对于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并不低。
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浅析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者:任晓萍郭歆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4期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是相关学者和相关政府机构研究的主要课题。
本文,笔者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的意义,对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现状进行梳理,指出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最终为推进改革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
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出明确要求。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出的背景无论在政府文件中还是在学术界,财政事权都是一个新概念,而“事权”这一概念则由来已久。
政府间财政关系涉及方方面面,但归结起来,主要是四要素:事权、财权、财力和支出责任。
一级政府要想高效运转,必须建立科学的事权、财权、财力和支出责。
我国财政改革的历史,也是这四种要素不断组合变化的历史。
2012年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财政改革的这一目标。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也提出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利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到此,政府事权相对明确,而支出责任也开始浮出水面。
直到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的地位明确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社会大众对财政的功能和认识发生了新的变化。
如何发挥中央与地方财政作用、建立科学的财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对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规划,及改革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要求。
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
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变纵观清代268年的历史,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咸丰朝之前是中央集权型,咸丰、同治年间是地方分权型,光绪、宣统时期是中央与地方争权型。
这种变化是当时经济、政治、军事形势发生转变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又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考察清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对于今天的财政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全能型”事权产生“集权型”财政体制自入关统治后,清政府逐渐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它通过起运存留、奏销等制度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这种关系以财权集归中央为特征,在咸丰朝以前长达200余年的时期内,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执行。
清朝前期,起运存留是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它规定了国家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配原则与比例。
凡是地方州县征收的赋税,运解中央归户部支配的部分称为“起运”,扣留本地分配的部分称为“存留”。
入关后不久,清朝统治者便确立了起运存留各半的制度,但随着军费开支的膨胀和中央财政的匮乏,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存留进行削减。
到了嘉庆末年,全国各地的存留银所占额征赋银比例平均仅为17.4%。
总体看来,康熙中叶至嘉庆、道光年间,地方存留始终仅占微弱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地方存留过少导致一系列经济问题,其中又以耗羡滥征最为严重。
耗羡是地方政府为弥补熔铸赋银的折耗而于正额之外征收的费用,其数额往往比正额还多。
地方政府征收耗羡既影响了百姓生计,又不利于中央财政的集权,因此到雍正初年便进行了“耗羡归公”改革。
改革后的耗羡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中央发放“养廉银”给地方。
通过这次收入分配的调整,财政集权中央的程度大为加深,地方经费虽有一定增加,但财权却相对减弱了。
为保证中央财政收支的集权,清王朝还制定了奏销制度,即预决算核销制度。
自基层州县至中央户部,逐级造送收支清册,户部于年底分省汇总奏报皇帝,这是奏销制度的完整程序。
进一步调整财权、财力与事权的关系
在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中,中央政府居于主导地位是以上三种模式的共性。与税收立法权集中相一致,大多数实行分税制国家中央政府集中的财力远高于其支出需要,而地方政府则存在较大的收支缺口,收支不对称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是这些国家通行的做法。
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政体制的路径选择
从远期看,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应当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其财权,使中央政府能够集中财权财力,地方政府只拥有有限的财权,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实现财力与事权的匹配。
其中,合理配置财权是关键。应当在规范非税收入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税权和发债权,其前提是地方立法机构能够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约束,这依赖于完善的政府预算制度,目前看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另外,财权的合理配置会涉及行政层级改革,这也不是短期内能够实现的。因此,近期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只能通过事权上移和财力下移来实现。
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与改革思路
、
事 权 与 财 权 的涵 义 及 二 者 关 系
()事权 1
事 权通 常指 支 出责 任 , 哪些支 出应 由哪一 级政 府来 承担 , 即 或者 说 某项 事 务 归 哪一 级 政
府 管理 。事 权 的特定 含 义是 各级 政 府对所 管 理 的 国有 企业 或 事业 单 位 的行 政 管 理权 , 反 映 的是 各 级 它
3非规范收入形式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政府为了提供公共产品需要通过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的形式取得社会资源但是如果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政府收入不仅包括财政收入还包括大量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如各种收费基金集资摊派等这些收入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问进行分配也会影响到中央和地方财政税收和事权划分
第2 4卷 第 2期
t r h ti fu n e t e d v so f o t e p we n i a ca o rb t e e t a n o a o e n o s t a n l e c h i ii n o u i o r a d f n i l we e we n c n r l d l c l v r — r n n p a g m e t . By s m mi g u h i e e t r l t d d v so o e s i i e e t c u t i s t e o t t n i g ns u n p t e d f r n e a e i ii n m d l n d f r n o n re , h u s a d n f f p o l ms a d c n r d c i n n c r e t i a ca n g me ts s e a d t e r u i e p we n tt to r b e n o t a ito si u r n n iu i n n
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
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各级政府之间公共服务供给责权划分不合理,财力与事权严重失衡,势必会造成政府承担的社会发展责任与其所拥有的财政资源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产生制约。
(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错位一般而言,政府事权就是通过法律授予的,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对行政权的细化和分类,政府事权是管理相应事务的责任。
[6]公共服务的多层次性要求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不同层级的政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实质上是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横向与纵向之间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权力的配置,其前提和基础是责任的分工,权力则是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和工具。
[7](P113)我国拥有世界上层级最多的政府体系,即中央、省、市、县和乡共五级政府,决定了政府事权及其配置的复杂性。
我国宪法仅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作出了原则上规定,并没有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明确划分,事权配置缺乏制度规范。
除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与中央政府之间没有明显区别,往往造成应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层层下移,中央政府与地方府事权错位、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也相互错位。
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范围的配置存在随意性。
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收缩性较大。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确认和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
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明确归属中央或省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在实际执行中却发生了错位。
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都属于全国性公共服务,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但实际供给责任却由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承担。
二是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配置不统一、不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错位。
省级政府集中了较多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建设支出份额,但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则主要由县乡政府负担,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过多由县乡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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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
各级政府之间公共服务供给责权划分不合理,财力与事权严重失衡,势必会造成政府承担的社会发展责任与其所拥有的财政资源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产生制约。
(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错位
一般而言,政府事权就是通过法律授予的,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对行政权的细化和分类,政府事权是管理相应事务的责任。
[6]公共服务的多层次性要求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不同层级的政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实质上是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横向与纵向之间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和权力的配置,其前提和基础是责任的分工,权力则是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和工具。
[7](P113)我国拥有世界上层级最多的政府体系,即中央、省、市、县和乡共五级政府,决定了政府事权及其配置的复杂性。
我国宪法仅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作出了原则上规定,并没有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明确划分,事权配置缺乏制度规范。
除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专属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拥有的事权与中央政府之间没有明显区别,往往造成应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层层下移,中央政府与地方府事权错位、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也相互错位。
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范围的配置存在随意性。
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收缩性较大。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确认和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
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明确归属中央或省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在实际执行中却发生了错位。
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都属于全国性公共服务,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但实际供给责任却由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承担。
二是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配置不统一、不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错位。
省级政府集中了较多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建设支出份额,但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则主要由县乡政府负担,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过多由县乡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8](P25)国道建设与维修、基础科学研究也大多由地方政府承担。
(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平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力的上移
财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中最重要的中枢,是“指一级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包括自筹的和上级转移的”[9]。
财力的界定应以事权为依据,并赋予不同层级政府一定的财权,即获得收入的权力。
政府获得收入的来源包括税收收入、财产收益、规费收入以及接受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等。
其中,税收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
我国现行的财权配置是在1994年分税制以后形成的,并在形式上对各级政府的财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界限。
但对于工业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即使拥有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由于税源单薄,政府也无法组织到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使县乡财力薄弱,难以有效保障日益增长的农村公共服务需求。
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安排有以下特点:
一是财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在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财政。
如果仅仅由于事权配置不合理,
会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的低效率,有相应的财力保障,还不会造成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严重失衡。
然而,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却是层层向上集中,各省级财力向中央政府集中,各市、县级财力向省政府集中,而各乡镇财力向市、县集中。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到2007年均在50%以上,而县乡财政却十分困难。
农村税费改革措施推行之后,使得乡镇的部分财权上移,导致基层政府的财权进一步削弱,县乡政府能自主筹集到的财力更加有限,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造成了基层政府财力不足。
二是农业税费改革使基层财政的部分财权上移,导致基层政府自主调节预算内收入的能力减弱。
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收入主要由一些金额比较大、征收成本较低的税种组成。
现行分税制下,共享收入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过高,且中央的共享比例比较大,基层财政的共享比例极低,与彻底的分税制相比表现出很大的差距。
[10]目前农村公共服务制度内供给的财力主要依靠县乡财税,但县乡税源非常有限,税收种类少且数额低,并且部分税种征收成本过高,导致县乡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税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县乡政府原有的财源结构和收入增长机制,而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又难以弥补县乡财政缺口,使得县以下政府财力入不敷出,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有心无力。
(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中财力与事权配置失衡事权的确定是财力配置的基础,事权的实现需要财力保证,财力配置服务于事权配置,财力的大小又影响着政府执行事权的效率,合理有效的事权配置必须有相应的、合理可行的财力予以支持,财力与事权必须相匹配。
由于财力与事权安排中存在失衡,各级政府的责权不对称,因此,制约着城乡公共服务的均衡供给。
一是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配置不对称,难以保证城乡公共服务均衡供给。
分税制在增强中央财政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使财权过于集中在中央,事权过于下放到县乡政府,乡镇政府的事权大于财力。
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0%下降到2007年的45·9%,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明显上升,从1993年的22·0%上升到2007年的54·1%。
[11]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的变化,一直徘徊在70%左右,2007年高达76·9%。
[12]县乡财政一方面存在大量亏空,另一方面承担了过多的社会性公共服务供给职能。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投资比例中,中央政府负担的部分占2%,省和地区负担11%,县和县级市负担9·8%,乡镇负担了全部的78·2%,县乡级财政负担合计为87%。
”
[13](P385)“许多地方教育支出占到乡镇财政的60%左右。
”[14](P35)在地方财政收入向中央财政转移的同时,中央财政没有随着事权的下放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财力支持,使得承担过多公共服务供给事权责任的县乡政府由于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财力不断萎缩,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资金缺口变得更大。
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财政困难的县乡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只好在少作为或不作为中进行选择。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1994—2002年期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为70%。
[8](P39)可见,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中存在着严重的系统性缺陷,地方政府财权过小,导致县乡政府财力匮乏,从而使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减弱。
二是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责权不对称,对城乡公共服务均衡供给产生制约。
在多级
政府体制下,需要根据不同公共服务具体特性,将决策、执行、管理、监督及融资的责任与权力按照不同层级政权机构的比较优势进行因“级”制宜地配置在由两级以上政权机构合作承担一种公共服务供给责权的情况下,要处理好责权分解与责权对称关系,防止发生“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的权责分离现象。
[7](P130~131)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责任界定不清晰,本来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
担的农村公共服务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本来应该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却通过上级政府转移责任而由下级政府提供,最终由乡镇政府和农民承担。
上级政府拥有公共服务提供的决策权,但却不负担公共服务供给的执行责任或义务。
农村公共服务中的农村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公共环境、乡村公路等,提供的责任主要由县、乡等基层政府承担,而基层政府却不拥有与履行义务相对称的财力,上级政府拥有相当多的财力权,完全具备为这些公共服务提供或筹集资金的权力,却承担很少的提供责任。
[8](P29)只有各级政府的责权对称,才能保证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显示:1994-2002年期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为70%。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用48%财政收入,为社会提供了70%的公共服务职责,财权事权倒挂明显。
胡静林.打开国家的账簿[N].中国财经报,2008-03-15(1).
小草急急忙忙的返青依旧;细雨迷迷濛濛的飘洒依旧。
盈盈月下来,照亮你的山歌依旧;灿灿星升起,白杨树绿影婆娑依旧。
好风似水,不惊你安眠依旧;鸟儿呢哝,爱的春天依旧。
可我,望尽了我的花季,望尽了长长的一路落英缤纷呵!岑凯伦的绵绵春雨依旧,戴望舒的深深雨巷依旧!
漂泊的船,寻找一个温馨港口;孤寂的心,渴望一声温暖问候。
是你在我最落寞的时候,把亲切放在我左右;是你在我最失意的时候,把慰藉放在我心头。
红酥手,黄藤酒;春如旧,人空瘦。
蝴蝶双飞影孤单,泪痕红浥鲛绡透!
那一叶小舟,那一双眼眸,望穿了几层山水几层楼?那一缕相思,那一缕离愁,孤独了多少暮风晨雨后?
春风依旧,桃花依旧;春水依旧,明月依旧;渡口依旧,时光依旧。
前世的情缘,今生的守候,多少次梦里相逢,追忆难收,点点相思堆成无言的愁。
红尘多少爱,化作春水流。
时光悠悠,岁月悠悠;韶华易逝真情难留。
忘情川上谁因离恨泪流?三生石前谁为痴情消廋?
纵然我望断天涯孤独依旧,在桃花飘落的渡口,我依然会为你采撷相思的红豆;在海鸥飞翔的码头,我依然会为你升起祝福的星斗。
你若微笑,我青山妩媚;你若安好,我绿水无忧!你若想我,我春风盈袖;你若念我,我春住心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