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工作的组织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6、各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学院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各学院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的标准8、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9、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认定的程序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校学生处、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用)
学年学期
注:1. 请在合适选项前的“ ”内打“√”;
2.监护人承诺内容需由监护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上述所填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
3. 外省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病因灾等学生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如建档立卡材料、医疗单据);
4. 在校学生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或帮助他人获取国家资助资
格的,将其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并按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印发《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奖学助学力度,推进教育公平,按照“整合、扩面、提标”的原则,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我市推行“525”学生资助体系,具体是指“五类对象、两个系统、五大内容”。
所谓“五类对象”由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五类受助学生组成;“两个系统”包括政府和社会两个实施系统,其中以政府实施系统为主;“五大内容”指“奖、助、贷、免、补”五种资助内容,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我市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一条对象范围宁波户籍和非宁波户籍幼儿园在园幼儿、中小学学生以及宁波市属高等学校学生,其中非宁波户籍幼儿园在园幼儿、中小学学生特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居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且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幼儿和中小学生。
第二条学校界定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特教、高中(职业学校)和大学,以及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认定标准上述对象范围内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宁波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一)持有宁波市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子女;(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三)革命烈士子女;(四)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六)扶贫办登记在册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含市级经济欠发达的19个乡镇和片区的低收入农户子女);(七)其他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但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相关学生资助:1、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3、家庭子女中有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4、因监护人员缺失,比如父母离异,亡故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5、其他情形导致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申请时间和方式:旧生在上学年的5月,新生 在当学年9月。向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具体办理贷款的申请、材料的初审、组织签约等 事项。
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资 助的主要渠道,它的申请时间在其他资助的前面。 首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是比较保险的做法。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 庭经济困难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432.229 12%
82.67 2%
411.3072 11%
21.67 1%
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贷学金
勤工助学 外设奖助学金
困难生教育 国家政府资助
619.6123 17%
困难补助
五、资助途径
1.国家助学贷款: 金 额 和 比 例 : 20% 的 同 学 可 以 申 请 。 每 年 最 高 6000元。可以一次申请四年,也可以每年申请。 利息和还款: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全额承担, 毕业以后全额自付。贷款期限指的是到毕业的年限, 还款日期在毕业前还款确认时签订。具体从毕业后 的一到两年内开始还,在6年内全部还清。目前可以 提前还款。
4、校内无息借款和借款减免:
申请条件: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
金额:每年最高2000元。 校内无息借款不仅是免息的,而且毕业前一次 性还清者,可以给予20%-100%的减免。 减免的条件包括省级优秀毕业生、连续三年荣 誉称号、到西部等艰苦地方就业、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等。
5、心平自立贷学金:
段永平校友、刘昕女士夫妇为帮助母校在读本 科生完成学业而设立的。
•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 的 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的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
、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 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地大及流 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当放宽到中西部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学生资助对象和标准
学生资助对象和标准一、资助对象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较低,难以承担全部或部分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这类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社会资助等方式获得资助。
2. 学业困难学生学业困难学生是指在学业方面存在困难,难以取得良好成绩的学生。
这类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学业奖学金、参加辅导课程等方式获得资助。
3. 特殊才能学生特殊才能学生是指具有特殊才能或特殊技艺,但家庭经济困难或学业困难的学生。
这类学生可以通过申请特殊才能奖学金、参加特长培训等方式获得资助。
4. 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是指不属于以上三类但需要资助的学生,如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这类学生可以通过申请临时性生活补贴等方式获得资助。
二、资助标准1. 助学金标准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根据困难程度和学校规定确定具体标准。
一般情况下,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为贫困生助学金,适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另一档为普通助学金,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但不算特别严重的学生。
2. 奖学金标准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学生,根据学业成绩和其他表现确定获奖资格和奖金数额。
奖学金一般分为三档,一档为特等奖学金,奖金数额最高;一档为一等奖学金,奖金数额次之;最后一档为二等奖学金,奖金数额最低。
3. 学费减免标准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轻学费负担,根据困难程度和学校规定确定减免数额。
一般情况下,学费减免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全额减免学费,适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另一档为部分减免学费,适用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但不算特别严重的学生。
4. 临时性生活补贴标准临时性生活补贴主要用于帮助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度过难关。
根据困难程度和学校规定确定补贴数额。
一般情况下,临时性生活补贴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紧急生活补贴,适用于突然遭受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另一档为普通生活补贴,适用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但不算特别严重的学生。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政策解读《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答:学生资助工作贵在精准,重在规范。
建立全省统一的学生资助认定办法,便于各地各校精准识别学生资助对象,优化资助程序,在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的基础上,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教育厅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征求意见、多次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经省财政厅等7家省直有关单位同意,正式印发了《办法》(浙教财〔2020〕15号)。
二、制定依据1.《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教计〔2007〕121号)2.《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
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6.《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7.《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8.《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9.《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三、《办法》中所称的学生主要包括哪些?答:《办法》所称的学生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浙江大学生补贴有哪些
浙江大学生补贴有哪些浙江大学生补贴有哪些据了解,目前浙江省已经建立健全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政策上能够确保实现应助尽助。
具体说明如下: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并贴息,金融机构向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我省生源的经济困难学生也可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
资助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2700元。
6、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7、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关于进一步明确舟山市本级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政策
《关于进一步明确舟山市本级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主要为以下两大类:(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包括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因遭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一)学前教育1.保育费资助。
对在市本级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就读的资助生免收保育费(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助生按我市直属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给予减免保育费)。
2.伙食费资助。
对在我市直属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就读的资助生免收伙食费,幼儿园为资助生免费提供午餐,每月按20天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12元,全学年为每生2400元。
(二)义务教育1.营养改善计划。
营养改善计划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餐10元,全学年为每生2000元。
各校要确保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5餐(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
实行包餐制供餐的学校,不得向享受营养餐学生收取差价,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实行选菜制供餐的或尚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可采用按营养餐资助标准将补助存入学生就餐卡等方式,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他方式替代,同时避免采用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浙财教[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导语: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收集的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欢送阅读。
1.本方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根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那么。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标准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6.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应在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9.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10.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浙财科教〔2020〕39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浙江省学生资助工作制度,规范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18日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这一重大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浙江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及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财金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及流程
宁波城市学院财会金融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和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浙江省教育厅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凡我院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况的,均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为资助对象。
二、认定原则(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根据评定标准,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组织机构1、学院成立由分管学工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由班委、学生代表(需包括申请学生所在寝室的同学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其班内公示,并在每学年进行认定工作之前,将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工办备案(见附件3)。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及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分别认定为特困和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特困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5)单亲、父母亲离异(另一方不提供赡养费)无固定收入;6)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提供的低保证明)。
《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3)》
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3)1.发展性资助项目资金如何使用?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其中,发展性资助项目资金可用于学校开展学生诚信、励志或感恩教育、心理关爱、能力拓展、社会实践、就业创业帮扶等资助育人活动或项目产生的相关支出。
2.特殊群体系统数据共享的时间节点是何时?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享数据时间节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特殊群体(目前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的系统数据由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原则上按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为时间节点共享至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供各地各校认定学生资助对象时参考。
有特殊情况的,另行通知。
3.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证书不慎遗失,如何补办?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证书补办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经核准后,予以补办,补办完成后邮寄到学校再发放给学生本人。
4.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否有统一制式证书?如何证明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
目前,国家不颁发统一的制式证书。
我省于每年12月初在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网站“公告公示”栏目发布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相关获奖证明材料可以向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由学校出具。
5.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考上研究生,是否可以享受资助政策?若学生已经享受过本科阶段的服兵役资助,按照“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的规定,研究生阶段不能再次享受资助政策。
困难学生应补尽补文件
困难学生应补尽补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19〕15号)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交院〔2020〕77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困难补助基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各类困难补助。
实施细则如下:一、学校困难补助基金的组成1.学校资助专项经费;2.国家下拨的经费(国家助学金等);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困难补助的种类困难补助主要包括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捐助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等。
三、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2.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3.寝室内务情况良好,无整改项;4.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或处于休学期间者(因服兵役或因病休学者除外);2.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3.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者;5.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现象者。
有上述情况1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2、5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3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补助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困难补助办理的申请、审核和发放(一)困难学生生活补助1.具体申请条件: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学生。
2.申请时间和金额: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时间为3月至4月。
每生每次补助额度为:特别困难学生300元/月,一般困难学生200元/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浙政办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加重视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近年来,随着我省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有较大增加。
目前全省高校贫困学生已达5.7万人,占在校生总规模的10%,其中特殊困难学生2.85万人,占总规模的5%。
因此,关心和帮助贫困学生的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打造“平安浙江”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和任务。
二、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助学体系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构建“政府主导、学校为主、社会参与”的全社会助学格局;完善以“设立奖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
(一)设立政府奖学金,加大对品学兼优贫困学生的财政资助力度。
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奖学金制度。
自2005年始,逐步扩大“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助学奖励经费规模,以帮助和激励更多的贫困学生。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4)》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
政策问答(2024)》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9.30
•【字号】浙教办函〔2024〕189号
•【施行日期】2024.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
答(2024)》的通知
浙教办函〔2024〕18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省属高中:
为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推进我省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4)》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4)》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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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第五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结果,作为教育、财政、人力- 1 -社保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
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构建浙江特色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 2 -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同合作,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并向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按需提供学生资助相关信息;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人员信息;省扶贫办配合省民政厅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信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信息;省残联负责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信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督各级金融机构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发放工作。
各厅局原则上统一按当年2月底和8月底为时间节点提供相关数据(简称系统数据)。
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学校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对象基础信息库。
各学校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具体落实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 1 -代表等。
各高校应当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当包括班主任、辅导员等,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类型第八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
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 2 -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十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
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 高校认定过程:(1)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通过班主任或辅导员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资助对象名- 1 -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
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
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 2 -第十二条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相关要求第十三条各级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社保、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市县、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 1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会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教计〔2007〕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适用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2.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适用高校学生)- 2 -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适用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注:1.请在合适选项前的“ ”内打“√”;2.学生申请时可按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3.未成年学生申请资助,须由其监护人签字(签章)承诺;4.此表为省定标准表,各地各校可结合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表项。
- 1 -附件2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适用高校学生)注:1.请在合适选项前的“ ”内打“√”;2.学生申请时可按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3.未成年学生申请资助,须由其监护人签字(签章)承诺;4.此表为省定标准表,各地各校可结合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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