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
特许经营活动
01
第七条
02
第八条
03
第九条
04
第十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许费和管理费。
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特许人)授权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品牌、产品、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为了确保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来规范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
下面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保护特许经营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商业特许经营是自愿的、双方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的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恶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人的资格第四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经验,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经营人应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掌握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理念,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由特许经营人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地域、费用等具体内容,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九条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的商标、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确保能够正确运用和维护。
第四章特许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特许人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正确运作和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特许人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特许经营的品质和效果。
第十二条特许人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特许经营人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特许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遵循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08-1610:06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简称“本条例”)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的秩序,发展商业特许经营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按照约定,将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以特许使用权的方式提供给受许人,受许人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并在特定地点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特许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许人有权: 1. 要求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2. 监督受许人履行合同义务; 3. 在受许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特许人有义务: 1. 向受许人提供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2. 对受许人的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3. 维护商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第五条受许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受许人有权: 1. 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 2. 获得特定地点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 3. 要求特许人对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受许人有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2. 按时支付特许费用和其他约定费用; 3. 维护商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第六条合同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合同内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信息; 2. 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3. 特许费用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4. 经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英对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英对照) Administration of Commercial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Franchise Procedures,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of Commerce on 30 December(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2004 and effective as of 1February 2005.,第一章总则PART ONE GENERALPROVISIONS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Article 1 These 为,保护当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Procedures are formulated in 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収展,制定本办order to standardize 法。
commercial franchising, to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an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第事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commercial franchise. 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 Article 2 For the 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purposes of these Procedures, 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亊the term “commercial 经营活劢,幵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franchising” ,hereafter,费。
franchising, shall refer to thearrangement whereby afranchisor, through theconclusion of a contract,authorizes a franchisee to usebusiness resources such as thetrademark, trade name andbusiness model of which it has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the right to authorize the use 开展特许经营活劢适用本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指对特许经营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业经营方式、品牌、知识产权、技术及经验等授权给他人,由被授权方支付特许费并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一种商业合作模式。
特许经营可以在国内、国际范围内开展。
二、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特许经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利用特许人的品牌和知识产权可以快速进入市场,降低市场开拓风险;2. 通过特许人的经验和经营模式,减少经营者的经验积累和学习成本;3. 特许经营可以获得连锁效应,扩大市场份额;4. 特许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5. 特许经营可以建立起品牌忠诚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特许经营也存在一些挑战:1. 需要支付特许费,并按照特许人的规定经营,降低了经营者的自主权;2. 特许经营需要严格遵守特许人的经营标准和规范,给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约束;3. 特许经营需要与特许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依赖性较强;4. 特许经营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管理。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内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明确特许人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特许经营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2. 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明确特许经营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保证特许人的合法权益;3. 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特许经营者依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4. 重要信息的保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对特许人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防止盗用和泄露;5. 特许经营终止和争议解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流程和程序,并明确特许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英对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英对照) Administration of Commercial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Franchise Procedures,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of Commerce on 30 December(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2004 and effective as of 1February 2005。
,第一章总则PART ONE GENERALPROVISIONS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Article 1 These 为,保护当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Procedures are formulated in 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収展,制定本办order to standardize 法。
commercial franchising, to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an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第事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commercial franchise. 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 Article 2 For the 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purposes of these Procedures, 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亊the term “commercial 经营活劢,幵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franchising” ,hereafter,费。
franchising, shall refer to thearrangement whereby afranchisor, through theconclusion of a contract,authorizes a franchisee to usebusiness resources such as thetrademark, trade name andbusiness model of which it has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the right to authorize the use 开展特许经营活劢适用本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管理办法business【颁布日期】2004.12.30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5.02.01 【分类号】233101200419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商务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第一条为规范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contract),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business)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前言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形式,通常由商标拥有者(特许人)授权另一个实体(特许人)使用其商标、经验和技术等资源,以换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润分成。
这种模式具有投资少、风险低、品牌效应好等优点。
但由于特许经营涉及到多方利益,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合作方的利益和知情权,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有五章,对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标、定义、主管部门和有关条例和规定等方面。
其中,明确了特许经营事项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和产品特许经营,对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有特殊经营价值的资源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二章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商业信誉、资信情况、资产情况、从业经验等方面。
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三章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披露的信息主体、内容、方式、时间和范围等方面。
其中,重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特许经营形式、要求、费用等有关信息,并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向经营者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违法行为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和处理方式,包括中止或终止特许经营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惩罚措施。
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应如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规定了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包括开展抽查检查、启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法。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建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特许经营合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特许经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业经营模式、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商业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第五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资源;(三)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品牌知名度;(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五)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资金实力;(三)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四)具备遵守特许人管理制度的意愿。
第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被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三)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四)特许经营费用及支付方式;(五)特许人的管理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内容;(六)被特许人的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要求;(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特许经营备案与信息披露第九条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特许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三)特许人拥有的商业资源证明材料;(四)特许人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第 5 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商务部第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 年第 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年 月 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 年 月 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什么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6日公布,小编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商业特许运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运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运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运营(以下简称特许运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运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运营资源许可其他运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于统壹的运营模式下开展运营,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运营费用的运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运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运营模式,且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运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且且运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运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应当向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运营合同样本;(三)特许运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关联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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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管理办法business【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分类号】233101200419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商务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第一条为规范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contract),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business)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三)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四)合同(contract)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四)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
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六)合同(contract)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七)合同(contract)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contract)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contract)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contract)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business)秘密;(七)合同(contract)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四)保密条款;(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六)培训和指导;(七)商号的使用;(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九)消费者投诉;(十)宣传与广告;(十一)合同(contract)的变更和解除;(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争议解决条款(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contract)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合同(contract)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十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文本。
第十九条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contract)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business)秘密。
第二十二条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business)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business)秘密。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contract),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contract)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contract)备案事宜。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business)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business)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合同(contract)、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六)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样本;(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