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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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万盛经开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为加快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控,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820号)要求,经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级别是根据集体建设用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相邻类似宗地土地级别合理确定。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应用说明一并公布执行。

四、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场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册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附件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一、适用范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城乡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万盛经开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2〕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2022年6月1日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要求,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推进分类整治,控增量、消存量、除隐患,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根据相关法规和实践经验,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形成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按照“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各镇街、部门要充分利用“两违清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成果,迅速开展排查、同步实施整治,有序推进城乡自建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

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

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工作,切实保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受灾群众的生计问题,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渝人大公告〔2007〕23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渝办发〔2008〕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搬迁避让工作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搬迁避让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经管委会审定后,按照轻重缓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政府扶持,尊重民意的原则。

制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群众适当补助。

搬迁政策要公开公正,尊重搬迁避让群众的选择,鼓励多种方式搬迁。

(三)坚持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整合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项目中涉及搬迁避让的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搬迁安置方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搬迁安置方式:(一)整建制安置。

整建制接收搬迁群众所有土地、林木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发,共同受益,搬迁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二)分散安置。

将受地灾威胁的个别群众分散安置到地质安全的居民集中点,通过分散安置改变搬迁群众生活条件。

(三)集中安置。

将不同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集中搬迁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地区,建设新的农村居民集中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安置。

(四)货币化安置。

对有一定经济条件并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农户,可通过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四条搬迁避让补助标准为以户籍为基础的长期居住人口每人补助5000元(包括现金和实物补助)。

第五条享受搬迁避让补助人员范围(一)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损毁的村(居)民;(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村(居)民;(三)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村(居)民。

第六条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来源(一)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二)市“金土工程”补助资金;(三)土地整治收益资金;(四)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移民、退耕还林、扶贫救灾、新农村建设等补助资金。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万盛经开发〔20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将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因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需要,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盛经开区实施黑山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3﹞624号)批准,征收黑山镇北门村家园社部分集体土地1.1261公顷(约合16.89亩,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安置补偿等事宜由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严格按照《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3〕67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土地补偿费按批准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核准为每亩170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每名符合安置条件的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

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有关规定,每名符合安置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统一代扣代缴。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向征地工作组(办公地点位于黑山镇人民政府重点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证明事
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01
•【字号】万盛经开发〔2018〕50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证明事项取消
清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8〕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8年11月1日
万盛经开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调整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5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部署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395号)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第117次主任办公会要求,现就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约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镇街、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国土房管局要切实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实时更新土地级别。

三、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和土地级别的通知》(万府发〔20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3.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4.万盛经开区土地收益系数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6年9月30日附件1万盛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备注:1.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不同级别、不同用途、设定容积率和土地开发程度下,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万盛经开〔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万盛经开〔2023〕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3年2月28日万盛经开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统筹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矿产资源基础与发展形势(一)矿产资源概况。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重庆市东南部,东接南川区,南临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西、北连接綦江区,南北长41公里、东西宽23公里,幅员面积565平方公里。

全区已发现矿产资源21种,分别是煤、煤层气、天然气、地热、铁、铝土矿、铅、锌、硫铁矿、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砂岩、页岩、萤石(普通)、耐火黏土、滑石、含钾岩石、高岭土、饰面用灰岩、石膏、矿泉水。

区内矿产资源的总体特征是:多数矿产属外生作用形成的沉积矿床,矿产资源分布区域明显,相对集中,形成了鲜家坪背斜—接龙场背斜重点成矿带。

各矿种大型矿床少,大多数为小型矿床和矿(化)点。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万盛经开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二、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详见附件。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渝办发〔2011〕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1年3月2日附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万盛经开拟征公〔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实施年产1.5万吨原药及中间体合成生产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征收范围及现状拟征收关坝镇双坝村老房子社集体土地3.8459公顷,其中农用地3.0394公顷(耕地2.6158公顷、其他土地0.4236公顷),建设用地0.8065公顷;关坝镇双坝村鱼塘湾社集体土地1.7558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1.498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55公顷、其他土地0.2215公顷。

二、土地征收目的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年产1.5万吨原药及中间体合成生产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1)。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万盛经开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5〕6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5年12月23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清理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万盛经开区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第七条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万盛经开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6〕4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16年7月25日万盛经开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第一条为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因灾倒损农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加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倒损农房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全部倒塌或者严重损坏不可修复且不能居住的农村居民或者他处无住房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农转非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倒损农房重建资金补助遵循整合政策、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受灾群众居住的基本需求。

第四条补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需要完全重建房屋且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及他处无住房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农转非人员(以下称房屋所有权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范围:(一)因灾倒损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二)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仍然可以居住的;(三)因灾倒损的房屋为临时房、简易房、不影响人员生活的独立厨房、厕所和家禽养殖圈舍等不属住宅的。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切实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税收等大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建立健全全区协税护税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万盛经开区税收共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8月3日万盛经开区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税收等大数据共享机制,重点推进政府性资金投入使用数据共享,提升征税管税能力,推动“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建立健全全区协税护税体系,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费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共治,是指在管委会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费)各方力量,形成“政府主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税收治理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税收共治应当遵循依法、共享、合作、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管委会成立区税收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分管财税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张仕容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桥派出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仕容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桥派出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仕容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桥派出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小明应禧张华荣【审理法官】张小明应禧张华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仕容;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桥派出所;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和平农业生产合作社【当事人】张仕容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桥派出所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和平农业生产合作社【当事人-个人】张仕容【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桥派出所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和平农业生产合作社【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仕容【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桥派出所;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金桥【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作户口登记工作,关主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作户口登记工作,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户口管辖区;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户口管辖区。

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登记机关。

具有办理户口登记的法户口登记的法定职责。

行为发生户籍变更登记户籍变更登记,土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后,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同意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同意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同意临时使用集体土地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同意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万盛经开规资文〔2020〕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使用万东镇榜上村大田坝社集体土地0.3153公顷(详见用地红线图)。

用于顺达公司搅拌站项目工程建设临时用地。

二、你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8〕231号)要求严格管理该用地;要督促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改变用途;该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1年,待用地期限届满,要依法督促企业无条件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恢复原有土地用途。

三、由你局严格审核临时用地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完善临时使用土地的手续。

此复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0年6月2日。

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管委会第5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3年11月4日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7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

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有关要求,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部门、各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相关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等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9月27日附件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序号制定主体名称1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万盛街道办事处3东林街道办事处4万东镇人民政府5南桐镇人民政府6关坝镇人民政府7青年镇人民政府8丛林镇人民政府9金桥镇人民政府10石林镇人民政府11黑山镇人民政府——结束——。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万盛经开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2〕5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等规定,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2022年度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的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认真抓好实施,按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或新增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对未列入《目录》的事项,如果符合《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也应严格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各决策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做到一事一档,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决策承办单位要注意收集已经形成的相关材料,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四、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5号)的规定,定期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报管委会。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0年8月19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区管委会领导本区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镇街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区管委会和各镇街。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区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下称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权部门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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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管委会第5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3年11月4日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办法。

和交地备忘录签定后,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付用地单位。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交付。

第七条青苗补偿按附件1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附件2据实计算补偿,也可按每亩2500元实施综合定额补偿(成片经营种植的果园、苗圃和林地除外);构筑物补偿按附件3以实际丈量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按附件4计算补偿;征收林地的,按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征地补偿标准每亩4000元进行补偿。

第八条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表5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农房进行补偿。

第九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等。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并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原水、电、气、固定电话、闭路光纤、宽带的补偿,属统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搬迁安装到户;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万盛经开区发改局核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二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在籍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直接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十五条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除万东镇、南桐镇属万盛主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附表5的标准计算补偿。

(一)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加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户口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万盛经开区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房主及配偶可申请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父母合并安置。

(三)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因就读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从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现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无固定工作并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生活,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父母或子女属于本合作经济组织征地农转非人员、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统建优惠购房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统建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五)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无房以及孤儿等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申请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以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住房。

(六)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住房面积×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的综合造价。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补偿按宅基地异地迁建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

第十七条万盛主城规划区(万盛城市规划划定的万东镇、南桐镇部分区域)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按照被拆迁的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被拆迁的合法人居住房非砖混结构的,应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被拆迁房屋属合法非人居房屋的,按附表5的标准执行。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合法人居住房建筑面积×(相邻地区统建安置房的综合造价-结构补差)。

第十八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购买。

被拆迁户选择的统建优惠购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进行住房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在万盛主城规划区以外的被拆迁户,房屋被拆迁但未转非的农业人员属申请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对象,其被拆迁的合法房屋按照附表5的标准计算补偿。

(一)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并给予被拆迁合法人居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补助(包含新宅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

(二)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条统建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的建安造价以万盛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发布的价格为准。

第五章搬迁补助第二十一条搬家费:3人以下(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000元;4人以上(含4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200元。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宅基地异地迁建住房和货币安置户按上述标准发放两次。

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个体经营,能够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3000元。

第二十二条搬迁补助费:异地迁建住房的,按人口每人3600元(计算时间为18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人口每人4800元(计算时间为24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搬迁过渡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从签订拆迁协议并实际搬迁之日起3人 (含3人)以下700元/月.户,每增加1人,增加200元,过渡费发放截止时间为交房之日起的第2个月,拒不领取安置房钥匙的,过渡费领取截止时间以区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可申请对其合法房屋进行残值补偿,补偿后被拆迁人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补偿标准见附件7。

第二十四条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房屋简装补助,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第六章其它第二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对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各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制定相应办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

(四)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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