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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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管委会第5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11月4日

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办法。

和交地备忘录签定后,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付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交付。

第七条青苗补偿按附件1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附件2据实计算补偿,也可按每亩2500元实施综合定额补偿(成片经营种植的果园、苗圃和林地除外);构筑物补偿按附件3以实际丈量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按附件4计算补偿;征收林地的,按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征地补偿标准每亩4000元进行补偿。

第八条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表5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农房进行补偿。

第九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等。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并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原水、电、气、固定电话、闭路光纤、宽带的补偿,属统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搬迁安装到户;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万

盛经开区发改局核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在籍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直接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五条在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除万东镇、南桐镇属万盛主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附表5的标准计算补偿。

(一)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加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户口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

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万盛经开区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房主及配偶可申请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父母合并安置。

(三)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因就读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从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现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无固定工作并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生活,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的父母或子女属于本合作经济组织征地农转非人员、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可申请统建优惠购房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与房主合并安置,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为万盛经开区城镇人员,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统建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购买1个自然间(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房主合并安置。

(五)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婚无房以及孤儿等无住房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申请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以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住房。

(六)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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