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1. 项目背景地质灾害经常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

本文针对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提出一套实施方案,以确保搬迁避让工作的高效推进和顺利完成。

2. 项目范围该项目涉及到的地质灾害包括地质灾害等级评定为高危的地区。

对于这些地区,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避让规划,确定需要搬迁的居民和建筑物数量。

3. 实施步骤3.1 地质灾害评估首先,对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灾害等级和规模。

通过科学的手段,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为后续的搬迁避让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3.2 居民调查然后,对将被搬迁的居民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

在制定搬迁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意愿,并提供合理的搬迁方案。

3.3 搬迁计划制定根据地质灾害评估和居民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

确定搬迁的时间表、搬迁目标、搬迁路线等重要信息,确保搬迁工作有序进行。

3.4 搬迁实施按照制定的计划,组织搬迁工作。

在搬迁过程中,要确保居民的生活设施齐全,搬迁过程安全有序,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3.5 后续跟踪搬迁工作完成后,应对搬迁地区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没有新的地质灾害发生。

同时,要关注已搬迁居民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项目成果通过以上步骤的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可以取得以下成果:•有效避免地质灾害对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影响;•促进居民安全搬迁,减少人员伤亡风险;•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提供可靠的实施方案。

5. 结语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规划和有序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

希望本文提出的实施方案能为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参考,推动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取得成功。

希望这份基于您给出的标题写的原创文档符合您的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历史灾害事件
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地质 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当前面临的形势
我国部分地区地质条件复 杂,地质灾害多发,需采 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目的和意义
目的
通过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科学评估 ,采取避让搬迁等措施,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
意义
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轻社会 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02
招聘技术人员
03
培训工作人员
招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经验的专 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和现 场监控。
为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 和技能,应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 。
物力资源保障措施
物资储备
储备必要的工程物资和应急物资,以确保项目的顺利 进行。
设备保障
确保拥有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包括勘探设备、施工机 械等。
威胁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危险点可能导致房屋倒塌、道路中断等,给当地居民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
03
避让搬迁实施方案制定
方案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预防为主
以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和 减轻其影响为目标,制定 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科学合理
依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 估和预测结果,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 的避让搬迁方案。

在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预先制定的搬迁计划,有序组织受灾 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为撤离人员提供临时安置点,确保他们有足够的住宿和食物供 应。
在灾害发生时,立即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设置警戒线、 疏导交通等,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实施后的总结与评估
灾后调查
在灾害发生后,进行灾后调查, 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
统筹规划
综合考虑地质灾害易发区 的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 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 避让搬迁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2)

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2)

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避让搬迁实施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危险点评估:首先需要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评估,确定灾害范围、灾害潜在威胁
程度和可能带来的风险。

2. 避让规划:根据危险点评估的结果,制定避让规划和行动方案。

包括确定避让区域,确定搬迁目标群体,确定搬迁的时间表和步骤。

3. 资金筹措:确定避让搬迁的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包
括政府拨款、社会捐款、贷款等。

4. 搬迁安置:根据搬迁规划,选择合适的安置地点,并进行土地准备、基础设施建设
等工作。

同时,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搬迁工作,包括搬迁通知、搬迁物资准备和交通组
织等。

5. 后续管理:搬迁完成后,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和跟进工作。

包括危险点的监测与预警、搬迁群体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等。

在实施避让搬迁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合作,确保实施
方案的顺利进行。

同时,需要充分考虑搬迁群体的权益保护和利益协调,尽可能减少
搬迁对群众生活和经济造成的影响。

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XX县区“6.5山体垮塌地质灾害发生后,开展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同时。

区政府于6月8日与7月1日召开的两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避险搬迁工作进度,特别要抓紧完成紧急避险搬迁户的搬迁及大湾镇“手爬岩”危岩等8处特别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危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

一、工作责任责任领导:要紧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责任单位:区建委、区市政委、区交委、区水利农机局、区教委、区移民局、区经委、区中小企业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与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二、工作目标一)对所属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100%拉网式排查,排查实现三个100%一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排查。

查找出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监测、搬迁避让或者工程治理等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与建议。

二是将排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00%纳入地质灾害防灾体系。

三是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报告复核率100%二)严厉查处可能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采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大执法。

有效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二是坚持“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原则,对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三是对专业技术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通过开展地质灾害大整治,确保“四到位”与“八落实”一是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做到责任单位、防治资金、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警示牌、单点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与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撤离路线等群测群防工作“八落实”进一步完善与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三、工作内容特别是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

具体工作内容包含: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重点是三峡库区、城市建设地带、重要交通干线、重大水利工程、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矿山开采、矿山采空区、学校、旅游景区等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2、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3、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前言
二、组织领导。

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分工。

三、搬迁对象。

地质灾害现状(地理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需搬迁避让住户数量、人口等,是否纳入本县市区搬迁避让规划。

四、安置方式及选址
(一)安置方式及数量。

拟集中安置(本村、跨村)、分散、进城购房安置数量,其他安置方式等。

(二)安置区选址。

拟集中安置区选址数量、地理位置、土地性质、安置区建设规划情况(可附建设规划图)等。

分散安置地的选择方式。

五、项目建设投资。

(一)集中安置。

预算资金总额、资金整合渠道(申请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数量、扶贫和危房改造等其他部门资金及数量、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及数量、建房户自筹资金及数量等)及落实部门单位、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分散安置。

建房户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拨付程序、时间、标准等。

六、实施步骤。

项目启动时间、实施步骤或阶段及各阶段任务、项目完成时限等。

七、保障措施。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领导、扶持政策、制度办法、责任追究等相关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3篇)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3篇)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___《地质灾害防治条例》、《___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__决定》和省财政厅、省___、州国土资源局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县地处省西北部高山峡谷区,地势西南高,东南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沟深谷夹,岩体破碎,降雨集中,属地质灾害易频发区,地质灾害涉及全县14乡1镇___个行政村,具有点多、面广、灾种齐全、规模大、爆发频率高和难以治理等特点,是全国第一批地质灾害详细调查___个试点示__县之一。

康定“11.22”地震发生后,经专业地勘单位调查统计,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___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达___多人,占全县人口___%以上。

严峻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实施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方针,注重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与建设___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政府统一___实施。

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进我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努力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项目实施的___及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确保搬迁安置工程顺利实施,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负总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具体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的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具体保障措施项目实施主要从政策保障、土地保障、资___障及制度保障等方面落实。

1、政策保障。

在生产发展上优先补助搬迁户,在建房贷款上实施优惠。

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以尽快安置灾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7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8号)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设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筹集资金和州市筹集资金。

其中,省级筹集资金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等3项收入中,扣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后,按照一定比例计提。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坚持按照先筹集后使用、资金与责任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

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征求意见稿)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实施细则》(渝环函〔2022〕426号)和《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3〕68号)要求,结合万盛实际,以及“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按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采用市区联动方式,衔接最新“三区三线”成果,系统调整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形成与万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一)坚持底线约束。

坚持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严格禁止降低要求、弱化管控的调整。

(二)强化空间管控。

结合“十四五”环境管理目标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完善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三)突出分类准入。

以调整后的环境管控单元为单位,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优化调整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刚性约束,突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更加优美,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更加巩固,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发展取得新进展,城乡风貌大美格局构建完善,山清水秀美丽万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万盛经开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1〕2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1年12月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十四五”时期,是万盛深入推进渝黔合作先行示范区建设,“綦江—万盛一体化同城化融合化发展,构建重庆主城都市区重要支点”建设的关键时期,是万盛转型发展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

制定区“十四五”应急管理规划,是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有效防范化解全区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事故灾害的重要支撑,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助推全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应急管理的现状与形势(一)“十三五”应急管理工作主要成效。

“十三五”期间,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以应急管理机构改革为契机,构建工作框架,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应急治理,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案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与搬迁避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然因素或⼈为活动引发的,危害⼈民⽣命和财产安全的⼭体崩塌、滑坡、泥⽯流、地⾯塌陷、地裂缝、地⾯沉降等与地质作⽤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为四个等级:(⼀)特⼤型:因灾死亡三⼗⼈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千万元以上的;(⼆)⼤型:因灾死亡⼗⼈以上三⼗⼈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以上⼗⼈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四)⼩型:因灾死亡三⼈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员在⼀千⼈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员在五百⼈以上⼀千⼈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员在⼀百⼈以上五百⼈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四)⼩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员在⼀百⼈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治县)⼈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作。

市、区县(⾃治县)⼈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财政预算,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专项⽤于地质灾害防治⼯作。

某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

某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

某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省、市、县各级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等实际,现就我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属地管理,齐抓共管。

——搬迁为先,应搬必搬。

二、安置对象和条件经复核审定受地质灾害威胁及与其相连整村搬迁后宅基地整理面积达5亩以上范围内的,并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和农民异地转移条件的搬迁户。

三、安置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户采取公寓安置、迁建安置、货币安置、其他安置四种方式,由安置户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公寓安置1.腾龙小区(东北区块)政府限价房安置。

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按户型购买一套腾龙小区政府限价房。

户型:1-4人户可选择户型90平方米以内/套;5人及以上户可选择户型110平方米以内/套。

每套配柴间一个。

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

基准房价:腾龙小区政府限价房(东北区块)基准房价为每平方米3780元,楼层差按规定计算,柴间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

2.商品住房安置。

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在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安置的。

(二)迁建安置1.县级小区集中安置。

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在县级安置小区内建房,单体建筑物占地面积为88平方米(1—4人户)、99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建筑层数均为三层,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乡镇级小区(点)集中安置。

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选择在本乡镇安置小区(点)内建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农民建房标准审批,用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3.零星就近安置。

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在本乡镇(本村或其他村)内选择建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农民建房标准审批,用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5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地环总站、市地防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免因不当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类别按实施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分为区域用地、建设场地、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其中,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各类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

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应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前完成。

单个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应在建设用地审批之前完成,作为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要件之一。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适用于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开展。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当地政府委托开展,应在规划成果出台之前完成,并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川自然资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3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3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使用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威胁铁路、公路、景区、工矿企业、市政公共设施、水利、电力、能源等设施的地质灾害,确需抢险救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进行抢险救灾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人)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主要涉及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清淤加固等。

第四条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024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

2024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

2024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构造、地表环境、人类活动等因素引起的自然灾害。

在2024年,预计全球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将呈现更为严重的趋势,包括地震、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灾害。

为了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一套综合性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

一、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的提升为了提前预测和警告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我们将加强地质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完善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传输和处理机制。

在灾害发生前,我们将建立快速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高效地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二、危险区域划定与搬迁安置通过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将危险区域划定并优先考虑搬迁安置。

首先,我们将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危险区域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划定不同级别的危险区域,并制定相应的搬迁安置计划。

在搬迁安置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提供合适的交通、教育、医疗等设施,确保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交环境不受影响。

三、搬迁安置资金和政策支持搬迁安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了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加大财政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的参与。

在资金支持方面,我们将制定相关政策,提供补贴和贷款等支持措施,帮助居民解决经济困难。

在政策支持方面,我们将建立一套完善的搬迁安置制度,明确权责和程序,保障搬迁安置的公平与合法。

四、社会心理援助与重建地质灾害搬迁安置过程中,居民可能面临诸多心理困难和适应问题。

为了帮助居民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我们将提供心理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居民解决心理问题。

同时,我们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推动危险区域的重建工作,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五、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地质灾害的发生与预防需要科学的研究和技术的支撑。

为了提高地质灾害的预测能力和防治措施,我们将加强相关科研机构的建设,鼓励科学家们开展前沿研究,探索新的预警预测和防治技术。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2篇)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2篇)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地质灾害是指由地球内部或外部力量引起的、对人类活动和财产构成威胁的自然灾害。

常见的地质灾害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火山喷发等。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介绍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的背景和原则,并提出具体的方案。

一、背景和原则1.1 背景地质灾害带来的威胁不可小觑,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极大的危险。

地质灾害的发生往往十分突然,防灾准备工作不到位的地区一旦发生灾害,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进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成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

1.2 原则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方案应基于地质调查数据和科学专业意见,确保安置地点不存在或少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2)可行性原则:方案应考虑到搬迁后的人民生计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充分满足搬迁居民的需求。

(3)公正性原则:方案应公平合理,平等对待每一个搬迁居民,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4)可持续发展原则:方案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充分考虑到搬迁地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具体方案2.1 灾害评估和规划在制定具体方案之前,需要对搬迁地区进行灾害评估。

通过地质勘察、气象预测等手段,确定搬迁地区的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并绘制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图。

依据评估结果,合理划定搬迁区域的范围和规模。

2.2 搬迁筹划和准备确定搬迁地后,需要进行搬迁筹划和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制定搬迁规划和时间表,明确搬迁的步骤和各项措施。

其次,需要进行场地选择和租赁或购置工作。

还需要制定搬迁的补偿政策和标准,并与搬迁居民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2.3 确定搬迁补偿政策和措施搬迁补偿政策和措施对于搬迁居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应根据搬迁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搬迁补偿政策和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补偿:根据搬迁居民的户口、家庭成员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合理评估他们的经济损失,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全面加快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步伐,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对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工作程序(一)县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54号)的要求,依据经审查通过的由专业调查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编制县(市)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安置规划,报经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年度搬迁安置计划的下达。

除扩权强县年度计划由省厅直接下达至各县(市)外,其余各县由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省厅下达的年度计划及时分解搬迁安置任务到各县(市、区)。

(三)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市(州)国土局应及时按县(市、区)组织编制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年度实施方案。

年度实施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1.拟搬迁安置农户情况,主要包括:每个农户户名、家庭组成、原居住的村、社、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拟搬迁安置地点等(见附表: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安置户情况汇总表)。

2.搬迁工作进度安排。

3.组织机构的建立及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落实。

4.相关保障措施。

5.资金筹措、安排使用计划。

6.调查单位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成果及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规划的意见。

避险搬迁工作制度

避险搬迁工作制度

避险搬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避险搬迁工作是指对存在自然灾害隐患的地区进行调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实施搬迁安置,以达到避险目的的一系列措施。

第三条避险搬迁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避险搬迁工作应当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避险搬迁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保避险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搬迁对象和范围第六条避险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一)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地震影响区、河道(湖泊)防洪管控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居民;(二)存在严重自然灾害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区居民;(三)其他经评估认定需要搬迁安置的居民。

第七条避险搬迁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包括:(一)地质灾害危险区、地震影响区、河道(湖泊)防洪管控区等自然灾害严重区域;(二)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区域;(三)其他需要实施搬迁的区域。

三、搬迁程序第八条避险搬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评估:对搬迁区域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搬迁对象和范围;(二)制定方案: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避险搬迁方案,明确搬迁目标、任务、措施等;(三)征求意见:将避险搬迁方案征求搬迁对象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四)审批实施:避险搬迁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五)搬迁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进行搬迁安置,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六)后续管理:加强对搬迁安置区的管理,确保搬迁对象合法权益。

第九条搬迁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工作,切实保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受灾群众的生计问题,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渝人大公告〔2007〕23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渝办发〔2008〕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搬迁避让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搬迁避让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经管委会审定后,按照轻重缓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政府扶持,尊重民意的原则。

制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群众适当补助。

搬迁政策要公开公正,尊重搬迁避让群众的选择,鼓励多种方式搬迁。

(三)坚持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整合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项目中涉及搬迁避让的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搬迁安置方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一)整建制安置。

整建制接收搬迁群众所有土地、林木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发,共同受益,搬迁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二)分散安置。

将受地灾威胁的个别群众分散安置到地质安全的居民集中点,通过分散安置改变搬迁群众生活条件。

(三)集中安置。

将不同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集中搬迁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地区,建设新的农村居民集中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安置。

(四)货币化安置。

对有一定经济条件并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农户,可通过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四条搬迁避让补助标准为以户籍为基础的长期居住人口每人补助5000元(包括现金和实物补助)。

第五条享受搬迁避让补助人员范围
(一)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损毁的村(居)民;
(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村(居)民;
(三)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村(居)民。

第六条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来源
(一)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二)市“金土工程”补助资金;
(三)土地整治收益资金;
(四)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移民、退耕还林、扶贫救灾、新农村建设等补助资金。

第七条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林局、供电分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搬迁避让群众的扶持力度,切实将国家和市级统筹城乡发展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搬迁避让群众身上,在安排资金时向搬迁避让群众倾斜。

第八条申请搬迁避让补助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搬迁户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搬迁避让申请书、户口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本地或无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由本社3户以上村(居)民证实和村社(社区)盖章的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申请享受搬迁避让补助人员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1周;
(三)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防办”)组织验收;
(四)区地防办负责对上报的搬迁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区财政、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搬迁避让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五)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支付到补助对象。

第九条搬迁户完成搬迁后自行拆除处于危险区的房屋,对拒不拆除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生的所有费用在搬迁补助费中扣除。

第十条搬迁户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原基层组织辖区内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地带重新选址建房,或跨基层组织辖区异地选址建房、购房,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搬迁户在原所在基层组织辖区内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地带重新选址建房,或跨基层组织辖区异地选址建房的,搬迁户应与接收地农户自行协商一致。

接收地基层组织应做好选址协调、规划、入户等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搬迁户跨镇(街道)购房的,由搬迁户自行联系,所在镇(街道)应积极协调做好入户等相关工作,接收地不得收取入户等有关费用。

区规建局、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规划和办理产权产籍证等工作,行政规费除证书工本费外一律免收。

(三)搬迁户到城镇购房的,区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在政策上应给予扶持;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做好产权产籍登记工作,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区公安分局应充分尊重搬迁避让人员意愿,做好户籍入户登记工作,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万盛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万盛府办发〔2008〕55号)、《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办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