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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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市财发[2006]65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商业贸易局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商贸局市财发〔2006〕6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西安“国家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理念,提高我市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有效缓解就业压力,发挥服务业对其它主导产业和经济的支撑作用,积极推进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变,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的产业结构调整机制,按照《西安市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包括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会展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服务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新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集改超、农改超以及社区便民项目服务业发展的引导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优化服务业结构调整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快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我市服务业现代化水平。

(二)扶优、扶强原则。扶持对我市经济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的服务业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业龙头企业。支持经营理念先进、管理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现代服务企业,支持企业间的重组和整合。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推进服务业现代化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开征集通过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的服务业项目均可获得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五)市、区(县)两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区(县)组织申报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并且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的,优先扶持。

(六)效益原则。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符合国家服务业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扶持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产业。包括发展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商贸餐饮业、社区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等。

(二)支持公益便民项目。支持有利居民身心健康的具有公益性的项目。重点是再生资源回收基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社区便民连锁店、农改超、集改超等项目。

(三)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支持面向农村的服务业项目。积极构建新农村流通体系,发展农村连锁经营,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信福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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