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收养是指一方人士愿意并接受另一方人士的监护权和父母身份,以确保孩子获得稳定和健康的家庭环境。
收养关系亦被认为是一种家庭关系,因此需要一定的证明以确立法律上的地位。
以下将介绍如何证明收养关系的事实。
一、收养关系的认定在我国,收养关系的认定由收养法规定。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即一方或夫妻双方同意收养他人的子女,取得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地位。
因此,要证明收养关系的实际存在,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1.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素:收养人必须有意愿并且表示愿意收养被收养人。
2. 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资格: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否则收养是无效的。
例如,未满30周岁,或者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条件的收养人将被视为不符合资格。
3. 相应的法律程序:收养必须遵循收养法规定的程序,包括了通知法定父母或监护人、审查家庭情况、公开宣布收养、代表被收养人出生证明的出具等过程。
二、证明收养关系的事实以下是收养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明方式:1. 出生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通常是通过提交合法的出生证明来证明的。
如果一个儿童被认为是被收养的,但仅依据口头协议达成,他仍然应使用出生证明来证明他的出生父母及生日等基本信息。
当然,如果被收养人先前有姓名等记录,且该名字没有被清除,则可以显示出生证明上显示的曾用名。
2. 法庭判决如果收养过程中涉及打官司,法庭判决将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证据。
例如,如果法院认为收养是有效的并发出一份文件证明,此文件可以作为实际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
3. 物证此外,申请证明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使用物证来证明。
最常见的物证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照片、纪念册或其他关于两个人之间的物理证据等。
这些物证可以表明两个人之间的互动方式和存在的关系。
4. 医院证明一些医院或者收养机构可能会发给被收养人的证明,证实其获得了稳定和健康的家庭环境,这可以作为收养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明。
5. 政府机构证明在国内,可以通过民政局等相关机构的证明来证明收养关系的实际存在。
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是指一个非血缘关系的人或夫妇接纳一个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成为他们合法的子女。
收养关系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种牵绊和责任,也是家族延续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我国,收养关系不仅是一种感情上的认同,还有法律效力。
因此,很多人都想通过上了族谱和户口来确认事实收养关系。
那么,收养关系上了族谱和户口真的会被认定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上了族谱和户口并不意味着收养关系一定能够被认定。
因为在家族谱和户口的登记中,只是简单将被收养人的姓名写在了户口本上,而并没有详细记录收养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家族谱上也只能记载收养人的姓名,无法确认收养的真实性。
因此,上了家谱和户口并不能成为认定收养关系的直接证据。
那么,要怎么样才能认定事实收养关系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认定收养关系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收养的事实证据收养的事实证据是认定收养关系的首要依据。
收养的事实证据可以包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交往和生活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证据。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交往可以通过亲戚、朋友证言等方式来证实。
生活状况则可以通过证明被收养人已经完全脱离了生物父母的监管和抚养,而完全接受了收养人的抚养,这个过程应该是长期的,长于六个月以上。
社会关系则可以通过审查被收养人的社会关系、学校、医院等相关信息来证明。
二、收养的意思表示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关系,必须是经过双方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因此,在认定收养关系时,必须证明双方已经作出了收养和被收养的意思表示。
收养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行为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被收养人则可以通过接收收养人的抚养、教育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这些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证明、证言等方式来证实。
三、法律程序的执行收养关系的建立应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
法律程序包括收养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收养人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并经过审批后进行登记。
登记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才能够建立起合法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实收养,是指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由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行为。
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原因,事实收养现象较为普遍。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程序的约束,事实收养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亲子关系不明、抚养权争议等。
本文旨在探讨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标准、处理原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标准1. 收养关系的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人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2)被收养人自愿或被他人自愿送养;(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亲子关系。
2. 收养关系的稳定性事实收养关系的稳定性,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关系。
具体表现为:(1)共同生活时间较长;(2)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相互依赖;(3)具有相同的姓氏、称谓等。
3. 收养关系的公开性事实收养关系的公开性,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为周围人所知晓。
具体表现为:(1)被收养人接受他人的称呼;(2)他人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的认可;(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参与社会活动。
三、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1. 尊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意愿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充分尊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意愿,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
2. 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3.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注重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避免因收养关系引发的纠纷。
4. 依法处理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四、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具体处理1. 收养关系的认定对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根据收养关系的形成、稳定性和公开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在具体案件中,可参照以下情形:(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具有相同的姓氏、称谓等;(2)周围人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的认可;(3)被收养人接受他人的称呼,参与社会活动。
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法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由其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行为。
在我国,收养制度是家庭法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收养,又称自然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没有进行法律手续的收养行为。
由于事实收养的存在,法律对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事实收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在未进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情况下,形成类似于法定收养关系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
2. 特征(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2)收养关系不以法定程序为必要条件;(3)收养关系不以法定收养条件为必要条件;(4)收养关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符合社会道德的原则。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事实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收养人应当与被收养人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但事实收养可以不办理收养登记。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但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的,可以视为收养关系。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事实收养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江苏省收养登记办法》等。
四、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1. 收养关系的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类似于法定收养关系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
但事实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定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2. 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 事实收养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收养可以让一些无家可归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各个国家都是允许收养制度的存在的。
但是收养是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即使是事实收养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那么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接下来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1、要求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各自符合法律、法规中的条件要求。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同时也公开承认了双方之间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得到周围群众或者有关组织的公认。
3、事实上,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4、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
二、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三、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关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特定的目的,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或被他人作为子女的行为。
收养关系既包括法律上的规定,也包括事实上的关系。
事实收养关系,又称“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立收养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类似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事实。
本文将探讨我国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1. 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具有抚养、教育、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2)当事人之间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得到周围人的认可;(3)当事人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形成了深厚的感情基础;(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收养的情形。
2. 认定程序(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2)法院判决。
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1. 法律地位事实收养关系一经认定,当事人即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与法定收养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
2. 继承权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继承权。
3. 监护权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监护权,承担监护责任。
4. 其他权利义务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享有其他与法定收养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
四、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1. 解除条件(1)养父母或养子女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2)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3)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养子女利益的。
2. 解除程序(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解除。
(2)法院判决。
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收养的条件及相关知识
事实收养的条件及相关知识收养,相信大家都了解一些,但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大家就未必清楚了。
所谓事实收养也就是收养双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就长期一起生活的关系。
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事实收养的条件及相关知识。
收养,相信大家都了解一些,但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大家就未必清楚了。
所谓事实收养也就是收养双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就长期一起生活的关系。
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事实收养的条件及相关知识。
▲一、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年龄未满14周岁;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三、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
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收养关系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认可。
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基于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
在我国,收养关系分为法定收养和事实收养两种。
本文将重点探讨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在没有法定收养程序的情况下,基于事实上的抚养、赡养、扶养等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2. 构成要件(1)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被收养人无配偶,或者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均无配偶;(3)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具有事实上的抚养、赡养、扶养关系;(4)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收养的情形。
三、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1. 法律地位(1)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具有父母子女关系,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2)收养人、被收养人可以互相继承遗产;(3)收养人、被收养人可以依法办理户口、婚姻、子女教育等相关事宜。
2. 法律责任(1)收养人应当对被收养人承担抚养、赡养、扶养义务;(2)被收养人应当尊重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收养人的财产权益;(3)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律变更(1)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得随意解除;(2)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定原因(如收养人、被收养人死亡、收养人丧失抚养能力等)解除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事实收养关系中的特殊情况及法律后果1.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定收养程序;(2)在事实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纠纷(1)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关系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事实收养关系的特殊性,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有什么条件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有什么条件事实收养在法律上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未办收养公证手续的,在法律上并不符合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人都会选择是为了小孩子来抚养,但是有的收养行为并不被法律所认可。
那么解除事实收养关系有什么条件一、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二、事实收养如何认定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
在该《意见》第4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三、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5、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事实收养
---------------------------------------------------------------范文最新推荐------------------------------------------------------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
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事实收养态度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第一,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
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
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
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1 / 3事实收养特征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
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
其具体程序如下:涉外收养程序之申请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范文最新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身份、收养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何为事实收养? - 频道公告
何为事实收养? - 频道公告何为事实收养?
未履行法定手续,而基于客观存在的收养法》以来,法律上就不承认事实收养为有效收养,但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前的事实收养仍应按当时的法律政策予以确认。
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为事实收养:①当事人之间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
例如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姓氏;相互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有户口名簿、人事档案等材料可资证明等等。
②共同生活是确定收养关系事实存在的重要标志。
收养的根本目的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而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生活的最普遍的形式,但共同生活也并非是唯一的形式,如养父母因生活、工作的客观原因将养子女寄养他人处。
③是否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确认事实收养的关键。
收养关系成立后,法律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管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继承遗产等。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是否终止,也是考查的另一个方面。
④群众、亲友或有关组织的公认是确认事实收养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事人间的关系属于什么性质,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很难确认,但通过向群众和亲友了解,对确定其关系的性质具有重要的见证作用。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法律不保护以上那些具
备实质要件而欠缺法律手续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是指双⽅当事⼈没有办理收养公证相关⼿续,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已经以分开养⽗母养⼦⼥关系共同⽣活。
《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原《收养法》实施前建⽴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1⽇前成⽴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母与养⼦⼥关系长期共同⽣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凡当事⼈能够证实双⽅确实共同⽣活多年,以⽗母⼦⼥相称,建⽴了事实上的⽗母⼦⼥关系,且被收养⼈与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共同⽣活时成⽴,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1、收养当事⼈双⽅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与被收养⼈公开承认其养⽗母养⼦⼥关系,以⽗母⼦⼥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与⽣⽗母在事实上已终⽌了⽗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母与养⼦⼥关系长期共同⽣活的,虽未办理合法⼿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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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一、领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或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与继父母收养继监护人也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左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独生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管理职责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孩子。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的规定。
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登门拜访配偶的同意;而且应当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理应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付一定指有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潜意识当中。
《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不能行之有效的收养。
但是,在收养法颁行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
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下表几个条件:(一)当事人相互之间以父母相待。
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之母;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
如果养父母由于组织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如何证明事实抚养关系 案例
如何证明事实抚养关系案例证明事实抚养关系是指证明一个人在事实上对另一个人进行了抚养和照料,而不是通过法律文件或正式的监护安排。
这种情况可能在未婚父母、非生物父母或其他非传统家庭结构中出现。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法和案例来证明事实抚养关系:1. 直接证据,可以通过亲友、邻居、老师或其他目击者的证词来证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抚养和照料。
这些人可以提供关于照料、陪伴、教育和其他抚养行为的证词。
案例,比如一个未婚父亲可能会提供邻居或朋友的证词,证明他对孩子的照料和抚养,比如接送孩子上学、购买日常用品、陪伴孩子等。
2. 财务记录,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账单等财务记录来证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经济抚养。
这些记录可以显示支付食品、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案例,一个非生物父母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据,证明他们支付了孩子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3. 行为证据,通过家庭照片、家庭视频、社交媒体帖子等来证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抚养和照料。
这些证据可以展示抚养者与受抚养者之间的亲密关系和日常生活。
案例,一个非生物母亲可以提供家庭照片和社交媒体帖子,证明她与孩子之间的亲密关系和日常生活。
4. 证人证词,可以通过专家证人,比如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的证词来证明抚养关系的存在。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提供关于家庭关系和抚养行为的专业见解。
案例,一个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关于抚养者与受抚养者之间关系的专业见解,从而证明事实抚养关系的存在。
在法庭上,以上的证据和案例可以帮助证明事实抚养关系的存在。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来选择合适的证据和案例来支持事实抚养关系的主张。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 收养关系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 收养关系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基本案情1996年9月,刘某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当时刘某十三岁。
刘某的小姨宋某本来已有一个儿子,但得知此事后毅然将刘某带回自己家中抚养,双方以母子相称。
因是亲戚关系又不懂法,宋某就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刘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转到宋某一起。
2008年刘某与陈某结婚,一年后刘某因病住院,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死亡。
事后,医院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30万余元,陈某认为宋某和刘某未办理收养登记,宋某无权继承。
宋某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刘某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最终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解除收养关系◆◆评析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999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宋某开始与刘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为1996年,应适用修正前即1992年的《收养法》。
宋某与刘某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也未办理入户手续,但双方以母子相称并在一起生活,应视为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且生活时间较长,也为亲戚、邻居及辖区居委会所公认,事实收养关系成立。
所以宋某作为刘某的养母,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
在《收养法》颁布以前,事实上已有大量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
近几年,民政部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大量的规章,肯定了事实收养的存在,允许并鼓励事实收养人补办登记手续,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承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护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
与事实婚姻相比较,事实收养同样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特点,因此对符合法定内容的事实收养关系,法律应尽可能地保护。
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8-13【案情】 1994年3月,鲁某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
鲁某由其祖父母抚养,但其祖父母抚养一段时间后,感觉到年老体弱,无能力继续抚养鲁某,便产生了将鲁某送别人抚养的念头。
鲁某母亲的妹妹何某本来已有一个儿子,但听说这个消息,主动上门与鲁某祖母联系,在征得鲁某同意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手续便将鲁某带到自己家中抚养。
双方以父母和女儿相称。
在此期间何某夫妇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鲁某也一直未将户口转为和何某夫妇一起。
2004年1月,鲁某与陈某结婚,两人在度蜜月期间乘坐客车出去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鲁某当场死亡,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事后,经公安局交通队责任认定,应当由肇事司机赔偿鲁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
何某夫妇和陈某父母为此款的归属发生纠纷。
何某夫妇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鲁某的死亡赔偿金归何某夫妇所有。
【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夫妇与鲁某的祖父母间并无收养协议,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鲁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人何某夫妇户头。
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何某夫妇与鲁某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
但鉴于何某夫妇在抚养鲁某成人的过程中,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鲁某的遗产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何某夫妇酌情予以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夫妇与鲁某祖父母之间虽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与鲁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得到了村民们的普遍认可。
在鲁某死亡后,其应作为鲁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鲁某遗产的继承权。
由于鲁某先于其丈夫陈某死亡,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鲁某的遗产应由陈某(即鲁某丈夫)、何某夫妇平均分配。
【评析】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我姑姑收养了一个孤儿,是在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也办理了手续。
可是现在过了十几年了,那个小孩的父母找上门来要孩子。
我姑姑当然不给,他们就要去法院告我姑姑,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他们,请问事实收养关系认定是怎样的,我姑姑的收养是合法的吗?解答:事实收养关系认定是要看收养的时候是不是按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收养的。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如果你姑姑的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就是可以认定为合法的事实收养关系。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事实收养概述
事实收养概述事实收养是指在法律程序上没有正式领养手续,但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类似于家庭收养的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事实收养比正式领养更为普遍和常见。
事实收养的形式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涉及到在日常生活中提供支持和关注的亲密关系。
事实收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它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家庭关系的更广泛的定义。
一些人可能通过事实收养建立和他们没有关系的孩子之间的亲密关系;另一些人则可能因为他们的亲生父母无法养育他们而被别人收养。
不管是哪种情况,都需要认真对待并理解。
事实收养的双赢模式接收方和提供方双方都可以从事实收养中获得益处。
孩子们可以获得一个家庭和爱,父母则可以得到一个表达爱和关爱的机会。
对于被收养的孩子来说,这样一个家庭关系可以让他们迎来一个新的生活,并滋润他们的心灵。
这对于那些需要被接纳和理解的孩子尤其重要,在这个家庭中,他们可以获得安全感和温暖。
对于接收方来说,他们可以感到自己非常幸运地收养了一个孩子,并可以自豪地看着孩子成长并取得成功。
他们的生活被孩子所充实,这种快乐于他们的家庭和关系中流淌。
这种关系也为他们和孩子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情感纽带,并加强了他们的人际关系。
教育与成长事实收养孩子还可以获得良好的教育和成长。
这种收养关系通常建立在更多的关心和关注的基础上,因此,孩子们通常会受到更好的教育和更好的成长环境。
一些父母愿意通过事实收养的方式来创造一个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以便培养出年双方孩子的智力和行为。
除此之外,事实收养还可以给一些孩子带来更开阔的视野和更豁达的性格。
住在不同的家庭中可以让孩子们体验到不同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为他们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事实收养的法律变化事实收养通常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被收养孩子的权益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事实收养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其变化已经被司法判决所承认。
这证明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事实收养关系,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将其认定为合法。
不过,在很多国家的法律条文中,事实收养仍然被视为是一种未建立正式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对事实收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具体处理
对事实收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具体处理
事实收养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若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地处理,既有损于贯彻执行收养法的严肃性,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对事实收养行为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绝不能视而不见,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依法处理。
综上分析,应当对事实收养行为在确认其违法性的基础上,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甄别不同情况,研究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首先,行政机关应主动进行清查处理。
基本方法是在查处违法收养行为的同时,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予以解决。
1、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且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养关系有效,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3、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5、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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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其次,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中涉及收养问题的,应同时审查处理。
基本做法,一是能够在同案中对事实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的,应当作出认定;依法不能在同案中作出认定的,应当向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相关机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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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的收养行为逐步规范,但由于一些地区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在《收养法》实施前后仍有一些收养行为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办理公证、登记,尤其是在1992年《收养法》未明确规定收养关系何时成立的情况下,准确界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个案例:1995年,甲、乙夫妻二人无子女且均已年满35周岁,甲、乙二人与丙的亲生父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甲、乙二人收养5周岁的丙,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丙跟随甲、乙共同生活至16岁便辍学外出打工,后丙与甲、乙关系恶化,双方不再往来。
甲、乙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并要求丙支付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5万元。
另,甲与丙的亲生母亲系兄妹关系。
本案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甲、乙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故其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对丙的收养行为开始时,1999年《收养法》并未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收养法》第十五条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依照修正前的即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
根据1992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本案显然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故虽未办理登记,但不影响双方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收养行为发生时,1999年《收养法》尚未实施,故应依照1992年《收养法》判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1992年《收养法》并未确立“登记成立主义”这一原则,在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均符合1992年《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界定
关于事实收养,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亲友、群众公认或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
我国法律并未对事实收养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曾在司法解释中认可“事实收养关系”这一概念。
如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但由于缺乏对概念的明确界定,理论及实务界对事实收养关系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
关于1992年《收养法》施行之前发生的收养行为,理论及实务界对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意见基本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
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依照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即不必以《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对双方进行约束,只要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及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关于1999年《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理论和实务界亦无争议。
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确立的“登记成立主义”,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即1999年《收养法》施行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法院将依法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关于1992年《收养法》施行后、1999年《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自1992年《收养法》施行后,便不存在事实收养这一概念,因没有登记生效的规定,所以只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即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1992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实践中尤其在农村地区,存在送养人、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均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但收养人与送养人未订立书面协议或未办理收养公证的情形,因《收养法》并未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自签订书面协议或公证时成立,在双方当事人对抚养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抚养关系成立。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三、原《收养法》实施期间的事实收养应符合收养的实质性要件
关于事实收养行为,司法部、民政部等部委曾联合或单独下发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针对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发生的收养行为,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认为,“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
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
1999年《收养法》施行后,《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原收养法(即1992年《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通过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1992年《收养法》施行期间的收养行为只要符合1992年《收养法》的规定,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自收养行为开始时成立;如果当事人均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性收养条件,仅违反1992年《收养法》规定的程序性条件,未签订书面协议或未办理公证,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收养事实无异议,或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存在收养事实,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而对于司法实践中仅有抚养事实而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情形,如发生纠纷应依法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并从照顾未成年人和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