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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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标准

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标准

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标准收养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旨在给予无父母或监护人的孤儿们一个家庭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然而,为了确保孤儿能够获得良好的抚养和教育,国家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对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标准进行探讨。

一、法律条件1. 年龄限制:收养申请人需满足国家规定的年龄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人的年龄应在30岁至50岁之间,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年龄差距不应超过45岁。

这样的年龄条件旨在确保收养者有足够的精力和健康照顾孩子的成长。

2. 婚姻状况:一方申请收养孤儿必须是已婚人士。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他们必须是合法婚姻,并且已婚时间需要满足一定的年限要求,通常是两年以上。

这是因为国家希望对于收养者家庭的稳定性有一定的保障,以确保孤儿的福祉。

3. 经济状况:收养者必须拥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以保证孩子得到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

通常要求申请人有固定的工作,或者有一定的财产或存款,能够支撑起孩子的成长和生活开销。

4. 健康状况:收养者需要身体和心理健康,能够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责任。

申请人需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相关体检证明。

二、家庭评估标准除了法律条件外,申请人还需要接受家庭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收养孤儿。

家庭评估由相关机构或社会工作者进行,持续一段时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1. 家庭环境:评估家庭的住房条件、居住环境是否适宜孩子的成长。

房屋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提供孩子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空间。

2. 教育和教养能力:评估申请人的教育背景、教养经验和育儿理念。

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能力和家庭教养经验,能够提供孤儿一个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

3. 家庭稳定性:评估夫妻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支持体系和社会资源。

这些因素能够为孤儿提供一个稳定的家庭背景,帮助他们适应新生活。

4. 申请人动机和诚信度:评估申请人的收养动机,是否出于真正的关爱孩子的心态。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尽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以确保其诚实可信。

事实收养的条件 - 收养条件

事实收养的条件 - 收养条件

事实收养的条件 - 收养条件事实收养的条件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相关法规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999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何某夫妇未与鲁某的祖父母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民政部门登记,但何某夫妇开始与鲁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为1994年,是否能适用《收养法》,首先涉及到《收养法》溯及力的问题。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第2条指出: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

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

第九章、收养法

第九章、收养法

涉外收养程序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 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 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 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 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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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龙、李金虎、李金豹是三兄弟。李金豹在33 岁那年,妻子怀孕,李金豹小心照顾,翌年,妻子 生下一子李波,但妻子却因难产而死亡。李金豹的 精神受到了刺激,整天不是在外面乱跑,号啕大哭, 就是呆呆地坐在儿子的床头看着儿子。根本不能照 顾孩子。为此,李金龙、李金虎申请法院宣告李金 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李金虎为监护人。 李金虎照顾李波1年后,同村的张嘉夫妇多年无 子,欲收养1男孩,李金虎得知后就与张嘉夫妇达成 协议,将李波送养给张嘉夫妇。李金龙得知后,大 骂李金虎,让李金虎将孩子抱回来。 【问题】 1、李金虎可否送养李波?为什么? 2、李波应当由谁抚养?
第六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二、诉讼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 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 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 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 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 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 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 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收养关系专题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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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旳特征 1、收养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是根据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旳法律行为。 2、收养是创设和变更亲属身份旳法律行为。 养父母子女间旳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取代了生父母子女 间旳直系血亲关系。 3、收养是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旳法律行为。
4、收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旳未成年人旳抚养、成长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正当权益旳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原则 (五)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
第四节 收养关系旳解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旳法定情形 (一)收养关系依当事人旳协议而解除 《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要求:“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 年此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 解除旳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旳,应征得本人同 意。” 第27条要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 共同生活旳,能够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第28条要求:“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旳,应该到 民政部门办了解除收养关系旳登记。”
第七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收养旳概念和原则
一、收养旳概念 收养,是指公民根据法律要求旳条件和程序,
领养别人旳子女为自己旳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 关系旳民事法律行为。
◆养子女 ◆养父母 ◆送养人
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是养子女与养父母,送 养人虽然以其行为促成了收养关系旳发生,但并非 收养关系中旳一方主体。
(二)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旳要求而解除
《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要求:“收养人不推行抚养义 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旳正当权益行为旳, 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旳收养关系。送养 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旳,能够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27条要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 共同生活旳,能够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旳, 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2023

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2023

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2023领养孩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决定,不仅对领养家庭而言,也对被领养的孩子具有深远的意义。

因此,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领养家庭和被领养的孩子能够获得最好的保障和关爱。

以下是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2023:一、年龄条件。

领养家庭的年龄必须符合法定要求,通常情况下,领养父母的年龄应在25-50岁之间,且年龄差距不得超过40岁。

这一条件的设立旨在确保领养父母有足够的精力和经济能力来抚养孩子,同时也考虑到领养父母的年龄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指导和陪伴的重要性。

二、经济条件。

领养家庭必须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给被领养的孩子。

此外,领养家庭的经济状况也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领养父母有能力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三、家庭状况。

领养家庭的家庭环境必须稳定和和谐,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不良现象。

同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领养家庭能够给予孩子良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四、教育背景。

领养父母的教育背景也是领养孩子的条件之一,通常情况下,领养父母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水平,以确保他们能够给予孩子良好的教育和引导。

五、健康状况。

领养父母的健康状况也是领养孩子的重要条件,他们需要通过相关的体检和健康评估,确保能够给予孩子良好的照顾和关爱。

六、法律程序。

领养家庭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养申请,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在通过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关条件后,领养家庭才能够合法领养孩子。

总之,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旨在保障被领养的孩子能够得到最好的照顾和关爱,同时也确保领养家庭有能力和条件来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希望每一个领养家庭都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重要的决定,给予孩子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

059第五章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059第五章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导致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的成立消除。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只能发生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可能收养或被收养。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三、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扶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民法典对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范围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注意:民法典取消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指其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指依法经公安机关查找后确认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遗弃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的,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

抚养的规定。

1107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注意:本条说的是抚养,而不是收养。

收养还需符合本章有关要求。

2024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

2024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

2024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一、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费用法律常识:领养孩子即收养孩子,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领养孩子的费用有:(1)收养申请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侨胞,每件二十元人民币。

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每件五十元。

(2)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

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

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一百元。

二、领养小孩的条件有哪些一、领养小孩的条件是什么(一)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不满十四周岁。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4.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一、什么是收养?答: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则一般不能人为解除。

二、什么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这里规定了我国收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

实行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无依无靠的孤儿,或因某些原因无法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三、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收养的目的。

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收养法1992年

收养法1992年

收养法1992年
一、背景
收养是指一方以与自己生育相同的方式对另一方的未成年子女或被他人抚养的成年人进行扶养和教育的法律行为。

收养的存在可以解决孤儿的生活质量和权益问题,也可以实现父母亲不孕不育或无法教育的子女的家庭温暖和教育。

因此,收养法作为关心社会弱势群体和保障民众基本权益的一项法律规定,被列入我国民法典中。

二、收养法的适用范围
1.收养未成年人:收养未成年人需要通过法院审判、登记等程序才能生效,授权收养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包括监护、扶养、教育等。

2.收养成年人:收养成年人一般是为了解决被抚养人在法定年龄(18岁)后因自身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问题。

收养行为仅需办理登记手续并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即可。

三、收养法的主要内容
1.收养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定年龄,有一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并有能力和意愿教育和扶养被收养人。

2.收养程序:按照收养法规定的程序,依次为收养申请、调查、登记、宣告和监护等环节,确保收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收养后义务:收养人需要全面承担被收养人的监护、扶养和教育等义务,并且不得将被收养人的基本权益侵害。

4.收养后权利:被收养人可以享有跟生父母一样的社会福利、继承权,也可以申请恢复生父母的姓氏等权利。

四、收养法的意义和前景
收养法的颁布和实施,可以增加孤儿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权益,也可以为想要收养子女的无法生育或无法教育原因的夫妇提供合法途径。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收养法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增加收养家庭的精神、物质等方面的支持,让更多孩子能够在温暖的家庭中得到关爱和成长。

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事关收养关系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我国关于收养关系成立法定条件的规定有两类:一类是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另一类是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或机构为送养人。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关系成立涉及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规定所有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不再限于原来单行《收养法》规定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备如下条件之一,均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之所以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从14周岁以下扩大到18周岁以下,从理念角度审视,现代收养是子女本位而不再是“为家”“为亲”的收养,重在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而14 至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未臻成熟,尚需要监护人的抚养照料。

再从现实层面看,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多处于中学或职业教育阶段,无法自立自足,仍然存在被收养的客观需要。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有需要的未成年人获得抚育机会,同时也满足收养人成立家庭之需,减轻社会负担,将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扩大到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必须是法律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送养人包括:(1)孤儿的监护人。

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必须事先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民法典收养篇

民法典收养篇

民法典收养篇民法典收养篇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儿童保护,依法建立健全收养制度,本篇规定适用于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

第二条收养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特殊法律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效力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条收养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合法、真实、有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障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收养事业。

第二章收养的设立第五条未成年人在较大年龄被收养的,应当征得其同意,不得违反其真实意愿。

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监护关系、丧失监护权,或者有抚养困难的,可以被收养。

第七条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第八条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应当居住在同一国家。

第九条收养关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经人民法院认定。

第十条收养人应当接受过法定收养专项知识和技能培训,或者具有一定的育儿能力。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十一条收养关系设立,自收养认定书生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由于不正当理由设立的收养关系,为无效。

第十三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消失,与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第十四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若有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两者的继承权平等。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不再继承其亲生父母和其家庭成员的财产,除非有遗赠或者生前赠与等法律条款。

第十六条被收养人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也应当尽到与亲生父母相同的抚育、学费、医疗等义务。

第四章收养的效果第十七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由其亲生父母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

第十九条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不影响其与亲生父母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收养后发现因未能了解完全而造成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不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自收养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收养的诉讼。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各位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将一起探讨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收养是一项具有重大人道主义意义的法律行为,专门用于帮助无助的儿童实现家庭的情感支持和法律保护。

民政部的解答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收养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讨论。

首先,对于《收养法》的适用范围,民政部婚姻司的解答明确指出,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收养行为。

这意味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必须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境内合法居住。

此外,对于与收养相关的国际事务,解答还规定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其次,我们来看看收养的条件和程序。

民政部婚姻司的解答明确指出,如何具备收养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婚姻关系稳定,并在家庭环境、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同时,对于重特大工作、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的收养,也有相应的规定以及具体的程序。

再次,文章将探讨收养程序中的一些关键环节。

民政部婚姻司的解答提到,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家庭背景和个人信息,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访谈、调查和评估等。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收养儿童的家庭环境和对儿童的养育能力都符合相应的要求。

此外,在有条件答复后,收养人需经过报告审批、公示与听证等环节,最终才能完成收养手续。

最后,文章将讨论民政部婚姻司解答中提及的收养的影响和保障。

收养对于受收养人和收养人家庭都是一个重大的变革,因此,婚姻司强调了养父母对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利益的保护。

解答中提到了养父母必须尊重和保护收养儿童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等。

同时,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和变更,也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导,确保了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人道性。

通过这些解答,社会各界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那些追求亲情和给予无助儿童家庭温暖的父母来说,解答的具体细节和程序将成为他们实现希望的法律保护,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收养人员法律规定(3篇)

收养人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收养是一种重要的家庭法律关系,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孤儿、弃婴和其他无抚养能力儿童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同时也是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收养人员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收养的定义和条件1. 定义:收养是指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的行为。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便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 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程序1. 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2. 公告:收养关系登记后,收养人应当将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收养日期等事项公告三十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收养关系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3. 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持收养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三、收养关系的效力1. 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和承担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可以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3. 抚养义务:收养人应当对被收养人尽抚养、教育义务,不得虐待、遗弃。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1. 条件:收养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3)被收养人成年后,对收养人抚养教育不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儿童领养条件和步骤

儿童领养条件和步骤

儿童领养条件和步骤
领养儿童的条件的步骤如下:
一、领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领养人必须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年满三十周岁。

2、领养人应家庭和睦,工作稳定,道德品质良好,家庭成员均有收养儿童的良好愿望。

二、领养人应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领养申请书;
2、领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等证明;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儿童福利院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

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
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6、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关于收养的有关规定

关于收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

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

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收养孤儿的亲属关系与要求

收养孤儿的亲属关系与要求

收养孤儿的亲属关系与要求收养孤儿是一项令人感动且有意义的行为,它为那些失去亲生父母照料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和关爱。

然而,作为潜在的收养人,有一些重要的亲属关系和要求需要了解和满足。

本文将探讨相关的内容并提供适当的格式来介绍收养孤儿的亲属关系和要求。

一、资格与申请条件1. 年龄要求:作为收养人,年龄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通常要求收养人年满30岁才能申请收养。

这是因为成年人更具有稳定的生活经济基础和生活经验,能够更好地照顾和教育孩子。

2. 健康状况:收养人必须身体健康,没有任何可能会影响到对孩子正常成长和照顾的严重疾病或残疾。

他们还需要通过医疗检查来证明自己的健康状况。

3. 经济能力:收养人需要证明他们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需求。

这包括具备稳定的工作收入,房屋条件和适宜的居住环境。

4. 心理素质:收养人需要经受心理评估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情感稳定来适应并回应孩子的需求。

心理素质包括有爱心和耐心,能够以积极的方式与孩子建立亲密的情感联系。

二、亲属关系的考虑1. 直系亲属:在考虑收养孤儿时,通常会首先考虑他们的直系亲属,例如祖父母、叔叔、阿姨等。

这是因为血缘关系可以保持孤儿与自己家庭的血脉联系,并提供更稳定和熟悉的环境。

2. 婚姻关系:收养人的婚姻关系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

许多国家对收养人的婚姻状况有一定的限制,要求他们是已婚且婚姻稳定的夫妇。

这是为了保证孩子在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3. 合法身份:收养人需要是合法居民并拥有合法身份。

这可以确保孩子在合法的监护庇护下生活,并允许他们享受收养国家提供的权益和福利。

4. 单独申请:在一些情况下,单身或未婚的个人也有资格申请收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额外证明他们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照顾孩子的需要。

三、程序与法律要求1. 政府部门审核:在申请收养时,通常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

该部门将评估收养人的资格和适合度,包括对其个人和家庭背景的背景调查和面试等。

浅谈收养制度

浅谈收养制度

浅谈收养制度[摘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文章将一一具体阐述。

收养成立与生效问题一度被笼统地概括为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实际上却造成了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对收养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加以研究。

[关键词]收养行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他(她)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关系则部分或全部终止。

因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收养关系。

在收养关系中,依法领养子女的人,称为收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称为被收养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收养表现出来的形式也不一样,当代的收养制度以保护儿童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1]以国家监督强制保障为基础。

我国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收养制度还需改进。

一、我国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行为的规定我国早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了《收养法》,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

而修正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三十四条。

在现实生活中,因收养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鉴于此,本文对收养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1)被收养人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是收养法“为子女的收养”立法宗旨之体现,同时它也符合心理学的科学要求,有利于收养关系的建立与巩固。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须具备以下法定情形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须无子女。

收养的意义之一是为满足无子女夫妻抚养子女的心愿,并且应当符合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

夫妻婚后如果有子女的,原则上不允许再行收养。

(2)收养人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以便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孤儿院的孩子可以领养吗

孤儿院的孩子可以领养吗

孤儿院的孩子可以领养吗?需不需要办什么?领养的孩子到时候能是自己的吗?收养人具备以下条件: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其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法第6条第1项的限制.再次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若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被收养人的条件: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抚养能力的儿童.一、收养的概念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亲属法学中,除收养制度的含义外,往往从以下两种角度使用收养一词:第一,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涉及三方面当事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人或机构为送养人。

第二,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即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收养行为是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是通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属于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行为不仅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化,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各国法律对于收养行为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才能产生收养行为的预期法律效果。

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亲属身份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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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所谓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的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和收养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章的规定,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年龄未满14周岁;(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

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

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

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收养法修改前为35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是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3、送养人的条件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其他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作为送养人,但他们须分别符合相应的条件,遵守法律对各自的特殊要求。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0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

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其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

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但是,应当经过适当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p>(2)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公民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可以依法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但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姊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收养法》第13条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其次,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允许其监护人将其送养。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条件社会福利机构通常是指儿童福利院或康复院等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儿或孤儿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除了这类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送养上述弃儿或孤儿。

公民拾得弃婴、弃儿后,不得擅自将其收养,而应交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并自愿收养这些弃儿、孤儿的,应由收养抚养他们的社会社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办理这类收养的法定手续。

4、收养须得各相关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配偶一方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有行为能力的一方同意。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生父母离婚以后,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同样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特殊收养的条件是相对于一般收养的条件而言,是在一般收养关系应具备的普通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几种特殊收养关系所作的变通性规定。

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收养主要有以下5种,其成立的条件各不相同。

1、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

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

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

所以,《收养法》第7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

其放宽之处在于:(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出于高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爱心,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或身心有某种缺陷的残疾儿童,承担抚养教育和监护他们的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鼓励这种利国利民的行为,收养法对这类收养的条件相应地予以放宽。

除了保护被收养人基本生活条件的要求外,法律对这种收养几乎未加任何限制。

修改后的《收养法》第8条取消了这种情况下对收养人年龄的放宽条款,主要是考虑到收养人的年龄已经由原来的35周岁调低到30周岁的缘故。

根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首先,这种收养人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限制。

即使收养人已有子女,也无论收养人有几个子女,只要收养人还有抚养能力,仍可以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其次,这种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以上的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但收养几个子女,要受抚养能力的限制,要能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3、收养继子女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

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1)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3)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4)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我国《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特别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收养关系的伦理性,保护被收养女性的合法权益,避免借收养名义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再婚或丧偶等原因单身而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5、隔代收养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毌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

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这种收养养孙的行为称为隔代收养。

根据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仍可适用。

也就是说,这种养孙子女(被收养人)与养祖父母(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适用祖孙关系的规定。

不过,按照这一规定的本意,收养养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确实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份的。

第二,收养养孙的行为各方面均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只是收养协议或登记的称谓不同而已。

第三,必须是收养人(包括收养人夫妻双方)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为收养人的子女代为收养。

特别是有些夫妻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患精神病的子女在上老时有照料生活而收养养孙,这样容易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应当禁止其代为收养。

不过,如果确实收养人自己收养并有能力抚养养孙到成年,只是名义上让养孙称收养人的子女为父母的,则不应禁止。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可以构成一个代际完整的家庭,而且可以减轻社会负担心怀法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的帮助。

来源:(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364779.html)精彩推荐:装修漏水到底该找谁/373708.html办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73707.html小区房屋拆迁补偿争议与纠纷法律解决途径/373706.html商品房认购书/373705.html买房容易,退房难/373704.html农商行新三板上市凶猛/373703.html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概述/373702.html取消房屋预售制是政府生病、市场吃药/373701.html对一房两卖纠纷案件的审判透析/373700.html房屋出租有什么条件和要求/373699.html小区土地纠纷/373698.html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373697.html简述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含义及5大特征/373696.html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哪些问题/373695.html法律对‘住改商’纠纷的规定(2017最新)/373694.html逾期交房消费者可讨要违约金/373693.html中央一号文件哪些内容与互联网金融相关/373692.html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373691.html承租人能否要求对所安装的空调给予适当补偿/373690.htmlP2P网贷模式之纯平台和债权转让模式有什么区别/373689.html 一房二卖所有权纠纷/373688.html房东有权配置出租房的钥匙吗/373687.html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373686.html购房合同违约‘延期交房’占6成/373685.html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最新)/373684.html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时改怎么办/373683.html小区房屋拆迁惹出的争议与纠纷多问题/373682.html商品房认购纠纷形式/373681.html房产转让的办理手续/373680.html小区房产拆迁争议之未过户房/373679.html房屋质量赔偿问题/373678.html多家机构有可能进军银行卡清算市场/373677.html预付款交了一年房没买如何维权/373676.html旧物业公司不退出的法律责任/373675.html什么是危房改造项目/373674.html商品房认购书的存在原因/373673.html‘绿色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373672.html拆迁流程/373671.html小区房屋质量问题找谁/373670.html买卖二手房注意签好三合同/373669.htmlP2P网贷平台三大难题仍待解/373668.html征信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保障/373667.html商品房质量纠纷处理问题/373666.html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373665.html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存在哪些问题/373664.html教你如何租旧房/373663.htmlP2P的监管思路渐渐清晰/373662.html小区绿地可以成为停车场吗/373661.html给儿子买的房子是否可以转让/373660.html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373659.html如何处理产权登记纠纷/373658.html签订购房合同,别忘了对"外墙面"的权利/373657.html非住房转让手续费/373656.html垃圾分类是处理生活垃圾的办法/373655.html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坏了由谁负责维修/373654.html买房需查看证件/373653.html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7/373652.html P2P网贷有什么投资风险/373651.html怎样签订租房合同/373650.html互联网金融常见法律争议难点/373649.html二手房收房验房注意哪些事项/373648.html业主怎样预防物业管理纠纷/373647.html开发商无法办理房产证要承担什么责任/373646.html一房两卖的欺诈形式/373645.html我国P2P网贷的十大发展趋势是怎样的/373644.html转租人致害房屋承租人是否承担责任/373643.html法律对房产交接的规定(2017最新)/373642.html交易的房屋存在租赁怎么办/373641.html延期交房诉讼有效期如何界定/373640.html先成立租赁而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况/373639.html宠物尸体引发小区垃圾清理问题/373638.html小区绿地纠纷的问题/373637.html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与赔偿/373636.html被拆迁人需加强维护的权益/373635.htmlP2P监管政策禁止‘拆标’/373634.htmlP2P网贷平台申请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373633.html房屋质量不合格处理/373632.html北京一官员贪污拆迁款案件/373631.html家电的互联网金融化/373630.html商品房预售交易的法律性质/373629.html纯诈骗平台有什么特征/373628.html多家券商提高新三板立项标准(2017最新)/373627.html 房屋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373626.html准确定位‘限价房’的性质/373625.html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73624.html公房租赁中承租人的变更规定/373623.html物业费是否包含建筑垃圾清运费/373622.html房屋再次转让谁来完税/373621.html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操作指引/373620.html 互联网金融创新需法治监管/373619.html物业管理公司概述/373618.htmlP2P网贷一投再投终致血本无归/373617.html开发商延期交付源于"不可抗力"/373616.html一辈子租房已不稀奇/373615.html商住楼租赁合同/373614.html2017金融消费维权12363全国开通/373613.html单位集资房购买权能否转让/373612.html房屋转让合同样本/373611.html业主公约纠纷的问题/373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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