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学习任务单(现代文阅读之理清行文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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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课外复习时,如果有疑问,或者遗忘,可以反复观看该微课,唤醒记忆,亦可以把微课推荐给其他同学使用学习。
4.课堂学习形式预告:
板块一:情境导入,激发兴趣。
板块二: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组织交流,点拨总结。
板块三:实践应用,内化巩固。
板块四:拓展练习,课后提升。
二、学习任务
梳理文章思路
1.把来自百度文库概念
思路,就是按照一点的条理由此及彼表达思想的路径、脉络。“分析文章结构,把握文章思路”是指对文章结构进行分析,并在理解观点和材料之间的关系、分析段落层次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理清行文思路。此考点重点考查把握段落之间相互联系的能力,以及把握文段内部结构层次的能力。
答案:论述《春秋》是孔子所修。
3.实战演练
早在几千年前,中国古人就产生了实现“和谐大同”社会的理想,并为此设计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其核心莫过于采用一套有效的争议调处机制,即今天所谓之调解制度。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今天能够看到的关于调解的最早记载是舜主动出面对“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滨之渔者争坻”进行有效调处的故事。可见,华夏先民很早就认识到调解对社会和谐的作用。之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调解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和发展,几乎在历朝历代都设有专门负责调解的机构或人员。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特点鲜明。首先体现在中国古代调解的主动介入特性。中国传统调解实践大多具有某种主动介入的因素,即调解人出面调和纷争,并非基于双方的邀请而是多由调解人主动介入争议。其次是调解人在某些情况下的非中立性。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调解人主持调解时未必一定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受传统道德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古代调解人大多都是带着自己对争议的看法和既定立场介入争议的。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自然会以自己的价值观对调解结果施加影响。为了给调解人保留“面子”,当事人大多会听从调解人的建议。这些情形都是西方式调解体系中闻所未闻的。
自主学习任务单
一、学习指南
1.课题名称:
人教版高三复习模块中《理解行文的思路》
2.达成目标:
(1)明确文章思路的概念。
(2)掌握梳理思路的方法、技巧。
3.学习方法建议:
(1)观看微课,结合微视频学习练习,掌握方法。
(2)课堂上结合微课进行学习讨论交流,质疑互动,使真理愈辩愈明,更准确的牢固的掌握方法
这段文字的关键句?
答案:以《春秋》名孔子为史家似乎也有点勉强。孔子著《春秋》一事实有争议。
②围绕中心作者分几层阐述的?
答案:三层。
第一层:《春秋》是鲁国史书,历来被理当认为由鲁国史官所为。
第二层:历代史家、学者又以为是孔子所修。
第三层:也有折中的说法——《春秋》原为鲁国史官所写,后经孔子修订成书。
③此段中引用《史记》的话语目的是论述什么内容?
到明清时期,我国古代调解制度发展到了极致。明代将儒家“无讼”观念付诸社会管理实践,调解自然继续充当民事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朱元璋就曾颁布敕令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里甲老人量断。”清代在沿袭明朝做法的同时,还将调处率纳入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这从某种程度上导致调解适用范围被不适当地扩大。据载,清嘉庆十五年至二十五年间,天津宝坻县自讼案的调解结案率竟高达90%。从上述调解演进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调解在一步步制度化的过程中,还逐渐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强制性特征。这种强制调解模式体现了统治者以此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考虑。中国古代调解也因此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道德教化功能。
阅读文章,梳理思路。
答案:首先第一段总领下文写中国很早就有调解制度,并得到实践和发展。接着第二、三段分别从不同的朝代具体来谈调节制度的发展。最后一段谈古代调解制度的鲜明特点:主动介入、非中立性。
三、困惑与建议
关于文章思路的梳理,你还有哪些问题没有弄明白,可以和学习伙伴一起交流,如果还是无法解决,请你记下来,明天的课堂上和老师同学们一起想办法解决吧!
2.以合肥市2016年高三第二次教学质量检测试题为例,梳理思路
但是,以《春秋》名孔子为史家似乎也有点勉强。首先,孔子著《春秋》一事实有争议。《春秋》是鲁国史书,历来被理当认为由鲁国史官所为;可历代史家、学者又以为是孔子所修。《左传•成公十四年》载“君子曰:《春秋》……非圣人谁能修之”。“圣人”就定指孔子吗?所以,这里不足为明证。倒是孟子言之凿凿:“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孔子惧,作《春秋》。”算是敲定此事。孟子齐人,距孔子百多年,近圣人之居,史料当丰,传闻即真,况孟轲崇信求义,可信度应是很高。再有《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道:“是以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故西观周氏,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大抵也能杜左右之口。当然也有折中的说法。两边都讨好,各方不得罪:《春秋》原为鲁国史官所写,后经孔子修订成书。虽万分稳妥,可如此一来孔子有嫌假他人之功。
秦汉时,在乡一级设“秩、啬夫和三老”专司调解事务,调处不成再到县廷起诉。唐代则于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而且还明确规定调解是将纠纷交府县处理的前提。到元朝时调解已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元代还为调解及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取了一个特殊的名称——“告拦”。元朝法律同时规定通过审判官调解达成和解而再次起诉的案件,不允许有司再行受理。这就赋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以既判力和法律约束力,这是传统调解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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