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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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4]3号【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07【实施日期】2014.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4〕3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7日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划地安置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划地安置村民安置区建设与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划地安置是指根据《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怀政办发〔2003〕6号)及政府有关规定,以被征收人房屋主房占地面积为依据,按“5+1”模式、层高0.8倍间距标准配置安置用地进行安置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5+1”模式是指村民安置区房屋按照底层为柴棚,以上楼层为5层住房建设的模式。

第三条在2012年9月8日《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市规划部门规划安排的安置用地及其遗留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划地安置村民安置区按照“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主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落实”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已明确的村民安置区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的,应当另行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置换。

第六条资金保障。

怀化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怀化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怀化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一、部门概况(一)基本情况。

1.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的说明怀化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依据2019年2月4日市编办下发的《关于怀化市机构改革涉改处级事业单位调整的通知》(怀编【2019】1号将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4月10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正式挂牌。

12月5日市编办印发了《怀化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怀编【2019】92号),正式明确将原房产管理局受委托行使的行政职能收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只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租房管理服务两项职能。

但时至今日新机构职能职责关系尚未理顺。

主要原因是住保中心应当移交出去的行政职能接交单位接交不了,更有白蚁防治灭治职能没有明确接交单位。

2.主要职能。

a、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拨付使用等服务工作。

b、承担全市公租房后续服务保障的指导工作;负责市本级公租房后续服务保障工作。

c、承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9年住建局交办工作有: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务配租给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商品房租赁备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审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3.机构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怀化市房产管理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依照“三定方案”局机关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局机关8个内设科室(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科、住宅发展科、物业管理科、法制科、市场监管科、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下含三个自收自支正科级二级机构,二级单位不再独立核算。

包括:怀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怀化市房屋租赁事务所、怀化市白蚁防治所。

怀化市房地产交易所、城东房管所、湖天房管所、经开区房管所根据编委文件2019年注销。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26
•【字号】怀政函[2008]246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怀政函[2008]246号)
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

重新公布后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怀化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8〕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8〕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2日怀化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优化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在上年度已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并开工,结转本年度续建的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完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重点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日期:20XX-12-02 20:27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XX〕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类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

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2•【字号】怀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怀办发[2009]1号)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1、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原则上实行大楼盘、大片区开发。

2、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年计划,保持供需总体平衡。

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同时,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同步进行。

3、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4、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职责任务、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族住房困难。

力争到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

6、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力度,改善旧城区、工矿区和农村居住环境。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工矿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房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楼房管理条例》于2020年4月27日由怀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6月22日。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美丽乡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乡镇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订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耕地、林地退耕还林审批管理,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乡村规划的组织、实施、修改和管理;(二)村庄资源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筑保护;(三)对限额以下村民住房建设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行为;(四)监督管理乡村建筑工匠及其活动,指导乡村建筑工匠协会工作;(五)收集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建立档案;(六)建立村民房屋管理动态检查机制,落实村民房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以监事会为依托,建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把握村民住房建设动态,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做好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怀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4日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三章施工监督管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改扩建管理第六章既有住房安全管理第七章监管与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78号)、《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和既有住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履行属地政府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社区,下同)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参与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怀化安置房实施方案

怀化安置房实施方案

怀化安置房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解决城市中的棚户区和危房问题,怀化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安置房
实施方案,以确保市民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怀化安置房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首先,怀化市政府将对棚户区和危房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确定安置房建设的
规模和需求。

通过充分了解居民的实际需求,可以更好地制定安置房实施方案,确保安置房的建设符合居民的实际需求。

其次,怀化市政府将加大对安置房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
进度。

同时,还将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效益。

在安置房建设的选址上,怀化市政府将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和就业机会,选择距离城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的地段进行建设。

同时,还将注重安置房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确保安置房与周边社区的融合性和稳定性。

除此之外,怀化市政府还将加强对安置房居民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居民的自我
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和教育活动,帮助居民更好地融入新的社区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在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中,怀化市政府将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
全的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还将加强对安置房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总的来说,怀化安置房实施方案将通过多方面的措施,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
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居民的参与,相信怀化的安置房建设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怀建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怀建发〔2018〕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1月19日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县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项目资本金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

第四条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开发科承办。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抽回。

挪作他用或擅自抽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该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并依法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6]27号【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6〕27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5日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的统筹、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或者收购,以及由提出征收房屋的业主单位提供的,用于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第四条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市、区安置房的统一管理,并对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

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安置房采取统规统建、社会团购等方式统筹。

统规统建安置房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范围内,采取配建方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建设项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建设项目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4]24号【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0【实施日期】2014.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4〕24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0日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为优化房地产项目建设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精减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审批环节、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大幅度提高我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审批方式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单位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单位开展并联审批,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原审批方式可继续实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选择。

三、审批流程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供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等6个阶段。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审批部门: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行业主管等部门。

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项目选址意见,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怀政办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8日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分配与管理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六章资产与权属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提升保障对象满意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化市城区(含鹤城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下同)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怀化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门联审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各部门财政年度预算。

鹤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开发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开发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运营和退出等管理工作。

怀化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怀化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怀化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怀化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怀化市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的所属住房保障机构和实施机构分别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的具体工作。

鹤城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电力、供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

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供应。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条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应根据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以及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怀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3〕16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4日怀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二)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三)接受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四)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建设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只能委托开发贷款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

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发布部门】怀化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2.08【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4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月1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2月8日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4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其他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全覆盖,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落实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成员参加。

业主代表由五人以上业主推荐产生,并应当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一同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承担规范、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提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发展计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
(三)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 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所获荣誉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30日,被湖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湖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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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管理市规划局的职能划出。 (三)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主体,变委托市规划局征收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依法依规征收。 (四)加强城镇绿化建设,将绿章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之中。 (五)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推进低碳经济建设,促进城 镇可持续发展。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市统 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级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及其 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发布工程造 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制订建筑行 业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并督促实施;组织重大的综合性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局 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新闻宣传、对外联络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 协调、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和老干服务工作;负责信息化工作; 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怀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17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已经2010年4月23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1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入住、退出及后续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细则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管理工作。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发改、监察、民政、价格、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困难优先、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在本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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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怀化市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的所属住房保障机构和实施机构分别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的具体工作。

鹤城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电力、供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

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供应。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条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应根据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以及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城区工作的城镇居民;2、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以下;3、申请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稳定就业2年以上,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参加工作不满5年,且无自有住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对在开发区和工业园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和公示:(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在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鹤城区、经开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复核。

鹤城区、经开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鹤城区、经开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复核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资料转民政部门审查。

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给鹤城区、经开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鹤城区、经开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复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房产管理局。

(二)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期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轮候与分配第十五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轮候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轮候对象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可优先安排。

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本单位保障对象,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

剩余房源由市房产管理局调剂安置本地其他轮候对象。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或价格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轮候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房产管理局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抽签及评分,摇号、抽签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

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分配。

分配结果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者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两年。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统一租金标准,按不同保障对象分档予以租金补贴,实行租补分离。

租金标准、补贴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组织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足房屋维修养护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在确保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廉租住房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

当廉租住房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则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当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对象承租廉租住房时,则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仍需租住的,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二十九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廉租住房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条鹤城区、经开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保障性住房人员名单在社区内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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