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核心内容:构成表见代理的特别要件是什么?构成表见代理的特别要件包括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实收和理由、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等。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构成表见代理需具备的特别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构成表见代理需具备的特别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客观上有某种较为紧密的联系,因客观情由掩盖了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实质,给他人以假象,致使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二、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证明自己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代行民事事务;2、行为人一般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一般不能成立代理行为,也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上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手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资料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6-12-11 14:37:00 ] 作者:赵文涛编辑:凌月仙仙摘要本文以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价值(既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还要适当兼顾本人的利益,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导向,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这个要件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且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还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外观)。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应从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无权代理人在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起具有代理权的根据: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在确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不应当将本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要件,但仍应适度考虑本人的行为是否与无权代理有关,以免造成强加本人责任,罪及无辜,从而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权利外观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者们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合同法仅规定了两项要件,不宜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之外设定其他的构成要件,即(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完全,还需要补充其他的构成要件,这种观点又可以归纳为三种: 1、普通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三:(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2、特别要件说:该说认为表见代理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尚须相对人与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的条件。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通过外在的行为或言语行为,表示或暗示了另一方具有代理权并将其视作自己合法代表的情形。
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依据民法相关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表见代理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被代理人应当存在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在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进行的。
比如,当商家委托货运公司代替自己经营运输业务时,货运公司即可视为商家的代理人,而商家也应在表述时明确指定了货运公司为其代理人。
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表现,即代理人的表现应当表明自己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事,而非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事。
这种属于代理人表现人格化的标志,代理人理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表被代理人完成某项事项。
三、第三人应当信任代理人的行为,即第三人应当以一般人的常识和智商理智相信代理人具备代理必要条件,同意并仅仅对代理人的行为作出法律效力。
例如商家委托货运公司进行商品运输时,运输公司必须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取得承运人协议,因为承运人不可能也不应当知道货运公司的内部情况。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要素较为完整,要求确保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表见代理中双方都是公司,也应当视为“第三人应当信任”的情形,应当传递至对外的代表权限可靠信任。
具体案例分析:1、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但由于资金问题,刘某在同意的基础上,委托了朋友小李代替自己支付了货款。
但当张某收到货款后并未交付货物,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小李既然能够与张某签订购买协议并支付货款,则小李代表刘某行事的意思是明确表造的,且张某也能够知晓,因此,小李的行为是经过了刘某的授权,并已表明了自己作为刘某的代理人行事,张某拒不交付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买卖协议并由刘某享有立即解除权。
2、小林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但由于小林所在地存在一些交通限制,故委托物流公司代为装货后运往目的地。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的规定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人的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经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亦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范围。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他对无权代理行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4)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依据。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效力:对本人来说,产生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
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在《民法通则》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表见代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司法考试复习要点:常见问题解答1
司法考试复习要点:常见问题解答1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之归于无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①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②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例题: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
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不成立B.无效C.可撤销D.成立并生效答案为:D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
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多个方面。
如决定本国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策、社会是步、文化教育体制以及建立对外关系、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出席国际会议、宣战或媾和等等都属国家内政。
但“内政”又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一、概述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在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因而在法律上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一般要件表见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
即: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
又包括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形式合法。
无效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代理效果,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特别要件表见代理的成立还须具备下列特别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客观上须存在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表见代理中的“理由”,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只有具备使相对人相信的“理由”才能认定表见代理的成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本人承担。
什么理由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的行为代表本人而有代理权呢?在实践中,能够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实在不胜枚举,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
但我们可以确定认定表见代理的规则,再根据这些规则来认定表见代理的“理由”。
第一、特定环境考察规则。
所谓特定环境考察规则是指考察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环境是否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如果构成相对人信任的理由则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否则则不应认定。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法律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法律效⼒是什么表见代理,是指⽆权代理⼈的代理⾏为客观上有使相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主观上为善意且⽆过失,因⽽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
那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是什么?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表见代理的构成是什么(1)⽆权代理⼈并没有获得本⼈的授权。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为⼈未经授权⽽以本⼈的名义实施民事⾏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亦属于⼴义的⽆权代理的范围。
(2)相对⼈主观上须为善意、⽆过失。
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代理⼈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过失,是指相对⼈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意或懈怠造成的。
如果相对⼈明知⾏为⼈⽆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为⼈⽆代理权,却因过失⽽不知,则他对⽆权代理⾏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保护。
(3)⽆权代理⼈与相对⼈所订⽴的合同,本⾝并不具有⽆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4)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要件是以⾏为⼈与本⼈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以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应依⼀般交易情况⽽定。
通常情况下,⾏为⼈持有本⼈发出的证明⽂件,如本⼈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章或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有本⼈向相对⼈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依据。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不以本⼈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是什么对本⼈来说,产⽣有权代理的效⼒,即在相对⼈与本⼈之间产⽣民事法律关系,本⼈应受表见代理⼈与相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约束,享有该⾏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该⾏为设定的义务。
简述表见代理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述表见代理概念和成立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或其他合法机构,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和双边或多边协议的规定,代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或机构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或解决争端。
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公法原则:表见代理必须符合国际公法原则,即合法性、平等性、非干涉性和互惠性。
这意味着代理关系应基于法律上的平等和互惠的原则,并且不得干涉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内部事务。
2. 双边或多边协议:表见代理通常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成立的。
这些协议可以是双边的,例如两个国家之间签署的引渡协议或司法互助协议;也可以是多边的,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和运作是基于多边协议。
3. 接受和承认:被代理国家或地区必须接受和承认表见代理的存在和权威。
这意味着被代理国家或地区应在国内法律上承认代理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或机构的合法地位,并充分配合其工作。
4. 适用法律:表见代理必须遵循适用的国际法律和协议。
代理国家或地区在履行代理职责时,应依据适用的国际法律和协议进行操作,以保证代理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表见代理在国际法律和国际合作中起到重要作用,可以促进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司法合作和互助。
通过建立表见代理关系,国家或地区可以共同解决国际犯罪、争端解决和司法合作等问题,实现共同发展和利益。
这对于推动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具有积极的意义。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被代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亲⾃处理⼀些民事活动时,被代理⼈可以出具制受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代表被代理⼈处理相关民事活动。
委托书应该载明委托的权限,如果代理⼈超越根据处理民事活动可能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的过失或本⼈与⽆权代理⼈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有理由相信⽆权代理⼈享有代理权⽽与之为民事法律⾏为,代理⾏为的后果由本⼈承受的⼀种特殊的⽆权代理。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步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相对⼈对义务⼈的选择权问题、⽆权代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为⼈⽆代理权成⽴表见代理的第⼀要件是⾏为⼈⽆代理权。
所说⽆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为时⽆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为⽆代理权。
如果代理⼈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要件是以⾏为⼈与被代理⼈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以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应依⼀般交易情况⽽定。
通常情况下,⾏为⼈持有被代理⼈发出的证明⽂件,如被代理⼈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向相对⼈所作法⼈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他⼈的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他⼈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的合同,⼀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与借⽤⼈对⽆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关于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在法律领域中,论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
论表见代理即指代理人以书面方式授权代理,代理人在执行委托事务时所需的证件、文件、印章等均由委托人提供,代理人不具有拿到委托事务的资格。
这种代理形式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差异。
在中国的民法典中,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事务有清晰的认知;二是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授权执行委托事务;三是代理人应当在达成代理协议时,自己并未实际行使涉及委托事务的权利与义务。
在实际运用中,论表见代理也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在“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授权执行委托事务”这一构成要件中,代理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超出了委托授权的范围,导致委托人受到了损失。
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代理人没有按照授权执行委托事务,从而导致委托人受到了损失,则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损失的责任。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案例一:甲方委托乙方通过论表见代理的方式办理营业执照,但事后甲方发现乙方在申请执照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导致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
此时,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授权执行委托事务,导致甲方受到了损失。
根据上述构成要件,在此情形下,乙方确实未按照授权执行委托事务,应当为甲方的损失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案例二:张某委托李某代为办理身份证明,在身份证明办理时,李某未能按照指示提供正确的信息,导致张某未能成功获取身份证明。
此时,如果张某认为李某有责任,应当出示李某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证明委托事务与授权范围的内容无关。
如果张某能证明李某未按照指示提供正确信息,就可以认为李某未执行授权委托事务,应当为张某的损失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案例三:某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注销。
代理人在审核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一笔未缴纳的税款,代理人与该公司就欠税款项进行商讨,最终代理人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承担了欠税的责任。
此时,如果公司认为代理人没有按照授权执行委托事务,导致公司承担了额外的责任,公司必须证明代理人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执行了授权委托事务,并且对于涉及欠税款项的协议达成具有代表性的意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概述《民法典》第172条明确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笔者所见的不少教科书在列举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未包括“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而使用如下一些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内涵相近的词语:存在代理权的外观/表象/外表/假象;相对人是善意的,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信赖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无过失。
大概是受了德国法的影响。
“有理由相信”这一说法并非我国所独创,比较法上也不乏此种表述。
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2.5条所说的“被代理人造成第三人合理相信”[1]。
再例如,《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三次)》第2.03条规定:“表见授权是代理人或其他行为人享有的影响本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本人行事,并且该相信可追溯到本人的意思表示。
”[2]本文认为法律条文的表述应得到尊重,本文接下来将分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要件。
结合《民法典》第172条上下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相应的代理权。
有两点说明。
第一,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的时点是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当时,而不是事后(例如诉讼时)。
第二,如前所述,这里所谓的有代理权指的是有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如果虽有代理权(广义),但超越代理权,也不属于这里的有代理权(狭义)。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大多数的构成要件对应的生活事实是比较清楚明确的。
例如,“交付”“登记”“建造房屋”“排放大气污染物”“出生”“死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抽象,但是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悬殊广告”“董事会决议”“处分”等)对应的生活事实也是比较清楚明确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概念简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构成要件】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该符合代理的形式要求。
即表见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结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于其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更无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意思表示真实”,应理解为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
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Innovation is to create a resourc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由于种种原因不便办理某些业务时,往往请他人代理,比如离婚诉讼、劳动仲裁等。
代理是很常见的民事法律活动,在分类上面,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表见代理。
在这种体系下,代理人是没有实际代理权的。
那么,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由于种种原因不便办理某些业务时,往往请他人代理,比如离婚诉讼、劳动仲裁等。
代理是很常见的民事法律活动,在分类上面,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表见代理。
在这种体系下,代理人是没有实际代理权的。
那么,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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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核心内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表见代理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一般来说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只有
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应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一般而言,代理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的审查。
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