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一、合法性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且该代理权没有被取消或终止。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善意性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并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然与其从事民事行为,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三、利益性
表见代理的形成,必须对被代理人有利,或者说对被代理人无不利或损失。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表见代理时,应当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合理审查义务
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理审查义务是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风险负担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此,风险负担是被代理人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如果被代理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失,则不得向相对人追偿。
表见代理及其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与防治
表见代理及其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与防治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9-10-20近年来,很多企业由于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明不白的吃了亏。
在众多的行业行为中,特别值得研究的是企业的表见代理行为,因为表见代理这种关系往往是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形成,而且一旦形成就会将企业拖入莫名其妙的纠纷,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表现代理作一讨论。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个法律概念,就企业而言,可理解为没有经过企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代理权,企业要对该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向他人承担责任。
这里企业就是被代理人,也称作本人;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是表见代理人,也称行为人;他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称为第三人和相对人。
目前,我国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我国目前立法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但从已经颁布法律文件来分析,我国目前表见代理的构成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⑴ 被代理人有过错。
在民法上,所谓过错是指恶意或有过失,就本文论及的表见代理而言,被代理人有过错是指被代理人对造成相对人误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授权,存在恶意或过失。
这里的过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言语作声明,如告知相对人或不特定多数人已授予某人代理权,但实际未授权。
另一种是以行为作声明,包括:①以积极行为作声明。
如将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印鉴交予他人,使相对人凭借该印鉴相信持有人具有代理权;②以消极行为作声明。
如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本人应当承担责任;③以疏忽行为做声明。
表见代理 责任
表见代理责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表见代理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代理人未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证据,但代理人的行为经被代理人默许。
这种代理方式比较常见,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发生,比如拿着朋友的身份证代办业务、代领快递等。
表见代理在法律上与一般的代理有一些不同之处,主要是在于代理人没有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或证据。
在法律上,表见代理的责任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代理人在未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代理他人,一旦发生问题,责任归属往往成为焦点。
在我国法律中,关于表见代理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少,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依据一般代理的规定来处理。
但在实际案例中,表见代理责任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尤其是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或第三方之间出现纠纷时。
在表见代理责任方面,最重要的原则是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愿行事,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被代理人的意愿或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那么代理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理人也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包括可能给被代理人或第三方带来的损失。
在处理表见代理责任问题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代理人是否有明显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二是代理人的行为是否明显违反了被代理人的意愿或授权范围;三是代理人的行为是否给被代理人或第三方造成了损失;四是代理人是否有过错或故意行为。
根据这些因素,法院将对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做出判决。
在处理表见代理责任问题时,也需要考虑到代理人的良好信誉和行为动机。
如果代理人在行为时是出于善意或被误解,法院可能会考虑减轻其责任。
但如果代理人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违反了道德伦理,那么法院可能会加重其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表见代理责任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特别是在一些商务合作或交易中,代理人的行为往往会影响到被代理人的权益。
在选择代理人时,被代理人需要注意代理人的诚信和能力,并尽量避免发生表见代理责任问题。
表见代理责任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定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下文将对这三种类型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进行论述。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表见代理
建设工程合同表见代理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某些原因,一方当事人误认为对方当事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交易的行为。
表见代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定义、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规定是表见代理的核心法律依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表见代理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1. 合同效力风险: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由于相对人误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与行为人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与被代理人签订的。
如果被代理人不承认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合同效力将存在争议。
2. 法律责任风险:表见代理中,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即进行代理行为,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被代理人的意志,从而导致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3. 经济损失风险:表见代理可能导致被代理人遭受经济损失,如行为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行为人因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三、表见代理的防范措施1. 明确代理权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合同交易。
同时,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出示授权文件,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确保代理人具备代理权。
2. 严格审查签字人员: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签字人员的身份和授权情况,确保签字人员具备代理权。
对于项目经理等关键人员,应当加强对其授权的管理,避免授权不清或签字混乱。
3. 加强合同管理:被代理人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二“表见代理”风险成隐形杀手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二“表见代理”风险成隐形杀手文/庄云蔡祥完善公司制度,严格监管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的使用案例:项目经理私刻公章签合同,所在建筑公司担责付钱。
顾某系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向外承包工程,每年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8万元。
2007年3月,顾承接了一处厂房建设工程,需要大量钢材,于是顾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总价款250万元并在合同上盖了建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在支付了205万之后,贸易公司一直未收到尾款,遂向建设公司索要未果。
无奈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建设收取了顾某的管理费,表明顾某对外承建工程项目为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厂房建设工程由顾某以被告的名义、作为被告的项目经理承包,2007年5月前已完成施工,结合原告的实际供货期限与购销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相吻合,可以认定原告所供的钢材由顾某实际用于上述工程的施工,故被告应当对顾某的承包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顾某作为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的经办人,签订合同时向原告提交了盖有被告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顾某为被告公司项目经理的名片,同时提交了向被告交纳管理费用的收据,表明顾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
综上,上述内容可以证明顾某代表被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被告虽提交了顾某的承诺书,但该承诺是顾某与被告的内部约定,且被告在知悉顾某私刻其合同专用章后,未采取相关措施,也未告知原告,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建筑企业的公章应由专人保管,如项目经理需要使用时,可由保管人陪同。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控制印章。
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或私自印刻等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
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供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
浅谈企业表见代理的风险与防范
浅谈企业表见代理的风险与防范作者:刘伟光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3期摘要: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经济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然而不少公司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经营管理中对法律风险疏于防范,结果公司不明不白的遭遇了很大的损失,其中表见代理行为最为常见,因为表见代理这种关系往往是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形成,成了公司经营中隐形杀手,常常导公司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本文较为深入的分析了企业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并提出了预防措施。
关键词:权利;善意;过失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China's economy has entered a rapid development stage. However, many companies are blindly pursuing maximum benefits and neglecting to guard against legal risks in their management. As a result, companies have suffered a lot of losses, which are not clear. Among them, the act of apparent agency is the most common, becaus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arent agency and legal risk. The department is often formed unconsciously in the company, and becomes the invisible killer in the company's operation. It often leads the company into unnecessary disputes and brings huge losses to the company. This paper makes a thorough analysis of the manifestations of the company's apparent agency, and puts forward preventive measures.Keywords:Party; Goodwill; fault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1表见代理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不主张表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与狭义无权代理的联系
2、另一方面,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建筑施工领域表见代理的认定及防范
建筑施工领域表见代理的认定及防范建筑施工领域的表见代理认定及防范在建筑行业的司法实践中,分包商对外的商事行为因构成表见代理而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施工企业承担该责任后却很难向其追偿或完全追偿损失,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本文从表见代理的认定出发,分析了应加强内部管理的六个方面,以防范表见代理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
某施工企业中标某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而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XXX个人,且对施工企业隐瞒了转包事实,称XXX是其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为统一管理,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时将建筑公司统编为“项目桥梁一队”。
XXX在施工过程中,私刻公章,以“项目部桥梁一队”名义与数十家物资供应单位签订了买卖、租赁合同。
后因XXX未支付材料费、租赁费,商家将施工企业、建筑公司及XXX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X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的付款责任。
以上案例涉及到表见代理概念。
我们经过多年的社会实践知道,目前表见代理责任已使许多企业陷入债务泥潭,成为吞噬企业资产的黑洞,威胁企业生存的隐形杀手。
为了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确保企业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必要认真分析表见代理法律内涵和外延,对少数人的行为因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并结合修订企业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表见代理及其认定的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寿险营销管理中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内容摘要: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如果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基于疏忽大意而未对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以致误信其有代理权,则表见代理不能成.《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 因此,鉴于保险代理人现有的管理机制和状况,加强表见代理的风险管理将是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议题.关键词: 寿险营销管理表见代理法律风险风险防范内容摘要: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如果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基于疏忽大意而未对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以致误信其有代理权,则表见代理不能成。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因此,鉴于保险代理人现有的管理机制和状况,加强表见代理的风险管理将是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议题。
表见代理的类型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但是,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应该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不能作为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各种具体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4)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且借用人签订经济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实质上受某种限制,但却因某种原因造成足以令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未受该限制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这其中通常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在对代理人委托授权时,存在着授权不明的情况,即本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其指明的代理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中载明。
二是本人在授权时,对代理人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并未在委托书中载明,或向相对人发出授权通知中未加以说明。
由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属内部关系,相对人通常并不知情,所以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
谨慎对待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谨慎对待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概念简析】法人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的行为都要通过他人完成,这里的他人,既包括作为法定的法人执行机关比如董事长,也包括经过授权的其他人。
在经济交往中,交易的一方如果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该方是否取得他人的合法授权,非常重要。
如果对授权的权限疏于审查,则会引起明显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表见代理的制度下,通常的风险表示形式有以下几种: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
②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书、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又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③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作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予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转为有权代理。
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张晓红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
从实践来看,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交易行为,如果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会使人们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与代理人交易。
如果相对人需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后,方敢进行交易,方能确保交易安全,则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简便、迅速、高效的要求。
在无权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单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认,这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而且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倡导的效率原则。
而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功能,促进社会交易。
3、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
表见代理产生之前的代理制度仅设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形态。
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而表见代理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寻到法律保护,代理制度也趋于完善。
4、表见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
促进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
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在日常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需要签订买卖合同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保障各自的权益。
在这些合同中,有一个非常常见的条款,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条款。
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当买卖双方不能亲自到场签署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个人代表自己签署合同,并代表他们意愿发出交易通知。
而这个人被指定为表见代理人。
这种代理方式不仅可以用于签署合同,也可以用于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送交交换文件等场合。
表见代理的作用表见代理的主要作用就是确保交易双方的代表人在商业交易时能够进行有效的表达,而不会因为无法到场而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
这样的代理方式还可以使得商业交易的流程更简便、更快捷。
双方只需要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完成所需的交易事项,而不必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进行协调。
表见代理的流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如果需要进行表见代理,通常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双方商定代理人并签署声明。
首先,买卖双方需要共同商定谁会被指定为表见代理人,并且明确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同时,还需要让代理人签署一份声明文件以确认其愿意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
2.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证明。
在确定好代理人后,双方需要确保代理人的身份真实可靠。
因此,代理人通常需要向买卖双方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证明文件。
3.代理人签署合同,并且由代理人向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示意。
接下来,在买卖双方事先商定的时间及地点,代理人必须代表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并向其他相关方(如银行或政府部门)发送必要的通知,以实现买卖双方之间的有效交易。
注意事项1.对代理人选择的谨慎性。
当选择代理人时,需要谨慎地选择一个可靠的、有经验的代理人。
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代表着买卖双方的行为,一旦代理人的行为不当,可能会严重损害双方的利益。
2.签署文本的确切性。
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尽量明确行文,以便代理人能够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代理。
另外,签署文本中不得出现明显的疑点和不确定因素。
3.保证代理人全程到场。
浅谈项目管理中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项目管理中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防范一、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二、表见代理对建筑企业的严峻考验三、表见代理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四、如何预防“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一、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案例1某建筑企业A中标某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公司,而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刘某个人B,且对建筑企业隐瞒了转包事实,称刘某是其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为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在实际施工时将施工公司统编为“项目桥梁一队". 刘某在施工过程中,私刻公章, 以“项目部桥梁一队”名义与物资供应单位C签订了买卖、租赁合同。
后因刘某未支付材料费、租赁费220万元,物资供应单位C将建筑企业、施工公司及刘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建筑企业应承担全部的付款责任。
表见代理的定义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四要素(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3)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4)代理人与相对人的经济行为合法有效。
表见代理的四种类型从发生的原因进行归纳,可将表见代理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误信本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即因本人的授权表示行为而产生了授权表象,表现为本人对授权表象采取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情形,前者如:向第三人声称有授权,实际上并无授权;将本人的印鉴、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等。
后者如: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2)、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表见代理,即因越权行为而产生了授权表象.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形: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越权而实施无权代理;代理权范围变更、缩小,而第三人并不了解。
(3)、误信代理权延续的表见代理,即因行为延续而产生了授权表象。
实践中的具体情形有:代理权消灭后,本人未收回授权委托书,也未以正常方式向第三人告知代理权消灭,委托书上也未注明有效期限或消灭事由;已向第三人为授权通知,但代理权消灭后,未以适当方式通知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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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
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
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条件,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
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
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
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
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
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
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
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
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
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二、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是引起表见代理的主要原因,甚至有的明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利益趋动下,心存侥幸,结果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表见代理的泥潭,得不偿失。
因此,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是防止表见代理的关键。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之所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在相对人尽到了一个理智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后仍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结果。
支撑这一“理由”的表象有可能是本人的过错造成的,也有可能是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
如果是本人过错造成的表见代理,当然只能由本人去防范;如果是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只有相对人才能控制风险,本人则是无能为力。
(一)、表见代理的本人对风险的防范本人是表见代理产生的主要责任人,自己的过错行为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产生表见代理。
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本人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1、明确授权、严格管理代理证明文件。
在委托授权时,本人应当对代理人代理的地域范围、事项范围、授权期间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特别是事项范围的表述要清晰明确,让行为人和相对人看得清楚明白,既不会产生误解,也难以施展手腕。
当代理权终止或者被撤销时,本人应当及时收回代理权证书、介绍信、公章等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以及本单位的空白合同纸、合同专用章等。
2、加大公示宣传力度,及时告知合作伙伴实情。
表见代理的产生除了本人制作和管理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过错外,还有告知上的过错。
本人应对撤消代理权、解除某人职务、丢失公章或者文书被盗的情形应及时通知重要的合作伙伴和进行公告。
当发现行为人在无代理权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时,应当通知相对人。
本人对相对人进行的查询、核实代理人身份、权利范围的,应当积极配合,作出明确的答复。
3、禁止挂靠经营行为,杜绝发生连带责任情形。
企业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挂靠本身就是挂靠人为规避资质要求、许可证管理制度等,而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性质上属违法行为。
由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越权时显然构成表现代理。
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少,而承担的风险往往较大,风险与收益极不对等。
在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引起的大量挂靠纠纷,让被挂靠的企业苦不堪言。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减少不确定的经营风险,企业要依法经营,禁止挂靠行为,杜绝这类表见代理的发生。
(二)、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对风险的防范在知识经济的今天,通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我们的交易活动已基本走出了熟人社会,交易主要发生在陌生人的环境里。
与本人没有关系而通过伪造证件、委托书而自称为代理人的不法之徒,本人是无法控制和约束的。
同时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在操作时也不好把握。
现实中,无权代理的产生,在很多情况下,本人都处于无辜的地位,除了那些与本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具有过错的以外,本人即使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也难以防范非因本人过错引起的表见代理的发生。
如果将防范责任分配些给更易于控制风险的相对人,笔者认为这既经济实用,又合情合理。
1、认真审查,摸清对方情况。
相对人在与自称是本人代理人的人进行磋商、谈判、进行法律行为时,特别是对一个不熟悉的客户或代理人,应要求对方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身份证明等,以了解和证实其身份、权限、期限等。
这对一个理智的商人来说显然是必要的。
2、谨慎判断,识破对方伪装。
在进行表面审查的同时,要根据代理人的外在行为举止判断其代理权的真实性。
一般来讲,相对人应考虑以下因素:涉及的标的金额是否与代理人的表象相当;是否与代理人的职位、阅历一致;是否需要交付定金、预付款或先履行主要义务;是否代理人在交易中具有明显的直接利益等,以便决定是否需要核实。
3、沟通核实,确认对方资格。
一般来讲,相对人并没有特别核实的义务。
但如果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如存在标的额较大,与代理人不熟悉,需要交付定金等;或通过谨慎的判断,发现可能存在瑕疵,相对人就有义务要求对方提供核实身份的方法,并与本人核对。
因为现代通讯技术的发达,核实变的非常容易迅捷,成本很少,并不构成相对人额外的负担。
从表见代理的分类中,我们不难看出相对人的“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通过所谓的表象来实现的,而这些表象都会或多或少地与本人有关联性。
对本人过错的认识在法学理论界尚有争论,多数学者并没把本人过错列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但在法律实务中大家则要谨慎得多,往往把本人过错作为本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考察条件。
笔者曾撰文《论本人过错应当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发表在《企业家天地》上,对本人过错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做了肯定性的论述。
表见代理不仅给本人带来了风险,也给相对人带来了危害。
只要企业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作好防范工作,本人从减少自己的过错来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相对人从审查行为人代理资格来减少表见代理的发生,就一定能减少表见代理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