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标准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第一篇: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在《民法通则》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表见代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即表面上显示出来的代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若甲方(通常为业主或发包方)授权其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代表自己进行某些行为,而该行为对外表现为有权代理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例如,张经理作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他经常代表公司与供应商谈判材料采购事宜。
如果张经理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供应商基于张经理过往的表现和地位相信他有签约的权利,那么即使张经理实际上没有获得明确的授权,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为了规范表见代理行为,通常会明确列出代理人的身份、权限范围以及相关责任条款。
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范本内容:一、甲方代表人及其变更甲方指定______为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代表人,全权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甲方代表人的签字样本附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甲方需更换代表人,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交新代表人的签字样本。
二、代理人的任命与撤销1.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撤销其工程现场代表,该代表负责日常的工程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事务。
2. 任何由甲方任命的代理人所签署的文件或所作出的行为,只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均视为甲方的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甲方如需撤销代理人的任命,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公告于工程现场。
三、代理权限的限制1. 除非另有书面授权文件,甲方代表或代理人无权对本合同做出任何修改、解除或终止行为。
2. 对于超出一定金额的财务决策或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甲方法定代表人亲自审批或授权。
3. 任何超出约定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非经甲方事后认可,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
四、第三方的信赖保护1. 若乙方或第三方基于甲方代表或代理人的表面权限与其进行交易,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代表或代理人具有相应代理权限时,甲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2. 甲方应确保其代表或代理人不得擅自扩大已知晓的代理权限范围,以免误导第三方。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
20XX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注意】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注意】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2.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故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二、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的保护①催告。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表见代理是由民法典延伸的产物,现今在合同签订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但是,它极易和⽆权代理混淆。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呢?⼜有多少种呢?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须⾏为⼈⽆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三)须相对⼈为善意。
(四)须⾏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民事⾏为的有效要件。
欺诈⾏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为⼈的动机不同。
欺诈⾏为⼈出于恶意,⽬的是想⾮法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表见代理⼈的⽬的是代本⼈为民事⾏为,想在本⼈与第三⼈之间建⽴⼀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式不同。
欺诈⾏为⼈是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名义的⽅式。
表见代理是以本⼈名义为民事法律⾏为。
(三)产⽣的后果不同。
欺诈⾏为产⽣的后果由⾏为⼈⾃⾏承担。
表见代理⾏为产⽣的后果由本⼈承担(被代理⼈),代理⼈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类型(⼀)本⼈明知他⼈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不作否认表⽰。
(⼆)本⼈声明授与⾏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
(三)⾏为⼈向相对⼈声明其有代理权,但实际上本⼈并未授权给⾏为⼈。
(四)因本⼈授权不明⽽产⽣的表见代理。
(五)代理权终⽌后产⽣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产⽣的法律效果(⼀)在外部关系上,当相对⼈主张代理⾏为的效⼒时,表见代理发⽣与正常的代理相同⽽且对等的法律效⼒,即代理⼈代理⾏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本⼈承受,并在双⽅之间产⽣⼀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所产⽣的法律责任也⼀并由本⼈来负担。
代理⼈因过失致使相对⼈以损害的,相对⼈有权请求本⼈予以赔偿。
(⼆)在内部关系上,由于代理⼈与本⼈之间并不存在代理权的授予问题,⾃然也就不发⽣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在本⼈承受代理⾏为的后果后,因此⽽造成的损失,本⼈有权向代理⼈进⾏追偿。
这也正是我国民事责任合理分担的⼀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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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Apparent Agency),又称为外表代理、显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行为上表现出有代理权且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使代理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果的一种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是商业、法律等领域中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
要判断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要需要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的相信要构成表见代理,必须有第三人对代理人有相信的行为。
也就是说,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且代理人能够合法地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
这种相信通常是由代理人的行为、言论、外观或其他相关事实所引起的。
二、代理人的外部表现代理人通过外部行为或其他表现向第三人传达其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的外部表现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文件,以及行为上的明示或暗示。
代理人的外部表现必须是具体的,清晰的,不具有歧义性的。
三、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实质关系构成表见代理的另一个要件是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存在实质性的关系。
实质上,代理人必须有权限代表委托人行使某些权力或进行某些法律行为。
这一关系通常通过合同、授权书、笔录、委托书等方式来证明。
四、代理人的权力范围代理人的权力范围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要件之一。
代理人的权力范围必须与第三人的相信行为一致,也就是说,代理人行使的权力必须与第三人相信的代理权一致。
如果代理人超出了其权力范围,那么委托人对这些交易或行为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三人的合理依赖第三人对代理人的相信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第三人在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没有过分轻信或过于粗心。
如果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那么表见代理关系可能无法成立。
六、委托人的默许在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时,委托人通常需要对代理人的行为给予默许。
委托人默许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默示是表现在不予反对、不予制止或不予否认代理人的行为上。
默许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
七、第三人的损失表见代理关系通常涉及到第三人的损失。
第三人必须因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产生损失。
论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
论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通过代理人参与诉讼或其他司法活动,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应当经过认定,并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确认代理人是否合法、有效地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其他司法活动。
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代理人的认定:代理人的认定是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的起点。
代理人的身份应当合法,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
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或拥有特定的代理条件,例如合法成立的法律服务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的权限是指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或其他司法活动的范围。
代理人的权限应当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其他司法活动的性质相符,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当事人的授权和委托。
一般来说,代理人的权限应当在法律、行政规章或其他司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
三、代理人的认证:代理人的认证是指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应当予以确认和证明。
一般来说,代理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材料,例如代理协议、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函、律师执业证等,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并依此认定代理人的合法性。
四、代理人的变更:代理人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或其他司法活动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更换现有代理人或增加新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变更应当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经过相关的司法机关批准或确认。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司法机关能够对该变更进行审查和认定。
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保障当事人在诉讼或其他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
只有通过合法、有效地认定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才能确保代理人在司法活动中具有应有的权威和权力,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以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和法律精神。
表见代理所构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
“表见”有“表面上所显示”的含义。
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效力的例外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表见代理,又可称为“表见代理权”。
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一、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
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标准
2003年11月6日,张立强以北京远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景”)的名义与北方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传媒”)签订广告合同一份,约定:北方传媒为北京远景发布“柯林龙安84除菌系列”广告,广告金额为573460元。
该份合同上留有北京远景的电话、厂址等,但没有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张立强通过现金形式支付部分广告费后,该广告即在辽宁1、2、3、4频道予以播放。
后在北方传媒催促张立强支付剩余广告款时,张立强用写有“北京远景”字样的公文用纸出具“广告费延付说明”一份,并加盖北京远景公章,确认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广告代理费305811元,并要求延期付款。
北方传媒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讼至法院,要求北京远景支付广告费。
北京远景以张立强非本公司职员、无授权委托关系、该产品虽系该公司生产,但该公司不负责销售,销售商为张立强所在单位等抗辩理由,认为应由张立强个人承担责任,并提供一份由张立强所在单位出具给北京远景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张立强的身份及其所在单位委托北京远景生产该广告产品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中,北京远景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北方传媒提交的“广告费延付说明”上的印鉴真实性进行鉴定。
经公安部鉴定后结论为:印章与工商局预留样本印文不同。
裁判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北京远景一次性给付北方传媒广告费305811元。
宣判后,北京远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方传媒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广告合同关系。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由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有理由”一词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表见代理成立的认定标准
表见代理成立的认定标准【案情】原告李××。
被告陈××。
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以下简称王卜庄支行),住所地宝坻区王卜庄镇。
被告张××。
2003年,原告李××与被告陈××达成口头协议,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宝坻区化肥厂西侧的商贸楼(房产证号为240010789)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
后,陈××付房款19万元,李××遂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交给陈××,其余房款至今未付。
2005年3月31日陈××以该房产在王卜庄支行办理抵押贷款40万元。
同年4月12日,天津市宝坻区房地产管理局就该房屋下发了《房屋他项权证》(房宝坻他字第240007368号),该证载明房屋他项权人为王卜庄支行,房屋所有权人为李××。
因陈××到期未能还清贷款,陈××与王卜庄支行协议以该房产抵偿所欠贷款。
王卜庄支行遂将该房产卖与被告张××,张××购得该房产后,于2008年9月25日向王卜庄支行付清房款33万元,并一直控制使用该房屋。
现在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均在张××处,但王卜庄支行尚未办理注销“房宝坻他字第240007368号房屋他项权证”手续。
原告李××诉称:原告将房屋卖与被告陈××,陈××支付部分房款19万元后,原告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陈××。
2005年3月31日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房屋在王卜庄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合同中载明借款人为陈××,抵押人为李××,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顺畅,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但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理解、适用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与大家共勉。
一、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性质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1]。
由此可见,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事实上并没有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因此,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无权代理[2]。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①没有代理权,包括委托代理权、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②超越代理权,行为人虽然有代理权,但擅自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从事民事行为;③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不同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民事法律把无权代理作出了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分[3]。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仅指表现代理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判断标准
表见代理判断标准
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无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代理的效果。
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要求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3.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这是表见代理构成的重要主观条件。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不发生表见代理的效果。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等四个方面。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民事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畅进行。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但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这种滞后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拟就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服务于审判实践。
一、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性质由于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与本人之间事实上并无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因此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不同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见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无权代理可以作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两种理解。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仅指表见代理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代理权而代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本人,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需待本人追认,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如果本人予以追认,则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不予追认,则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是什么怎么认定的方法
表见代理是什么怎么认定的方法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怎么认定表见代理?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
表见代理怎么认定:[案情]2012年11月3日,某机电公司派业务经理韩某与某胶带厂签订了输送胶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机电公司向胶带厂提供输送胶带一批,价款以实际数结账;质量商定标准为表面要求光滑无气泡,横截面骨架分布均匀等,如出现问题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交货地点为浙江天台,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首付10万元,提货付15万元,交货后40天付10万元,余款100天付清。
合同签订后,机电公司按约定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实际货物总价款为494995.20元。
胶带厂收到货物后,支付机电公司货款260000元。
2013年1月11日,胶带厂法定代表人在对账清单上签字确认欠款数额为234996元,其后新建胶带厂支付机电公司5000元,尚欠货款为229996元。
机电公司认为胶带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建胶带厂立即给付所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胶带厂认为,机电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运输带使用单位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后,机电公司指派了韩某的弟弟参与处理质量问题并签字确认,请求驳回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机电公司赔偿货款损失、质量保证金损失以及为处理质量问题垫付的相关费用。
[审判]仪征法院审理认为,机电公司与胶带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胶带厂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胶带厂提出的机电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机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胶带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机电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胶带厂要求机电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胶带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韩某弟弟是受机电公司指派参与处理质量问题并签字确认,是委托代理行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予支持机电公司请求,并由机电公司赔偿其损失。
论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
论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按照授权,在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一种代理关系,委托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执行某项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代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委托人处理各种事务,例如购买商品、签订合同、起诉或被起诉等。
然而,在代理行为中,可能出现代理人主观上超越授权作出的行为,或未能履行代理职责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情况。
因此,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代理人的职业形象,司法认定代理关系及代理人行为的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代理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代理关系是否存在,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要素:1.1 授权代理是一种特殊授权关系。
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应具有授权能力,即使行为上的合法权利。
授权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
对于书面授权,应当查验是否委托人亲自签名或打印出姓名,是否有相应的印章。
对于口头授权,应通过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审查,以充分保障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2 代理人行为代理人的行为应当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即代理人的行为应当与授权行为具有若干设定上的相似性。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超过了授权范围,经委托人认可,也就形成了“溢权代理”,代理人的行为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代理人通过代理行为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
代理行为应当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同性等要素。
2.1 合法性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目的不得与法律禁止的目的相冲突,并符合道德伦理等社会公德标准。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规范,行为过程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并须制定相应的代理计划。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存在合同关系,即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详细确定行为范围、期限等事项。
代理人应尽职尽责,坚守合同义务,确保代理人在代理中无违法风险。
三、代理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指代理关系下代理人主观上超越授权范围作出的行为,或未能按照授权履行代理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代理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3.1 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意图,即代理人主观上必要超越授权范围进行代理行为,或者因过失导致未能履行代理职责,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认定问题的纪要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认定问题
的纪要
案件概述:
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一定价格向被告购买商品。
然而在交付商品时,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并声称原告并非其真正的代理人。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了自己是被告的代理人,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主要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原告的行为是否可以被合理解释为被告明示或暗示的代理行为。
原告主张:
1. 原告认为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行为,可以合理推断原告是被告的代理人。
2. 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事实,如被告的书面确认和相关职员的证词等。
被告主张:
1. 被告声称从未明示或暗示过原告为其代理人,也未与其签订代理协议。
2. 被告指出买卖合同并非以其名义签署,且未在合同中对原告的代理身份进行确认。
法庭评析: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相关证据来评估
原告是否是被告的代理人。
虽然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原告的代理身份,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可能提供相关的线索。
1. 合同内容:法庭将审查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是否明确约定了原告的代理身份。
2. 双方行为:法庭将考虑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包括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告明示或暗示过原告的代理身份。
3. 证人证言:法庭将考虑相关证人的证言,特别是与买卖合同和代理关系有关的证人。
结论:
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行为,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法庭将最终判断原告是否构成被告的表见代理。
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标准
裁判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北京远景一次性给付北方传媒广告费305811元。
宣判后,北京远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方传媒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广告合同关系。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由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有理由”一词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对于如何界定“有理由”的范围和尺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
必须符合信赖要件。
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
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
授权表象理论产生于禁止翻供规则,即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结论。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具体包括: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
总之该“合理理由”的判断是依任何一个正常交易的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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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是怎样的?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第二条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股权转让的税费。
第四条过渡期安排。
第五条目标公司管理安排。
第六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保密条款。
第八条特别约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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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见代理是一种极具特性的代理。
一方面它有着代理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有着它自身独具的特点。
1、表见代理的一般特征表现为:①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
当然这里的授权书是不真实的,否则就构成有权代理。
②无代理权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学者认为无权代理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他人办理事务一般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不具有成立表见代理的可能。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中并不能只确定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如学者们在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上形成这样的共识,即使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以成为代理人,理由是代理的效力由本人承担,代理人不因其代理行为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不产生对其有利或无利的问题,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具有代理人的资格。
在实践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亦是常见的现象。
表见代理属于代理这个大的范畴之内,因此可以推定,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亦可出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而不能一概认为,表见代理的代理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无代理权人的行为有相对人(第三人)存在。
其客观表象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须系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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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6日,张立强以北京远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景”)的名义与北方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传媒”)签订广告合同一份,约定:北方传媒为北京远景发布“柯林龙安84除菌系列”广告,广告金额为573460元。
该份合同上留有北京远景的电话、厂址等,但没有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张立强通过现金形式支付部分广告费后,该广告即在辽宁1、2、3、4频道予以播放。
后在北方传媒催促张立强支付剩余广告款时,张立强用写有“北京远景”字样的公文用纸出具“广告费延付说明”一份,并加盖北京远景公章,确认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广告代理费305811元,并要求延期付款。
北方传媒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讼至法院,要求北京远景支付广告费。
北京远景以张立强非本公司职员、无授权委托关系、该产品虽系该公司生产,但该公司不负责销售,销售商为张立强所在单位等抗辩理由,认为应由张立强个人承担责任,并提供一份由张立强所在单位出具给北京远景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张立强的身份及其所在单位委托北京远景生产该广告产品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中,北京远景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北方传媒提交的“广告费延付说明”上的印鉴真实性进行鉴定。
经公安部鉴定后结论为:印章与工商局预留样本印文不同。
裁判
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北京远景一次性给付北方传媒广告费305811元。
宣判后,北京远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方传媒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广告合同关系。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范畴,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由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有理由”一词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对于如何界定“有理由”的范围和尺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
必须符合信赖要件。
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
所谓权利外观即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授权。
授权表象理论产生于禁止翻供规则,即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结论。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具体包括: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
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
总之该“合理理由”的判断是依任何一个正常交易的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标准。
正是基于这种客观的事实而产生的信赖才能称为合理信赖,如果没有形成客观的权利外观,完全凭借主观判断得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结论,即是误信,不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2。
要符合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要件,代理本身是私法自治扩张的产物,是从制度上对被代理人因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扩张与补充。
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如无限制扩张,会造成人人无安全感,使法律丧失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使被代理人在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为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同时从被代理人的责任基础看,任何一种归责原则都不可能脱离人的行为而存在,即无行为就无责任。
表见代理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另外,本人的行为虽然往往是一种过失行为,但其责任不限于过失责任,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仍构成表见代理。
也就是说本人的作为、不作为行为只要为信赖表象提供原因即可。
3。
相对人须符合善意、无过失的要件。
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
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
相对人应负有以下注意义务:第一、审查义务。
相对人在与自称是代理人的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应要求对方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身份证明等,以了解和证实其身份、代理权限。
第二、判断义务。
在进行表面审查的同时,对其中缺陷应具有必要的警觉,对代理人的行为是否与职位一致,是否有不相适应的言行等进行合理判断。
第三、核实义务。
对于通过谨慎判断,认为可能存在瑕疵,应进一步进行核实。
本案中由于“延付说明书”中的公章已被鉴定为不是北京远景的公章。
对于张立强所持有北京远景的名片,留有北京远景的电话、地址,使用北京远景的公文用纸等均不能形成授权表象,因此也无法产生合理的信赖,只能说北方传媒对张立强的个人行为产生了错误判断。
虽然北京远景是广告产品的制造者,也有可能因广告效应获得经济利益,这只能说与合同的标的有一定关联,不能由此推断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牵连。
而且,北方传媒在与张立强缔约过程中,未要求对方出具任何证明文件,也没有要求在合同上加盖北京远景的公章,对张立强所留电话号码是否是北京远景的办公电话未进行核实,仅通过名片、公文用纸、北京远景为广告产品的制造者等就主观臆断认为张立强为北京远景的业务员,这种基于非正当信赖产生的判断,明显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北京远景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