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类型、构成要件和示例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中一门重要的制度,它将权力分配于原生当事人和表见代理人之间。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表见代理人来到法庭参加案件审理,而不是原生当事人,因此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定,表见代理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首先,表见代理人应当有法律能力,有充足的能力代表原生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其次,表见代理人应拥有法律文书,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和证据证明,以支持原生当事人的答辩。
第三,表见代理人应具备必要的司法才能,以便理解和辩解法律问题。
第四,表见代理人应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在审理过程中保护原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和尊重司法程序。
表见代理是作为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实行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制定非常重要,必须重视表见代理的职责范围、能力和专业精神,以维护客观公正。
首先,表见代理需要具备责任感、尽责任精神。
表见代理在审理过程中,必须监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认真研究,敦促当事人将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庭,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观点。
其次,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严谨的态度和职业技能,在法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重大事实和可靠证据,以支撑表见代理人提出的观点,保证案件司法公正。
第三,表见代理也需要遵守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应该在辩解时候,考虑到当事双方的权利,遵守司法程序和起诉审理规则,以维护公平性和司法公正性。
总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法律能力、有法律文书、司法才能、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严谨的态度以及职业技能等。
在制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应充分考虑到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的公正性,秉承司法的本质,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第一篇: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在《民法通则》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表见代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即表面上显示出来的代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若甲方(通常为业主或发包方)授权其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代表自己进行某些行为,而该行为对外表现为有权代理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例如,张经理作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他经常代表公司与供应商谈判材料采购事宜。
如果张经理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供应商基于张经理过往的表现和地位相信他有签约的权利,那么即使张经理实际上没有获得明确的授权,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为了规范表见代理行为,通常会明确列出代理人的身份、权限范围以及相关责任条款。
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范本内容:一、甲方代表人及其变更甲方指定______为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代表人,全权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甲方代表人的签字样本附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甲方需更换代表人,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交新代表人的签字样本。
二、代理人的任命与撤销1.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撤销其工程现场代表,该代表负责日常的工程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事务。
2. 任何由甲方任命的代理人所签署的文件或所作出的行为,只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均视为甲方的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甲方如需撤销代理人的任命,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公告于工程现场。
三、代理权限的限制1. 除非另有书面授权文件,甲方代表或代理人无权对本合同做出任何修改、解除或终止行为。
2. 对于超出一定金额的财务决策或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甲方法定代表人亲自审批或授权。
3. 任何超出约定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非经甲方事后认可,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
四、第三方的信赖保护1. 若乙方或第三方基于甲方代表或代理人的表面权限与其进行交易,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代表或代理人具有相应代理权限时,甲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2. 甲方应确保其代表或代理人不得擅自扩大已知晓的代理权限范围,以免误导第三方。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情形要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代理⼈⽆权代理权,被代理⼈对代理⾏为有过失,第三⼈处于善意的⼼理状态。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很多种,那么,具体来说,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的情形1、授权表⽰型授权表⽰型的表见代理,⼜称由于本⼈之明⽰或默⽰的表见代理,即本⼈以⾃⼰的⾏为表⽰授予他⼈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以⾃⼰的名义从事民事⾏为⽽不作否认表⽰,造成第三⼈误以为⾏为⼈有代理权时,本⼈要对相对⼈承担实际授权⼈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种类型:《民法典》1)本⼈以书⾯,⼝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表⽰已经授权⽽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依赖本⼈的表⽰⽽与⾏为⼈进⾏的交易⾏为。
这种情况中,本⼈的意思表⽰,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头的,也可以是书⾯的。
相对⼈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告授权⽅式的相对⼈为公众),本⼈对于⾃⼰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与⾏为⼈的民事活动成⽴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式做出。
2)本⼈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书印鉴交与他⼈,他⼈凭此以本⼈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对此信赖⽽进⾏的交易。
这些⽂书印鉴包括被代理⼈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证明信,空⽩委托书,空⽩合同⽂书等。
这些⽂书印鉴本⾝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有密切联系,具有专⽤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善意相对⼈因此相信⾏为⼈有代理权⽽与之订⽴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知道他⼈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
本⼈知道他⼈没有代理权⽽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时,应对他⼈的⽆权代理⾏为明确表态。
本⼈所表⽰的不同态度,可以产⽣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表⽰承认,则等于授予⾏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为追认⾏为具有追溯效⼒,致使⾏为⼈的⽆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应承但代理⾏为所产⽣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为应在相对⼈⾏使撤销权之前进⾏)。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哪些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此种情形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种典型情况,但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理论界存在不少争执。
1.何为“本人明知”以及本人知道的时间界限“本人明知”是指本人事实上知道,或者说确确实实知道。
如果本人事实上不知道,即使不知道是由于其自身的过失而致,也不属于“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应当是在无权代理行为完成之前。
关于“本人明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由谁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当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时,自然要对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负举证责任。
一般认为,当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了确认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催告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相对人可以认为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据此而与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但这里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本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须发生在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前或之中。
二是相对人在催告中所指定的答复期限应当合理。
三是相对人在催告中应当详尽告知代理人的情况以及将要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表见代理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本人向相对人作否认表示,才能产生否认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相对人已经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或者本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本人知道与行为人从事交易的特定相对人的情况下,本人应当向该相对人作出否认表示;如果本人不知道相对人为何人,只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则本人应当对一定范围内的公众作否认表示。
二、本人声明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授与此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本人虽未真正授与行为人以代理权,但本人的声明授权行为使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见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自己进行某项法律行为的情形。
在见代理中,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授予代理人代为行使,代理人则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进行行动。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希望将权益转授给代理人,这可以通过书面契约、口头指示或者默示意思表示等方式进行。
2. 代理人的接受:代理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可以是口头表示、书面回复或者事实行动等形式。
3. 代理范围的确定:委托人需要明确规定代理人所具有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进行行动。
4. 代理人的行为主体资格:代理人必须具备认定合法行为主体的资格,例如必须满足法定年龄要求、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等。
5. 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和代理人需确保自己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真诚的,没有虚假陈述或者欺诈行为。
以上是构成见代理的一些主要要件,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差异和补充要件。
表见代理所构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
“表见”有“表面上所显示”的含义。
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效力的例外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表见代理,又可称为“表见代理权”。
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一、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
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经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见代理亦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范围。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所谓主观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他对无权代理行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4)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依据。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对本人来说,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
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代理制度是在当事人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在立法上真正明确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是1997年的《合同法》,该法以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的规定具体的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
在《民法通则》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表见代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表见代理的类型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但是,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应该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不能作为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各种具体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4)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且借用人签订经济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实质上受某种限制,但却因某种原因造成足以令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未受该限制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这其中通常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在对代理人委托授权时,存在着授权不明的情况,即本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其指明的代理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中载明。
二是本人在授权时,对代理人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并未在委托书中载明,或向相对人发出授权通知中未加以说明。
由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属内部关系,相对人通常并不知情,所以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代表自己的名义,而非代表委托人的名义。
这种代理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房地产买卖。
小张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接到了一位委托人的委托,希望他能帮忙出售一套房产。
小张在与买家进行交易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小张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案例二,公司合同签订。
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小李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时,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是以表见代理的方式代表公司进行交易。
如果合同中出现纠纷,客户将直接与公司进行协商和解决,而非与小李个人。
案例三,代理商销售产品。
某品牌手机的代理商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
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销售政策和价格,并独立承担产品售后服务。
这种情况下,代理商就是以表见代理的形式进行代理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在这种代理形式下,代理人需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委托人。
因此,在选择代理人时,委托人需要谨慎选择,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信誉和能力来进行代理行为。
总结起来,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适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并对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进行代理行为时,代理人需要谨慎行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委托人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四个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四个构成要件
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某一方替其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的双方在形成代理关系之前,应满足
四个构成要件,即代理人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委托)、代理事项、代
理权限、代理人资格。
首先,代理人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委托)是构成表见代理必要的
条件,也是表见代理中最重要的要件,由委托表明代理关系来构成。
委托表示是指委托人和委托方之间由口头或书面形式等表示意思,明
确接受表见代理的意图,具有确定性并达成协议的行为。
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代理事项也是表明代理关系的必要
要件,即指明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的具体事项。
例如,新房买卖合同中的代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支付价款、接受
房屋移交等;租赁合同中的代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签订合同、
接受房屋移交等。
再次,代理权限也是表见代理关系构成的必备要件,代理权限是
指当事人授予代理人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的限度,在表见代理关系中,一般由当事人规定代理权限范围,并写入合同中。
最后,代理人资格是表见代理中的一个重要要件,也是合同法中
规定的履行表见代理合同的前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能够构成
表见代理的一方,必须是有能力订立有效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说,表
见代理的双方都必须具备有效资格。
表见代理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 其次,采用“单一要件说”便于司法操作。 ? 再次,“单一要件说”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 最后,我国立法也采纳了“单一要件说”,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无权代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5)不考虑本人的过错而让其承担责任完全不符合民事 责任承担的依据原则。
? (6)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表述中蕴 含着本人有过错的条件,而不是如单一要件说所主张的根 本没有考虑本人的过错。
? (7)退一步讲即使是“折衷要件说 ,我们也能从中推出 他们的观点还是考虑本人的过失的。
独立形态说
? 有学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性质,既不能界定为纯粹的无 权代理,也不应当界定为纯粹的有权代理,它是一种独特 的代理类型。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来看, 并不存在真正的授权关系,因而,表见代理具有无权代理 的部分特征,但是,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来看 ,法律推定存在有效的代理关系,其法律效果与纯粹的有 权代理相同。因此,表见代理具有独有的特征和要件,是 一种独立于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的代理形态。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一、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
? 在无权代理场合,代理行为具备其他有权代理的其它 全部有效要件和表面特征,惟独欠缺代理权,表见代理的 本质如前文所述,属于能够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 ,因此构成代理的形式要件也是表见代理的前提,或叫作 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国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质
? (一)表见代理独立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 1、构成要件不同 ? 2、法律效果不同 ? 3、立法意旨不同 ? 4、表见代理一旦成立,被代理人不享有否认权;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钟秀勇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钟秀勇摘要:一、表见代理的定义与概念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有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3.须有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1.代理行为的有效性2.第三人的保护四、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1.《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五、表见代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一2.案例二正文: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从而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这一概念在法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合同法、民法等领域。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须有代理权:被代理人需要对代理人进行授权,使其具有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行为人无法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行为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这些表象可能包括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文件等。
3.须有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保持善意且无过失。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发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4.须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行为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则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在法律上具有代理行为的有效性,即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同时,第三人(即相对人)在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
在实际案例中,表见代理的应用可以帮助解决一些争议。
例如,在案例一中,行为人A 持有被代理人B 的授权委托书与相对人C 签订合同,但合同内容超出了授权委托书的范围。
表见代理构成规则
案例一:伍某系青禾制药公司业务员。
曾代表青禾制药公司(以下称青禾公司)与新特药品贸易公司(以下称新特公司)发生过多次业务联系。
2006年7月,伍某与青禾制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遂离开青禾公司。
后青禾公司与新特公司在对账时出现1万元的差额。
经核对发现:2006年6月15日,伍某持盖有青禾公司公章的证明,结款1万元。
该证明内容系要求新特公司将1万元货款支付到一私人户头上,新特公司遂照此办理。
经青禾公司辨认,证明上所盖公章系伪造。
而转款账户是伍某以他人名义所开设。
货款1万元,已被伍某占有。
案例二:经纬公司在某银行办事处开设基本账户。
2005年3月21日,经纬公司职工李某使用假的银行预留印鉴购买经纬公司转帐支票一本,第二天用买来的支票加盖假的印鉴转款100万元至另一公司账户。
后李某分次将款提出,并挥霍一空。
案发后,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承认,事后看,假印鉴经折角比对应可以看出明显与预留印鉴不同,但由于自身责任心不强,加之李某曾为经纬公司财务人员,也来办理过支票业务,故而当时疏忽,未能识别出假印章。
上述两则案例均为笔者律师业务遇到的实例。
两案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采用假印章骗取款项,已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并不因为案件以刑事犯罪定性则迎刃而解。
在青禾公司与新特公司、经纬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尚需厘清,甚至可说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确定。
申言之,在案例一中,如认定伍某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青禾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即青禾公司无权向新特公司索要这1万元的货款,只能通过司法机关向伍某追赃,则伍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认定伍某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新特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伍某提款的行为不能由青禾公司承担后果,则伍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案例二中,如果认定李某侵害的是银行财产,即认为李某从银行的支款行为不能产生从经纬公司账户减少相应数额的法律效果,则李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认定李某侵害的是经纬公司的财产权利,即认这转款的民事法律后果由经纬公司承担,则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第一篇: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学林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下文将对这三种类型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进行论述。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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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包括三个类型: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1、意义
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悉他人以其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之责任的表见代理。
2、要件
(1)行为人(“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
此项表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①作为。
例如,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注意:盗用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则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保管使用不当的风险。
②不作为。
即,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所称“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的“不作否认表示”。
例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乙又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甲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对第三人负授权人之责。
(3)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即,对无代理权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1、意义
已授予的代理权嗣后被限缩,却因限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缩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
(1)须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
1
(2)须代理权嗣后被限缩
(3)须限权人的行为造成代理权未限缩的外观
主要类型:外部授权,内部撤回。
例子:①甲对丙表示授权乙代为购买A 画和B画(外部授权),若甲对乙撤回购买A画的授权(内部撤回),但是甲未将此代理权限缩行为告知丙,乙仍然向丙购买A画和B画。
②授权代销电视和冰箱,交付授权书,后来,内部撤回代销冰箱的授权,但是授权书仍然置于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4)须与第三人在代理权权限之外实施行为
(5)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三)权限延续性表见代理
1、意义
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却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令人相信代理权存续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
(1)代理人曾经有代理权。
(2)须“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3)须行为时代理权已被全部撤回
(4)撤权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代理权仍然存续的表象
主要类型:被撤权人保有授权书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5)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示例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例1:平安保险公司雇佣甲作为保险推销人员,约定代理期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
平安保险公司将盖有公司合同章的空白保险合同交给甲。
甲急于做业务,于2009年8月就开始用改空白合同书向外卖了10份保险。
如果10份保险的相对人签合同时,善意不知甲无代理权,则构成授权表示型表
2
见代理。
平安公司将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的行为,以作为的方式造成授予代理权的表象。
例2:甲公司承包某工程后发包給乙公司,由乙公司负责施工。
因甲公司实力雄厚,信誉好,乙公司即用甲公司名义对外向丙购买钢筋、水泥、沙石等建材,同时以甲公司名义雇用丁等20个工人人施工。
甲公司明知此事,不表示反对。
在丙、丁等20个工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的,则甲公司须对这些建材买卖和同和劳动合同负授权人之责,即构成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甲明知乙无权代理而不作否认表示的不作为造成授权的表象。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例3: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代理销售甲公司的生产的电器,授权书置于乙公司的营业场所,上面写明代理范围为甲公司生产的电视和冰箱。
后来,甲公司书面函告乙公司,将乙公司的代理权限制为代销电视(代理权的内部限缩)。
因冰箱生意红火,乙公司收到被限权后,仍然出示甲公司之前签发的授权书,获得相对人信任后,代理甲公司和丙签订了5台冰箱的销售合同。
丙为善意的,则可主张存在表见代理,即权限逾越型的表见代理。
甲未及时撤回或修改授权书的行为,造成冰箱代销之代理权存在的表象。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例4:2009年6月1日,平安保险公司终止其与保险代销人甲的劳动合同后,收回代销保险的代理权。
但是,平安公司未来得及收回甲手中,盖有公司合同章的空白保险合同。
甲在2009年7月用这些空白合同又卖了20份保险,买保险的相对人善意的,构成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平安公司未能及时收回空白合同书的行为造成了代理权继续存在的表象。
3。